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帖文的形态与运作唐代帖文的形态与运作

雷闻

熟悉唐代政治制度史的人对“堂帖”通常都不会陌生,因为它是中书门下处理政务的主要公文之一。《唐国史补》卷下记载:“宰相判四方之事有堂案,处分百司有堂帖。”(注:李肇:《唐国史补》卷下,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页49。)而宋人沈括《梦溪笔谈》卷一则云:“唐中书指挥事,谓之堂帖子。曾见唐人堂帖,宰相签押,格如今人之堂札子也。”(注:胡道静:《新校正梦溪笔谈》卷一,北京:中华书局,1957,页24。)由于“堂帖”的实物今已不存,今人对其形态和运行已经不甚了然,中村裕一曾据天宝元年(742)颁布《新平阙令》(P.2504)的敕牒认为,这种场合的敕牒大概就是“堂帖”。(注:中村裕一:《唐代公文书研究》,东京:汲古书院,1996,页93。)不过,此论已被刘后滨否定,他分析了唐代有关堂帖的一些记载,并指出其出现“反映了中书门下作为政务裁决机关的性质及唐代宰相职权政务化的特征”。(注:刘后滨:《唐代中书门下体制研究——公文形态·政务运行与制度变迁》,济南:齐鲁书社,2004,页300—305。)应该说,目前关于堂帖的研究仍过于简单,对其格式、特点与行用等依然有许多不清楚之处。

事实上,堂帖只是唐代众多“帖”文中的一种,在唐代的政治生活中,除了中书门下的堂帖之外,节度使府、州县乃至军府、军镇等官署都曾广泛使用“帖”这种下行文书来指挥公事。(注:除了官府行用的“帖”之外,唐代民间也有许多其他种类的“帖”,例如:

(1)僧官帖。比较有代表性者,如P.6005背《释门帖诸寺纲管令夏安居帖》、S.1604《天复二年(902)四月廿八日都僧统贤照帖诸寺僧尼纲管徒众等》等(录文见郝春文:《唐后期五代宋初敦煌僧尼的社会生活》,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页201—205),格式虽与官府之“帖”相近,但功能却似有不同,它们更类似于“牓”,即告示一类的文书,其行帖的对象往往包括了管内诸寺所有的僧尼、纲管、徒众等,目的是晓谕僧众共同遵守。

(2)晚唐五代在敦煌民间结社中盛行的“社司转帖”、“渠人转帖”等。在社司转帖如P.2738背《秋座局席转帖抄》中有如下文字:“其帖速递相分付,不得停滞。如滞帖者,准条科罚。”见宁可、郝春文:《敦煌社邑文书辑校》,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7,页169。

(3)在吐蕃占领敦煌时期,还有一些作为契约的“帖”,或被称为“私帖”,如S.5827《年代不详令狐晟子帖》云:“如后使人日有官役,东西远行,不及还功,亦仰所由等及晟子陪(赔)还功直。今恐前所由及晟子无信,故立私帖,用为后凭。”见沙知:《敦煌契约文书辑校》,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页415。

(4)据日僧圆仁《入唐求法巡礼行记》记载,日本遣唐使、学问僧等曾多次行“帖”给唐朝各级官府,如文宗开成三年(838)十二月二日,“本国留后官为令惟正等受戒,更帖相公。虽先帖送所由,而勾当王友真路间失却。仍今更帖送,其状如别。”见白化文等修订校注:《入唐求法巡礼行记校注》卷一,石家庄:花山文艺出版社,1992,页83。另外,圆仁呈给左街功德使仇士良的状文结尾部分曰:“牒件状如前,谨帖。开成五年八月廿四日,日本国求法僧圆仁帖。”页345。这些帖文的性质显然与唐代官府行用的“帖”文不同。

本文主要讨论作为政府下行公文的“帖”,对于上述四类民间之“帖”,概不涉及。)早在1960年,内藤乾吉就注意到吐鲁番文书中的几件帖文残片,如大谷1038《唐西州天山府下校尉高坚隆团帖》等。(注:内藤乾吉:《西域发见の唐代官文书の研究》,《西域文化研究》第三《敦煌吐鲁番社会经济资料(下)》,京都:法藏馆,1960,页27—29。)此后,唐长孺在解说《木兰诗》中“昨夜见军帖”一语时,追溯了“帖”字的本意,并指出:“帖作为一种文书形式在南北朝时罕见,而在唐代却普遍行用。”他还提示了吐鲁番阿斯塔纳出土的几件初唐县帖。(注:唐长孺:《〈木兰诗〉补证》,见《唐长孺社会文化史论丛》,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页243—245。)中村裕一也介绍了敦煌、吐鲁番两地出土的数件帖文,并简要分析了两地帖文在格式上的差异。(注:中村裕一:《唐代公文书研究》,页143—145、262—265。)坂尻彰宏则讨论了敦煌文书的牓文与“帖”的关系。(注:坂尻彰宏:《敦煌牓文书考》,《东方学》第102辑,2001,页49—62。)2007年,樊文礼、史秀莲发表《唐代公牍文“帖”研究》一文,(注:樊文礼、史秀莲:《唐代公牍文“帖”研究》,《中国典籍与文化》2007年第4期,页8—12。)虽未能注意到前人的研究,且对出土文书注意不够,但其将堂帖与府帖、州帖、县帖结合起来讨论,可谓颇具慧眼。最近,赤木崇敏利用敦煌吐鲁番文书讨论唐代前半期地方官府的文书行政时,对帖文也有所涉及。(注:赤木崇敏:《归义军时代敦煌オアシスの税草征发と文书行政》,《待兼山论丛》(史学篇)41号,2007,页27—53;《唐代前半期の地方文书行政——トゥルファン文书の检讨を通じて》,《史学杂志》第117编第11号,2008,页75—102。)荒川正晴又重点讨论了新疆库车、和田等地出土的唐代帖文原件,揭示羁縻制下帖文在物资征发方面的功能。(注:荒川正晴:《唐代中央アジアにおける帖式文书の性格をめぐって》,土肥义和编《敦煌·吐鲁番出土汉文文书の新研究》,东京:东洋文库,2009,页271—291。此文附录有《帖式文书一览表》,收入了库车、和田、吐鲁番出土的帖文,但未收录相关敦煌文书,而吐鲁番文书亦有部分遗漏。另参氏著《クチャ出土〈孔目司文书〉考》,《古代文化》49,1997,页1—18。)本文试图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文献与出土文书,分类讨论堂帖与其他各类帖文的形态、功能及其运行特点。我们相信,对帖文的研究不仅可以深化我们对唐代公文的认识,也有助于理解唐代的政治秩序及政务运行的复杂过程。

一、堂帖

“堂帖”,又称“中书门下帖”或“中书帖”,也就是唐代中后期宰相机构所发之帖。“堂”指政事堂,据《通典·职官三》宰相条云:“旧制,宰相常于门下省议事,谓之政事堂。至永淳二年(683)七月,中书令裴炎以中书执政事笔,其政事堂合在中书省,遂移在中书省。开元十一年(723),张说奏改政事堂为中书门下,其政事印亦改为中书门下之印。”可见,在堂帖行用的中晚唐时期,早已没有“政事堂”之名。之所以称为“堂帖”,不过是沿袭旧名而已。

随着中书门下体制的建立,宰相开始直接指挥公事,国家的公文运作也随之发生了许多变化,(注:参看刘后滨《唐代中书门下体制研究》第七、八章,页262—354。)“堂帖”很有可能就是在此之后出现的。目前所见最早的记载在德宗、宪宗之际,据《刘宾客嘉话录》记载,德宗时,崔造被贬于洪州,一位赵山人不仅预言了他将被朝廷任命为虔州刺史,“又谓崔曰:‘到虔州后,须经大段惊惧,即必得入京也。’既而崔舅源休与朱泚为宰相,忧闷,堂帖追入,甚忧惕。时故人窦参作相,拜兵部郎中,俄迁给事中平章事。”(注:《太平广记》卷一五一《崔造》条,出自《刘宾客嘉话录》,北京:中华书局,1961,页1087—1088。)案朱泚叛乱是在建中三至四年(782—783)间,这或许是目前所见最早的一条关于堂帖的史料。另一条较早的材料是在宪宗元和十二年(817),时监察御史韦楚材被贬为江陵兵曹参军,以无公劵,因宿于城东别墅,三日方达蓝田县,而“其所追堂帖先至商州,数日后楚材方到,帝皆知之”。(注:《册府元龟》卷五二二《宪官部·谴让》,北京:中华书局,1982,页6235。)

