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北京APEC会议结束以来,“APEC蓝”网络新词就应运而生,源于在APEC期间,京津冀实施道路限行和污染企业停工等措施,使北京出现了难得一见的蓝天白云。不仅北京,全国各个地区以“单双号限行”为代表的交通管制也从“节会限行”逐渐走向频繁限行和常态限行的趋势。政府部门对于城市交通采取的单双号限行以及关闭污染企业的行为,一方面满足了公共利益的需求,但是另一方面却实际上限制了财产所有者对于财产的私使用性[2]。在我们现实生活中,这种限制财产权的法律比比皆是,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32条对自然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建设项目的限制性规定以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33条、第35条赋予历史建筑的所有权维护和修缮的义务,并且对于历史建筑的外部的改变予以程序上的严格限制的规定。此类限制是对于私人财产的正当限制[3],还是类似于征收的措施而必须给予公平补偿,就成为争议的焦点所在。如我们所看到的,个人财产不受国家干预的自由,是确保公民独立地位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如果政府能凭一时兴致所至就征用财产,公民不仅要屈服于政府之下,而且可能还要感恩戴德;在这样洞见的驱策之下,美国革命成了一场对公民依赖性的全面攻击。[4]因此,本文在试图从宪法财产权理论的渊源演变入手,借鉴美国管制性征收理论,从美国财产权保护规范与实践中吸取有益元素,立足于中国现有的法律制度和社会现状,在保护财产“私使用性”的前提下,平衡私人财产权与社会正义之间的冲突,完善我国的财产权保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