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非法律评论(第二卷)
- 万猛 顾宾
- 25字
- 2020-08-27 15:55:46
投资非洲与中非特色纠纷解决机制 Chinese Investment in Africa and Dispute Settlement with China-Africa Characteristics
中国企业投资肯尼亚的法律风险:预防及补救措施
Elizabeth W.Karanja[1]
一、引言
毫无疑问,在过去的10年里,中非的贸易合作获得了快速的发展。中国商务部部长高虎城曾说:“中非贸易得到了大规模的扩大,连续5年成为非洲最大的贸易伙伴。1965年,中非贸易额仅有2.5亿美元,而2013年,双边贸易额达到了2103亿美元,首次超过2000亿美元。”[2]
中国与肯尼亚的双边关系已经有50年的历史。1963年12月14日,在肯尼亚独立后的第二天,中国便设立了驻肯大使馆。[3]自那以后,大量的中国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便参与到肯尼亚的发展项目中。据肯尼亚的总统官方网站显示,在姆瓦伊·齐贝吉总统任职期间(2002年至2012年),中国在肯尼亚的投资大幅增加,2013年乌胡鲁·肯雅塔总统上任以来中国在肯投资得到进一步的发展。总统办公室报道,2013年,中肯贸易总额由2012年的28亿美元上升到了32.7亿美元。
“愿景2030”是肯尼亚制定的一个宏伟的发展蓝图,目的是在2030年将肯尼亚发展成一个中等收入国家。“愿景2030”中规划了许多宏伟的项目,涉及基础设施、交通、能源、油气、卫生及农业。不久之前,肯尼亚在北部发现了可用于商业的石油。
2013年8月,肯尼亚总统对中国进行了访问,与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会晤并讨论了中肯合作。访问期间,中肯双边签订了价值50亿美元的基础设施和能源协议。2014年5月9日,习近平主席在访问非洲期间回访了肯尼亚,双方签订了价值26亿美元、由中国路桥公司建设的将连接蒙巴萨和内罗毕的标准轨距线路协议[4]。据估计,近50家中国公司在肯尼亚承包了价值近20亿美元的约80个项目,项目涉及公路、铁路、住房、水处理、电力升级、咨询设计、地热井、海港和空港。[5]
在肯尼亚的中国企业不仅参与到公共基础设施的发展上,也高度参与到房地产和医院等私营部门的投资和发展上,比如,中国航空技术国际工程公司是内罗毕“两河发展”的主要分包商,“两河发展”是由森腾投资有限公司(Centum Investments Limited)承建的一个混合功能发展项目,价值达170亿肯尼亚先令(约合2亿美元),项目面积达100英亩。[6]
二、投资者需考虑的重要法律风险
世界经济论坛公布的《2013—2014年全球竞争力报告》[7]以12个指标为基础,对国家的投资竞争力进行排名,其中最重要的指标是“体系”,它与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框架相关。
要想避免在肯尼亚的投资遇到法律风险,第一步就是要了解肯尼亚对投资的法律规定。肯尼亚拥有较健全的法律和体系框架,这一框架也在不断地发展。为了避免和应对法律风险,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理解肯尼亚与投资相关的法律和体系框架。下面笔者对此展开讨论。
(一)肯尼亚法律和宪法框架的概况
肯尼亚的法律在很大程度上根源于英国的法律体系,尊崇英国的习惯法。肯尼亚《司法法》规定,《宪法》是肯尼亚的最高法律。其他的法律渊源包括:所有的成文法,习惯法的实质、平等原则以及1897年以前在英国普遍适用的法律。但是,英国习惯法的实质及平等原则只有在肯尼亚允许的情况下才适用,法律的适用优先于这些规定。
