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一 税法基本理论知识认知

任务一 税收基本知识认知

一、税收的概念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指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税收制度作为财税体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国家的治理与发展起着重要作用。因此,作为财政的主要形式之一,税收应该做如下表述:

税收是国家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参与社会产品或国民收入的分配,以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其含义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税收的目的是国家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

国家作为社会管理者,通常要行使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经济、优化资源配置等职能,以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无论国家行使哪种职能,都离不开公共产品做保证。而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公共产品(包括公共服务)均属于社会公共需要,这是与私人消费需要的根本区别所在。在此,税收作为国家提供公共产品的主要手段,其目的是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

(二)国家征税的依据是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及程序

尽管国家的活动属于社会公共需要,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每一个市场活动的主体都是受益者,按照“受益者付费”的原则,企业和个人都应该自觉纳税才对。但是,由于社会活动极其复杂,而公共产品又存在着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这就难免会出现“免费搭车”和“囚徒困境”等问题。为了解决“免费搭车”问题,国家对那些不自愿纳税的行为,必须采取强制手段,而强制手段最具约束力的方式,就是征税时确定法律标准和法定程序。

(三)从价值构成来看,税收的征收对象是社会产品,主要是国民收入

社会产品通常,是指劳动者在一定时期内所创造的社会财富的总和,应该包括有形的产品和无形的服务。社会产品因满足不同的需要而被划分为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因而税收作为公共产品的一部分,当然也只能源于社会产品的一部分。

社会产品的价值构成通常用C+V+M来表示。税收作为社会产品的一部分,从价值构成来看,主要是参与国民收入中的剩余产品价值的分配。因为在社会产品的价值中,C作为生产过程中消耗掉的生产资料价值,经过初次分配,成为社会简单再生产的补偿,已经回到再生产过程之中,一般情况下不可能成为税收的分配对象;V作为补偿劳动消耗的价值,如果仅作为生活的基本保障,也不能构成税收的征收对象,只有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个人收入水平的提高,劳动者除了满足自身基本需求外,还有部分用于储蓄或自我积累时,税收才能作为调节收入结构的手段参与分配;而M作为社会剩余产品价值,是新价值中的主要构成,它的分配和使用,既影响微观经济的发展,又直接影响宏观经济乃至整个社会的发展规模、速度和方向,是税收分配的主要对象。

(四)税收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最主要的形式

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形式很多,除了税收收入外,还有国债收入、国有企业利润上缴收入、规费收入、罚没收入、专卖收入、公产收入等。税收作为“政府的娘奶”[1],属于最古老的财政收入方式。目前,世界各国的税收收入一般占全部财政收入的90%以上。因此从古至今,税收都是财政收入最主要的形式。

二、税收的形式特征

税收作为国家最主要的财政收入形式,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相比,具有无偿性、强制性和固定性的特征,这三个特征通常被称为税收“三性”。

(一)无偿性

税收的无偿性,是指国家征税以后,纳税人的部分财富即变为国家所有,成为财政收入,不再直接返还给纳税人,也不向纳税人直接支付任何报酬。

国家作为社会管理者,本身不生产任何社会财富,而为了保证大量的社会公共需求,又需要消耗巨额的物质资料。由于存在“免费搭车”等现象,这种需要,即便按照西方的“税收交换说”,也不能像普通私人物品的交换方式,通过直接的“等价交换”来实现,所以纳税人尽管在纳税后可能得到国家的公共服务,但这只能是间接有偿的,不是“一对一”的等价交换。因此,从形式特征来看,税收仍然属于无偿取得,税收的无偿性是税收“三性”的核心。

(二)强制性

税收的强制性,是指国家征税时,通过法律加以约定,并依照法律强制征收。税收的强制性,是由税收的无偿性决定的。因为税收分配不是有偿的等价交换,所以纳税人不会自愿地将一部分财富交给国家,政府只能强制分配。同时,国家征税和纳税人纳税是以法律形式加以规范的,税收的强制性则体现为法律的制约性,一方面是对纳税人的约束,使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法纳税,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另一方面也是对征收者的约束,使国家的税收不能成为“滥收”和“乱收”。

(三)固定性

税收的固定性,是指国家在征税之前,就以法律的形式预先规定了每个税种的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征税比例(即税率)、纳税期限等,以便征收机关和纳税人共同遵守。税收的固定性包括时间上的连续性和征收比例上的限度性两个方面的含义。当然,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不能把固定性理解为征税对象的范围、种类及征收比例永远不变。从历史的发展来看,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转变,国家总是在不断地按照法定程序调整税法的内容。因此,税收的固定性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

三、税收的本质、职能与作用

税收的本质、职能与作用是一种相互制约的关系。税收的本质决定税收的职能,税收的职能是税收本质的体现,税收的作用则是其职能在被运用过程中对经济运行、国家及社会活动等各方面所产生的影响。

(一)税收的本质

税收作为一个特殊的分配范畴,其本质体现为以国家为主体对一部分社会产品或国民收入的分配形成的特殊分配关系。税收的特殊性主要包括以下三点。

(1)税收分配的主体是国家,而一般分配的主体是某个经济实体或个人。

(2)税收分配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强制力,而一般分配的依据是该经济实体或个人的财产权利。

(3)税收分配的价值流向具有单向性,即纳税人的财富单方面无偿地向政府转移;而一般分配的价值流向具有双向性,即各经济实体或个人之间的财富分配或交换是按照有偿原则等价交换的。

(二)税收的职能

不同的历史时期,对于税收职能界定的角度不同,其表述也有所差异。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税收的职能必然发生相应的转换。于是,传统的“组织收入”“调节经济”“监督管理”三职能,逐渐演变为新的税收三职能,即收入分配职能、资源配置职能、经济调控职能。

