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化产业无形资产价值评估:理论与实务
- 向勇等
- 11759字
- 2020-07-09 19:31:39
第一部分 文化产业无形资产评估的发展实践
第一章 文化产业无形资产评估的理论基础
无形资产不具实物和非金融形态,大多受知识产权法保护,具有商业价值,是与收益相关的重要资产;它是难以量化的资本,划分尚未具有统一标准。本章首先介绍无形资产的概念并与易混淆的智慧资本做概念区别,得出两者的重要重叠之处在于知识产权,然后论证文化产业无形资产具有敏感性、高收益性与流动性的特征,在可操作、市场化、法律框架的前提下,本书所指的文化产业无形资产主要指知识产权,即版权(著作权)、商标、专利、设计权、商业秘密,其中又以版权为主。
1 无形资产的理论基础
1.1 无形资产的定义
“无形资产”又称为无形体之资产[1]。根据学者Edvinsson及Malone的定义,无形资产被赋予了“智慧资本”“知识资本”“非财物资本”“隐藏资本”或“不可见资产”等含义[2]。根据Reilly与Schweihs的定义,无形资产具有下列条件:第一,能被明辨或可被清楚地陈述;第二,受法律保护;第三,为私人所有权限制,且这一所有权可做转让;第四,具备某种可被证明无形资产权利存在的有形凭证;第五,可在某一可辨认的时点或交易中出现;第六,可在某一可辨认的时点或交易中损毁或消灭。[3]某些企业产品虽具有高市场占有率、高获利率、独占力、上市潜力等优势,却不符合上述六个条件,仅是一种经济现象,尚不能称为无形资产。此外,美国著名会计师Hatfield在其所著的《会计学原理与实务》一书中指出:“无形资产的含义是指专利权、版权、秘密制作方法和配方、商誉、商标、专营权以及其他类似的财产。”美国人E.Kieso和J.Weygandt在合作的《中级会计学》中提到:“无形资产的特征是缺乏实体存在,其未来收益具高度不确定性。”1991年美国出版的另一本《中级会计学》对“无形资产”是这样概括的:“有形资产是以可以看到的、触摸的物质实体为特征的;无形资产是法定或合同权利中形成的资产。无形资产与有形资产有着某些共同的特点,它们都是为使用者拥有,而不是为投资而拥有,寿命都大于一年,且都依据其可以为拥有者带来的收益而确定其价值,它们都将在其收益获得期内被消耗掉。”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对无形资产下的定义是:“无形资产是不具物质实体的经济资源,其价值由所有权所形成的权益和未来收益所确定,但货币资源(如现金、应收账款和投资)不属于无形资产。”
我国1993年实施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长期使用,但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2001年7月23日,财政部颁发的《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对无形资产的定义为:“无形资产是指特定主体所控制的、不具有实物形态、对生产经营长期发挥作用且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1.2 无形资产的内涵
无形资产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预期性及政策性。无形资产具有预期性,这是因为无形资产不是作为一般生产资料来转让,而是以获利能力来转让。
第二,可正可负性。良好的商誉和信誉,是企业不可多得的巨大财富,但对于一个技术水平落后、产品质量低劣且信誉不高的企业,商誉往往会出现负值。
第三,模糊性。无形资产评估中的模糊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成本计价;(2)价值本身;(3)评估结果;(4)评估时效性;(5)评估人员的主观判断;(6)评估受生产能力、市场供求、通货膨胀、自然灾害、国家计划和政策变化、外汇汇率变动以及价格变动等的影响。这些变化不定的因素使无形资产评估具有不确定性,无法在资产负债表中体现出来。
第四,独立性。这是指无形资产评估的对象是单一的。无形资产评估因不同的评估对象而异,只有这样才能正确地反映特定的评估对象的价值。
第五,复杂性。无形资产评估之所以具复杂性,主要是因为:(1)无形资产项目多,种类繁多,且无形资产的可比性低;(2)预测无形资产的预期收益难;(3)无形资产时间更替快,使测定技术更新困难。
第六,效益性。无形资产评估,要测算该项无形资产在有效时间内能够获取的经济效益,并以此为主要依据评估无形资产的价值。
第七,动态性。这是指无形资产评估是从动态的角度去考察评估对象和评价无形资产的价值。
第八,长期性。无形资产在企业经营中是长期发挥作用的,具持续性。在文化产业中,例如一家影视公司某个影片的版权,它具有长期的共益性,版权有偿转让后可以由几个主体长时间共有。而且无形资产属于长期资产,它能在一个长期的企业经营周期内创造价值。