2010年8月28日,肯尼亚颁布了新的《宪法》。《宪法》大幅改变了肯尼亚的法律和治理体系,其中一些影响投资的重要改变包括:
1.权力下放:权力不再集中于中央政府及总统手中,而是下放到县级政府。
2.《宪法》第2条规定,国际法的一般规则是肯尼亚法律的一部分。此外,肯尼亚签订的任何条约和公约都是肯尼亚法律的一部分。这不同于之前只有通过立法才能将条约和公约转化为肯尼亚法律,使得它们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
3.《宪法》第4章规定,基本权利和自由不再局限于个人,而是扩大至非自然人。若基本权利和自由受到侵犯,不仅国家可以被起诉,个人也能被起诉。另外,基本权利和自由涉及的范围也扩大至之前未覆盖的领域,包括经济和社会权、隐私权、劳动权、消费权及环境权。
4.土地体系也被大幅调整,土地所有权受到一定的限制。
5.《宪法》第6章对领导和诚信作出了规定,从宪法的角度来讲,这为公开募股设立了伦理上的行为准则。
(二)政府权力下放
《宪法》引入了一种新的政治体制——政府权力下放制。转变原来以政治经济权力集中化为特征的政治体制为联邦制,此种转变是为了公平地分配资源和权力。下放制在2013年3月的选举之后开始实施,下放制之下共有47个县,每个县都有自己的行政和立法机构。下放制将国家政府和县级政府设想为不同的政府体系。
每个政府体系都有自己的法律和行政框架。《宪法》规定了每个体系的权力和职能,以及两个体系协调合作的领域。
(三)投资推动和立法保护
肯尼亚在国家和国际层面上都已经采取了措施来推动外商投资。中国投资者可以利用好这些措施,具体如下。
1.双边投资条约(BIT)[8]
至今,肯尼亚已经与各国签订了13个双边条约,其中5个已经生效,8个还没有生效。虽然肯尼亚在2001年7月16日与中国签订了BIT,但至今仍未生效。随着两国贸易投资活动增加,相信中肯双边投资条约有望很快生效。
2.外商投资推动和保护法律
在肯尼亚主要有三部法律涉及对外商投资的推动和保护,具体是2004年实施的《促进投资法案》(《IPA》)、《外国投资保护法案》(《肯尼亚法律》,第518章)(《FIPA》)和《出口加工区法》(《肯尼亚法律》,第517章)(《EPZ》)。
(1)《IPA》提供的优惠待遇
《IPA》的主要目的是减少投资者在肯设立企业时面临的官僚主义。为此《IPA》建立了肯尼亚投资促进局(KIA)。
《IPA》规定,外商投资者最低持有10万美元或等值的其他货币即可向KIA申请投资执照。本地投资者最低持有100万肯尼亚先令(约合1.2万美元)或等值的其他货币即可申请投资执照。优惠待遇包括:短时间内发放商业执照和许可证,按照某些税收法律规定免除税收,为投资者以及其家属和管理层、技术工人提供一定数量的工作许可证和入境许可证。
《促进投资(投资注册和执照)法案》(2005)规定了投资执照的申请程序以及发放标准。
(2)《FIPA》提供的优惠待遇
1995年肯尼亚取消了汇率管控,因此《FIPA》不再那么重要了。但是,根据《FIPA》的规定,外国公民(非肯尼亚的公民)可以向政府申请企业执照。
经过批准的企业所创造的利润(包括税后未变现的留存收益)可以自由地转移到肯尼亚境外。经过批准的企业的执照上登记的任何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可以自由地转移到肯尼亚境外。此外,《宪法》规定,经过批准的投资不能在没有补偿的情况下被强制征收。然而这一规定是冗余的,因为《宪法》有规定,若政府强制征收土地,则投资人有取得补偿的权利。
(3)经济特区
当前,肯尼亚唯一一个涉及经济特区的法律是《出口加工区法案》(《肯尼亚法律》,第517章)(《EPZ》)。在出口加工区里可以进行的活动包括制造活动、商业活动、服务活动。得到出口加工区许可的企业可以获得特定的免税优惠,包括:
①特定资本商品免征增值税和关税;
②在出口加工区内的投资,10年内免征所得税,后10年所得税的税率为25%;
③出口加工区企业在所得税免征期间,支付给非居民的奖金等免征预扣税;
