一、伊拉克法律制度介绍

(一)中国与伊拉克经济贸易关系起源及现状

1958年8月25日中伊正式建立外交关系。2004年3月,伊拉克临时管理委员会主席穆罕默德·巴赫尔·乌鲁姆访华。2007年6月,塔拉巴尼总统对中国进行国事访问,他是中伊1958年建交以来首位访华的伊拉克总统。

在双边经贸关系方面,1981年5月,中伊签订贸易协定,成立贸易经济技术合作联委会。2007年6月在北京召开了中伊第十二届联委会会议。

1990年海湾危机爆发后,中国根据联合国有关决议,终止了与伊拉克的经贸往来。1996年,联合国 “石油换食品”计划启动,中伊在该计划框架下恢复了经贸交往。2003年,受伊拉克战争影响,中伊双边贸易额大幅下滑,此后逐步回升。

在双边合作方面,中伊承包工程合作始于20世纪70年代,进入80年代后,伊拉克成为我国海外承包劳务的重要市场。目前,进驻伊拉克的中资企业主要集中在伊拉克的北部省份(库尔德斯坦地区)。[1]

总体来看,中国与伊拉克经济贸易关系起源较早,经历了一个较长的发展过程,受中东地区局势和伊拉克国内局势的影响,两国经济贸易关系的发展历经反复,一度出现后退局面,在未来的经济贸易关系合作中,仍有大量的障碍有待克服,而稳定的地区形势作为基础条件在此过程中不可或缺。

(二)伊拉克 《宪法》及基本法律制度

1.伊拉克 《宪法》

伊拉克 《宪法》结构简明,除前言外,主体内容包括基本原则、权利和自由、联邦权力、联邦政府的权力、地区权力及过渡性规定等部分。伊拉克 《宪法》全文共计一百四十四条,其前言部分以 “以最慈悲最仁慈的真主的名义”为引,具有典型的伊斯兰宪法的特征。依据伊拉克 《宪法》,伊拉克共和国是一个联邦、独立和完全自主的国家,采用共和、代表、议会和民主政体,  《宪法》是伊拉克统一的保障。

伊拉克 《宪法》明文规定:伊斯兰教是伊拉克的官方宗教,是立法的基础。任何法律都不得违反伊斯兰教的规定。任何法律都不得违反民主原则。任何法律都不得违反 《宪法》中规定的权利和基本自由。《宪法》保证大多数伊拉克人的伊斯兰身份,并保证所有人的宗教信仰和实践的自由权,比如基督教、雅兹迪。伊拉克同其他伊斯兰国家一样,宗教法色彩浓厚。同时本部宪法作为战后重建的产物,设立了大量的过渡条款,对战争遗留问题以宪法形式进行处理。[2]

2.伊拉克基本法律制度

在伊拉克,联邦权力包括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力,上述权力部门按照分权原则执行他们的职责和任务。联邦立法权应来自国民议会和参议院。国民议会拥有制定联邦法律、监督行政部门的执行等权力,并可以通过法律规定国际公约和协议的批准流程,该法律应通过国民议会的三分之二成员同意。

伊拉克司法部门独立。各种类型和级别的法庭应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使司法权和作出判决。法官独立,除法律之外,没有任何职权凌驾于法官之上。任何权力部门都没有权力干涉法官和司法事务。联邦司法权由高级司法委员会、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最高上诉法院、公诉部、司法监督委员会以及受到法律规范的其他联邦法院组成。高级司法委员会负责监督司法委员会的事务,具体行使管理司法事务,监督联邦司法部,提名联邦最高上诉法院的首席法官和成员、首席检察官以及司法监督委员会的首席法官,将上述提名提交给国民议会审批,以及提交联邦司法机关的年度预算草案,并将其提交给国民议会审批等职权。

