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宪法学

第一节 宪法概述

一、宪法的概念

(一)宪法释义

宪法一词来源于拉丁文constitutio,是组织、确立的意思。在古代,中西方关于“宪法”的含义,都具有法律的意思,所不同的是,西方宪法被视为与普通法律不同的组织法;而在中国,“宪”“宪令”“宪法”等词在中国古代典籍中指的是一般的法律。

到了近现代,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在成文宪法国家,它是指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一国法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定了该国的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在国家的法律中有最高的权威和最大的效力。而在不成文宪法国家,受本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及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影响,在不同历史时期根据普通立法程序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宪法内容的法律——宪法性法律,这些法律与规定其他问题、调整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二)宪法的特征

宪法作为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同行政法、刑法、民法、经济法、诉讼法等一般法律共同的特征。它们都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表现,都是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行为规范,都是实现阶级统治的重要工具,它们的内容都主要地取决于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然而,与其他一般法律相比,宪法又有自身的基本特征,主要表现在: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居于母法的地位。其根本地位的取得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性质、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职权等最重要的问题。这些规定不仅反映着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的主要内容及其发展方向,而且从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上规范着整个国家的活动。因而,与其他法律所规定的内容只是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某些方面或某一方面相比,宪法具有国家总章程的意义。

第二,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的法律地位。我国现行宪法在序言中明确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具体来看,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主要包括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对此,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另一方面,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对此,我国《宪法》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第三,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在成文宪法国家中,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问题,具有最高法律效力。那么,必然要求宪法具有极大的权威和尊严,而严格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则是保障宪法权威和尊严的重要环节。具体说来: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是依法特别成立的;通过或批准宪法或者其修正案的程序,往往严于普通法律,一般要求由制宪机关或者国家立法机关成员的2/3以上或者3/4以上的多数表决通过,才能颁布施行。我国现行《宪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问题,然而,事实上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保护人权。从这种意义上讲,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恰如列宁曾指出的: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由此可见,宪法与公民权利之间存在着极为密切的联系。

从历史上看,宪法或者宪法性文件最早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斗争中,为了确认取得的权利以巩固胜利成果而制定出来的。英国在17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曾于1679年通过了《人身保护法》,1689年通过了《权利法案》,以确认和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1791年的法国第一部宪法则把《人权宣言》作为宪法的序言。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1918年的《苏俄宪法》,也将《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列为第一篇,可见社会主义宪法也同样具有权利保障书的意义。

从宪法的基本内容来看,尽管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涉及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但其基本内容仍然可以分为两大块,即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同时,这两部分内容并非处于平行的位置,就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来说,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居于支配地位。因此,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宪法不仅系统全面地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且其基本出发点就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3)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民主”一词起源于希腊,是指“人民的权力”或“人民当家作主”,更确切地说,是指“大多数人的统治”。如果说宪法的基本出发点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那么这种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保障,则是民主最直接的表现。

从古希腊、罗马到中世纪的欧洲,人类经历了奴隶制、封建制,然而民主主体的有限性以及法律形式的诸法合体性决定了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不可能产生宪法,但却曾经出现过宪法的萌芽形态。近代意义的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有了民主事实之后的产物,是资产阶级民主事实的法律化。资产阶级宪法的产生正是基于对封建专制制度的反对和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需要,资产阶级为了发展资本主义,需要冲破封建制度的束缚,实现买卖自由、契约自由、等价交换。这种生产关系反映在政治上,就是要建立标榜自由、平等、人权的资产阶级民主制。反映在其宪法上,则是人民主权、权力划分、尊重基本人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原则。由此可见,宪法与民主事实密不可分,是伴随着资产阶级民主事实的出现而产生出来的,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无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同样需要把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法律化,制定宪法来巩固政权,维护社会主义民主。社会化的大生产和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民主制的经济基础,社会主义宪法是作为法律手段来巩固和发展这一经济基础的。社会主义宪法公开承认社会主义国家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社会主义民主制是最高类型的民主制。但社会主义民主制有一个发展的过程,社会主义宪法也就必然会有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发展了社会主义民主,把适合中国国情和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法律化,其根本任务就是为建设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创造有利条件。

由此可见,宪法与民主紧密相连,民主主体的普遍化或者说民主事实的普遍化,是宪法得以产生的前提。而且,基于宪法在整个国家法律体系中的根本法地位以及宪法确认的基本内容主要是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所以说,宪法又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二、宪法的历史发展