④与出口加工区企业的商业活动相关的任何文件的签订均免除印花税。
建立新的“经济特区”是“愿景2030”发展蓝图[9]的重要目标。在2013年时候肯尼亚想制定一个关于经济特区的法案来废除《EPZ》,但这还没有实现。[10]
(四)公司注册
根据肯尼亚法律,得以承认的企业形式有以下几种:1.独资企业;2.合伙企业;3.信用企业;4.合作企业;5.非政府组织;6.公司。
最常用的投资形式是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与公司有关的最主要的法律就是《公司法》(《肯尼亚法律》,第486章),其内容在很大程度上是来源于1948年的《英格兰公司法》。《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方方面面,包括公司的成立、股本要求、股东权利、公开募股、公司管理及行政、账户、董事责任、清盘的结果以及对在肯外国公司的监管。《公司法》承认了三大类型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担保有限公司;无限公司。公司可以上市,也可以不上市。
在肯尼亚设立业务时,中国投资者可以:(1)建立一家当地公司(最常见的是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是在中国的母公司的子公司);(2)注册一家外国(中国)公司的分公司。
1.建立分公司
《公司法》第366条规定,注册分公司的投资者需要向公司注册处提交以下文件和信息:
(1)公司组织章程书面文件的复印件;
(2)公司的董事、秘书,包括个人信息及地址;
(3)公司当前的财产状况(不包括独资公司在肯尼亚境外的财产);
(4)在肯尼亚居住的,被授权代表公司可接受传唤和通知的一人或多人的姓名和邮政地址;
(5)母公司注册的或主要的办公地点的具体地址。
注册分公司所需信息的格式应按照公司注册处公布的格式提交。之后公司注册处发放合规证书。若分公司不是在英联邦成立的私营公司,则分公司需要准备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若分公司是控股公司,则需准备集团账目,账目格式与《公司法》规定的一致,并且每年要把这些文件的复印件提交到注册处。
2.建立子公司或者是当地公司
在肯尼亚成立公司需要提供以下信息:
(1)公司名称,名称必须经过公司登记批准。可以先搜索以确保公司的名称可以被登记。
(2)公司主要目标的详细内容。
(3)公司的股份结构。除了特殊情况外,没有最低资本要求,公司可以按其授权股本的多少来成立。若得到公司章程授权,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其股本。如果公司增加或减少了其股本,公司需要在通过决议后的30天内通知公司注册处。若减少股本,公司需要通过特别决议和法院的确认。债权人可以反对减少公司股本。法律上没有规定公司资本必须以现金的形式存在(如银行现金存款)。为缴纳印花税,公司需保有名义股本存在。
(4)公司股东(至少两名)的详细信息。私营公司必须至少有两名股东。如果股东是一家公司,则需要提供该股东的姓名、地址、成立时间和成立的国家。私营公司如果有一名公司秘书,则公司可以只有一名董事。
(5)公司注册的办公室的详细信息,即邮编地址、物理地址(门牌号、建筑和道路)。这些信息需要在成立之前提供。若投资者在成立时未获得办公室,投资者可以使用公司秘书注册的办公室,在建立好办公室后再使用新的办公室。
(6)公司董事的个人详细信息。
(7)公司秘书的详细信息,包括秘书的公司秘书注册号。在肯尼亚,公司秘书必须在肯尼亚注册公共秘书协会注册。
公司的组织章程包括设立公司目标的备忘录、设立公司管理规定的公司章程。公司章程需使用英语并由公司的原始签名人签名。在公司章程方面,《公司法》包含了公司章程,私营公司可以使用《公司法》表格A的内容,公司可以全部使用,也可以修改后再使用,还可以完全不使用,而是由自己书写。