联邦最高法院是财务和行政上独立的司法机构。联邦最高法院应由多名法官、伊斯兰法律专家和法律学者构成,其人数、选择方法以及法院的工作由国民议会的三分之二成员通过的法律来确定。联邦最高法院对于以下方面拥有司法管辖权:监督现行法律法规的合宪性;解释宪法的规定;解决联邦司法部门与地区和地区内没有组织的省的司法机构之间的管辖权争议;解决地区或地区内没有组织的省的司法机构之间的管辖权争议。联邦最高法院的裁决为最终裁决,对于所有主管部门均具有约束力。[3]

伊拉克禁止建立特殊法庭或特别法庭,同时伊拉克 《宪法》明文规定,法律应规定军事司法以及军事法庭的司法管辖权,军事法庭的司法管辖权仅限于军队和安全部队成员实施的军事性质的犯罪,而且在法律规定的限制范围内。

(三)伊拉克货币金融法律制度

1.当地货币

伊拉克货币是第纳尔(或称伊拉克新第纳尔)。从2004年开始伊拉克新货币第纳尔入市流通,当时1美元兑换1500第纳尔。得益于伊拉克央行外汇储备的增多和阻止第纳尔贬值的金融政策,第纳尔逐渐升值。除石油外,伊拉克可供出口的产品很少。与工业化国家货币升值后影响出口的情形不同,伊拉克与其他产油国家一样,本国货币价值升降与油价关系不大。

伊拉克央行采取措施促使第纳尔升值,这对一直遭受联合国禁运和伊拉克战争影响的伊拉克经济具有一定稳定作用。

2.外汇管理

伊拉克政府明确表示,凡得到有效文件或证件支持,对涉及汇率的现钞和资本交易在实际中没有任何限制。但这并不意味着货币兑换可以完全自由进行,在实际操作中尚存在许多未定之数。根据伊拉克国家投资法条款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通过银行将资本或资金转至伊拉克境内或境外。

3.银行机构

伊拉克央行(CBI)负责制定货币政策。根据伊拉克注册会计师法案第56号令,政府对央行进行了重组,使它成为一个法人公共实体,具有财政和行政独立性。伊拉克的银行体系包括7个国有商业银行,最大的两个分别是拉菲丁和拉希德银行,其资产约占伊拉克银行资产的96%;还有央行批准的32个私人银行和6个伊斯兰银行;另有央行批准的11个外资银行在伊拉克银行中有战略投资。目前伊拉克银行尚没有信用等级评定。

然而,绝大多数的银行业务仅限于为基本客户提供个人转账或信贷业务。私人银行的主要业务是为中央政府向省级主管部门或个人进行财务转账,而不是提供企业贷款等业务。伊拉克的货币流通仍主要基于现金。对于真正意义上的金融中介而言,伊拉克银行相差甚远。

根据注册会计师法案第20号令,伊拉克贸易银行作为一个独立的政府机构于2003年成立。贸易银行的主要目的是提供金融及相关服务,以促进进口贸易。该银行的支付系统于2006年8月开始有限地运行。

伊拉克6家上市股份制银行规模较小,只能经营国内业务,仅限于国内货币(伊拉克第纳尔)储蓄结算和项目融资等商业服务。

4.融资条件

伊拉克 《投资法》允许外国投资者在伊拉克证券交易所买卖股票和证券。它还允许外国投资者对投资进行组合。贸易交割和买卖票据均是用手书写。这一制度对于市场参与者入场时间或了解谁已经出价并不总是能够提供充分的透明度。伊拉克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自动化将提供更大的透明度,并为外国投资交易、股票非实物化和减轻后勤负担提供便利。[4]

(四)与外国投资者的商贸、投资活动有关的法律制度

1.投资主管部门

伊拉克投资委员会是投资主管部门。为吸引外国投资,伊拉克政府于2006年颁布了一项投资法并不断予以补充修订。隶属于伊拉克政府内阁的伊拉克投资管理委员会就是根据该项法案成立的,负责相关外资政策制定、执行和外资企业监督管理等。该委员会对外国投资者提供一站式服务,外资管理职能与我国商务部相似。获得该委员会批准颁发的投资许可证后,外国投资者还需到伊拉克贸易部公司注册处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到内政部登记备案。手续费各20万伊拉克第纳尔(约200美元)。[5]