第九,不确定性。具体表现为:(1)文化创意无形资产具有垄断性;(2)产品竞争力和市场认可度受现实情况影响。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inanci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FASB)2001年发布的财务会计准则公告中等142条“无形资产条目(SFAS No.142,Intangible Asset)”将无形资产的种类做了简要分类,无法归属的、有资产及可明确辨认的无形资产的获利能力,称为商誉(见表1-1-1)。
表1-1-1 无形资产的种类
虽然我国的无形资产至今仍没有统一、明晰的定义,但大致范围和几大特征基本得到了业界的认可。李春光对无形资产的范围做了较为系统的归纳:无形资产以产生来源为标准可以分成“自创型”和“外购型”;以状态为标准可分为“可确指的无形资产”和“不可确指的无形资产”;以内容为标准可以分为“技术型”“权利型”“关系型”和其他等四种形式;以作用为标准可分为“生产型”“资源型”和“管理型”,还可以按寿命期限、法律保护状况等分类[4]。据此,无形资产的分类如下(见图1-1-1):
图1-1-1 无形资产的分类
在我国台湾地区,无形资产鉴价领域包含租赁权、地上权、商标权、开发权、经营权、专利权、技术权、矿权、商誉价值。动产鉴价领域包含:岛内外机器设备估价,生产设备估价,航空器、船舶、车辆估价,各种原料估价,在制品、成品估价,古董、字画、艺品、珠宝、牲畜等及其他之估价。台湾地区《会计37号公报》将无形资产定义为:“企业可取得、发展、维护或强化无形资源时通常会消耗资源或发生负债。”此类无形资产可包括科学或技术知识、新程序或系统设计与操作、权限、知识产权、市场知识及商标等。该等无形资产常见项目有计算机软件、专利权、著作权、电影动画、客户名单、担保或服务权、渔业权、进口配额、特与权、顾客货供货商关系、顾客忠诚、市场占有率及营销权。根据台湾地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法”第十条第二项:“无形之文化创意资产,指与文化创意有关之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与营业秘密等知识产权及其他符合财务会计准则公报所定义之无形资产。”可见,文化产业的无形资产以知识产权为主。
1.研究和开发费用资本化。
企业无形资产的取得主要有外购、自创、接受其他单位投资三种途径。外购与接受投资的无形资产价值的确认较为容易,对于自创无形资产核算,按照现行规定仅包括取得注册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支出,而把研究和开发过程中的费用记入当期损益,采用费用化处理。这种处理无法体现企业自创无形资产价值,甚至导致知识产品的成本计量严重失真,对于投资人利用提供的信息做出投资决策是非常不利的。因此,企业应对自创无形资产研究和开发支出进行资本化处理。由于研究费用与新产品或新工艺的生产或使用及给企业带来效益的确定性较差,应在费用发生的当期进行确认,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并在以后会计期间不确认为资产。对于研究活动——初步智力成果,采取费用化处理;对于开发项目,由于是直接转化为生产力,应该采取资本化处理方法。例如,对有些随同固定资产硬件系统一起投入的软件系统(如计算机软件系统)可考虑与固定资产硬件系统合并在“固定资产”科目核算。
对有确切使用年限的无形资产,如专利权、专有技术等应用加速摊销法中的年数总和法进行摊销。
2.对于没有确切年限的非专利技术,可不作摊销。
为了对这一类无形资产进行价值补偿,可建立“无形资产信息系统”规范无形资产管理与衡量无形资产价值。对无限寿命的无形资产,如商誉,不做摊销主要是因为商誉能在多方面起作用,难以分清其在各方面作用的权重,对于这类无形资产应采用定期评估的方法,定期调整账面价值。
3.无形资产披露。
对于一般无形资产,企业会计准则要求披露的有关无形资产信息有:各类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各类无形资产当期期初和期末账面余额、变动情况及其原因;当期确认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对土地使用权,除按照上述规定进行披露外,还应披露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和取得成本。在我国现行财务报表中,资产负债表上只列有“无形资产”一个项目,反映无形资产的摊余价值,在现金流量表中仅设置了“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而收到的现金净额”和“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无法反映出无形资产的变动情况,不能满足报表使用者对无形资产信息的需要。
1.3 智慧资本与无形资产的异同
