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犯罪现场勘查

实训项目一 前期处置

第一部分 内容详解

现场勘查,是指侦查人员依法对犯罪现场进行勘验、调查和分析的一项侦查活动。现场勘查工作的质量,直接关系侦查工作的成败。因此,现场勘查是侦查破案的起点和基础。现场勘查是获取侦查线索和犯罪证据的重要途径,所获得的侦查线索和犯罪证据是侦查破案的重要依据。

在现场前期处置当中,侦查人员应着重做好以下两个方面工作:

一、接报案处置

(一)接报案的渠道

刑事侦查部门接报案的渠道主要包括:

一是被害人及其亲属直接到刑事侦查部门报案,或者通过“110”报警服务台向公安机关报案。

二是其他有关单位和公民个人向刑事侦查部门报案。

三是基层公安保卫人员接到群众报案后,再转报刑事侦查部门。

(二)接报案后应掌握的主要情况

无论接报案的渠道和报案的方式如何,值班侦查员在接到报案时,都要简明扼要地询问以下事项:

(1)案件的基本情况。这主要包括什么时间、地点发生或发现了什么事件及现场的准确位置在何处等。

(2)发生或发现事件的简要经过及现场概况。

(3)事主、被害人的基本情况。这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和人数等;受到何种伤害及伤害程度和现在的情况;财物短少情况(财物的种类、名称、数量、价值、体积、重量、特征等)等。

(4)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这主要包括人数、姓名、性别、年龄、身高、体貌、衣着、口音、侵害方式;伤亡情况及伤的部位、形态;逃跑的方向、路线,是否使用交通工具及携带何种凶器和物品等。

(5)报案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及与事主、被害人的关系等。

(6)现场保护及救护、排除危险等采取紧急措施的情况。

(三)接报案的要求

刑事侦查部门及其侦查人员在接报案时必须做到认真接待,及时受理,并妥善处置。具体要求包括:

(1)对属于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应当立即接受。口头提出的报案,接待的侦查员应按照询问要点,尽可能将有关情况询问清楚,并认真做好笔录,经报案人阅核无误或对其宣读后,由报案人签名并捺手印;必要时,也可让报案人写出书面报案材料。侦查员应填写《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和《接受案件回执单》。电话报案的,应先问清有关情况,作好报案登记,待找到报案人后再按前述程序操作。

(2)对于不属于刑侦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应当先接受下来,再及时移交主管机关处理,并向报案人填发《移送案件通知书》。

(3)对于不属于刑侦部门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案件,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以防止犯罪行为人逃跑、自杀、行凶或毁灭罪证等情况发生,然后及时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4)刑事侦查部门应当保障报案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如果报案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行为,应当为其保密。

(四)报告、联络、通报

值班侦查员在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向指挥员报告。如果发生的是重大、特大案件,值班员还应根据指挥员的决定,立即通知勘查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并将案件梗概情况及采取或准备采取的措施,迅速向本地党政领导机关和上级刑事侦查部门报告。如果是特别重大紧急的情况,可越级向上级刑事侦查部门报告,以便在较大范围内迅速采取有效措施。

需要排除险情(如灭火、排除爆炸装置)和急救人命的,应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络,告知其迅速前往,采取相应措施,防止造成更严重的危害后果。

值得一提的是,有些重大或特大案件,特别是严重暴力犯罪案件,必要时应迅速向车站、民航部门、码头、堵卡网点等发出通报,并及时通报友邻地区公安机关,以便及早进行控制。

勘查重大、特大案件现场时,应当商请检察院工作人员参加。

(五)及时组织力量赶赴现场

接报案后,刑事侦查部门的指挥员,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迅速决定参加现场勘查的人员和需要携带的器材设备,以最快的速度赶赴现场。

参加勘查现场的人员,原则上应当由指挥员、侦查员、技术员,以及案发地的管段民警或内部保卫干部等组成,并根据案件性质、危害程度确定参加勘查的人员和数量。根据需要可召集围剿、追堵、缉捕的机动队和警犬训练员带警犬参加现场勘查,刑侦部门还应充分利用汽车、摩托车等现代化交通工具运送侦查人员迅速赶赴现场。结合案发地点的地理位置和交通条件,也可利用火车、船只、马匹等交通工具。