2.投资相关规定

依照国民议会根据 《宪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五款第一项规定作出的决定,伊拉克颁行了 《伊拉克投资法》,旨在吸引投资、现代技术转让以及扩大和丰富产品和服务基础,以促进伊拉克国家发展和繁荣;通过提供投资项目实施所需的便利条件,增强投资法范围内的项目在本地和国外市场的竞争力,以鼓励国内外私营部门在伊拉克投资;根据市场需求发展人力资源并为伊拉克国民提供就业机会;保护投资人的权利和财产;扩大出口,改善伊拉克的国际收支和贸易平衡。

投资人有权按照投资法规定以及伊拉克中央银行的指示,在兑换货币后将其在伊拉克投入的资本及收益收回,但前提是应优先向伊拉克政府和其他主管部门清偿所有税费和债务。外国投资人有权交易在伊拉克证券交易市场流通的股票和债券,以股票和债券的投资组合形式进行投资。经投资委员会同意后,在投资项目的有效期内出租或租赁项目所需的土地,租期不得超过50年,具体租期由项目性质及其对国民经济的贡献等因素来决定。自行选择适当的伊拉克境内外保险公司为投资项目投保。外国投资者可在伊拉克或国外银行,为批准成立的项目开立伊拉克新第纳尔或外币账户。所有外国投资者和批准成立投资项目的非伊拉克籍雇员均有权居住在并自由进出伊拉克。非经法定程序裁决,不得征收或国有化已批准成立的项目或其任何部分。在向伊拉克政府及有关当局机构付清应缴税款和债务后,投资项目的非伊拉克人员可将其收入汇出伊拉克。

投资法规定下的投资项目,除非已作出最终司法裁决的项目外,不得将其部分或全部没收或国有化。任何在项目中工作的非伊拉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向伊拉克政府和所有其他主管部门清偿税款和债务后,均有权根据法律将其收入或补贴转移到伊拉克境外。[6]

根据投资项目性质和经济发展程度,以及根据国家投资委员会提出的建议,投资项目享受从开始商业化运作之日起为期10年的税费免征待遇。内阁有权起草法律草案延长或授予前述免税优惠之外的免税待遇,并可按照项目的性质、地理位置及其对就业率和经济发展的贡献以及对国家利益的影响,给任何项目、行业或地区提供相应年限及比例的优惠待遇、保障或其他利益。国家投资委员会有权根据伊拉克投资者在项目中的股份增加,成正比地延长税费的免税年限,如果伊拉克投资人在项目中的股份超过50%,最长可将免税期限延长至15年。如果某一项目在授予的免税期内从一个开发区域转移到另一个开发区域,根据前述免税规定,在剩余的免税期内该项目仍享受其所在开发区内的项目免税待遇,但应事先通知国家投资委员会。投资项目需进口的物资在项目批准之日起3年内入关,即可免征关税。自将投资项目发展及扩大有关计划通知投资委员会之日起3年内,相关计划所需物资进口入关可免征关税。

进口部件价值如未超过相关物资的20%,免征关税。[7]

此外,在伊拉克进行投资还需遵守相应的投资者义务,根据情况不同,投资者必须向国家、省级或地区投资署书面提供商业运营开始的时间。投资者必须保留合法的会计记录,并交由伊拉克注册会计师进行审核。投资者提交核准申请时必须同时提交一份经济和技术可行性报告,且投资者必须定期向国家、省级或地区投资署以及其他相关机构提供当期预算和项目进展情况。对所有被免除进口相关费用的项目所需进口物件,投资者必须留存记录。其中,相关记录应详细说明折旧期。此外,投资者不能损害伊拉克环境,同时必须遵照伊拉克法定质量控制体系以及国际质量标准(国际标准化组织和欧盟)。投资项目必须符合伊拉克安全、卫生以及公共秩序,并尊重伊拉克社会普遍价值,遵守伊拉克劳工法中薪酬、工休、工作时长以及其他工作条件的最低限度规定。