无形资产、智慧资本的概念容易混淆。根据学者托马斯·斯图亚特(Thomas Stewart)的说法,智慧资本是每个人能为公司带来竞争优势的一切知识、能力的总和。凡能够用来创造财富的知识、信息、智能财产、经验等智慧财产,可通称为“智慧资本”。有关“智慧资本”的研究出自Leif Edvinsson。北欧最大的斯堪地亚保险与金融服务公司(Skandia Assurance and Financial Services,SAFS),于1995年发表了世界上第一份公开的智慧资本报告。报告认为:市场价值可细分为财务资本和智慧资本,而智慧资本是由人力资本及结构资本构成;结构资本还包含顾客资本与组织资本;组织资本又由创新资本与流程资本所构成(如图1-1-2)。
埃德文森(Edvinsson)将智慧资本定义为“是一种对知识、实际经验、组织技术、顾客关系和专业技能的掌握”。[5]智慧资本的内涵分成以下三类:人力资本(human capital)、结构资本(structure capital)(创新资本、流程资本、组织化资本)、顾客资本(customers capital)。休伯特·圣唐治(Hubert Saint-Onge)将智慧资本定义为三项资本的集合,分别为人力资本、顾客资本和结构资本(如图1-1-3)。
图1-1-2 市场价值架构
数据来源:Leif Edvinsson&Michael S.Malone(1997)。
图1-1-3 Hubert Saint-Onge的智慧资本模型
数据来源:Sullivan(1998),Profiting from Intellectual Capital,p.71。
智慧资本包括人力资本、关系资本(顾客资本)及结构资本(组织资本)。人力资本指具有知识创造力的人力资源,包含企业的经营团队、专业技能、向心力、创造力等,尤指企业中所有员工的知识、技术、能力及经验等;关系资本指企业营运产生的上下游产业关系网络,包括顾客规模、顾客忠诚、策略伙伴、声誉;结构资本指组织与其往来的对象革新能力和保护商业能力等知识产权,以及其他用来开发并加速新产品与新服务的市场无形资产和才能,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及数据库;流程资本主要包括营业秘密及工作流程,员工下班后公司仍存有的知识,即属于组织所有的科技、发明、数据、出版、制成均为结构资本;流程资本是指工作工程、特殊方法,以及扩大并加强产品制造或服务效率的员工计划。[6]
表1-1-2 Dzinkowski智慧资本要素表
数据来源:R.Dzinkowski(2000),The measurement and management of intel-lectual capital:An introduction.Management Accounting(Februry),pp.32—26。
智慧资本所涵盖范围较无形资产广,智慧资本与无形资产概念的交集在于知识产权,诸如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法律上已赋予保障的权利(见图1-1-4)。
图1-1-4 无形资产内涵与组成要素之间的关联
数据来源:Edvinsson,Malone(1999);杨国隆(2003)。
2 无形资产与知识产权
文化产业的发展与知识产权的保护及应用息息相关。文化产业的内容多对应“无形资产”,其商业保护与应用等同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应用。善用“知识产权”,能使文化产业的“无形资产”财富得以量化,达到资本化操作的最终目的。本节主要由各国对文化产业的定义出发,阐明文化产业与知识产权之间的密切关联性。
2.1 文化产业的定义
文化产业,又称为“文化创意产业”“创意产业”“版权产业”或“内容产业”,其概念主要来自英语“Cultural Industries”或“Creative Industries”,虽然这些概念在外延上有差别,但其产业本质有很大的相似性,因此,本书将这些概念同等对待。近年来“文化产业”概念被欧洲、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大力宣传,是一种在全球化的消费社会的背景中发展起来的、推崇创新及个人创造力、强调文化艺术对经济的支持与推动的新兴理念、思潮和经济实践。早在1986年,著名经济学家罗默便指出,“新创意会衍生出无穷的新产品、新市场和财富创造的新机会,所以新创意才是推动一国经济成长的原动力”。文化经济理论家凯夫斯对创意产业则给出了以下定义:“创意产业提供我们宽泛地与文化的、艺术的或仅仅是娱乐的价值相联系的产品和服务”。澳大利亚学者金迈克认为:“21世纪将会目击我们(作为消费者、观众和公众)利用文化资源的方式的空前的变化。文化被生产、传播和消费的方式将越来越取决于知识创新和全球化市场。文化研究这一概念应该使其自身脱离批判文化理论的学派并且严肃地作为一种产业来对文化进行思考——一个可以提供就业、培训、出口税收和外汇的产业。”