二、临场处置

(一)常规处置

1.及时了解和掌握现场情况。到达现场后,指挥员应带领侦查人员进一步了解和掌握现场情况,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听取有关人员的汇报。这主要是听取现场保护人员和在场的被害人、证人汇报的关于案件的有关情况及现场保护情况;主要目的是形成对案件的进一步认识,判断是否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以及采取何种措施。同时,检查现场保护情况,对现场的变化心中有数。

(2)亲自察看现场情况。在听取有关汇报的同时或之后,侦查人员应巡视和观察现场的内外情况及周围的环境,一是确定现场的方位、范围,了解现场的基本情况及变动情况,二是确定勘查的重点和顺序,为工作部署做准备。

2.登记在场人员,掌握重要知情人。侦查人员赶到现场之后,通过对现场情况的了解和掌握,从侦查角度应当及时开展证人证言的收集工作,而这项工作的前提就是要掌握所有知情人的情况,特别是重要知情人的情况。由于现场环境情况复杂多样,有些时候知情人是流动不定的。因此,除要求在现场保护中,公安保卫人员要尽量掌握知情人的姓名、住址、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外,侦查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在此基础上尽快找到知情人以调查访问案件的有关情况。重要知情人,主要是在现场的发现人、报案人、被害人及其亲属以及在现场周围居住、工作、停留的人,也可能在犯罪行为人来去路线上寻找知晓有关情况的人。

3.邀请现场勘查见证人。根据我国《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第24条的规定,勘验、检查现场时,应当邀请一至二名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见证人。

(1)见证人的条件。按照有关规定,见证人的条件就是与案件无关,而且为人公正。所谓与案件无关,是强调见证人的客观性,只有与案件没有任何利害关系,才有可能从客观、公正的角度见证现场勘查工作。因此,当事人、被害人及其亲属和公安司法人员不能充当见证人。所谓为人公正,是强调见证人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道德水准,为各方所信任。因此,精神上和生理上有缺陷,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见解的人和有犯罪嫌疑或有前科劣迹的人不能作为见证人。此外,未成年人和非本地常住人员因受责任能力或出庭作证困难等因素的限制,一般也不被邀请作为见证人。

(2)见证人的权力。见证人的权力就是进行现场的司法监督,保证现场勘查各项工作的公正、合法。这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对现场勘查的过程及现场发现的与犯罪有关的痕迹和物品都有权观察过目。二是如认为某些勘查行为不妥,可提出意见,并可要求将意见写入勘查笔录。在实际工作中,不邀请见证人和邀请之后限制见证人行使权力都是错误的;但是,见证人也不能亲自勘查现场。

(3)见证人的义务。见证人的义务是指见证人在现场勘查中应尽的法律责任,即站在客观、公正的角度证明现场勘查工作是否合法。具体而言,第一,见证人应观察现场勘查全过程,不得随意离去,不得触动现场任何物品,更不得干扰正常勘查工作。第二,见证人如认为勘查无误、有责任证实所提取的痕迹、物品来源于现场。第三,见证人如认为记录无误,有责任证明现场勘查记录中的一切记载是客观、真实的。第四,勘查结束后,见证人应按要求在勘验笔录上签字或盖章。第五,见证人对现场勘查中的所见所闻,有责任保守秘密,不得泄露。

4.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6条的规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这里的“专门知识”,主要是指在现场勘查中遇到的科技性、工艺性或行业性很强而侦查人员又不能识别或无法解决的问题。

(1)专门人员的条件。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是为了协助侦查人员解决与案件有关的专门性问题,他们势必要参与一些勘查活动,因此在聘请时应把握两个条件:一是对勘查中需解决的问题具有专门知识,掌握相应的专业技能;二是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并愿意协助侦查部门工作。

(2)专门人员的职责。专门人员的职责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参与勘查研究专门性问题,并提出专业意见,供侦查人员分析案情时参考;二是根据侦查人员的要求,在需要作为证据使用时,将专业意见制作成合格的证据材料或从技术角度制作检验鉴定书。

