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刑法的形式体系

刑法的形式体系也称为外部结构体系,是指刑法渊源的外在表现形式。在名称上,例如,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官员治罪条例《伊训》,第一部礼刑合一的综合性法典《周礼》,第一部实体法和程序法合编的刑法典《吕刑》,封建社会的第一部刑法《法经》。[236]此外,唐朝的刑法有称为律、令、格、敕、例等。如今,广义刑法体系的渊源虽然是刑法典、单行刑事法律和附属刑法,但其组成形式又有所不同,一般可分为混合式、编纂式和典籍式。

一、混合式

混合式是指刑事实体规范与其他性质的法律规范或法律内容同时存在于一部法律典册中。[237]例如,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礼刑合一的综合法典《周礼》。从内容上看,《周礼》是一部带有根本性、综合性的法典,其中刑法规定的内容也非常丰富。而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实体法和程序法合编的刑法典《吕刑》,是周穆王的司寇吕侯(又名甫侯)奉周穆王之命制定的。《吕刑》不但规定了刑法的指导思想、定罪量刑的制度和原则,而且还规定了诉讼的制度和程序,同时还规定了对司法人员的要求。[238]我国封建社会的刑律基本上是“以刑为主,诸法合体”,是综合性的法典,内容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包括刑法、民事和诉讼程序等的规定。现代刑法一般不将实体法和程序法内容规定在同一法典中,通常是分别予以规定。但是,我国的法律经常是在刑法之中偶尔规定程序问题,在刑事诉讼法中也偶尔规定实体问题。尤其在附属刑法中,刑法条款通常都是与其他法律条款融为一体,这是刑法混合方式的突出特点。

二、编纂式

编纂式是指刑法规范由阐述性的条文编辑而成。自秦以降,虽然在内容上仍然是刑民不分,但在体例上出现了新的编纂形式,如开始出现对刑法规范进行阐述性的条文以及援引成案作为新案判处的根据。早期有《法律问答》《注律表》和《唐律疏议》。通过比较三者,《法律问答》偏重于罪名的解释,《注律表》偏重于名词概念的定义,而《唐律疏议》则最为全面详尽,主要包括对条纹进行理论阐述、对条文进行法理解释及举例明律,设为问答。《唐律疏议》的这些阐述、解释、和问答都是有权解释,具有法律效力。[239]国外刑法,如《美国法典》第18编就是一部专门的“刑法编”,每年修订完善,年初出版发行,供学习、研究和律师、司法人员使用。[240]从这一角度讲,我国刑法典也应对历史上或者他国的刑法编纂方式予以借鉴,以保证刑法的及时修订和整理。

三、典籍式

典籍式是指刑法规范由专门规定刑事实体法律的刑法典册组成。这是目前最为典型的刑法体系的表现形式,现代多国的刑法规范大多由刑法典、单行刑事法律组成。在美国,虽然是典型的判例法国家,但在20世纪60年代主动将各州的判例刑法典籍化。在欧洲国家,更是自一开始制定刑法就已经把刑法法典化。在英国,虽然从来没有制定过刑法典,但判例法体系日益被逐渐瓦解,自20世纪中叶一直在不断地制定单行刑法的制定法文本。所以,现行的各国刑法典、单行刑事法律都是专门规定刑事实体法律的典册。我国1979年刑法典虽然也是法典的文本,但那部刑法典制定得十分粗疏,当时制定的指导思想就是制定一本粗线条的、纲领性的刑法文本。粗疏程度体现在刑法典中有关侵占罪和绑架罪都没有规定,刑法的基本原则也没有规定。所以,在理论和实务界,不敢或不太习惯称其为刑法典,而叫其“79刑法”。到了1997年,当修订后的刑法典通过时,人们不约而同地称其为“刑法典”了,因为此时刑法典的条文已经从200多条增加至400多条,罪名也从200多个增加至450多个。所以,此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已经成为名副其实的“刑法典”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