1.收入分配职能

收入分配职能,是指税收在参与社会产品或国民收入分配过程中,将一部分社会产品从社会成员转移到国家手中,形成国家的财政收入,同时影响社会成员之间收入的再分配。收入分配职能是税收首要的、基本的职能。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以效率为准则的分配机制,使经济实体和个人受客观因素的制约,出现收入分配不公的现象。这种现象是市场经济本身难以消除的,必须借助于以政府为主体的社会分配来协调,从而使税收等财政收入手段成为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职能。

2.资源配置职能

资源配置职能,是指通过一定的税收政策、法律、制度,影响纳税人的经济活动,从而使社会资源得到重新组合。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的流向主要依靠市场价格来引导,然而,由于受利益驱动,在资源配置过程中,存在广泛的市场失效领域。这种领域,只有通过政府运用税收政策加以引导和保护,才能使供求关系平衡、经济结构合理、资源利用有效。

3.经济调控职能

经济调控职能,是指通过一定的税收政策、法律、制度,影响社会经济运行,促进社会经济稳定发展。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微观经济实体的趋利倾向成为经济增长的微观动力,使得市场机制天然存在着调节滞后、视点狭窄等局限性。而正是这一局限性又使市场调节难以反映和把握经济增长的节奏,进而产生“萧条—高涨—再萧条”的周期性波动,整个经济处于无政府状态,造成社会经济的混乱。为了弥补市场在稳定经济方面的缺陷,政府借助税收经济杠杆发挥“自动稳定型”的功能,通过控制需求总量,调节供给结构,促进经济稳定增长。

(三)税收的作用

1.保证财政收入,筹集建设资金

税收作为国家聚集财政资金的重要手段,可以充分利用其强制性、无偿性等特点,抓好现有税源,发展后续税源,培植潜在税源,使其成为国家调控经济的重要保障。

2.调节企业利润,促进公平竞争

企业利润是考核企业经营状况的综合指标。造成企业利润水平高低的原因,既有经营管理水平等主观因素,又有价格、资源、地理位置等客观因素。为了使企业公平竞争,国家可以通过征税,把因客观因素形成的企业的级差收入收归国家所有,剔除客观因素对企业利润水平的影响,使企业在大体相同的条件下展开竞争。

3.调节个人收入,促进公平分配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个人及其家庭的收入逐渐提高。但由于存在收入手段的多样性、区域之间原有经济基础的差异性等因素,使得某些个人收入并不能真实地反映劳动者对社会的贡献,从而导致分配上的不公,诱发社会不稳定因素。通过对个人收入的征税,可以缩小收入差距,防止两极分化,使社会达到共同富裕、和谐稳定。

4.监管经济活动,维护经济秩序

在市场经济运行中,受利益驱动,各经济主体往往出现违反甚至破坏有序的市场竞争行为,破坏经济发展赖以生存的经济制度。这样,国家可以在征税过程中对各项经济活动进行监督,配合工商、物价、金融等部门,及时纠正一切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配合司法部门制止经济领域中的各项违法活动,从而维护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安定和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5.维护国家权益,促进对外交往

随着社会的发展,国际的经济技术交流日益密切。在国际贸易等交往中,通过征收关税,可以更好地贯彻国家的进出口政策,保护我国的民族产业,增强我国企业出口创汇能力和国际竞争力。在接受国外投资时,采用“属人兼属地”的税收管辖权方式,可以更好地行使国家主权,维护国家利益。

四、税收的分类

(一)流转税、所得税、资源税、财产税和特定行为目的税

按照征税对象划分,可以将税收划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资源税、财产税和特定行为目的税。该内容将在本项目任务四中详细介绍。

(二)价内税和价外税

按照税收与价格之间的关系,可以将税收划分为价内税和价外税。

1.价内税

价内税是指税金包含在价格之中,构成价格的一部分的税种,其计税依据为含税价格,如消费税等。

2.价外税

价外税,是指税金不包含在价格中,而是价格之外的附加部分的税种,其计税依据为不含税价格,如增值税等。

(三)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按照税收的管理与使用权限划分,可以将税收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1.中央税

中央税,是指收入划归中央并由中央政府管理的税种,如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和关税等。

2.地方税

地方税,是指管理权和收入支配权划归地方政府的税种,如土地增值税、房产税等。

3.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是指收入归中央和地方共同享有的税种,如增值税等。

(四)直接税和间接税

按照税收征收与负担的对象划分,可以将税收划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

1.直接税

直接税,是指税收负担不能或不易转嫁他人的税种。直接税的纳税人同时为负税人,如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2.间接税

间接税,是指税收负担可以通过商品或劳务的供求转嫁给他人的税种。间接税的纳税人不一定是负税人,如增值税等。

(五)从价税和从量税

按照税收的计量形式,可以将税收划分为从价税和从量税。

1.从价税

从价税,是指按征税对象的价值量为标准征收的税种,如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

2.从量税

从量税,是指按征税对象的重量、容积、体积、面积等为标准征收的税种,如资源税、土地使用税等。

除以上几种分类以外,还有其他分类方法。例如,按预算收入口径和征收管理机关不同,税收可以分为工商税、农业税和关税;按税收与社会再生产的联系,税收可以分为生产环节课税、流通环节课税、分配环节课税、消费环节课税;按税收收入的形态,税收可以分为实物税和货币税;按税收收入的用途,税收可以分为一般税和特定税;按税种的法定期限,税收可以分为经常税和临时税;按纳税人的国籍,税收可以分为国内税和涉外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