我们来看堂帖的适用范围。前引《唐国史补》所谓“宰相判四方之事有堂案,处分百司有堂帖”,以二者的区分在于:堂案系宰相判全国政务所用,而堂帖则系处理京城诸司所用。不过,其对“堂案”的解释却颇为可疑。(注:与“堂帖”相比,目前所见关于“堂案”的材料更少,从极为有限的几条材料来看,“堂案”更像是中书门下处理政务之后的档案,与直接处分政事的“堂帖”不同。例如,文宗大和四年(830)十月,西川节度使李德裕上书论备南诏之策,建议:“其朝臣建言者,盖由祸不在身,望人责一状,留入堂案,他日败事,不可令臣独当国宪。”事见《资治通鉴》卷二四四,北京:中华书局,1956,页7873。所谓“人责一状,留入堂案”,似有作为档案以备后考之意。另如会昌元年(841)十二月,中书门下奏修实录体例:“又宰臣与公卿论事,行与不行,须有明据。或奏请允惬,必见褒称;或所论乖僻,因有惩责。在藩镇上表,必有批答,居要官启事者,自有著明,并须昭然在人耳目。或取舍存于堂案,或与夺形于诏敕,前代史书所载奏议,罔不由此。”(见《旧唐书》卷一八上《武宗本纪》,北京:中华书局,1975,页588—589)无论是“堂案”,还是“诏敕”,都是“史书所载奏议”的资料来源,可见,这里的堂案似乎也是宰相处理政务后所留档案的性质。参看李全德《从堂帖到省札》,提交“中国人民大学汉唐盛世学术研讨会”论文,2004年6月,《论文汇编》,页385—387。)至于堂帖,宋人徐度的说法亦有不同:“唐之政令虽出于中书门下,然宰相治事之地,别号曰政事堂,犹今之都堂也。故号令四方,其所下书曰堂帖。”(注:徐度:《却扫编》卷上,四库全书第863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页762。)那么,堂帖究竟是中书门下“号令四方”所用,还是仅用以“处分百司”之事?对此,须结合具体事例来考察。

据《册府元龟》卷五〇记载:“(太和)八年七月,堂帖:中书、门下、御史台、尚书省、诸道节度观察使,置令各举解《周易》一人。”(注:《册府元龟》卷五〇《崇儒术》二,页564。)这里的“中书门下”当指中书、门下两省,因为堂帖本身是由宰相机构“中书门下”发出,公文不会发给自己。这件堂帖的发送对象不仅包括了三省和御史台这样的中央机构,也有诸道节度、观察使等。可见,它不仅被用来“处分百司”,也用来“判四方之事”,《唐国史补》的说法并不准确。我们还可各举几例:“处分百司”者,如穆宗长庆元年(821),御史台曾“准中书门下帖”,就钱重物轻的问题行牒各个部门征求意见。(注:韩愈:《钱重物轻状》,《韩昌黎文集校注》卷八,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页595。此文系年据屈守元、常思春主编《韩愈全集校注》,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1996,页2448—2451。)文宗开成三年(838)二月,中书门下发堂帖给太常寺,要求礼官详议怀懿太子神主祔庙的问题。(注:《唐会要》卷一九《诸太子庙》,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页447。)同月,堂帖又对新授刺史于阁内及延英中谢之事作出规定。(注:《唐会要》卷二五《杂录》,页554—555。)天祐元年(904)八月,昭宗遇弑,哀帝即位,中书门下以堂帖来处分新帝即位后百官进名起居之事。(注:《旧唐书》卷二〇下《哀帝本纪》,页786。)至于“判四方之事”者,如咸通十一年(870),中书门下曾下堂帖处分西川牙将授官后所输堂例钱的数目,(注:《资治通鉴》卷二五二,咸通十一年二月条,页8158。)又曾发堂帖给邕州、黔州两地,令其分析汇报通往南诏的道路与地理人情。(注:向达:《蛮书校注》卷一,北京:中华书局,1962,页18。)

当然,堂帖常被用于追某人赴京。除前引崔造、韦楚材两例外,文宗时宁州刺史马纾因政绩出众,“堂帖赴阙,拜右领军大将军”。(注:杨倞:《唐故银青光禄大夫使持节蔚州诸军事行蔚州刺史兼御史中丞马公墓志铭》,见陶宗仪《古刻丛抄》,《石刻史料新编》第1辑第10册,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1977,页7595。)武宗会昌二年(842)九月十三日,宰相李德裕建议“以中书门下帖追”大将何清朝返京。(注:李德裕:《请契苾通等分领沙陀退浑马军共六千人状》,傅璇琮、周建国《李德裕文集校笺》卷一四,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2000,页262。)宣宗大中五年(851),宰相白敏中为迎合上意,不顾郑颢已去迎娶卢氏之女的事实,以堂帖将其追回长安尚主,引起郑颢极大不满。(注:事见《资治通鉴》卷二四九,大中五年四月条,页8046。)乾宁(894—897)中,朝廷又曾发堂帖追杨贻德于江陵。(注:《北梦琐言》卷一二《铁补阙贞澹》条,贾二强点校,北京:中华书局,2002,页258。)由一“追”字,我们也可以感受到堂帖便捷、快速的特色。

作为一种正式的公文,堂帖上还需钤印。据《旧唐书·宣宗本纪》载:大中九年(855)三月,“御史台据正月八日礼部贡院捉到明经黄续之、赵弘成、全质等三人伪造堂印、堂帖,兼黄续之伪著绯衫,将伪帖入贡院,令与举人虞蒸、胡简、党赞等三人及第,许得钱一千六百贯文。据勘黄续之等罪款,具招造伪,所许钱未曾入手,便事败。奉敕并准法处死。主司以自获奸人,并放。”(注:《旧唐书》卷一八下《宣宗本纪》,页633。)刘后滨认为黄续之等人所造的“堂印”即“中书门下之印”,其行用的场合当是堂帖。(注:刘后滨前引书,页303。)这个判断应当是正确的,我们从地方官府各类帖文的钤印实例也可得到旁证(详见下文)。

堂帖的出现对唐代政治体制与政务运行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此之前,宰相机构本身并没有可以指挥政务的公文。开元四年(716),山东蝗灾大起,宰相姚崇分遣御史分道灭蝗,并下牒责让不合作的汴州刺史倪若水,他还对唐玄宗说:“陛下好生恶杀,此事请不烦出敕,乞容臣出牒处分。”(注:《旧唐书》卷九六《姚崇传》,页3024。)姚崇以宰相身份直接出牒处分政事,说明宰相除了协助皇帝决策之外,也开始兼管行政,而其使用的“牒”,实开后来“堂帖”的先声。自开元十一年张说奏改政事堂为中书门下,后设五房,宰相机构需要经常处理日常政务,自然需要有独立的公文形式,堂帖的出现势在必行。从此以后,中书门下大事需出敕牒,小事则直接以堂帖处理。显然,这也是唐代宰相制度与分层决策机制发展的必然结果。

五代各朝基本上继承了中晚唐以来的政治体制,因此堂帖仍被广泛使用。后梁乾化二年(912),中书门下给御史台发出堂帖,令其处理在国家祭祀礼仪中迟到的监察御史郑观。(注:《册府元龟》卷五二二《宪官部·谴让》,页6236。)后唐使用“堂帖”的例子更多,如中书门下曾下堂帖给四方馆,令其拟定诸道节度使及两班大僚中谢之制。(注:见刘赞:《乞诏所司重定朝仪奏》,《全唐文》卷八四九,北京:中华书局,1983,页8918—8919。)明宗天成三年(928)正月十七日,吏部格式司申:“当司先准勅及堂帖指挥,应焚毁告身勘同及坠失文书等,请重给告身。”(注:《五代会要》卷二一《选事》下,北京:中华书局,1998,页261。)长兴二年(931)二月,礼部贡院奉堂帖,责问“夜试进士,有何条格者”。(注:《册府元龟》卷六四二《贡举部·条制》四,页7696。)同年四月二十九日,中书门下又帖贡院,要求详覆新及第进士所做的杂文。(注:《详覆进士杂文奏》,《唐文拾遗》卷五八,页11027—11028。)长兴三年(932),“中书帖太常礼院,检讨礼例”,议定释奠文宣王的具体仪节。(注:《文献通考》卷四三《学校考四·祠祭褒赠先圣先师》,北京:中华书局,1986,页409。)末帝清泰二年(935)三月,又有堂帖处分官员除授的阙员问题。(注:此据工部尚书判吏部尚书铨崔居俭的奏文,见《册府元龟》卷六三三《铨选部·条制》五,页7595。)第二年,因御史台擅自释放要犯,“堂帖勘台公文”,(注:《册府元龟》卷五二二《宪官部·谴让》,页6237。)加以严惩。后周显徳五年(958)闰七月,中书门下亦曾发堂帖给御史台处分公事。(注:《五代会要》卷一七《推事》,页225。)由于敕文散失,当时兵部在处理门荫事务时,甚至只能依据后晋时期的编敕和堂帖来进行。(注:《旧五代史》卷一四九《职官志》,北京:中华书局,1976,页2005—2006。)

不难看出,堂帖不仅被中书门下用于处分百司及四方之事,也常被用于追某位官员个人赴京,其使用非常广泛。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堂帖所处理的事情大多都是些日常细务,如果是军国大事,则仍需以制敕或中书门下敕牒的形式来处理。正因如此,堂帖的原件才难以留存至今,文献中的相关记载也才会如此有限。或许也因如此,在时人的心目中,堂帖的地位似乎并不太高。例如后晋天福十二年(947)六月甲寅朔,契丹贵族萧翰至恒州,以铁骑围前宰相张砺之第,并数之曰:“汝何故言于先帝,云胡人不可以为节度使?又吾为宣武节度使,且国舅也,汝在中书,乃帖我!……今我必杀汝。”(注:《资治通鉴》卷二八七,天福十二年(947)六月条,页9365。)显然,萧翰认为中书门下给他发堂帖是对他的轻视。

到了北宋,堂帖的部分功能被“札子”所取代。徐度《却扫编》卷上曰:

唐之政令虽出于中书门下,然宰相治事之地,别号曰政事堂,犹今之都堂也。故号令四方,其所下书曰堂帖。国初犹因此制,赵韩王在中书,权任颇专,故当时以为堂帖势力重于敕命。寻有诏禁止,其后中书指挥事,凡不降敕者曰札子,犹堂帖也。至道中,冯侍中拯以左正言与太常博士彭惟节并通判广州。拯位本在惟节之上,及覃恩迁员外郎,时寇莱公为参知政事知印,以拯为虞部,惟节为屯田。其后广州又奏,仍使冯公系衔惟节之上,中书降札子处分,升惟节于上,仍特免勘罪。至是拯封中书札子奏呈,且论除授不当,并诉免勘之事。太宗大怒曰:“拯既无过,非理遭降资免勘,虽万里之外,争肯不披诉也?且前代中书有堂帖指挥公事,乃是权臣假此名,以威福天下。太祖已令削去,因何却置札子?札子与堂帖,乃大同小异耳!”张洎对曰:“札子是中书行遣小事文字,犹京百司有符、牒、关、刺,与此相似,别无公式文字可指挥常事。”帝曰:“自今但干近上公事,须降敕处分。其合用札子,亦当奏裁,方可行遣。”至元丰官制行,始复诏尚书省已被旨事,许用札子。自后相承不废,至今用之。体既简易,降给不难,每除一官,逮其受命,至有降四五札子者。(注:徐度:《却扫编》卷上,《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863册,页762。此事最终导致寇准罢相,见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〇,太宗至道二年七月丙寅条,北京:中华书局,2004,页846—847。)

在宋太宗的眼中,宋初的“札子”与“堂帖”一样,都是权臣威福天下的工具,这自然是一种误解。张洎就给他解释说,札子不过是中书门下“行遣小事文字”,与其他机构的符、牒等相似,而且除此之外,中书门下没有其他文种来指挥日常公事。(注:从唐代的堂帖到宋代札子的演变,参看前引李全德《从堂帖到省札》。)事实上,札子“体既简易,降给不难”的特点正与唐代的堂帖一脉相承,而这也是“帖”类公文的共同特点。

二、使帖

樊文礼、史秀莲前揭文没有涉及“使帖”的问题,赤木崇敏则利用敦煌文书讨论了晚唐五代归义军节度使行下的使帖。(注:赤木崇敏:《归义军时代敦煌オアシスの税草征发と文书行政》,页34—38。)事实上,从中唐以来,节度使、观察使等在唐代政治生活中占据了举足轻重的地位,而“帖”则是他们处理军政事务的重要手段。我们先来看几条文献资料:

段成式《金刚经鸠异》记载了其父亲身经历的一则灵异故事:“贞元十七年,先君自荆入蜀,应韦南康辟命。洎韦之暮年,为贼辟谗构,遂摄尉灵池县。韦寻薨,贼辟知留后,先君旧与辟不合,闻之连夜离县。至城东门,辟寻有帖,不令诸县官离县。其夕阴风,及返,出郭二里,见火两炬夹道,百步为导。初意县吏迎候,且怪其不前,高下远近不差,欲及县郭方灭。及问县吏,尚未知府帖也。时先君念《金刚经》已五六年,数无虚日,信乎至诚必感,有感必应,向之导火,乃经所著迹也。”(注:《酉阳杂俎》续集卷七,方南生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81,页265。)案韦皋去世、刘辟自领西川节度留后是在宪宗刚刚即位的永贞元年(805)八月,这一故事当发生在此稍后。当时刘辟给西川管内诸县发帖文,禁止诸县官离职,所谓“府帖”,其实应该是节度使府所发出的“使帖”。从这条材料来看,似乎使帖可以直接下县。

宪宗元和十四年(819)二月,淄青都知兵马使刘悟斩节度使李师道,降于朝廷。据《资治通鉴》卷二四一记载,当时刘悟领兵在外,李师道“潜遣二使,赍帖授行营兵马副使张暹,令斩悟首献之,勒暹权领行营”。岂料张暹素与刘悟相善,遂将李师道给自己的使帖拿给刘悟看,于是刘悟先执二使杀之,随即勒兵向城中进发。“距城数里,天未明,悟驻军,使听城上柝声绝,使十人前行,宣言:刘都头奉帖追入城(胡注:主帅文书下诸将谓之帖)。门者请俟写简白使,十人拔刃拟之,皆窜匿。”(注:《资治通鉴》卷二四一,元和十四年(819)二月条,页7762—7764。)胡三省说的不错,节度使的确可以行“帖”给属下军将。另据李商隐《为濮阳公奏临泾平凉等镇准式十月一日起烧贼路野草状》曰:“右臣当道,最近寇戎,实多蹊隧。每当寒冻,须有隄防。今才毕秋收,未甚霜降,井泉不合,草木犹滋。虽已及时,未宜纵火。臣已散帖诸镇讫,候皆黄落,即议焚除。”(注:刘学锴、余恕诚:《李商隐文编年校注》,北京:中华书局,2002,页265—266。)此文作于文宗开成三年(838)九月,“濮阳公”即泾原节度使王茂元,李商隐时在其幕府,所谓“散帖诸镇”,系指节度使给管内各军镇发帖处分军务者。

当然,节度使给管内诸州下帖处分军务也很常见,如僖宗中和(881—884)初,朝廷下令“抽庐、寿、滁、和等州兵马共二万人,仍委监军使押领赴军前”,淮南节度使高骈遂“各帖诸州,令排比点检”。(注:崔致远:《奏论抽发兵士状》,党银平《桂苑笔耕集校注》卷五,北京:中华书局,2007,页122。)此前,高骈还曾“各帖管内诸州”,令其差精兵捕逐浙西道的叛军。(注:崔致远:《浙西周宝司空书》,《桂苑笔耕集校注》卷一一,页354—355。)

在敦煌文书中,保存着几件晚唐五代归义军时期的使帖,如法藏P4044《乾宁六年(899)某甲差充右一将第一队副队帖等稿》,共有两件,系归义军节度使以“帖”任命管内军将的公文,现将第一件录文如下:(注:唐耕耦、陆宏基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四辑,北京: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1990,页289。)

(前缺)

1使检校吏部尚书兼御史大夫曹

2使帖

3右某甲差充右一将第一队副队

4右奉处分,前件人仍以队

5头同勾当一队健卒,并须

6在心钳辖,点检主管一切军

7器,并须□□,缓急贼寇,

8稍见功劳,当便给与队头

9职牒,仍须准此指者。

10乾宁六年十月廿日帖

中村裕一曾以本件文书作为敦煌帖文的范本来分析其格式。学界一般认为它是曹仁贵所下帖文,但荣新江先生在细检原件后指出,它只是个草稿,其年代不当为乾宁六年,而是后人所抄。(注:荣新江:《归义军史研究——唐宋时代敦煌历史考索》,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6,页50。)在任命之后,往往还要以帖文行下各处,通知此事。(注:如P.3016《天福十年(945)五月牒》(二)略云:“衙前兵马使牒奉处分,……前件官……事须改补充节度押衙。准状各帖所由,仍牒知者,故牒。”《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四辑,页301。)

使府所发的帖文需钤印行下,大谷文书中有一件出自库车的唐建中五年(784)的《孔目司帖》,其中第2—5行钤有朱印三方,不过,它们究竟是“四镇节度使府之印”还是“安西都护府之印”,尚无定论。(注:陈国灿:《斯坦因所获吐鲁番文书研究》,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页132。关于这件文书,参看荒川正晴前引文《クチャ出土〈孔目司文书〉考》。)另在英藏敦煌文书S4453《宋淳化二年(991)十一月八日归义军节度使帖》上,钤有“归义军节度使之印”。(注:《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四辑,页306。)虽说其年代已晚至北宋,但使帖钤印无疑是归义军对唐制的沿袭。

“使帖”也被用来处理管内的僧道事务。前文曾提及文宗大和八年七月,堂帖令朝官与诸道节度、观察使各举解《周易》一人,而时任浙西观察使的李德裕“以南朝旧寺多名僧,求知《易》者,因帖下诸寺,令择送至府”。(注:周勋初:《唐语林校证》卷二《文学》,北京:中华书局,1987,页152。)可见,他接到堂帖之后,从观察使衙直接下帖给诸寺,而未经过其他行政层级。另据日僧圆仁《入唐求法巡礼行记》卷一文宗开成三年(838)十一月条记载:“自去十月来,霖雨数度,相公帖七个寺,各令七僧念经乞晴,七日为期。”(注:《入唐求法巡礼行记校注》卷一,页72。)此处的“相公”亦为李德裕,此时他已转任淮南节度使。圆仁的记载表明,他曾发使帖给扬州的七个寺院,令僧人转经祈晴。这类使帖的格式,我们或可通过英藏敦煌文书S1604《天复二年(902)四月廿八日沙州节度使帖都僧统等》略窥一二。(注:《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四辑,页125。)它是归义军节度使张承奉发给都僧统的帖文,格式与前引P.4044略异,如省略了第二行常见的事目,在最后一行则系张承奉本人的花押。我们推测,归义军行下都僧统的使帖当与李德裕在浙西、淮南两道发给管内诸寺者相去不远。

谈到中晚唐的宗教事务,不能不涉及由左右神策军护军中尉等宦官担任的长安左右街功德使。在《入唐求法巡礼行记》中,有不少会昌灭佛前后两街功德使发帖给长安诸寺的相关记载,如会昌三年(843)正月十七日,“功德使帖诸寺:僧尼入条流内并令还俗。……廿七日,军容有帖,唤当街诸寺外国僧”。(注:《入唐求法巡礼行记校注》卷三,页412—413。)会昌四年(844)七月条记载:“今年已来,每雨少时,功德使奉敕帖诸寺观,令转经祈雨,感得雨时,道士遍蒙恩赏,僧尼寂寥无事。城中人笑曰:‘祈雨即恼乱师僧,赏物即遍与道士。’”(注:《入唐求法巡礼行记校注》卷四,页446。)可见功德使也可给道观发帖处分事务。如果涉及多个寺观,功德使也可先发帖给属下的巡院,再由巡院转帖诸寺,如会昌三年六月十一日,“功德使帖巡院令简择大德,每街各七人,依旧例入内”。(注:同上书,页419—420。)而巡院在接到功德使帖后转发给诸寺的帖文,亦可在圆仁的记载中看到。(注:例如,会昌二年三月十日巡院发给资圣寺的帖文如下:“右奉使帖,得状,令发遣保外客僧出寺,其圆仁等未敢专擅发遣。奉军容处分:不用发遣,依前收管者。准状帖巡院者。帖寺,仰准使状处分者。”《入唐求法巡礼行记校注》卷三,页399。)