3.税收体系和制度

(1)税率

依据伊拉克 《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每一课税年度对纳税人征税的税率如下:

①扣除税收减免之后的居民收入:250,000第纳尔以下,3%;250,000第纳尔以上500,000第纳尔以下,5%;500,000第纳尔以上1,000,000第纳尔以下,10%;1,000,000第纳尔以上,15%。

②非居民的收入:250,000第纳尔以下,3%;250,000第纳尔以上500,000第纳尔以下,5%;500,000第纳尔以上1,000,000第纳尔以下,10%;1,000,000第纳尔以上,15%。

③有限责任公司的收入,固定税率15%。

④私人股份公司的收入,固定税率15%。

⑤合营股份公司的收入,固定税率15%。

对于非本地居民的伊拉克人从伊拉克国内获得的收入按照针对伊拉克居民的税率征税。

(2)公司税收

在向公司的股东付款之前,应对公司的收入征税。公司及其董事应各自负责扣税并向财政当局缴税、提交账目和必要的文件以及处理所有所得税法要求的事宜。

伊拉克境内注册的公司可以按照规定从他们支付给股东的股息中扣除他们的总收入中已支付或应支付的税款。该扣税仅限于公司已缴税或应缴税的股息。如果上述公司分配的股息,按所得税法相关规定,股息的一部分应缴税,公司有权从每一部分中以已经支付此种股息的该部分收入中已支付或应支付的税率扣税。公司在支付股息时应向股东提供证明书,证明支付给每一个股东的股息金额以及从此种股息中已经扣除的税额或有权从中扣除的税额。有限责任公司应向财政当局提供该证明书的一份副本。

公司解散或清算应视为等同于已分配股息,股东在购买其股份而支付的最初价值上应获得的任何款项都应纳税,但是已经纳税的准备金金额除外。清算人和创始成员应以上述方式支付应缴税款,清算只有在获得财政当局的批准后方可最终完成。

(3)合伙企业税收

合伙企业的收入应整体课税并按照各自的份额在合伙人之间分配,然后将每个合伙人从其他收入来源获得的收入增加到该收入之后征税,前提条件是合伙企业的地位应通过法定文件和记录或者财政当局认可的其他文件予以证明。

如果财政当局认为合伙企业地位无效或如果合伙企业建立的目的是为了避税或减税,或者如果合伙企业没有证据证明每一个合伙人以适当的资金实际参与了合伙或者实际参与了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则财政当局可以对其认为收入所属的人员课税。

高级合伙人或者合伙人的授权代表应向财政当局提交纳税申报单,列明合伙企业的收入、每个合伙人的份额、地址以及账目表。另外还应提交财政当局要求的所有文件、记录和声明。

高级合伙人是合伙协议或继承证明书中列在首位的合伙人或者(如果合伙人之间没有书面协议)在合伙企业名称中单独提到的或列在其他合伙人的姓名之前的合伙人。如果其中一名合伙人不在伊拉克居住,代理人、代表或负责合伙企业事务的经理应提交必要的说明和纳税申报单。

如果合伙企业受到有关所得税的商业账簿保存方面的法规的约束,但是未能遵守该法规的规定,财政当局可以就合伙企业的所有利润对高级合伙人或拥有最大份额的合伙人课税。该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除非获得高级合伙人或以其名义提交纳税申报单拥有最大份额的合伙人的许可,否则不得从合伙企业的利润中扣除。[8]