作为一种国家产业政策和战略的“创意产业”理念的明确提出者,最早是英国创意产业特别工作小组。在1998年出台的《英国创意产业路径文件》中第一次明确提出“创意产业”的定义:“所谓创意产业,是源自于个人创意、技巧和才能的活动,是通过知识产权的生成与利用,而有潜力创造财富和就业机会的产业。”[7]由此定义即可明白看出,文化产业的发展,实与知识产权的生成及利用,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
2.2 文化产业的营利模式
文化产业营利模式可分为文化产品营利模式、资源营利模式、产业链营利模式、项目营利模式、价值网营利模式等五种。
德理安·斯莱沃斯基在《赢利》中提出几种文化产品的营利模式,包含专业化模式、大制作影片模式、拳头模式、速度创新模式和利润乘数模式;资源模式包含外部资源和特定行业资源;产业链模式包含全产业链模式、产业平台营利模式、跨产业链营利模式;项目营利模式包含项目运营制营利模式、项目品牌化营利模式、项目制定的营利模式;价值网营利模式则是将各个营利主体联系起来,拓展商业价值网[8](如表1-2-1)。
表1-2-1 文化产业营利模式
2.3 文化产业的无形资产
文化产业作为一种特殊文化形态和经济形态,在不同国家有着不同的理解。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从文化产品的工业标准化生产、流通、分配、消费的角度进行界定,认为文化产业是按照工业标准,生产、再生产、储存以及分配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一系列活动。2003年9月,我国文化部制定下发的《关于支持和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将文化产业界定为:“从事文化产品生产和提供文化服务的经营性行业。”2004年,国家统计局对“文化及相关产业”的界定为: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娱乐产品和服务的活动,以及与这些活动有关联的活动的集合。根据以上概念,可以看出文化产业的产品至少是具有某种形式的“创意财产”,与传统产业相比,文化产业价值链的核心不是实物资产而是通过研究和开发而形成的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版权、特许使用权等无形资产,这些无形资产是文化创意企业竞争力的源泉。根据我国(尤其是北京市)文化产业发展的特点,无形资产评估的主要内容可简要概括如下(见表1-2-2):
表1-2-2 文化产业无形资产评估范围
依据文化产业无形资产的定义,可以看出文化产业无形资产具有独特的个性,文化产业无形资产具备以下特点:
第一,文化产业无形资产具有独创性和独占性。
文化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源于不断创新,文化企业的无形资产必须具有独创性才能获利。法律制度为保护无形资产的独创性,严格禁止非持有人无偿地取得和使用该项无形资产。因独创性和独占性使市场上很难找到替代品或类似产品,形成无价格参考的现象,且有些无形资产只有对特定企业有意义,在市场上进行交易困难,因而市场价值很难确定。
第二,文化产业无形资产具有敏感性和流动性。
文化产业无形资产的盈利能力和经济寿命受环境影响大,无形资产价值会受到外界环境因素的影响产生波动。与实物买卖的资产盈利相比,无形资产的盈利能力和经济寿命受经济环境、市场同类产品企业的竞争力以及消费者的观念影响,导致文化产业无形资产价值的不确定性。同时,文化产业的核心价值流动性大,如商标的市场价值会随着企业宣传的力度和方式发生变化,而著作权、核心技术会随着企业员工的流动而改变。
第三,文化产业无形资产具有高收益性。
无形资产有强大的增值功能,一项版权产品诞生后,后期则不需投入更多的开发经费,边际成本近乎为零,有些无形资产本身并无损耗,反而在运作中不断增值,未来的收益报酬逐步增加,是一种长期的无实物形态的资产。
国际著名文化经济学家约翰·霍金斯在《创意经济》一书中,把创意产业界定为其产品都在“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范围内的经济部门,认为与创意产业最相关的知识产权有四大类:专利、版权(著作权)、商标和设计权,每一类都有法律实体和管理机构,每一类都产生于保护不同种类的创造性产品的愿望。霍金斯指出,知识产权是新世纪的货币,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行业构成了21世纪最具活力的创意产业和创意经济[9]。霍金斯指出,创意经济每天创造220亿美金的产值,并以5%的速度递增。某些国家增长得更快,美国为14%,英国为12%。[10]由此可明确地看出,知识产权就是文化产业创造经济收入的主要依靠与来源。