古希腊、古罗马都曾有“宪法”。不过,这些“宪法”既未规定公民权利,也不限制国家权力,只是关于国家机关的组织和职责的法律,不是现代意义的宪法。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是资产阶级革命胜利的产物。新兴的资产阶级为了自由地发展资本主义经济,为了取得政治上的平等地位和权力,不断地与封建专制统治进行激烈斗争,在斗争中产生和发展了立宪主义思想。17、18世纪,英国、美国、法国等国先后爆发了资产阶级革命,革命胜利后,取得了政权的资产阶级为了巩固革命成果,先后制定了各自的宪法。由于各国的国情不同,英国采取了不成文宪法的形式,美国制定了世界上最早的成文宪法,法国也制定了欧洲大陆的第一部成文宪法。与此同时,在美、法革命的影响下,从1800年到1880年间世界各国制定或修改的宪法总计不下三百多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欧洲先后诞生的社会主义国家和亚洲的社会主义国家在20世纪40年代和50年代都先后制定了各自的宪法。

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宪法》。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是新中国建立后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而我国的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诞生于1954年。在历经了1975年、1978年两部宪法之后,1982年12月4日我国产生了第四部宪法,即1982年《宪法》。此后,1982年《宪法》分别在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四次以附修正案的方式进行了修改,以保证与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相适应。

三、宪法的分类

宪法的分类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把宪法划分和归纳为不同类型的活动,此基础上开展宪法学研究,有利于认清不同性质宪法的实质,也有利于在同一类型的宪法或不同类型的宪法之间进行比较研究。近代以来,西方学者根据宪法的某些外部特征,对宪法作了多种分类,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这是根据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为标准来划分的。现代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是成文宪法,世界上最早的成文宪法是1787年的美国《宪法》。

(2)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根据宪法的法律效力和宪法的制定修改程序的不同,将其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一般来讲,刚性宪法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以及法律效力方面,比普通法律具有更严格的要求。美国《宪法》是典型的刚性宪法。反之,在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与普通法律相同的宪法则被称为柔性宪法,英国是世界上典型的柔性宪法国家。

(3)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这是根据制定宪法的主体不同而进行的划分。

除上述分类以外,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马克思主义从实质上对宪法进行了分类,如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和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法定的宪法和现实的宪法等。

四、宪法的作用

宪法的作用是指宪法对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行为,以及社会现实生活的能动影响,是国家意志实现的具体表现。宪法作为法律的一种,决定了宪法具有同一般法律相同的作用,然而宪法的特殊地位又决定了宪法的作用具有自身的特点。归结起来,宪法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作用:

(一)确认和巩固作用

宪法是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问题的国家根本法,它将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基本制度确认下来,将统治阶级在各方面的意志集中表现为国家意志,从而巩固统治阶级的地位。就政治方面而言,宪法的作用主要是确认和巩固国家政权以及相应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从经济方面来讲,宪法作为上层建筑的有机组成部分,对经济基础产生反作用;就文化社会生活而言,宪法通过确认符合统治阶级利益的社会政治思想和伦理道德意识,为统治阶级实现统治职能提供思想文化基础。

(二)限制和规范作用

宪法对国家权力的限制作用,是由宪法为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决定的。当国家权力不受限制、无限扩张的时候,其直接侵害的对象就是公民权利。宪法通过规定国家机构如何组成、这些机构有哪些职权、这些职权如何行使等内容,把国家机构的活动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和程度上。宪法对国家权力的规范作用是指宪法通过规定国家权力运行的范围、方式和程序,使国家权力在宪法设定的轨道上有效地运行。宪法通过规定国家机构的组织活动原则,不仅能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避免或减少冲突和内耗,而且使各国家机关权责分明,运行有序。

(三)指引和协调作用

宪法作为法律规范具有指引作用,但有自身的特点:就指引的主体而言,包括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也包括公民个人;就指引范围而言,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就指引的效力而言,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具有至高无上的法律效力;就指引的思想基础来讲,宪法对机关、组织和个人行为的指引,实际上贯穿着民主的基本精神,或者说通过对人们行为的正确指引,促进民主的真正实现。协调作用是宪法对于整体社会的作用,宪法通过调整各种社会行为,不仅使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有章可循,而且也使各个方面相互之间形成良性和谐的互动关系。

(四)评价和宣传作用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评价作用。宪法的评价具有广泛性,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主要方面,都能在宪法中找到评价的依据和标准,而其他法律则不可能。宪法的评价具有集中性,宪法集中体现统治阶级意志,是统治阶级管理国家和社会的最基本的依据,那么宪法的评价实质上是统治阶级的综合评价。宪法的评价具有最高性,一切国家机关、组织和公民个人都必须以它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宪法还具有宣传作用,它对于提高公民的思想意识,特别是公民意识和法律意识具有极为重要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