除了节度、观察使外,一些财政使司也用帖文来指挥公事,宣宗《受尊号赦文》就要求:“度支、盐铁、户部三司茶纲,欠负多年,积弊期久,家业荡尽,无可征索,虚系簿籍,劳于囚系者,复委本司各条流疏理闻奏。如先将茶赊卖与人,及借贷人钱物,若文帖分明,的知诣实,即与帖州县征理。如组织平人,妄有指射,推勘了后,重加决责。”(注:《全唐文》卷八二,页862。)也就是说,朝廷要求财政三使司直接发帖给州县,征理积欠的茶纲。

使帖的行用若不加限制,有时会造成负面影响,这在节度使权力极大的五代时期尤为明显。后唐同光二年(924)冬十月辛未,“天平节度使李存霸、平卢节度使符习言:‘属州多称直奉租庸使帖指挥公事,使司殊不知有紊规程。’租庸使奏:近例皆直下(胡注:时租庸使帖下诸州调发,不关节度、观察使,谓之直下)。敕:‘朝廷故事,制敕不下支郡,牧守不专奏陈。今两道所奏,乃本朝旧规;租庸所陈,是伪廷近事。自今支郡自非进奉,皆须本道腾奏,租庸征催,亦须牒观察使。’虽有此敕,竟不行”。(注:《资治通鉴》卷二七三,同光二年十月条,页8925。)可见,租庸使直接给各州发帖,一度引起了所属节度使的不满。由于“帖”具有极大的灵活性,往往可以越过原有的行政序列,使行政效率得以提高,因此,虽然朝廷一度禁止,但“虽有此敕,竟不行”。在某种特殊情况下,“使帖”甚至取代了皇帝的敕文,如后周广顺三年(953)十二月,“邺都留守天雄节度使兼侍卫亲军都指挥使同平章事王殷,恃功专横,凡河北镇戍兵应用敕处分者,殷即以帖行之。又多掊敛民财,恃佐命之功也”。(注:《资治通鉴》卷二九一,广顺三年十二月条,页9497。)显然,使帖作为“帖”的一种,所处理的本来只是些日常细务,至于行军戍兵之类的军国大事,须朝廷以“敕”来处分。

三、州帖

与堂帖和使帖相比,州帖的行用要早很多。我们可以吐鲁番文书中保存的州帖原件及相关文书为基础,结合传世文献,对其类型与行用作进一步分析。1981年,吐鲁番的吐峪沟曾出土了一件《唐西州下宁戎、丁谷等寺帖为供车牛事》,在文书第4、5行之间钤有“西州之印”一方,柳洪亮据此考证其书写年代在贞观十四年至显庆三年(640—658)之间。(注:柳洪亮:《“西州之印”印鉴的发现及相关问题》,原刊《考古与文物》1992年第2期,收入《新出吐鲁番文书及其研究》,乌鲁木齐:新疆人民出版社,1997,页363—371。)这是目前所见最早的一件州帖原件,可惜残缺过甚,无法看到州帖的全貌,不过其内容还是清楚的,即西州给宁戎、丁谷等佛寺下帖,征发其车牛。(注:荒川正晴推测这件帖文具有通行证的作用,见《唐代中央アジアにおける帖式文书の性格をめぐって》,页282—283。)

唐代的州府由功曹、仓曹、户曹、兵曹、法曹、士曹构成,当然还有作为各曹枢纽的录事司。如同“州符”也可依据行文机关分为“仓曹符”、“法曹符”等一样,“州帖”也常常具体到各曹,这一点在大谷文书《唐开元十九年(731)正月西州岸头府到来符帖目》得到充分体现。这件文书是由数件残片构成,钤有“右领军卫岸头府之印”,池田温先生将其缀合复原为一件相对完整的文书,(注: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第152号,北京:中华书局,2007,页213—214。)即岸头府收到西州都督府的公文(主要是各曹的符和帖)目录,现仅将其中的“帖”列表如下:

上表15条帖目中,包括了3条“都督衙帖”,5条“录事司帖”,5条“仓曹帖”,2条“户曹帖”。可见,西州都督府衙及其各曹均可发帖给岸头府,之所以有“都督衙帖”与诸曹帖的区分,或因前者系西州都督本人直接签署行下,而后者则由诸曹参军签署即可,二者并无级别上的高低之别,它们在性质上都属于“州帖”,因为文书上所钤均为州印。至于州帖的内容,涉及经济、军事、司法等各个方面,当然,为数最多的则是“追”某人赴州之事,且大多有时间限制,有些甚至要求“限当日差人领送州”。

大谷文书中还有一件同时的《唐开元十九年(731)正月—三月西州天山县到来符帖目》,亦经池田先生缀合多件残片而成,(注: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第153号,页215—218。)文书钤有“天山县之印”,可与岸头府的到来符帖目一并讨论(表2):

上表共计9条帖目,其中包含了2条“都督衙帖”,2条“录事司帖”,2条“兵曹帖”,1条“户曹帖”,1条“长行坊帖”,以及一条曹属不明的州帖。与上述西州都督府发给岸头府的州帖相比,发给天山县的州帖在内容范围上并无不同。另外,在吐鲁番阿斯塔纳518号墓出土的《唐西州某县事目》中,还有两条相关的州帖记录。(注:分别见文书第43、100行。《吐鲁番出土文书》叁,北京:文物出版社,1996,页459、462。下引该书各册均为图录本。)在斯坦因所获吐鲁番文书《唐天宝二年(743)交河郡勘检仓史氾忠敏侵占仓物案卷》中,亦可看出郡府曾行帖追此人到案,推勘其侵占仓物之事。(注:陈国灿:《斯坦因所获吐鲁番文书研究》,页216。)

赤木崇敏曾认为西州都督府向管内折冲府行下文书时,只用其所谓的“牒式A”,而不用符式和帖式。(注:赤木崇敏:《唐代前半期の地方文书行政》,页86。在该文页95的《西州唐代前半期地方文书行政流程图》中,都督府与折冲府之间亦仅“牒式A”一种公文形式。)从前引《唐开元十九年(731)正月西州岸头府到来符帖目》来看,此论显然不符合事实,而日比野丈夫新获见吐鲁番文书第3号《唐西州都督府阴达帖蒲昌府为赴州番上人不到事》正是这样一份州帖原件:(注:录文据日比野丈夫:《新获の唐代蒲昌府文书について》(《东方学报》第45卷,1973,页365),但断句有所不同。文书拟题据陈国灿、刘安志主编《吐鲁番文书总目·日本收藏卷》,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页483。)

(前缺)

1 人]番当,今月一日上。依检不到

2 人,每月二十五日县府点检粮

3 时发遣赴州,所由官典,衙日到州。[利(判?)

4 府阴达帖。兵曹参军王宝

5 示

6 五月三日申时录事[麹

7 司马阙

本件文书在第4行之前钤有“西州都督府之印”三方。因未见图版,故个别文字虽有疑问,但目前仍只能依据日比野先生的录文。另据日比野氏研究,第5行的“示”字,据笔迹当为时任蒲昌府果毅都尉贺方的批示,(注:日比野丈夫前引文,页366。)然则第4行之前才是西州都督府的帖文。这件州帖由西州兵曹参军王宝签署,此人多次见于日本奈良市宁乐美术馆藏蒲昌府文书中,据李方先生研究,其任职时间在开元二年(714),(注:见李方:《唐西州官吏编年考证》,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本件帖文年代当大致相同。州帖之后紧接着就是蒲昌府官员的判文和签署,也可证实西州都督府的帖文无需长官签署,只需兵曹参军署名即可行下,具体来说,这件州帖正是所谓的“兵曹帖”。显然,赤木崇敏绘制的《西州唐代前半期地方文书行政流程图》中,都督府与折冲府之间的下行公文亦应补入帖式与符式。(注:在日本宁乐美术馆藏吐鲁番文书中,也有两件西州发给蒲昌府的帖文,即第18号《唐西州都督府帖为从春来番上守捉事》、第62号《唐西州帖蒲昌府为今月番上欠兵事》。前者在3—4行且钤有“西州都督府之印”。见陈国灿、刘永增:《日本宁乐美术馆藏吐鲁番文书》,北京:文物出版社,1997,页57、115。)

在传世文献中也有一些关于州帖的记载,除樊文礼所引韩愈、柳宗元两例外,最有价值者莫过于白居易的《钱唐湖石记》:(注:《白居易集》卷六八,北京:中华书局,1979,页1431—1433。)

