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法制与法治

第一节 法制与法治的概念

一、法制的概念

法制一词,通常在两种意义上使用。一种是静态意义上的法制,即法律和制度;另一种是动态意义上的法制,是指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活动和过程。我们认为,应当将静态意义和动态意义上的法制结合起来使用,即认为法制既包括国家制定和认可的法律制度,又包括法律在现实中的运行和实现的过程,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各个环节的统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总结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经验,全面具体地概括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中,有法可依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前提,有法必依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中心环节,执法必严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关键条件,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制的有力保障。

二、法治的概念

法治是一种源远流长的意识形态、治国方略和社会文化现象。学术界对于法治概念尽管理解并不完全一致,但也存在着一些基本共识。大致说来,法治至少具有如下含义:

(1)法治是指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作为一种治国方略,法治是指一个国家在各种社会调控方式面前选择以法律为主的手段对社会进行控制。在这一意义上,“法治”与“人治”“礼治”和“德治”相对立。

(2)法治意指依法办事的原则。依法办事是法治的核心。离开了依法办事,再好的立法意图也无法转变为社会现实。在古代社会,依法办事主要是针对下级官吏和老百姓的,统治阶级往往可以超越法律的限制而不受法律的约束。在现代法治社会,依法办事已经成为社会关系参加者应当遵循的普遍原则。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也必须依法办事,只有如此,法治才能得以实现。

(3)法治是一种良好的法律秩序。法治意味着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已经法律化和制度化,社会成员和社会组织都有明确的权利和义务,每个法律主体都积极而正确地行使和维护法定权利,忠实地履行法定义务,有条不紊、充满生机的社会秩序在法律秩序的基础上建立起来。无论是作为一种治国方略,还是作为依法办事的原则,法治最终都要表现为一种良好的法律秩序。

(4)法治代表某种具有价值规定性的社会生活方式。法治不是单纯的法律秩序,不是任何一种法律秩序都称得上是法治状态。法治是有特定价值基础和价值目标的法律秩序,或者说,是有价值规定性的社会生活方式。就现代社会而言,法治的价值基础和目标取向至少应当包括:第一,法律必须体现人民主权原则,必须是人民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的反映,并且以维护和促进全体人民的利益为目标。第二,法律必须承认、尊重和保护人民的权利和自由。第三,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四,法律承认利益的多元化,对一切正当的利益施以无歧视性的保护。如果某个法律制度或法律秩序缺乏这些最低限度的价值基础和目标,就不配称为“法治”。例如,不能把希特勒以法律名义制造的白色恐怖称为法律秩序,不能把某些封建统治者推行的严刑峻法称为“法治”。

法制与法治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两者的联系表现在,法制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如果没有健全的法律制度,就不可能实现法治。同时,法治也能够推动法制的健全和实现。两者的区别主要有:第一,与权力之间的关系不同。这是法治与法制的首要区别。法治强调的是法的统治,要求依法办事,奉行法律至上,主张一切权力都要受到法律的制约。而法制并不必然包括这样的含义。第二,产生和存在的时代不同。自从奴隶制社会初期法律出现以来就有法制,而且与奴隶制社会、封建制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共始终。而法治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是资本主义时代才产生和建立的,只有在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才存在。第三,两者与民主、自由和人权等价值观念的关系不同。法治与民主、自由和人权等价值观念具有密切联系。在现代社会,民主通常是法治的政治基础,自由和人权则是法治所要保障的价值。而法制与这些价值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其既可以为这些价值服务,也可以为反对这些价值的制度服务。

三、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提出和基本内涵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基本方略和奋斗目标,并对依法治国的科学含义、重大意义和战略地位作了全面阐述。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所谓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行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1999年《宪法修正案》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正式写进了《宪法》。法治成为我国《宪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具体而言,依法治国包括以下基本内涵:

第一,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既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治理国家的权力当然属于人民。

第二,依法治国的对象,是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依法治国作为一种治国方略,其主要目标是要使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的管理都纳入法治化的轨道。因此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是依法治国的对象。

第三,依法治国的标准,是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必须严格按照体现人民意志、集中群众智慧和反映客观规律的法律来进行。

第四,依法治国的宗旨,是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实现国家政治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法治化,杜绝以个人之言废法、以私人之权凌法、因个人或者少数人改制的现象。

第五,依法治国的方式,是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方法治理国家,确保依法治国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法治理念是对法治的性质、功能、目标方向、价值取向和实现途径等重大问题的系统化认识和反映,它根植于一国法治实践之中,反映法治现实,对法治实践起着指导和推动作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理念,它反映和指引着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功能、目标方向、价值取向和实现途径,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和灵魂,也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指导思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共产党执政治国理念的有机组成部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由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这五个方面的内容组成。

第一,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行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第二,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是执政为民理念的具体体现。其基本内涵包括以人为本、保证人权、文明执法等内容。以人为本是执法为民的根本出发点,保障人权是执法为民的基本要求,文明执法是执法为民的客观需要。

第三,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公平正义的首要内涵,合法合理是公平正义的内在品质,程序正当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方式和载体,及时高效是衡量公平正义的重要标尺。

第四,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服务大局要求牢牢把握大局,紧紧围绕大局,切实立足本职,全面保障服务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

第五,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又领导人民遵守、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身也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党通过加强思想、政治和组织方面的领导,实现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领导作用。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于法治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它有利于倡导崇尚法律的社会风尚,有利于形成遵从法律的社会秩序,有利于形成维护法治的社会环境。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标志着我们党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和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把握。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有利于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的正确政治方向。

三、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任务

依法治国在我国作为治国方略已经得到宪法的确认和保障。2014年10月,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即: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因此,在全面贯彻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我们需要完成一系列历史任务:

(一)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

依法治国必须以良好的法律制度作为前提,因此建立完备和良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条件和基础。目前,党的十五大提出的2010年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目标已经如期完成。我国已经形成了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是,在这个法律体系形成以后,我们还要不断地予以完善。在今后的立法工作中,需要对现行法律继续修改完善,需要加强配套法规的制定工作,并根据社会发展的需求制定新的法律。

有法可依是实现法治的前提和基础。但是在法律制度建立尤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后,法治建设的重心需要转移到加强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上。没有法律的有效实施,制定的再好的法律制度也只是美好蓝图,无法成为社会现实。因此,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权威,就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关键和重点。

(二)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代社会,政府(行政机关)的权力不断扩张,拥有远比其他国家机关更大的社会管理权能,为了防止行政权力被滥用,确保行政权在法律的轨道上正确行使,必须推行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运用法律对行政权进行科学有效的规制。

(三)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司法是国家的一项重要职能,其承担着解决社会纠纷,维护社会公正的重任。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必须建立能够有效维护社会公正的司法制度。在未来的司法制度改革和建设中,应当按照公正司法的要求,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互相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

(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法治意识是指依法办事、依法行政、依法律己、依法行使权利和义务的意识。法律的实施不可能仅仅依靠执法人员的执法,还要靠全民的自觉遵守。因此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过程中,必须通过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来提高全民法治意识,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五)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终究要靠人来执行,法律秩序也要靠人来维持。因此,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强有力的组织和人才保障。

(六)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进行的。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保证。必须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