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定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闽刑再4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书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缪新华杀害被害人杨某辉,并伙同原审被告人缪德树、缪新容、缪新光、缪进加分尸、抛尸的事实缺乏客观性证据证实,原审被告人的有罪供述相互之间、前后之间,有罪供述与现场勘查笔录之间均存在无法合理排除的矛盾和疑点,有罪供述得不到其他证据的佐证,且其他定案证据亦存疑。故原判认定缪新华犯故意杀人罪,缪德树、缪新容、缪新光、缪进加犯包庇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五原审被告人有罪,依法应予纠正。辩护人、出庭检察员所提原判认定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缪新华依法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暨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关于本案可能存在过失杀人的意见亦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5〕闽刑终字第6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宁刑初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原审被告人缪新华、缪德树、缪新容、缪新光、缪进加无罪。

三、原审被告人缪新华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