钱唐湖事,刺史要知者四条,具列如左:钱唐湖一名上湖,周回三十里,北有石函,南有笕。凡放水溉田,每减一寸,可溉十五余顷,每一复时,可溉五十余顷。先须别选公勤军吏二人,立于田次,与本所由田户据顷亩,定日时,量尺寸,节限而放之。若岁旱,百姓请水,须令经州陈状,刺史自便押帖,所由即日与水。若待状入司,符下县,县帖乡,乡差所由,动经旬日,虽得水,而旱田苗无所及也。……予在郡三年,仍岁逢旱,湖之利害,尽究其由。恐来者要知,故书于石。欲读者易晓,故不文其言。长庆四年(824)三月十日,杭州刺史白居易记。

很明显,白居易为提高行政效率,建议岁旱时由刺史直接行帖用水。否则,按照正常程序,经过州、县、乡等一系列行政层级之后,“动经旬日,虽得水,而旱田苗无所及也”。如果依据白居易的设想,刺史直接“押帖”所由行水,而不需要经过这些复杂的程序,这也再次体现了“帖”的特点。

另外,宣宗《大中元年(847)正月十七日赦文》略云:“便应天下百姓所出土货,幸是官中每年收市之物,即所在州府具色目,先下文帖指挥,令据官中收市价输纳,不得一一征纳见钱,切不得令所由妄纳耗剩。”(注:《文苑英华》卷四三〇,北京:中华书局,1982,页2180。)可见,朝廷要求州府下帖指挥购买土贡货物,不得征纳现钱。事实上,地方官员行帖征纳租赋,往往不守规程,后唐明宗《禁州县于限前征科敕》就指出:“访闻诸道州县官,自衒虚名,不惜人户,皆于省限已前,行帖催驱,须令人户贵买充纳。”(注:《全唐文》卷一一〇,页1123。)正是要禁止州府行帖催征租赋。

要言之,州帖可分为两种,一种是“都督衙帖”,即由都督(或刺史)直接发出者,另一种则是各曹发出者,如“仓曹帖”、“户曹帖”等。从发文对象来看,既有西州岸头府、蒲昌府这样的折冲府,也有天山县这样的属县,当然还有宁戎、丁谷等寺院。从杭州刺史白居易押帖行水的例子来看,州帖也可直接发给具体的经办人,而无需经过“状入司,符下县,县帖乡,乡差所由”的程序。

四、县帖

“帖”也是唐代县司主要的下行文书之一。目前所知最早的县帖原件,当系2004年在吐鲁番木纳尔新发现的《唐麟德二年(665)闰三月三日交河县张秋文帖永安城主为限时到县司事》,现录文如下:(注:荣新江、李肖、孟宪实主编:《新获吐鲁番出土文献》,北京:中华书局,2008,页120。)

1 交河县帖永安城主

2 ]□□——————

(中缺)

3 ]□帖至,仰城主速□

4 □□□,限今日午时到县司□

5 不得迟晚。润(闰)三月三日张秋文即日帖

6 主簿判尉李秀

这是西州交河县发给管内永安城主的帖文,虽然中间部分残缺严重,但首尾完整,保存了帖文的基本格式。即首行为发文和收文单位——某县帖某人(或某司),倒数第二行为发帖日期及拟帖县吏的签名,最后一行则是判官的署名,在本件文书上就是交河县主簿判尉李秀的署名。他限令永安城主当日午时赶到县衙,再次体现了“帖”便捷简易的特点。

接到县帖之后,城主们通常会立即行动起来,如长安二年(702)八月,洿林城主王支行在接到高昌县发来的帖文后,很快将8位僧尼“准帖追到”,并“勒赴县”。(注:《武周长安二年(702)西州洿林城主王支行牒为勒僧尼赴县事》,《吐鲁番出土文书》叁,页450。关于城主的研究颇多,最新成果见徐畅:《敦煌吐鲁番出土文献所见唐代城主新议》,《西域研究》2008年第1期,页84—98。)大谷3000号《碛西逃兵樊游俊处置文书》是天宝二年(743)前后的逃兵文书之一,其中就有“被帖,令访前件人”之语。(注:小田义久责任编集:《大谷文书集成》第一卷,京都:法藏馆,1984,页151。《吐鲁番文书总目·日本收藏卷》定名为《唐天宝二年(743)交河郡高昌县访捉碛西逃兵樊游俊案卷之一》,页124。)相关文书还有大谷1024、3494等多件,其大致情形是说:樊游俊来自在碛西驻防的河东郡行营,于交河郡逃走,于是河东行营先发状给高昌县,后者立即下帖、牒给管内各级机构,特别是武城、高宁、新兴三城,令其捉访逃兵。从大谷3494文书来看,此人最后似被新兴城捉获,并状上西州发送。(注:在另一组逃兵文书中的大谷3002上,亦有“右□奉帖令访捉者”的记录。见小田义久责任编集:《大谷文书集成》第二卷,京都:法藏馆,1990,页1。《吐鲁番文书总目·日本收藏卷》定名为《唐天宝二年(743)交河郡高昌县访捉逃兵刘德才、任顺儿、梁日新案卷之一》,页124。关于这批逃兵文书的整体解说,参看刘安志《对吐鲁番所出唐天宝间西北逃兵文书的探讨》,《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资料》第15辑,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页118—132。)

有时候,县司也直接发帖给各乡里正或坊正,如麟德二年(665)坊正傅某就曾遵照县帖要求,追畦海员到县问事。(注:《唐麟德二年(665)坊正傅某牒为追送畦海员身到事》,《吐鲁番出土文书》叁,页236。)刘俊文指出:“此所谓‘被帖送者’,即奉县司公文追送之意,其‘帖’犹今之传票也。”(注:刘俊文:《敦煌吐鲁番唐代法制文书考释》,北京:中华书局,1989,页540。)的确,有很多“帖”类似于传票,如S.2703《唐天宝、乾元年间残牒》(二)就有“右奉帖令追前件人,今得□过,请处分”的文字。(注:《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四辑,页468。)天宝末,成都县令杨翌怀疑高僧无相妖言惑众,也曾发帖追之。(注:《宋高僧传》卷一九《唐成都净众寺无相传》,北京:中华书局,1987,页487。)另如阿斯塔纳35号墓出土的《唐西州高昌县追人勘问帖》第8—10行云:“康海进、李才达。右今须上件人勘问。帖[]仍限今日平旦将过。”(注:《吐鲁番出土文书》叁,页545。)在这些事例中,县帖的确与今天的传票类似。(注:在中晚唐的笔记小说中,太山府君或地狱冥府拘拿生人,亦使用了“帖”,如《玄怪录》卷二“崔环”条曰:“安平崔环者,司戎郎宣之子。元和五年夏五月,遇疾于荥阳别业。忽见黄衫吏二人,执帖来追。”(北京:中华书局,1982,页26)同卷“董慎”条亦有太山府君“令帖召”秀才张审通的记载(页54),这显然是对人间官府公文的模拟。)

不过,追人赴县并非都与司法案件相关,阿斯塔纳35号墓出土的《唐西州高昌县下团头帖为追送铜匠造供客器事》的内容就是县司急帖团头傅某,令其速送几名铜匠赴县,目的则是打造供客器。(注:《吐鲁番出土文书》叁,页523。)如果县司追人不出正帖,有时竟会给县令带来意想不到的麻烦,如宪宗元和初,摄湖州乌程县令孙澥因“判状追村正沈朏,不出正帖不用印”,被浙西观察使润州刺史韩皋派使司军将决杖十下,四日后竟然因伤重死去。这当然是个极端的案例,因为县令追村正赴县不出正帖,原非大过,元稹为此上《论浙西观察使封杖决杀县令事》云:“孙澥官忝字人,一邑父母。白状追摄,过犯绝轻。科罚所施,合是本州刺史。且观察使职在六条访察,事有不法,即合具状奏闻,封杖决人,不知何典?”(注:《元稹集》卷三八,北京:中华书局,1982,页430。)然而,从本案亦可了解,在通常情况下,县司追人当出正帖,并加以印署。

当然,追人到案只是县帖的功能之一。大谷2840《武周长安二年(702)十二月沙州豆卢军牒敦煌县为征欠死官马肉钱付玉门军事》第14—21行是敦煌县对豆卢军来牒的处理,其中第20行“帖追。泽白”正是县司的判文,(注:《中国古代籍帐研究》第133号,页198。按《大谷文书集成》第一卷原定名为《周长安二年(702)十二月豆卢军牒》,页110;此据陈国灿、刘安志主编《吐鲁番文书总目·日本收藏卷》的定名,页104。)要求行帖追征欠负的死官马肉钱。P.3899《唐开元十四年(726)沙州敦煌县勾征悬泉府马社钱案卷》的主要内容是:前悬泉府校尉判兵曹张袁成、前府史翟崇明二人欠马社钱,县司进行勾征。在第38—41行中,县尉判主簿“俊”判曰:“张袁成等欠马社钱,帖所由,限三日内纳。俊白,十六日。”(注:《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四辑,页435。参看卢向前:《马社研究》,《敦煌吐鲁番文献研究论集》第二辑,页361—424。)有时,县帖用来催缴地子,(注:《唐高昌县史成忠帖为催送田参军地子并事》,《吐鲁番出土文书》肆,页16。)或者被用作分派杂差科,如襄邑县令李式曾向杜牧介绍其分派牵船夫的制度,他为使差科公平,在出县帖差夫之前,先置一板簿自行检勘,从而避免了胥吏的上下其手。(注:杜牧:《与汴州从事书》,《樊川文集》卷一三,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页197—198。)

我们再来分析一件圆仁记载的县帖,据《入唐求法巡礼行记校注》卷二载:开成四年(839)七月,“廿八日,申时,县使窦文至等两人将县帖来”,其状称:

县 帖清宁乡

得板头窦文至状报:日本国船上抛却人三人。右检案内,得前件板头状报:其船今月十五日发讫,抛却三人,见在赤山县新罗寺院,其报如前者。依检,前件人既船上抛却,即合村保、板头当日状报,何得经今十五日然始状报?又不见抛却人姓名,兼有何行李衣物?并勘赤山寺院纲维、知事僧等,有外国人在,都不申报?事须帖乡专老(差)人勘事由。限帖到当日,具分析状上。如勘到一事不同及妄有拒注,并进上勘责。如违限,勘事不子细,元勘事人必重科决者。

开成四年七月廿四日 典王佐 帖

主簿副(判)尉胡君直

摄令戚宣员(注:《入唐求法巡礼行记校注》卷二,页175—176。)

樊文礼已经指出,这是由文登县发出的一件完整的县帖。(注:樊文礼前揭文,页11。)可惜它毕竟是由圆仁过录的,而不是如敦煌吐鲁番文书一样的原件,故其具体的格式细节我们无法完全确知。然而,它却提供了一些重要信息。第一,发文机关省略了具体的县名,只标出一个“县”字,这与敦煌发现的“使帖”颇为类似。第二,在帖文尾部的署名部分,除了常见的典吏与判官二人的签名之外,还出现了长官(县令)的签名,这是目前出土的县帖原件中没有见到的。(注:目前所见的县帖原件大多尾部残缺,难以确知是否有县令的签署,不过,日本东京书道博物馆藏《唐天宝三载(744)前后交河郡蒲昌县帖为雇真容寺车牛入山取公廨粮事》在县尉署名之后,还有一段余白,似乎没有县令的署名。见金祖同《流沙遗珍》,1940年影印,收入《敦煌丛刊初集》5,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1985,页320,图版见页272。类似情形亦见前引《唐麟德二年(665)闰三月三日交河县张秋文帖永安城主为限时到县司事》。)第三,县帖要求清宁乡报告日本僧人的具体情况,且必须说明其晚报原因。这件县帖同样有时限:“限帖到当日,具分析状上。”不过,此帖于七月二十四日发出,直到二十八日县里才派出使人送到,这似乎有些过于迟缓了。

除了管内各乡里坊与城主,县帖的发文对象还包括了境内的烽燧,阿斯塔纳78号墓出土的文书中,就保存着6件西州蒲昌县行下赤亭烽的帖文,(注:《吐鲁番出土文书》贰,北京:文物出版社,1994,页55—59。)前4件均钤有“蒲昌县之印”。德国国家图书馆藏吐鲁番文书Ch2403(T II 1976)则是高昌县发给山头等烽的帖文,令每烽抽调3人赴苇所知更,从第3行“被州帖,奉处分(下略)”之语来看,县司之所以下此帖,是依据此前西州行下的“州帖”来行事的。(注:《唐西州高昌县典周建帖山头等烽为差人赴苇所知更事》,今存8行。录文见荣新江主编《吐鲁番出土文献散录》,待刊。参见荣新江《德国“吐鲁番收集品”中的汉文典籍与文书》,饶宗颐主编《华学》第3辑,北京:紫禁城出版社,1998,页318;陈国灿《吐鲁番出土唐代文献编年》,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2002,页54。)

县帖也常常发给境内的寺院,东京书道博物馆藏吐鲁番文书020号《唐天宝三载(744)前后交河郡蒲昌县帖为雇真容寺车牛入山取公廨粮事》是一件完整的帖文:(注:图版、录文见荣新江主编《吐鲁番出土文献散录》,待刊。参见金祖同《流沙遗珍》,页320,图版见页272。另参陈国灿、刘安志主编《吐鲁番文书总目·日本收藏卷》,页490。)

1 蒲昌县帖

2 真容寺车牛壹乘

3 右件车牛,帖至,仰速入山取公廨[

4 石,待到,准估酬直。七月十九日,史

5 严顺帖。

6 □簿判尉宋仁闰

与通常所见的帖文相比,本件帖文的格式略异,即帖文的收文单位“真容寺”出现在第二行,而不是通常的第一行末。

至此,我们对于县帖的形态及其功能有了大致的了解,现略加总结。其一,与州帖分为“都督衙帖”及诸曹帖不同,县帖由县司发下,不再出现诸如“司户帖”或“司法帖”等名目。其二,县帖的行文对象为管内各城城主、各乡的里正与坊正、境内各烽燧及寺院等。其三,县帖的内容涉及地方政务的方方面面,如追某人赴县应诉,催缴租赋,抽调工匠等等。其四,从县帖规定的时限来看,往往具有非常强的时效性,这也与“帖”的灵活性相关。

五、军帖

除了行政系统之外,唐代的军事系统中也普遍使用了“帖”这种公文。首先是折冲府帖,《木兰诗》所谓“军帖”,或即折冲府点检卫士之帖文。吐鲁番阿斯塔那509号墓曾出土了一组武周时期天山府内部行用的“帖”,对于我们理解折冲府内部的公文运转及其与州府的关系很有帮助。这组文书共11件,上面大多钤有“右玉钤卫天山府之印”,(注:《吐鲁番出土文书》肆,页252—259。)其中一件《武周天山府下张父师团帖为勘问左右果毅阙职地子事》曰:(注:《吐鲁番出土文书》肆,页252。)

1 天山府帖校尉张父师团

2 当团左右果毅阙职地子,从天授三年

3 □月已后,至长寿三年已前,所

4 ]勘责上件地子,所[

5 ]请具仔细勘[

(后缺)

文书第1行是帖文的发文机构与收文机构。案唐代折冲府“置折冲都尉一人,左右果毅都尉各一人,长史、兵曹、别将各一人,校尉六人。士以三百人为团,团有校尉;五十人为队,队有正;十人为火,火有长”。(注:《新唐书》卷五〇《兵志》,北京:中华书局,1975,页1325。)本件文书显然是天山府发给下属一个团的帖文,该团以校尉张父师领之。此帖的主要内容是天山府勘问该团关于左右果毅的阙职地子情况。同墓所出的其他几件天山府帖,大多也是发给张父师团的,内容涉及为当团新兵造幕、送交公廨地子文抄、出军合请饭米人、追虞候赴州等诸多事务。事实上,天山府往往是在“被州帖”,即接到西州发来的州帖之后,再接着转帖下属各团的。(注:参见《武周天山府下张父师团帖为新兵造幕事》一,《吐鲁番出土文书》肆,页252。)

那么,天山府的帖文由何人押署发出呢?从这组帖文中结构最完整的《武周天山府下张父团帖为府史到事》可知,在判官位置上,是由队副摄兵曹参军阚感达押署的。(注:《武周天山府下张父团帖为府史到事》,《吐鲁番出土文书》肆,页258。)在另外两件天山府残帖中,我们也可以看到此人的署名。(注:《武周天山府帖为催征输纳事》、《武周天山府帖为索人并文抄及簿到府事》,《吐鲁番出土文书》肆,页259。)大谷文书中还保存着天山府发给下属另一团即“校尉高坚隆团”的帖文,可惜仅存两行而已。(注:大谷1038《天山府帖断片》,《大谷文书集成》第一卷,页8。)另在黄文弼所获吐鲁番文书中,也有一件天山府直接向佃地民户个人发的帖文。(注:黄文弼:《吐鲁番考古记》,北京:中国科学院,1954,页44—45。图版、录文见杨文和主编:《中国历史博物馆藏法书大观》第11卷《晋唐写经·晋唐文书》第44号,日本柳原书店、上海教育出版社,1999,录文见页237,图版页184。该书将其定名为《天山府帖佃地人牒》,似有不妥,因为其性质是“帖”而不是“牒”。)

此外,日本宁乐美术馆藏第30号吐鲁番文书《唐开元二年(714)八月蒲昌府贺方判抽突播烽兵向上萨捍烽候望事》曰:“队副高行琳,符下授官讫,其上萨捍烽所,即顿阙人候望。突播烽既有四人,并长探两人,宜抽烽兵白圈子,向上萨捍替高琳候望,即帖维磨戍,准状。方示。五日。”(注:陈国灿、刘永增:《日本宁乐美术馆藏吐鲁番文书》,页74。)由“即帖维磨戍”之语可知,折冲府行下诸戍亦用“帖”文。

除折冲府的帖文外,和田地区还出土了几件唐代军镇使用的帖文,如2006年吐鲁番博物馆征集到一件《唐某年某月二十六日于阗镇守军帖》,(注:荣新江、李肖、孟宪实主编:《新获吐鲁番出土文献》,页361。)钤有“镇守军之印”朱印一方。文书整理小组据文末“使同节度副〔使〕”职衔,推断其当为大历、贞元间于阗文书。虽然残损严重,但从第3行“廿六日帖”及第6行于阗镇守军使的署名位置来看,其格式与吐鲁番所出各类帖文基本相同。另有几件军镇帖文出自丹丹乌里克(即唐代于阗军下属的杰谢镇),荒川正晴先生利用这些帖文,仔细研究了在于阗这样的羁縻州地区,唐朝镇守军征发当地人畜、物资的方式等问题。(注:参看荒川正晴:《唐代中央アジアにおける帖式文书の性格をめぐって》。)

在敦煌文书中,我们也发现了军镇帖文的相关记载,如S.11453H《唐开元十五年(727)九月(?)瀚海军勘印历》:(注:录文、定名据孙继民:《敦煌吐鲁番所出唐代军事文书初探》,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页232—233。图版见《英藏敦煌文献(汉文佛经以外部分)》,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5,页278。参看荣新江:《英国图书馆藏敦煌汉文非佛教文献残卷目录》,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1994,页210。)

