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纳税申报的期限、地点及税款支付

(一)纳税申报期限

美国税法的纳税申报期限不统一,不同的税种有不同的截止日期。就个人所得税而言,以日历年度为基础的纳税人,纳税申报的时间不得迟于4月15日。以财政年度为基础的纳税人的申报期限,不得迟于财政年度结束之后第4个月的第15天。就公司所得税而言,以日历年度为基础的纳税人,纳税申报的时间不得迟于3月15日。以财政年度为基础的纳税人的申报期限,不得迟于财政年度结束之后第3个月的第15天。对于非居民的外国个人或者公司,无论是个人所得税还是公司所得税,以日历年度为基础的纳税人,纳税申报的时间不得迟于6月15日。以财政年度为基础的纳税人的申报期限,不得迟于财政年度结束之后第6个月的第15天。遗产税的申报期限为死者死亡后的9个月内。赠与税的申报最后截止期限为,捐赠所在日历年度结束之后的4月15日。可见,确定纳税申报期限时,不仅要考虑不同税种的特点,同时也要兼顾纳税人的身份。

通常情况下,只有在申报期限截止之前,税务局收到纳税申报书,纳税申报的要求才算完成。不过,如果纳税人及时邮寄申报书,即便税务局收到时超出了申报期限,也被视为及时申报(timely mailed,timely filed)。(注:IRC§7502.)而所谓及时邮寄申报书,首先是指邮戳日期在申报期限之内,其次,申报书及相关文件都被置于信封之内,并且贴足邮资,邮寄到恰当的联邦税务机构。如果邮戳日期和收到日期都在申报期限内,纳税申报以税务局收到的日期为准。如果邮戳日期就已经超出申报期限,那么,纳税申报也只能以税务局收到的日期为准。毫无疑问,这种情况已经构成迟延申报。如果邮戳不合法或者因模糊而无法辨析,纳税人就不得不举证证明邮寄时间。有时候,即便邮戳显示的日期很清晰,但邮件在途时间明显过长,税务局也可能要求纳税人举证。

为了降低风险,纳税人可以使用证明或者挂号邮件(certified or registered mail)。这两种邮件都会有收据或者回执,可以成为证明邮寄日期的初步证据。另外,从1996年7月30日开始,联邦税务局指定的速递公司,如联邦快递(FedEx)、UPS、DHL等,也被视为和邮局有同样的效力。因此,由速递公司专人速递的申报书,也可以满足“及时邮寄,及时申报”的要求。需要注意的是,在计算纳税人的起诉期限时,相关文件邮寄的当天并不计入,第二天才是期限的起算日。如果最后一天是星期六、星期日或者哥伦比亚特区的法定假日,纳税人的起诉期限往后顺延,一直到不是星期六、星期日或者法定假日为止。(注:IRC§7503.)最后需要考虑的问题是,纳税人可以申请延期申报。如果延期申报获得税务局批准,那么,纳税申报只要不超过被延长的期限,就应当算是及时申报。

(二)纳税申报的延期

当纳税人不能在申报期限内申报时,为了避免相关罚金,可以考虑申请延期申报。按照《联邦税法典》的规定,在纳税申报期限截止前,纳税人可以向税务局申请延期申报。除纳税人不在美国国内的情况外,申报延期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注:IRC§6081.)纳税申报期限截止之后的延期申请,税务局一般都不会予以考虑。如果延期申请被拒绝,纳税人应当在正常申报期限内申报,或者在被拒绝之后10天内申报,二者时间不一致时以在后的为准。这样,当延期申请被拒绝时,如果已经超过正常的申报期限,那么,在被拒绝之后10天之内申报,也会被视为及时申报,从而可以避免迟延申报罚(delinquency penalty)。

纳税申报的延期可以分为酌定延期(discretionary extension)和自动延期(automatic extension)两种。酌定延期需要经过税务局的审查,具体的延长期限没有统一标准。自动延期不在税务局的裁量范围内,只要纳税人按照规定程序申请,就可以自动获得批准。针对不同的纳税人,自动延期申请使用固定的表格,申请期限也是固定的。例如,公司所得税申报的自动延期申请使用7002表,延期时间为6个月;合伙所得税申报的自动延期申请使用8736表,延期时间为3个月;个人所得税申报的自动延期申请使用4686表,延期时间为4个月。另外,基于税务局的自由裁量权,自动延期可能随时被终止,税务局只需向纳税人邮寄一份终止延期通知(notice of termination of automatic extension)。