公司需要首先递交公司的组织章程和名义资本声明,以便于在向印花税征收机构缴纳完相关印花税以后加盖印章。加盖印章后,公司缴纳相关的注册费用,之后再向公司注册处递交组织章程。公司登记处接受公司章程后,就会发放成立证书。公司成立的过程只需3周至4周的时间便可完成。
(五)合同的订立
合同是双方都有承担相应义务并受法律保护的,因此来到肯尼亚的投资者应该了解肯尼亚与合同订立相关的法律。
《合同法》(《肯尼亚法律》,第23章)第2条规定,除非肯尼亚的成文法另有规定,否则肯尼亚适用的是通过平等原则调整过、写入《合同法》的某些《英国议会法案》规定的与合同相关的英国习惯法。
合同要有法律约束力,则需要有一个有效的要约、承诺和对价。得到履约的合同不需要对价。在肯尼亚,口头合同是得到承认的,不过要有证据证明口头合同的存在。
根据《合同法》第3条,某些合同需要以书面的形式存在,包括承担第三方债务、违约或未达预期行为的合同和为确保第三方获得信贷、资本或商品而订立的起诉合同(担保合同)。另外,《合同法》第3条还规定,土地权益处置的合同也需要有书面形式的存在,需要有各方的签名,并且在签订合同时需要有见证人在场见证。
其他法律可能要求以某种方式来形成合同,比如,《政府合同法》(《肯尼亚法律》,第25章)及《公共采购和处置法》(《肯尼亚法律》,第412A章)(《PPDA》)要求政府签订的合同需要由某些人来履约。
(六)公共采购及政府合同
当政府或政府机构与另外一个实体(非政府机构或其他的政府机构)签订合同时,交易受到《政府合同法》和《PPDA》的监管。
1.《政府合同法》
代表肯尼亚政府签订的合同需要得到该部或机构的会计人员或出纳人员,或者是受该会计员或出纳员授权的公共官员的签名。[11]在肯尼亚境外订立的合同,如果由“部长书面授予的一般或特殊权利的人”签订,则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12]
2.公共采购
公共实体[13]的所有采购和处置,包括公私合作伙伴关系的成立,都需要符合《PPDA》的规定。许多中国企业投资于基础设施发展和公共工程,因此,投资者有必要知道公共采购的法律以避免不合规带来的问题。
《PPDA》第29条规定,采购实体的每一次采购都需要使用公开招标(采用竞争性的招标程序)或者是其他得到《PPDA》允许的采购程序。《PPDA》第四部分规定,其他的采购程序有:(1)有限制的招标;(2)直接采购;(3)征求建议采购;(4)询价采购;(5)低价值采购;(6)得到特殊允许的采购程序。
常用的采购方法是公开招标,除非有理由认为其他采购方法应该得到使用。比如,只有在采购实体获得招标委员会的支持并且用书面的形式记录下使用此采购方法的原因后,才能使用直接采购的方法。[14]
《PPDA》规定了需要在招标文件中说明的事项,如采购的时间、成功中标的资格、成功中标后启动采购合同的模式、授标通知。根据《PPDA》的附表一,公共实体中的某些官员根据不同的采购要求负责签订合同。但在大多数情况下是由公共实体的会计员代表采购实体签订合同。
若投标人认为公共实体的采购过程不公,投标人可以向公共采购评估会申请评估采购过程。根据《PPDA》第98条,完成评估后,评估会有权力作出包括宣告采购无效等决定。
县级政府的公共采购需要遵守《公共采购(县政府)规定》(2013)的规定。
公私伙伴关系的确立需要遵守《公私伙伴关系法》(2013年第15号法)的规定。
(七)土地交易
过去10年肯尼亚的房地产迅猛增长,土地的价值很高。在2012年根据莱坊和花旗私有财富所做的一份研究,内罗毕是世界上住房市场表现最好的城市。2011年,内罗毕住房的价值增加了25%,超过了伦敦、迈阿密、香港等其他富裕城市。[15]据肯尼亚法律规定,公民可以拥有土地永久的所有权,也可以通过租赁获得土地的使用权。但外国人对土地的权利受到一定的限制,中国投资者应注意以下几点:
1.《宪法》规定,非肯尼亚市民不能拥有土地的所有权,但可以租赁土地,租期长达99年;[16]