8 帖虞候为充押官西北粜面事

9 牒北庭府为南营老小马不全料事

10 右贰道。典范童,官乐琼。勘印贰道,琼。

在这件文书的纸缝背面钤有“瀚海军之印”一方。这是瀚海军发出的各种公文钤印的记录,它表明瀚海军也曾给下属的虞候下帖,且在上面要加盖“瀚海军之印”。

“帖”也应用于唐代的行军体制中。阿斯塔纳222号墓曾出土了一件《唐中军左虞候帖为处分解射人事》,(注:《吐鲁番出土文书》叁,页372。)孙继民先生推测其大体年代在中宗神龙元年(705)至睿宗延和元年(712)之间,或者垂拱四年(688)至永昌元年(689),他更倾向于后一个时段。(注:参看孙继民:《敦煌吐鲁番所出唐代军事文书初探》,页131—141。)文书第7—17行为中军左虞候发出的帖文,根据文意,其收文者当为各营。整件帖文大意是说,根据行军大总管的命令,要从各营抽调500名箭法高超的士兵组成射手队,各营必须即刻上报名单。帖文由典徐豪、兵曹李训、总管左金吾卫郎将韩欢三人押署,并规定:“限今日午时到者。火急,立待。”可见军务之急切。

要言之,唐代各折冲府、各军镇,乃至各路行军,都曾广泛使用“帖”来处理事务,其内容既有军务直接相关者,也有与当地州县相关的事务。与此同时,与堂帖、使帖、州帖、县帖一样,它们通常要钤印,并对涉及的事务有严格的时间限制。

六、帖文的行用范围、格式与特点

“帖”是唐代下行文书的一种,但不在《公式令》规定的公文之列。《唐六典》卷一“尚书都省左右司郎中员外郎”条记载了《公式令》规定的下行、上行、平行文书的主要形态,(注:《唐六典》卷一“左右司郎中员外郎”条,北京:中华书局,1992,页10—11。在法藏敦煌文献P.2819《唐开元公式令》残卷中,保存着部分公文的格式,如“移式”、“关式”、“牒式”、“符式”等。参看刘俊文:《敦煌吐鲁番唐代法制文书考释》,页221—245。)不过,在唐代实际的政务运行中,各种公文的行用范围有相当的弹性,如“牒”就不仅仅是上行文书,也在平行与下行的场合普遍使用。另一方面,《公式令》主要反映的是唐前期的制度,随着国家政治体制的发展变化,也会不断有新的公文种类出现。事实上,在敦煌吐鲁番文书中我们就可以看到许多《公式令》之外的文书形态,如版授文书、公验、帖、牓、辩等,(注:参看中村裕一:《唐代公文书研究》第四章,页135—164;第六章,页251—275。)而本文讨论的“帖”在唐代政务运行中扮演的角色,尤其值得特别关注。

1.“帖”的适用范围

我们在前文分别讨论了各种层级的帖文,除堂帖外,其他都有原件留存。为清楚起见,现根据这些材料,分别将唐代前、后期帖文的行用情况图示如下(图1、图2)。

图1 唐代前半期帖文行用示意图

图2 唐代后半期帖文行用示意图

关于这两幅示意图需要做些说明:其一,图1反映了唐前期州县以下帖文的运行情况,图2则反映了唐代中后期在堂帖、使帖出现之后的情况,而与府兵制相关的帖文此时已经消失。至于西北军镇与行营中使用的军帖,此处从略。其二,由于材料限制,有些关系无法确定是否用帖。如堂帖是否发给财政三司?虽尚未发现直接的材料,但从清理推之,似可肯定。其三,卢向前曾认为:“帖式,虽然公式令文里没有明确规定,但依实例,也是有直接统摄关系才能使用的。”(注:卢向前:《牒式及其处理程式的探讨——唐公式文研究》,北京大学中国中古史研究中心编《敦煌吐鲁番文献研究论集》第三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页352。)赤木崇敏则正确指出:帖的使用与是否具有统属关系并无直接关系。(注:赤木崇敏:《唐代前半期の地方文书行政》,页78。)通过上面两幅示意图,我们也可以证实这一点。作为下行公文,“帖”主要行用在具有直接统属关系的官府之间,如使帖州、州帖县、县帖乡等,但并非所有的帖文都是如此。一方面,帖文可以直接发给个人和寺观,另一方面,帖文也可以越过原有行政层级,如堂帖可直接发给礼部的贡院、太常寺的礼院,而使帖亦可直接发给诸县等。

2.“帖”文格式

赤木崇敏曾分别据敦煌文书、吐鲁番文书两度复原了“帖”文格式,(注:赤木崇敏:《归义军时代敦煌オアシスの税草征发と文书行政》,页37;《唐代前半期の地方文书行政》,页77。)二者略有不同。其实,敦煌、吐鲁番乃至和田、库车等地所出的各类帖文原件等级不同、年代各异,具体形态亦有某些差别,经过综合考虑,我们试对唐代的帖式重新复原如下:

帖式:

这个帖式主要以吐鲁番文书为参照对象,因为它们是唐前期律令制度完备时的产物。现对其与赤木氏复原的差异略作说明。

首先是发帖日期部分,赤木氏的复原前后不同。在前篇论文中复原为“年月日”,在后一篇论文中则省去了“年”。其实,中村裕一早就注意到吐鲁番所出帖文只写“月日”,而敦煌帖文却多标有年号,他推测前者代表了律令制时代的形态,而后者则系律令制崩解后出现的现象。(注:中村裕一前揭书,页265。)直到代宗大历末年的两件杰谢镇军帖上依然只有月日,而无纪年。不过,从圆仁记录的几件帖文(如文登县发给清宁乡、两街功德使巡院发给诸寺之帖等)来看,与敦煌发现的使帖一样标出年号,这或许意味着晚唐“帖”的正规化?总之,我们复原的帖式主要反映了唐前期的格式。

其次,关于帖文的押署,赤木氏的复原前后也有变化。他起先在最后一行复原为“发信者署名”,后来则删去了这一行,而将发信者放在前一行的月日之后。在此,我们主要根据吐鲁番文书将其复原为两部分,即在发帖日期后面有行帖小吏(典、府、史、佐)的署名,转行则是发帖判官之押署。以县帖为例,它们往往是由县尉签署发出,如前引《唐麟德二年(665)闰三月三日交河县张秋文帖永安城主为限时到县司事》由“主簿判尉李秀”签署行下,前面则有小吏张秋文的署名。而《唐天宝三载(744)前后交河郡蒲昌县帖为雇真容寺车牛入山取公廨粮事》则先有“史严顺”署名,最后才是“主簿判尉宋仁钊”的押署。折冲府的军帖亦然,在《武周天山府下张父团帖为府史到事》上,也先是“府马行通帖”,下面才是“摄兵曹参军阚感达”的押署。需要指出的是,帖文通常无须长官签署,如州帖多由各曹参军署名行下。当然也有例外,如文登县下清宁乡之帖即有县令的押署,而大谷文书中提到的“都督衙帖”,恐怕亦需由西州都督的署名。

当然,在实际行用中,帖文格式可能会有某些细微变化,如在第一行省略收文机构,或偶尔省去文末小吏之签名。(注:如阿斯塔纳35号墓出土的《唐西州高昌县追人勘问帖》,第一行就只有“高昌县帖”四字,“帖”下省略了收文机构。《吐鲁番出土文书》叁,页545。)虽然如此,帖文的基本格式却相当稳定,我们或许可以据此进一步复原出“堂帖”的格式,因为它虽然由宰相机构发出,但仍只是“帖”的一种:

堂帖式:

我们复原的堂帖式中,比较难以确定的是文末宰相的押署部分,即是否全体宰相都需在堂帖上署名?根据帖文的简易特点,我们推测在堂帖上只需秉笔直事的一位宰相签署即可,而不必如制书、敕旨、敕牒等王言那样,在形式上需要全体宰相的连署。前举宣宗时堂帖追郑颢回京尚主一事由宰相白敏中一人主导,或可作为旁证。另外,由于堂帖主要行用在中晚唐以后,我们在“月日”前标注了纪年,当然这也只是推测。

到了宋代,帖文仍是地方官府日常行用的主要文种之一,又称“官帖子”,赵升《朝野类要》对其解释说:“上司寻常追呼下司吏属,只以片纸书所呼叫因依,差走吏勾集”。(注:赵升:《朝野类要》卷四《官帖子》,王瑞来点校,北京:中华书局,2007,页85。此处断句略异。)可见同样具有简易灵活的特点,其格式可在《庆元条法事类》卷一六中看到。(注:《庆元条法事类》卷一六《文书门》一《文书·文书式》,戴建国点校,见杨一凡、田涛主编《中国珍稀法律典籍续编》第一册,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页349—350。)这份宋代“帖式”在正文之后紧跟着“年月日帖”,标注了年号,但省去了小吏的署名;下一行则是“具官书字”,即行帖官员的押署。整体来看,其格式与归义军时期的使帖基本相同。

3.“帖”的特点

从我们前文所列举的各类帖文来看,无论是堂帖、使帖,还是州帖、县帖、军帖,虽然等级不同,但作为下行公文,它们仍具有一些共同的特点:

