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论
人类与现代腐败斗争的历史证明,将腐败治理纳入社会公共治理系统,建构完备而科学的反腐立法体系,是根治腐败的关键所在,对世界反腐败立法体系发展进程与规律的科学把握,将有助于中国反腐败立法体系完善战略的选择。建构与现代社会发展相同步的反腐败立法体系,是18世纪中叶以来率先步入现代化进程的英美等国立法建构与发展的重点内容。综观世界反腐立法体系的发展,在总体上是循着两条路线生成与发展的,不同反腐立法发展路线,产生了具有显著差异性的腐败治理效果。
一是以强化腐败预防立法体系建设为核心的发展路线,主要为英美、欧陆等率先进入现代化的国家所采用。扩张公共权力作为现代化的结果,导致了现代腐败的泛滥,为有效控制腐败,这些国家尝试从探究腐败发生的根源性原因入手,建构以防范、制约公共权力为中心的反腐法律制度体系,将腐败治理与国家治理、社会发展有机结合,从腐败发生的源头探寻使公共权力不能腐败、公共权力行使者不敢腐败的制度体系,从根本上缓解了公共权力与公共资源分配之间的紧张关系。根据对腐败的根源性思考而形成的积极治理主义理念为导向,这些国家相继建立起控制公共权力分配与运行中滥用机会与可能的制度体系。先现代化国家的反腐立法,由权力控制法、权力透明法与滥用权力惩治法三个子系统构成,以权力控制法的优先发展为起步,将权力透明法作为连接权力滥用法的桥梁,建构起具有内循环性的腐败控制系统。对英美腐败犯罪控制法的研究发现,腐败控制法始终是立法最为活跃的领域,其立法变动、调整速度远大于权力滥用惩治法的修正频率,以英国腐败惩治法为例,从1916年英国颁布修正的《预防腐败法》,进一步严格腐败犯罪的罪过原则,最大限度地提升惩治法的效力,直至2003年英国才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变化的现实情况,特别是针对海外腐败犯罪治理的需要,再次提出修正《预防腐败法》的动议,在此期间,对权力控制法的修正已经过了多次大规模的调整,而权力滥用惩治法却基本保持稳定,美国的情况大体如此。
二是以强化腐败惩治立法体系为核心的发展路线,主要为中国以及其他后现代化国家所采用。基于加快社会发展、缩短现代化进程的需要,此类国家的公共权力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扩张,由此导致腐败的盛行。面对腐败的泛滥,为迅速扼制腐败蔓延扩张的趋势,特别是受到此类国家法律文化传统中所固有因素的影响,这些国家普遍采取了以突出腐败惩治性措施为核心的立法战略。强调不断完善腐败惩治法,注重腐败的事后惩治,这种立法模式尽管使腐败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控制,但是,根本无法实现腐败有效控制的目标,腐败治理的形势正日趋严峻。反腐败立法体系建设与发展路线选择,对腐败治理成效的影响重大。不仅如此,两种反腐败立法模式最根本的差异在于,所奉行的立法理念不同,前者是以积极治理主义为导向的立法活动,而后者则是以消极治理主义为导向的立法活动。
在我们看来,反腐立法体系的构建,不仅需要国家治理者与全社会的共同关注与积极推进,先进的立法理念、准确的立法功能定位、建构于对现代腐败衍生机理科学分析与准确把握基础上的立法体系与机制设计,是各国反腐立法现代化中受到特别关注,带有根本性与基础性的问题。当下中国的腐败治理,是中国社会发展与法治社会构建中的热点问题,建构起“不能腐”“不敢腐”与“不愿腐”,以及与之相配套的监督机构组织法体系,以提高立法对腐败“陈账”的清算能力、强化对腐败蔓延趋势的扼制能力、优化腐败治理机制的协同治理能力,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新的领导集体实施积极国家治理战略的重要方面。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将“坚定不移反对腐败”,与创新经济发展模式、推进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列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政治局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的“三大支柱”,进一步显示了党中央对反腐败在新时期中国社会发展中所承载的重要使命的深刻认识。在此背景下,诸多新问题正成为反腐战略选择的重点。以强力推进“治标”为“治本”节省下来的时间应投向何方?如何从国际腐败治理中汲取经验,并加速其向本土资源的转化?反腐立法基点与重点应如何向前推移,法治化导向的“不敢腐”“不能腐”“不愿腐”立法体系应如何设计?权力必然衍生腐败而又必须得到扼制的目标,应当如何通过立法得到实现?以上述重大问题为导向,探寻合理的解决方案,使得本书的研究具有了重要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