“文化产业”,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定义,为“结合创作、产制与商品化过程的内容,而这些内容的本质是无形的资产,并具有文化的概念,同时这些内容会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并以产品或服务的形式来呈现”[11]。根据以上定义可推知,文化产业的内容本质上属于无形资产,而内容商品化后的产品或服务,必须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才可能进一步产生商业价值及经济利益。英国将创意产业看做是“源自于个人创意、技巧和才能的活动,通过知识产权的生成与利用,有潜力创造财富和就业机会的产业”[12]。此定义点出知识产权对于创意产业创收的密切性与重要性。
香港地区则认为文化产业是“一个经济活动群组,开拓和利用创意、技术和知识产权以生产并分配具有社会和文化意义的产品与服务,更可望成为一个创造财富和就业的生产系统”[13];台湾地区则将其定义为“源自创意或文化积累,透过智慧财产(知识产权)的形成应用,具有创造财富与就业机会潜力,并促进整体生活环境提升的行业”[14]。香港及台湾地区的定义凸显了“文化产业——知识产权形成应用——创造财富”的线性关系。
因此,本书的总结如下:借由善用“知识产权”,能使文化产业所蕴含的“无形资产”财富得以量化,而达到资本化操作的最终目的。
无形资产种类范围甚广,而在文化产业范畴内重点讨论的无形资产范围集中在人类创意能力和文化底蕴的精华,文化产业无形资产中相关知识产权列为重要资产。知识产权符合莱利(Reil-ly)与施维茨(Schweihs)所列出的无形资产可被明辨识别、毁损、消灭,为某个主体所私有、转让并受法律保护的特性,而且知识产权已被多数学者和立法者重视。文化产业的无形资产不仅是知识产权,还包括未被发表、注册的智慧资本,它们通过保密协议等其他契约手段转换为可被识别管理和法律保护的资产(见图1-2-1)。因法定解释不一,这些资产在其他产业中未被重视,因此无法有效管理和利用。
图1-2-1 文化产业无形资产与知识产权关系图
3 知识产权的理论基础
3.1 知识产权的定义
由于文化产业的内容多属“无形资产”,故其商业化的保护与应用可说是无形资产的保护与应用,等同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应用。善用“知识产权”,能使文化产业所蕴含的“无形资产”的财富量化,达到资本化操作的目的。
知识产权,英文称Intellectual Property(简称IP)或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简称IPR),又称为智慧财产权,是指人民对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属于无形资产的一种。随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简称WIPO)的成立及相关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订立,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对智力取得成果权的通用名词。根据目前全世界范围内最有约束力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简称TRIPs)的规定,知识产权包括:
(1)版权(著作权)与相关的权利;
(2)商标;
(3)产地标示;
(4)工业设计;
(5)专利;
(6)集成电路的电路布局;
(7)商业秘密,亦称营业秘密。
一般地,知识产权多泛指专利、商标、著作权、工业设计、商业秘密等。
若论与文化产业最息息相关的知识产权,通常是指“专利、商标、著作权、工业设计”四种,包括:广告、建筑艺术、艺术和古董市场、手工艺品、时尚设计、电影与录像、交互式互动软件、音乐、表演艺术、出版业、软件及计算器服务、电视和广播等,都可在前述四种知识产权中找到相应保护。在过去的商业社会中,公司或企业运作的主要生产要素及获利来源皆依赖于有形资产,例如利用土地、机器、厂房等,再借由大量的劳力进行生产和销售。近年,我国已由工业经济时代进入到知识经济的时代,知识及创意成为创造财富的主要元素。在知识经济时代,企业价值的重心逐渐由有形资产转向无形资产,无形资产成为企业成长与获利的主要依据。在某种意义上,知识经济就是知识产权经济。“文化产业”所代表的知识经济,其实就是知识产权经济;而文化产业的资本化发展与知识产权有密不可分的关系。
3.2 知识产权的特征
中国学者郑成思表示,知识产权具有无体性、专有性、复制性、公开性、地域性、时间性这六大特质。第一,无形性代表着知识产权的存在,是以不可触摸(Untouchable)或不可感知(Insensible)的非实体物(Non-concrete object)为主;第二,专有性为知识产权赋予人拥有排他权(Exclusive right),将知识产权独立于公有的(Publicdomain)财产权之外;第三,复制性,即知识产权能体现出相关产品或其他物品的复制活动;第四,公开性,为获取法律的保护,权利人在拥有之前,先提出书面申请;第五,地域性,为获得任何一种知识产权中的相关权利,只有依靠申请,才具法律效力;第六,时间性,指知识产权非永久的无形资产,具法律制定的时效。[15]