有必要指出的是,延期申报并不代表延期付款。即便纳税人的延期申报申请被准许,纳税人仍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支付税款,不能延期付税,也不能分期缴纳税款。如果税款没有及时支付,利息仍然从申报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起算。当然,由于纳税人被要求付款时,纳税申报书尚未完成,具体的税款数额实际上无法确定。所以,纳税人必须预估当年的税款,并且在规定的日期前上缴税务局。由此可知,延期申报对税款征收不会有任何影响。对纳税人而言,之所以申请延期申报,主要是为了避免纳税申报迟延的罚金,同时也是为了避免税款支付迟延的罚金。

(三)纳税申报的地点

纳税人一般应该向联邦税务局设在各地的税务中心(Service Center)申报。税务中心的管辖权分配原则是:(1)个人纳税人、财产(estate)或信托(trust)的纳税申报,由其法定住所(legal residence)或者主要营业地(principal place of business)所在的税务中心受理,或者由联邦税务局指定的负责该区域的税务中心受理。(2)公司的纳税申报,由其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公地(principal office or agency)所在的税务中心受理,或者由联邦税务局指定的负责该区域的税务中心受理。(3)遗产税的纳税申报,由死者死亡时的居所(domicile)所在地税务中心受理,或者由联邦税务局指定的负责该区域的税务中心受理。(注:IRC§6091.)地方办公室(local district office)一般不直接受理申报,纳税人亲自递交(hand-carrying)的以外。另外,尽管纳税申报集中在税务中心办理,但是如果发生民事或者刑事诉讼,仍然由纳税人居所所在地的法院负责审理。如果纳税人希望确保纳税申报及时,防止申报书邮寄过程中出现意外,可以考虑亲自将纳税申报书递交给税务局,或者委托代理人负责专门呈交申报书。在这种情况下,联邦税务局地方办公室可以受理申报。

(四)税款支付

纳税申报和税款支付本来是两个概念,但是,纳税申报和税款支付的截止期限相同,所以,纳税人在递交纳税申报书的同时,也必须将税款足额交给联邦税务局,不论纳税申报的期限是否得以延长。如果纳税人及时申报,但是没有及时缴付税款,纳税人不必遭受迟延申报的处罚,但是会招致迟延缴税的处罚。受理税款支付的机构与受理纳税申报的机构相同,一般情况下都是由税务局设在各地的税务中心负责。只有在亲自递交纳税申报书的情况下,才有地方办公室负责接受税款支付。由于纳税人主动申报纳税,所以这种情况下的税款支付无需核定,也不需要税务局签发税款催缴通知(notice and demand)。

税款可以用支票(check)或者汇票(money order)支付。但是,如果税务局接到支票或者汇票后不能获得付款,纳税人仍然有责任支付税款,并且需要支付利息和罚金。如果保付支票(certified check)或者银行本票(cashier’s check)不能得到兑付,税务局对兑付支票的金融机构全部资产享有留置权,并对该机构的其他债权人享有第一优先权。(注:IRC§6311.)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如果纳税人将税款存入指定的金融机构,包括联邦储备银行(Federal Reserve banks),公司制银行(incorporated banks),信托公司(trust companies),国内建筑与贷款协会(domestic building and loan associations),以及信用社(credit unions)等,也相当于直接向税务局支付税款。(注:IRC§6302(c).)这种情况主要适用于公司所得税和预估所得税(estimated income taxes),也包括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税。

和纳税申报一样,经过税务局允许之后,税款支付也可以延期。在不同的情况下,税款延期支付的期限不一样。如果还处在申报纳税的阶段,延期一般不能超过6个月。如果已经构成欠税,延期可以达到18个月,特殊情况下还可以再延期12个月。至于遗产税的支付,由于其数额可能巨大,而且财产变卖过程比较长,所以其延期支付甚至最长可以达到10年。(注:IRC§6161.)即便延期支付被批准,税款也必须加计利息,可以免掉的只是迟延付款的罚金。不过,并不是所有的延期支付都会被批准。如果纳税人欠税是由于其过失或者欺诈,延期支付不能被批准。另外,延期支付还可能以纳税人存在严重困难为前提。如果纳税人有能力及时支付税款,或者通过其他努力可以做到及时支付,一般也不会被批准延期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