2.根据《土地控制法》(《肯尼亚法律》,第302章),外国人对农业用地的所有权受到限制。[17]《土地控制法》的第6条规定,涉及农业用地时,需要获得土地控制委员会的许可。如果农业用地或者是拥有农业用地的公司的股票将由非肯尼亚居民处置,那么土地控制委员会可以拒绝授予许可。非肯尼亚居民可以向总统申请不适用《土地控制法》。
另外,在土地交易时,投资人必须确保获得土地的程序符合《宪法》、《土地法》(2012年第6号法)、《土地注册法》(2012年第3号法)以及《国家土地委员会法》(2012年第5号法)的规定。
(八)税收体系
肯尼亚有几部法律是关于税收的,包括:
1.《收入所得税法》(《肯尼亚法律》,第470章);
2.《增值税法》(2013年第35号法);
3.《印花税法》(《肯尼亚法律》,第480章);
4.《东非共同体关税管理法》(2004)(《EACCMA》)。
肯尼亚与几个国家签订了双重税收协议,但至今仍未和中国签订。[18]
肯尼亚所得税的缴纳依据的法律是《所得税法》。纳税人员需要办理纳税登记,获得一份个人身份号证书。
所得税直接征收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的利润。《所得税法》规定了在确定应税收入时应该考虑的事项,并规定了税率。居民与非居民实体的税率是不同的。当前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如下:
1.当地公司 30%
2.非当地公司(分公司) 37.5%
奖金、利息、版税、管理费需要缴纳预扣税。
当前肯尼亚没有资本所得税。
母公司向子公司发放的贷款的可抵扣程度受到资本弱化规则的限制。
同时也有改变定价的规定,目的是确保关联实体间的交易是公平的。
根据《增值税法》,应税商品服务的增值税率是16%。如果相关人员供应的或者预计供应的应税商品和服务达到500万肯尼亚先令(约合5万美元)或以上,则相关人员应在12个月内办理增值税纳税登记,获得增值税证书。
根据《印花税法》,按签订的文件的情况,印花税可以按名义或者按价收取。城市内土地转让的印花税是土地价值的4%,城市外土地转让的印花税是土地价值的2%,股票转让的印花税是价值的1%,上市公司转让的股票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根据《EACCMA》,某些进口商品需要缴纳关税。
(九)劳动关系和移民
肯尼亚拥有强有力的劳动法律体系,包括《宪法》、《劳动法》(2007年第11号法)、《劳动机构法》(2007年第12号法)、《工业法院法》(2011年第20号法)、《劳动关系法》(2007年第14号法)、《职业安全和健康法》(2007年第15号法)(《OSHA》)以及《工伤福利法》(2007年第12号法)(《WIBA》)。
肯尼亚也签订了与劳动相关的国际条约,根据《宪法》第2条规定,国际条约是肯尼亚法律的一部分。据《国家法律报告条约数据库委员会》记载,目前肯尼亚已经批准了169个国际劳动组织的与劳动相关的公约。
投资者需要注意以下一些重要事项:
1.一般劳动问题
在肯尼亚适用的主要劳动法律是《劳动法》。这一法律规定了劳动的最短时间和条件,任何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视为无效,若劳动合同的规定严于《劳动法》的规定,则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来执行。
《劳动法》承认并适用于口头合同和书面合同。3个月以上的合同需要签订书面形式合同。书面合同由雇主负责起草合同,写明劳动的详细信息,并征得雇员的同意。《劳动法》的第10条规定了需要在劳动合同里写明的详细信息的最低要求。
《宪法》和《劳动法》规定,雇员有权利获得公平的劳动待遇。雇员或潜在雇员不应该受到歧视,同时也禁止了性骚扰。
《劳动法》规定了工作时间和条件的最低要求。包括21天的年休、带薪公共假期(根据《公共假期法》,现每年有12个)、7天的全薪病假和7天的半薪病假、住房或住房补贴、工作时间受限制、提供医疗服务、提供足够的用水。