5.做好勘查前的其他准备工作。这主要包括现场外围的封锁和秩序的维持,现有器材、药品的准备和急需器材的补充,水、电等工作条件的准备等。

(二)紧急情况处置

现场勘查人员赶赴现场后,遇到某些紧急情况时,应根据每个现场的具体条件,采取相应的紧急措施,及时处置。

(1)抢救伤者。在现场发现有人受伤,应当首先判断其伤势情况,检验呼吸、脉搏、心跳等生命体征;如果发现生命尚存,应当立即通知医院进行抢救或直接送往医院抢救治疗。现场保护人员应当为医疗救护人员的到达作好相应的准备,如创建和清理通往伤者所在位置的通道,降低对现场的破坏。急救人命,既适用于被害人,也适用于受伤的犯罪行为人。对于有生命危险的被害人,要在等待急救的同时抓紧询问其姓名、亲友电话、犯罪嫌疑人情况等与案件有关的重要情况。对于受伤的犯罪行为人也要设法救助,以便弄清案情和扩大线索,但在抢救过程中应注意派专人严密监视,防止发生意外。在采取急救措施时,要尽量减少现场的变动范围,同时要记清受伤人的位置、姿势以及各种痕迹物证分布的原始状态,抢救人员的行走路线等现场变动情况,还应注意保全受伤人脱下的衣物和随身物品,防止遗失。

根据美国警察培训资料,到达案发现场判断明显死亡的尸体有五种情形:砍头的尸体;腐烂的尸体;严重压碎的尸体;焚烧的尸体;出现尸僵和尸斑的尸体。如果没有达到上述标准,必须请求医疗救护人员赶赴现场。

(2)排除险情。对于火灾现场应首先采取措施控制火势,扑灭火灾,抢救财物,同时,及时通知消防人员尽快赶赴现场。在灭火过程中,尽量减少现场的破坏程度,并注意观察,记明起火点、烟雾和火焰的颜色、气味,当时的风向、火势以及参加灭火的人员,以便在现场勘查中分析研究。对于触电现场,应当首先判明现场危险,切断电源后再接近现场。对于爆炸现场,则首先应当判断是否有继续爆炸的可能,如果一时无法判明,则应当向上级汇报,请求专业排爆人员增援,同时扩大保护范围,防止无关人员接近。对于在铁路轨道上发现的尸体现场,应排除隐患,及时将尸体搬离至安全场所。在交通要道上的现场,根据现场交通流量和道路情况,确定是否需要在现场进行相应的隔离保护;如果条件不允许,则应当在标记好现场原始位置后,及时将阻碍交通的尸体、物证搬离道路,在现场处置时应当在来车方向树立明显标志,尽快疏散现场周围人员,防止造成交通事故。

(3)制止犯罪。对于犯罪行为人正在实施犯罪,或作案后虽已逃跑,但有迹象表明还可能继续犯罪的,应采取措施,制止犯罪,或对有可能遭受侵害的目标进行保护。对于已经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组织当地治安保卫人员进行有效控制,首先对其进行搜身,将作案工具、凶器、物证等物扣押,防止出现逃跑、自杀、继续行凶、毁灭证据等情况,同时还应防止其同伙的袭击和劫走犯罪嫌疑人。

侦查人员到达案发现场之前应当作好充分的武器、通信器材等物质准备,这样到达现场之后才可以根据现场情况作出应对方案。尤其对于正在实施犯罪的犯罪行为人,应当判明情况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使用武器和警械制止犯罪。

(4)追缉堵截。在抢劫、强奸、抢夺、盗窃等案件中,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尚未远逃,应当立刻通过现场访问获得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逃跑方向、交通工具、携带赃物的特征等情况,及时汇报,以便上级采取紧急措施,部署力量进行追缉堵截,及时抓捕犯罪嫌疑人。如果犯罪嫌疑人在现场附近,也可根据情况组织有关治安力量进行追缉;在追缉过程中务必注意安全,防止被犯罪嫌疑人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