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知识产权疑难解答与实务指导
- 张志峰
- 3189字
- 2020-08-27 16:32:29
第六节 假冒商标纠纷
买了假名牌该告谁?如何保全证据?如果消费者因为大意买到了假冒知名品牌的商品,应该去起诉谁,如何保全证据才能立于不败之地呢?
【经典实例】
香奈儿“CHANEL”商标侵权纠纷案
原告香奈儿公司诉称:原告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注册了“CHANEL”商标和第145863号“”图形商标,并获得了注册商标专用权。现发现在被告秀水豪森公司管理的秀水街商厦内有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原告在公证购买了涉案侵权产品后,即致函秀水豪森公司,要求其及时制止上述侵权行为。但秀水豪森公司未予制止,致使侵权行为继续发生。被告黄某的销售行为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而秀水豪森公司对此不但不予制止,反而为其提供经营场所,纵容侵权行为的继续,其行为属于为他人的侵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其与黄某构成共同侵权。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秀水豪森公司答辩称:作为市场的服务管理机构,已经为保护原告的注册商标作出了积极努力。我公司与黄某个人签订有租赁合同,其具备独立经营资格,我公司无权对其进行行政管理。黄某个人的涉案侵权行为应当由其个人负责,我公司没有为其侵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也不具有共同侵权的故意,因此不同意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黄某销售的带有“CHANEL”商标和第145863号图形商标标识的手包、钱包与原告在第18类商品上注册的商标属于同一类商品,该手包未经合法授权,也没有合法来源,故该手包系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明令禁止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服装市场和小商品市场内经销未经商标权利人授权带有相关商标的商品,黄某作为秀水街商厦内的销售者,其应当明知所销售的涉案手包、钱包是侵权商品,因此,黄某的涉案行为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秀水豪森公司作为秀水街商厦的经营管理者,负有对该市场内存在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及时有效制止的义务。原告在第一次购买到涉案侵权产品后,即函告了秀水豪森公司,函中已经明确指出了黄某的租赁摊位号,但秀水豪森公司未对黄某采取任何防治措施制止其侵权行为的继续。上述情况说明,在本案中,秀水豪森公司对黄某的侵权行为所采取的防治措施是不及时的,使得黄某能够在一段时间内继续实施涉案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故可以认定秀水豪森公司为黄某的涉案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秀水豪森公司应就黄某造成的侵权后果承担连带的法律责任。
【律师观点】
在上述案例中,黄某属于个体工商户,在秀水街商厦销售假冒香奈儿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秀水豪森公司将秀水街商厦的摊位出租给黄某。从法律上讲,黄某属于侵权商品的销售商,秀水豪森公司属于摊位出租方。侵权商品的制造商一定要承担责任,销售商如果不知道所销售的是侵权商品并且能够提供合法来源的,只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而摊位出租方只是出租摊位,一般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本案中,摊位出租方负有对侵权商品及时制止的义务,秀水豪森公司在收到香奈儿公司律师函后没有及时制止,所以最终法院认定秀水豪森公司属于帮助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案例是商标权利人提起诉讼的情形,但在实际中,很多是普通消费者购买了假冒知名商标的商品,如何维权呢?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购买了假冒商品,可以向销售者主张权利,如果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既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运用技巧】
虽然商标权利人积极打击假冒商标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减少市场上的假冒商品,但毕竟不是每个商标权利人都积极地去维护自己的权利,而且由于利益的驱使,假冒商品可谓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消费者自己也可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明知是假冒商品还销售欺诈消费者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也就是说,消费者可以要求销售商按照购买假冒商品三倍的价格进行赔偿。如果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赔偿缺陷商品造成的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基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购买假冒商品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也就是说,不但可以弥补损失,还可以获得额外的利益。市场上应运而生很多专业打假人士或打假公司,其中最有名的就是王海。王海1995年成为第一位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设立的“消费者打假奖”的获得者;1996年被媒体评为中国的新闻人物,并应邀参加中央电视台《实话实说》第一期节目;1997年,《南方周末》称王海是“脚踏实地的爱国者”;1998年克林顿夫妇访华,在上海举行的“构筑21世纪的中国”座谈会上,王海与克林顿夫妇对话,克林顿称王海为“中国消费者的保护者”。
王海现象在当年受到极大关注,并引起巨大争议,争议的焦点就是通过知假买假获利。而根据法律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法院也是支持其赔偿请求的,法律上对于知假买假去维权也是支持的。如果每个消费者都成为王海,假冒伪劣商品就没有容身之地了。作为普通的消费者,应当积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这也是在净化市场环境,推动中国法治的进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五条 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仓储、运输、邮寄、印制、隐匿、经营场所、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等,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提供便利条件。
第七十六条 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