工资受到保护,需要用肯尼亚的货币支付。工资不能低于《劳动机构法》规定的最低工资。
无论是否以通知的形式告知,雇佣关系的解除必须有充足的理由。如果以通知的形式解除合同,在工资月结的情况下,必须提前28天通知。如果是立即解除,则可以不用通知,但雇主在解除前必须经过公平的纪律程序。《劳动法》也规定了裁员的内容。
《劳动法》和《工业法院法》规定,除了工业法院外,其他法院没有听证劳动争议的管辖权。
2.税收和社会保障
根据《所得税法》,劳动收入按等级缴税。最低区间的税率是10%,最高的是30%。雇主有责任扣减并向肯尼亚税务局上交雇员的所得税(即现收现付)。同时雇主需要办理税收登记,并确保应缴税的员工办理了税收登记。
根据近来颁布的《国家社会保障基金法》(2013年第45号法),雇主和雇员需要登记为国家社会保障基金的缴纳者,雇主有责任在每个月上交雇主缴纳的部分,并扣减和上交雇员缴纳的部分,适用的缴纳比例据判例而定。同时,适用的税率在旧的《国家社会保障基金法》(《肯尼亚法律》,第258章)中有规定,即雇主缴纳200肯尼亚先令,而雇员的薪资扣除200肯尼亚先令。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基金法》(《肯尼亚法律》,第255章)(《NHIF》),雇主需要从雇员每月的薪酬中扣减一定的资金并缴纳给国家医疗保障基金。基金用于帮助雇员支付住院医疗费用。
3.职业安全和工伤
《OSHA》中对健康和安全作了规定。《OSHA》适用于所有的工作场所,不管是临时工作,还是长时工作。
《OSHA》要求,每个工作地点都需要在职业安全和健康主管处登记,工作场所的“占有人”(雇主)需要准备好一份安全和健康政策声明,及时地以书面的形式修改其在雇员工作安全和健康方面的一般政策声明。雇主也需要建立安全和健康委员会。
所有在工作场所发生的事故都需要向职业安全和健康官员通知,如果事故引起死亡,雇主必须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通知职业安全和健康官员。
《WIBA》规定了有关妇女的赔偿问题。雇员在工作场所受伤或生病了,雇主有责任赔偿雇员,赔偿率根据受伤的程度来确定。例如,永久性残疾的赔偿必须以96个月的收入为基础计算,必须咨询国家劳动理事会和考虑国家劳动理事会的最低数额和最高数额要求,《WIBA》第三个附表的要求。
4.工会和劳动关系
肯尼亚有的工会运动很活跃,特别是在工业部门工作的“蓝领”。不过,每一名工人,无论职业是什么,都有权利加入工会中。《宪法》第41条规定,每个工人都有权利成立、加入和参与到工会的活动和项目中。
《劳动关系法》(2007)规定了工会的行为和管理。所有的雇员都有权利自主选择工会并加入工会,雇员因为加入了工会而受到不公平待遇或歧视是违法的。
《劳动关系法》中规定,在工会成员与雇主谈判时,工会可以代表雇员。雇员有权利参与工会的活动,因雇员参加合法的罢工,或在工作时间外参与工会活动,或者在工作时间内得到雇主同意后参与工会活动而导致劳动关系终止的做法是不公平的。
5.移民
外国人若想在肯尼亚工作,则必须取得肯尼亚移民法允许的有效入境许可证。在肯尼亚适用的移民法是《肯尼亚公民和移民法》(2011)。最近制定的《肯尼亚公民和移民法规》(2012)规定了签证、许可证和通行证的类型。
《肯尼亚公民和移民法规》的第七个附表具体说明了不同类型的许可证,入境许可证的级别从A到M如下:级别A:勘探和采矿;级别B:农业和动物畜牧;级别C:规定的职业;级别D:劳动;级别F:特定的制造业;级别G:特定的贸易、商业或咨询;级别I:获批准的宗教和慈善活动;级别K:普通居民;级别M:难民。
级别D的入境许可证也常被称为工作许可证,雇主有责任为外国雇员申请入境许可证,有偿雇用没有有效工作许可证的外国人是违法的。雇主需要证明外国雇员是具有专业能力的,即外国人从事的工作是肯尼亚人无法从事的。在缴纳完规定费用后,工作许可证通常的有效期限是2年。