首先,帖文所处理的多为“细务”,即日常政务。以县帖为例,其涉及地方政务的方方面面,如追某人赴县应诉、催缴租赋、抽调工匠等等。即使是堂帖也不例外,如追某人赴京、命令各地大僚举荐善《周易》者,等等,均非军国要务。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就不难理解,为什么萧翰对前宰相张砺曾发堂帖给他始终耿耿于怀,因为“帖”显得不那么郑重其事。赵升所记宋代官帖子为“上司寻常追呼下司吏属,只以片纸书所呼叫因依,差走吏勾集”。“寻常追呼”,正是帖文经常处理的事务之一,而“走吏勾集”,则表明其运行的便捷。从这个角度来看,唐宋时期帖文的特点具有相当程度的延续性。

其次,正因如此,帖文“体既简易,降给不难”,具有极大的灵活性。这既体现在帖文格式的简易(如只书月日、不书年代,且月日与典吏的署名均不另起一行等),也体现在其运行的便捷,因为它们通常无需长官签署,只需诸曹判官署名即可行下,而且有时候也可越过原有的行政层级,如堂帖发给诸州、使帖发给诸县等,而前引杭州刺史白居易更决定每年由刺史直接行帖用水,而不再经过之前“符下县,县帖乡,乡差所由”的烦琐程序,以提高抗旱保苗的行政效率。

再次,帖文通常具有很强的时效性,即要求下属机构或个人在限定时间内完成某件事,有些还要求任务当日完成,甚至有“火急,立待”之语,其行用效率之高远远超出了《公式令》“一日受,二日报”的要求,这自与其处理的都是日常细务有关。

最后,帖文也需要印署行下。在堂帖上,所钤之印当为“中书门下之印”,而在敦煌吐鲁番等地发现的唐五代的帖文原件上,我们也看到了“归义军节度使之印”、“西州之印”、“西州都督府之印”、“天山县之印”、“蒲昌县之印”、“右玉钤卫天山府之印”、“镇守军之印”等,可见,无论是堂帖还是其他诸帖均须钤印才能成立。这也表明,“帖”虽然简便易行,但仍属正式的公文书,具有一定的严肃性。

4.“帖”与“符”、“牒”的关系

中村裕一曾经指出,作为下行文书,“帖”实际上是一种简化版的“牒”。(注:中村裕一前揭书,页143。)樊文礼、史秀莲则认为,“帖”与“符”类似,只不过不如后者正规。(注:樊文礼、史秀莲前揭文,页12。)的确,帖与这两种公文类型都有比较密切的关系。(注:另外,在敦煌文书S.2575V/1《己丑年(929)三月四日普光寺道场司差发沿道场所要什物名目牓》、S.8516B《广顺二年(952)某月五日归义军节度使曹元忠帖》中,均有牓、帖混用或连称的情形,值得注意。坂尻彰宏《敦煌牓文书考》认为归义军时期牓文的书式当来源于帖(页8—9),不过,这种与牓混用的帖类似于布告,具有广泛晓谕百姓或僧众的功能,与本文所论唐代官府行用之“帖”颇有不同。对于唐代的牓文,笔者拟另文处理,此不详述。)而荒川正晴则特别指出,与符、牒主要行用于官府之间不同,帖具有连接官民的重要功能,(注:荒川正晴:《クチャ出土〈孔目司文书〉考》,页5。)这的确是一个敏锐的观察。

先来看牒与帖的异同。据卢向前研究,唐代的牒普遍适用于上行、平行和下行的场合。(注:卢向前:《牒式及其处理程式的探讨——唐公式文研究》,页335—393。)与帖只能下行相比,这自是最为显著的不同,此处与帖相比照者,当然只是下行的牒。我们在前文分析州帖的行用时,曾指出西州给下属各官府发文处理追捕逃兵事务时,既有用帖者,也有用牒者,二者功能颇为类似。正因如此,时人有时将二者混为一谈,如《入唐求法巡礼行记》卷四就记载:会昌五年四月,“日本国僧圆仁、惟正亦无唐国祠部牒,功德使准敕配入还俗例,又帖诸寺,牒云:‘如有僧尼不伏还俗者,科违敕罪,当时决杀者。’”(注:《入唐求法巡礼行记校注》卷四,页463。)似乎是将功德使行下诸寺的“帖”又称作“牒”,当然还有一种可能,即在这些“帖”中引述了一份牒文。

在文献与出土文书中常有帖、牒连称的现象,如《封氏闻见记》卷九《解纷》条就有州府奉当道采访使“帖牒但令切加捕访”的记载。(注:《封氏闻见记校注》卷九《解纷》,北京:中华书局,2005,页89。)阿斯塔纳230号墓所出《武周天授二年(681)知水人康进感等牒尾及西州仓曹下天山县追送唐建进妻儿邻保牒》中则有“右件人前后准都督判,帖牒天山,并牒令阳悬,令捉差人领送”的记载。(注:《吐鲁番出土文书》肆,页70。)当然也有连称为“牒帖”者,如归义军时期的《开元寺律师神秀补充摄法师牒》结尾就说:“牒帖所由,故牒知者。”(注:文书编号为:S.515号1—2V,《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四辑,页44。)无论是“帖牒”还是“牒帖”,似乎都有以“帖”行“牒”的意味,这类似于一些文书结尾“件状如前,今以状下乡,宜准状,符到奉行”的体例,(注:大谷2836《敦煌县录事董文彻牒》第26—27行,《大谷文书集成》第一卷,页107。)即以“符”下“状”。

帖与符在许多方面更为接近。在地方政府行下的公文中,符与帖占据了绝大多数,对此,我们可从大谷文书中岸头府、天山县的两份“符帖目”中获得清楚认识。与符相比,帖一方面在格式与运行上要简易得多,另一方面,与符大多由尚书省、州司、县司发出不同,帖的使用范围要更广泛些。例如,折冲府发给属下诸团、诸戍的公文就不能用符,而在唐前期律令体系外新出现的一些机构如中书门下与节度、观察使等同样无法用符,于是堂帖、使帖就应运而生了。

在格式上,帖也比符、牒简略许多。从敦煌吐鲁番出土的多件符、牒来看,发文日期、典吏(府、史)等的签名均单列一行,显得规整许多,而无论是使帖、州帖,抑或县帖、军帖,发文日期和典吏署名均接在正文下书写。在吐鲁番出土的唐前期的帖文中,甚至均不署年号,这些都显示了帖文“体既简易”的特点。

对于符、帖、牒三者的关系,我们还可参考宋代的相关材料。《庆元条法事类》对“符式”有如下说明:“州下属县用此式,本判官一员书字。”而在“符式”中对“具官”一词又解释道:“止书差遣,帖式准此。”(注:《庆元条法事类》卷一六《文书门》一《文书·文书式》,页349。)在“帖式”后亦有说明:“州下属县不行符者,皆用此式。余上司于所辖应行者准此。”可见,官府在“所辖”范围内行文主要用符和帖,而帖的行用范围要比符大些。当然还有其他文书如牒,该书对宋代“牒式”解释云:(注:《庆元条法事类》卷一六《文书门》一《文书·文书式》,页348—349。)

内外官司非相统摄者,相移则用此式。(原注:诸司补牒准此。唯改“牒某司”作“牒某人”,姓名不阙字,辞末云“故牒”)于年月日下书吏人姓名。官虽统摄而无申状例,及县于比州之类,皆曰“牒上”。于所辖而无符、帖例者,则曰“牒某司”或“某官”,并不阙字。

显然,对于所辖范围之内多行符、帖,但还有“无符、帖例者”,在这种情况下则用“牒”。对于三者的区分,《文书式》无更详细的说明。根据平田茂树的研究,宋代各路的提点刑狱司向路内巡检、各县发文是用“帖”,而给路内诸州发文则用“牒”。至于各州府下县的公文则用帖,而不相统摄的州、县之间则用“牒”。(注:参看平田茂树:《宋代地方政治管见——以劄子、帖、牒、申状为线索》,收入戴建国主编《唐宋法律史论集》,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7,页232—246。)

七、结语

学界虽然对唐代中书门下的“堂帖”相当重视,但由于材料的限制,对其形态与特点却不甚了然。事实上,堂帖不过是唐代各级官府行用的诸“帖”之一,需要与其他帖文一起做通盘考察。本文结合传世文献与敦煌、吐鲁番等地所出唐五代文书,讨论了堂帖、使帖、州帖、县帖,以及军府、军镇内部所用之帖的形态,复原了唐代帖文的格式,并分析了帖文共同的行用特点。

简言之,“帖”是唐代一种非常重要的下行公文,从吐鲁番文书来看,早在唐初即为州县、折冲府等地方行政、军政系统所广泛使用,是唐代政务、军务运行的重要载体。随着国家政治体制的发展变化,一些新的“帖”也随之出现,例如在中唐以后,随着使职的出现与方镇的兴起,“使帖”开始普遍行用。更重要的是,在中书门下体制形成之后,宰相机构也有了自己独立处理日常事务的公文——堂帖。堂帖的出现对中晚唐的政务运行尤有重要意义,在某种程度上,它取代了唐代前期尚书省“省符”的职能,使宰相得以独自处分许多日常政务,而无须事事都经过皇帝的过问,这自然是唐代政治体制的重大变化。这样,随着堂帖与使帖的出现,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官府都普遍使用帖文来处理公务。

无论是堂帖还是其他诸帖,它们都具有一些共同的特点,即虽然通常都钤有发文机构的官印,显示其公文性质,但所处理的却多为日常细务。正因如此,这些帖文本身格式简便、运行灵活,既可以发给官司,也可以发给个人,甚至超越原有的行政系统或层级,“体既简易,降给不难”,对于日常行政效率的提高有极大帮助,也是对“符”、“牒”等其他下行公文的重要补充。

本文原载《中国史研究》2010年第3期,页89—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