3.3 知识产权的类型
与文化产业相关的知识产权类型主要为著作权、商标、专利、商业秘密、设计权。以下将对各权利进行解释。
版权(著作权)的概念最早在1978年由瑞典提出,其后德国和奥地利也先后于1986年开始对该国著作权进行研究。[16]从前对于著作权的认知主要以法律观点的偏好为主,较少有经济或产业方面的研究,自20世纪70年代著作权相关产业发展以来,国际学者开始研究著作权和经济之间的发展,极力探讨著作权对国家之间的经济活动的贡献,间接带动著作权产业的研究热潮。[17]WIPO对文化产业的认定标准是根据知识产权中的著作权与创意行为之间的关系决定的。[18]
2012年4月11日,由经济统计局(Economic and Statistics Ad ministration,ESA)和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共同合作,于美国商务部(U.S.Commerce Department)提出一份名为《知识产权与美国经济:产业聚焦》(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the U.S.:Industries in Focus)的报告书,报告显示知识产权密集产业所创造的经济价值惊人,不仅提供4000万个工作机会,更创造出5兆美元以上的产值,占美国国内生产总值(GDP)的34.8%。[19]王家新等在《文化企业资产评估研究》中提到“著作权是文化企业收益的核心资源”[20]。文化企业透过对著作内容的营运、管理、生产,构成文化企业竞争的核心资源。
从版权使用程度来看,不同产业活动应有不同的分类,主要有四大类别,分别为第一类的核心产业与其他三类的非核心产业的著作权产业,合称为“整体著作群产业”(Total Copyright-based Industries),具体关系如下(见表1-3-1):
表1-3-1 版权(著作权)产业的范畴与分类
数据来源:WIPO,Guide on Surveying the Economic Contribution of the Copyright-based Industries(Geneva:WIPO Pub.893(E),2003),para.115—140,pp.29-35。
版权保护措施包含:提倡原创制作作品、保护作者免受抄袭之灾、促进技术市场的垂直分工、架构投资创新产业的舞台、通过企业并购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nitial Public Offering,IPO),支持鼓励知识产权的流动性及成长性;建立技术授权为主的商业机制;有效推动技术和构想市场的交易运作。[21]著作权是根据特殊人身权和财产权量身定做的混合权利,与文化产业的关系最密切,占有重要地位。2003年WIPO提出“调查著作权产业经济贡献度指南”(Guide on Surveying the Economic Contribution of the Copyright-based Industries),为近年来世界各国著作权研究的指南,书中指出产业活动完全或大部分依赖于著作权。[22]
商标,顾名思义为标示商品的记号,被作为识别商品的来源之用。商标指以文字、图形、记号、颜色、声音、各式形状等综合组成的图像,服务消费者时,商标成为消费者的辨认媒介。[23]早在14世纪文艺复兴时期的西欧,就已出现艺术家在作品上签名的习惯,市面上贩售的手工艺品或相关制造的商品也会有在商品上作标记的行为;现在的商标制度代表着商品经由经济发展而与贸易行为产生的联系模式。
商标权源自1804年,法国颁布的《拿破仑民法典》成为世界上第一部对商标权进行保护的成文法规,肯定了商标权与其他财产权利相平等的地位,此后,许多国家也开始将商标权纳入法律。1857年法国颁布了更具系统性的商标保障法《商标权法》,确立了全面注册的商标保障制度。[24]1870年,美国制定了第一部联邦商标法,1905年真正确立第一部综合性的商标法规。[25]我国先后制定了三部商标法规,包括1950年政务院颁布的《商标注册暂行条例》,1963年国务院颁布的《商标管理条例》和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于1983年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6]
1995年3月1日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正式受理证明商标(包括原产地证明商标)的申请、审核和注册。[27]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第98条规定了商标权评估应注意的相关问题,并且规定了商标权在进行评估的过程之中要核查的事项及原则:
(1)商标权的法律保护状况,包括商标权注册登记部门与时间、审批相关公告文件、商标权人、有效期及续展条件等;
(2)商标权的内容,包括名称、文字、图案和声像,适用领域和范围,使用、保持、转让等;