《肯尼亚公民和移民法规》也规定了其他的通行证,如向持有入境许可证的人的家属发放家属(如配偶和孩子)通行证、短期实习和研究通行证、在入境港发放的一个月旅游签证。
(十)环境体系
《宪法》第42条规定每个人都有拥有干净和健康环境的权利。《环境管理和协调法》(1999)(《EMCA》)是有关环境的主要法律。
根据《EMCA》,发展项目需要经过环境影响评估,并获得国家环境管理署的批准。项目的发起人首先需要按规定的形式提交项目报告,提供规定的信息,并缴纳规定的费用。项目报告需要表明项目的性质、项目的地点、所从事的活动、项目可能的环境影响、项目预算以及避免事故的行动计划。
国家环境管理署在审查了项目报告后,可以批准项目,如果认为该项目可能对环境造成负面影响,也可以要求对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的研究。如果需要环境影响评估研究,发起人需要组织专家进行研究。专家准备好研究报告后递交给国家环境管理署,国家环境管理署随后召开听证会,在技术援助委员会的帮助下审查该报告。国家环境管理署可以拒绝发放环境影响评估执照,也可以发放有条件或无条件的环境影响评估执照。《EMCA》要求每年都要进行环境审查。
(十一)其他执照和要求
根据公司从事的具体商业活动,肯尼亚可能有其他企业需要获得的、针对具体行业的执照、批准文件或许可证。比如:
1.公司从事发展规划,按《实体规划法》(1996)要求需要获得规划许可证;
2.公司提供电信服务,按《肯尼亚信息与通信法》(《肯尼亚法律》,第411A章)规定,需要从肯尼亚通信委员会处获得电信执照;
3.公司从事能源行业,按《能源法》(《肯尼亚法律》,第314章)规定,需要从能源管理委员会处获得相关执照;
4.公司从事采矿,按《采矿法》(《肯尼亚法律》,第306章)规定,需要获得采矿执照;
5.公司进口商品和装备到肯尼亚,除了要缴纳进口税外,还要确保商品经过了发货前的检查,并遵守了《标准法》(《肯尼亚法律》,第496章)。
投资者也需要定期检查,确保他们遵守了各种法律,以维持有序的运营并避免不符合法律规定带来的法律风险。
三、结论
肯尼亚有着极大的投资潜力,特别是在能源、自然资源、电信、信息通信与技术、基础设施、金融、房地产和医院方面。毫无疑问,投资者可以在这里找到各种机会。
肯尼亚也有一个较健全的投资法律和体系框架。对于来到肯尼亚投资的中国投资者而言,避免投资法律风险的最好方式就是确保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在本文中,笔者列举了与一般投资和特殊部门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强调了某些应该注意的方面。
本论文不用于提供法律咨询,仅提供某些适用法律的指引。本文讨论的法律并不全面,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前,对有关适用法律法规的问题进行全面的法律咨询是很重要的。
免责声明:本文的内容仅供一般用途使用,在没有寻求确切法律建议的情况下,不能作为任何事务的依据。
[1]杰迈尔公司的高级合伙人,杰迈尔公司位于肯尼亚首都内罗毕,从事国际仲裁、调查及咨询。联系邮箱:ewk@jmilesarbitration.com。本文由雷梦(Joanna Lei)编辑,郭晓璇翻译。
[2]“With Accumulations and Highlights,China-Africa Economic and Trade Cooperation Boasts Broad Prospects”,Gao Hucheng,5th May 2014.Available at 〈 http://search.mofcom.gov.cn/swb/recordShow.jsp?flag=0 &lang=1&base=iflow_02&id=english201405005788111&value=(Africa)〉.
