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担保法理论与实践(第三辑)
- 董学立
- 1078字
- 2020-08-27 15:31:25
三、考察
1.在彻底实行资本主义的社会,尽管负担着较高的呆坏账风险,但仍以低利率进行融资的主体不会出现。这在经济上是不合理的行为。在这样的社会中,顺位固定主义的合理性很容易就能够取得共识。但是,即使是资本主义国家,在现代,其大多也都存在以公共资金投入个人的住宅建设资金以及企业的事业资金的现象。长期的暂且不论,从社会政策的视角出发,其也正在实施着短期的、从经济的角度来看不合理的资金供给。其方法具有多样化,但是,正如德国的住宅金融,在取得后顺位抵押权的同时却仍以低利率进行融资之际,顺位的绝对固定未必合理。因为,这将使呆坏账成为公共机构的负担,并造成住宅建设资金及事业资金等的供应量的下降。故而,德国的实务以及法律修改将顺位固定予以相对化具有正当性。
2.就采纳顺位升进主义的国家而言,与德国法相较,其对国家资本主义经济的处理方式的变化并不明显。A的第一顺位抵押权H1因债务清偿而消灭之后,第二顺位的抵押权人B所享有的抵押权H2就会升进为第一顺位的抵押权,其在融资之时当然会将此种顺位升进的可能性计算在内。相较于顺位绝对固定的立法例,这就可以作为低利率融资的基础而存在。
然而,在授信者是个人的情形下,则较难将此种期待体现为利率。若违反预期,第一顺位的抵押权不消灭,则此种误判极易给授信者造成无法恢复的损害。但在现代,大半的融资是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的。因一部分的第二顺位抵押权无法升进其顺位而产生的损失,能够在一定比例上为顺位能够升进的抵押权所产生的利益加以弥补。相应地,将顺位升进的期待体现为低利率也是可能的。话虽如此,但在采纳顺位升进主义的日本,金融实务的现状表现为,每一件呆坏账的产生,都会导致融资负责人负担相应的个人责任,因而,与个人融资的情形相较,利率的计算并无二致。若欲使在接受第二顺位的抵押权的同时,仍能以低利率进行贷款,这就需要具备促使金融机构之间进行充分的自由竞争(即低利率的放贷竞争)的环境。例如,使借款人能够轻易地获取信息,以对各金融机构的利率进行比较,并使金融机构内部不再因陋守旧,这是尤为重要的。
此外,就顺位升级主义而言,第二顺位的抵押权H2在升进为第一顺位的抵押权之后,为避免其保有高利率的同时还享有高层级的担保力,亦存在相应的解决方法。抵押不动产的所有人E将抵押权H2所担保的债权更新为低利率的贷款,则更为合适。话虽如此,但此种更新不仅费工夫,还需要支出一定的成本。在日本,在进行此种更新时,与此相伴的抵押权的登记手续还需要缴纳高额的税金(即登记费用等),这就构成了对更新的妨碍。因此,有必要对此加以修改,借以促进金融机构间的更新融资的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