(4)上诉

如果纳税人关于收入金额或纳税额的异议被财政当局拒绝,纳税人可以通过在收到拒绝通知后的21天内向上诉委员会或中央税务委员会的任何办公室提交上诉书的方式对拒绝决定提出上诉。纳税人应通过文件、记录和其他报表证明其主张。财政当局如果认为上诉人因为不在伊拉克、因病无法工作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的原因而未能及时提交上诉书而且上诉人向财政当局提交上诉时不存在不应有的延误,则财政当局可以接受在上诉书的法定期限到期后提交的上诉书。如果纳税人没有支付要求的分期税款,则上诉委员会不会受理上诉,除非纳税人主动纳税。

上诉委员会应至少提前7天将上诉审理日期告知上诉人和财政当局。双方都应在规定的日期和时间亲自或通过代表参与上诉审理,或者也可以说明他们同意已经提交给上诉委员会的书面声明。上诉委员会可以取消、确认、增加或减少征税额,并在其决定中说明原因。上诉委员会还可以在双方或任何一方没有合法的理由未能参与审理的情况下确认征税额或者将上诉的审理推迟至上诉委员会认为适当的日期。

4.公司

依据伊拉克 《公司法》的规定,伊拉克的公司主要分为混合领域和私营领域,其中混合领域的公司类型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而私营领域公司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责任公司、一人公司或简单公司。

其中,混合或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应由不少于5人设立,通过公开认购获取其在公司的股份并对公司的债务负责,以各自认购的股份的名义价值为限;混合或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应由不少于25个自然人或法人设立,认购其股份并对公司的债务负责,以各自认购的股份的名义价值为限;共同责任公司应由不少于2人且不多于25人设立,各自拥有公司的资本股份。他们对公司全部债务承担个人无限责任;一人公司是由1人设立的公司,其拥有公司股份并对公司全部债务承担个人无限责任。

此外,在伊拉克境内设立的金融投资公司的主要活动是将储蓄投资于伊拉克的金融证券,包括股票、债券、国库券及定期存款。金融投资公司被视为是根据1976年第64号令伊拉克 《中央银行法》设立的金融中介机构。中央银行作为管理部门,关注其活动并对其进行监督和控制。依据伊拉克 《公司法》的规定,参与保险和再保险、金融投资等活动的公司必须成为股份有限公司。[9]

5.贸易管理的相关规定

通常,没有进口许可证进入伊拉克的商品将被视为走私物品予以没收并拍卖。一般地,进口许可证只发给确定的进口商,包括国有商业公司,政府采购代办或者拥有商务处的伊拉克商会成员。进口许可证自发证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国家贸易部负责向私营企业发放补充进口许可证。发放给私营企业的许可证自发放之日起4个月内有效。进口许可证内容必须包括进口商名称、商品名称、商品说明书、价值(价格和运费,不包括保险费和包装费)、数量(以吨计或以件计)、装船地、原产地、时间、商品分类号及其海关规则。

进口商品必须缴纳关税、印花税和国防税,某些国家急需的产品和机械设备免收关税,对临时进口的商品,必须先缴纳关税,在其再次出关时,这部分关税可予以偿还。伊拉克制定了单一的进口税率表。有不少项目是从量征税,然而主要还是征收从价税。通过邮寄入关的物品,其关税不超过一定标准的,可以免税进关。此外,对所有应征收进口税的项目都必须课征相当于关税一定比例的附加费。没有商业价值的样品和贸易目录(包括价格表、广告传单和海报)准许免税进关。[10]

总体来看,伊拉克与投资相关的法律有 《投资法》、《公司法》、《商业法》、《劳动法》以及进出境、海关和纳税相关规定。除 《投资法》是2006年出台外,其他均是萨达姆政权时期颁布实施和欧美联军临时管理委员会颁布实施的,随意性较大,存在诸多不明确和不平等之处。根据伊拉克内阁2009年9月的决定,对所有在伊拉克公司包括外国公司征收35%的所得税,如经特批,可以免税或按15%的税率纳税。对来伊拉克的外国人,除申办入境签证外,外国人出境时还要申办出境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