[3]“Kenya-China Relations: A journey of Friendship and cooperation”,8th May 2014.Blog available on the Official Website of the President of Kenya,The Presidency http://www.president.go.ke/kenya-china-relations-ajourney-of-friendship-and-cooperation/.
[4]“Kenya,China sign standard gauge railway agreement”,11th May 2014,Daily Nation,http://mobile.nation.co.ke/news/East-Africa-China-Standard-Gauge-Railway/-/1950946/2310836/-/format/xhtml/-/12mcyetz/-/index.html.
[5]“Kenya-China Relations: A journey of Friendship and cooperation”,8th May 2014.Blog available on the Official Website of the President of Kenya,The Presidency 〈 http://www.president.go.ke/kenya-china-relations-ajourney-of-friendship-and-cooperation/〉.
[6]“Centum to build East Africa’s largest mall in Nairobi”,19th August 2014,Kenya Construction Business Review 〈http://www.constructionkenya.com/2429/centum-two-rivers-mall-runda/〉.
[7]Available at 〈http://www.weforum.org/reports/global-competitiveness-report-2013-2014〉.The other pillars are infrastructure;macroeconomic environment;health and primary education;higher education and training;goods market efficiency;labour market efficiency;financial market development;technological readiness;market size;business sophistication;and innovation.
[8]A BIT is an agreement between two countries for the reciprocal encouragement,promotion and protection of investments in each other’s territories by individuals or companies based in either territory.Depending on the specific arrangements agreed on,BITS offer several incentives and protections to investment including: promotion of investment;fair and equitable treatment;most favoured nation treatment;protection from expropriation;free transfer of funds;and dispute settlement.
[9]More information available at 〈 http://www.vision2030.go.ke/index.php/pillars/project/Economic/36〉.
[10]“Special Economic Zones Bill set for debate in Parliament”,The Business Daily,1st January 2013.Available at 〈 http://www.businessdailyafrica.com/Special-Economic-Zones-Bill-set-for-debate-in-Parliament/-/539546/1655626/-/11g2nscz/-/index.html〉.
[11]Section 2 of the Government Contracts Act.
[12]Section 3 of the Government Contracts Act.
[13]A public entity is described under section 2 of the PPDA as including: the Government or any department of the Government;the courts;the commissions established under the Constitution;a local authority under the Local Government Act (Cap.265);a State corporation within the meaning of the State Corporations Act (Cap.446);the Central Bank of Kenya established under the Central Bank of Kenya Act (Cap.491);a co-operative society established under the Co-operative Societies Act (Cap.490);a public school within the meaning of the Education Act (Cap.211);a public university within the meaning of the Universities Act (Cap.210B);a college or other educational institution maintained or assisted out of public funds;or an entity prescribed as a public entity for purposes of the PPDA.
[14]Section 29 (3) of the PPDA.
[15]“Lavish and sleek: Kenya’s prime property market boom”,28th June 2012,CNN.Available at 〈 http://edition.cnn.com/2012/06/28/business/kenya-luxury-housing-boom/〉.
[16]Article 65 of the Constitution.
[17]Section 2 of the Land Control Act defines “agricultural land” as “ …land that is not within a municipality or a township or an area which was,on or at any time after the 1st July,1952,a township under the Townships Ordinance (now repealed) or an area which was,on or at any time after the 1st July,1952,a trading centre under the Trading Centres Ordinance (now repealed) or a market or land in the Nairobi Area or in any municipality,township or urban centre that is declared by the Minister,by notice in the Gazette,to be agricultural land for the purposes of the LCA,other than land which,by reason of any condition or covenant in the title thereto or any limitation imposed by law,is subject to the restriction that it may not be used for agriculture or to the requirement that it shall be used for a non-agricultural purpose.”
[18]Information on Kenya’s DTA status is available from the Kenya Revenue Authority 〈 http://www.revenue.go.ke/lto/ltodt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