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所谓“物上代位”,是指就债务人(担保设定人)因担保物权的标的物的变卖、租赁、灭失或损伤而能够取得的金钱等物(大多是金钱债权)而言,担保权人可以就其行使的权利(优先受偿权)。在日本法上,就典型担保而言,《民法》第304条、第350条以及第372条分别对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担保物权(即先取物权、质权以及抵押权)的物上代位作出了规定。除此之外,就非典型担保而言,即使是由判例加以承认的让与担保,也存在允许其物上代位的判决。[2]

一般而言,基于担保物权属于支配担保标的物的交换价值的物权这一前提,所谓物上代位的客体,是指担保标的物的“价值代偿物(或言变形物)”。但近来,在“项目融资(Project Finance)”以及“动产·债权担保融资(Asset Based Lending,ABL)”等金融实务中,逐渐需要对这种以经营业务的“继续价值(Going Concern Value)”为前提的新型“收益担保”加以广泛运用,即从担保物权人所进行的排他性担保管理以及业务经营收益中直接进行回收。换言之,此即所谓的“由不动产担保到收益担保”的担保法范式转换。

其中,物上代位制度也出现了很大的变化。对此,本文拟从收益担保的制度设计出发,对近年来日本法上有关物上代位的争论状况加以整理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