(3)商标权的使用情况,包括商标启用时间,商标使用人数量,授权使用和使用权转让情况,商标使用范围、场所、对象,以及使用次数或数量等;
(4)商标权的成本费用和历史收益情况,包括商标权申报或购买、持有等项支出成本;商标使用、授权使用及转让所带来的历史收益;
(5)商标的知名度,广告宣传情况,同类产品的名牌商标;
(6)商标的预期寿命和收益情况,包含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预期寿命、单位售价、销售量,市场占有率和利润情况,同种商品单位售价情况,主要竞争对象的市场占有率、盈利情况等。[28]
专利,英文为Patent,是由Letters Patent转变而来,原意指历史上英国国王为人们授予爵位、任命官职等各种特权(包括专利垄断权)的证书。专利作为法律名词的含义有三个层面:第一,指专利权;第二,指获得了专利权的发明创造;第三,指公开的专利文献。专利是将发明或创作的商品,向当地政府机构提出申请,进行审核评估,如果符合专利法的规定,则授予专利权。专利权为禁止他人未经其同意而制造或进行买卖的约定,或使用以该方法进行制造、买卖等交易行为的权利。根据专利法,项目除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之外,还要符合产业的实用性、新颖性、无显著性。专利权仅限于保护商品或方法,想法并不能获得专利权的保障。换句话说,经由专利权可保护那些未经授权使用的新型、独创的设计商品。[29]
对于专利权的赋予有一定的原则,我国就有《专利法实施细则》就规定,相同的发明创造只能被赋予一项专利。因此,拥有先发明、先申请原则,若相同内容的发明创造同时由多个相关单位或个人申请专利,只能针对其中一个单位或一个人授予专利权。从《专利法》第九条规定可知:“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中国现行的专利有三种,分别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30]不同类型有其不同价值,一般来说,发明专利价值胜过实用新型专利价值,而实用新型专利价值则高于外观设计专利价值。以现行法律来说,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皆需满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授予专利的标准评估显示,发明专利显然高过实用新型专利,而专利法对于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条件偏松,主因是美学问题,并非技术上的问题,而外观的美感也可归入为广义的实用性。[31]
商业秘密指方法、技术、制成、配方、程序、设计或其他可用于生产、销售或经营的信息。商业秘密立法原则是不正当竞争的防止措施。商业秘密的特性有三点:第一,秘密性,非一般涉及该类信息之人所知者;第二,商业利用性,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实际潜在经济价值者;第三,保护性,指所有人已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者。商业秘密的使用必须考虑以下五项:第一,商业模式。第二,保密措施。第三,营业秘密的处理方式,如让与、分割、抛弃等。第四,营业秘密的风险控制。第五,秘密侵害的救济,如侵害救济、民事救济、刑事救济、行政救济;刑法、公平交易法、智能财产审理法、营业秘密法等。
设计权(design right)指设计权利,在版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当中皆有包含,如视觉设计、商标图像设计、专利外观设计、计算器软件、集成电路设计等。因“设计”所涉广泛,有人将“设计”独立出来,另立权利,但就现况而言,设计权多被归类于版权、商标权、专利权之下。英国将设计权分成两类,第一类为未注册设计权(unregistered design right);第二类为注册设计权(registered design right)。未注册设计权和版权(著作权)相仿,采用自动保护主义,即设计作品完成后即享有著作权保护;注册著作权指3D设计,前提条件是必须有纸本的草图或设计图[32]。国内有关设计权的法规,始于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内容提到:“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此条所说发票的式样包括发票所属的种类、各联用途、具体内容、版面排列、规格、使用范围等。”[33]其中“版面排列、规格”属设计权内容,1999年6月17日湖南省税务局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式样设计权限问题的批复》便沿用了设计权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