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法制史(第四版)
- 曾宪义 赵晓耕
- 5025字
- 2020-07-09 17:35:43
第一节 西周的法律概况
西周是中国上古文明的全盛时期。西周时期的礼乐刑法、典章制度,对其后的几千年政治结构、法律制度都有着深刻的影响。在法律思想方面,西周统治者在继承夏、商两代“天讨”“天罚”的神权法思想基础上,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这种主张是汉以后主流法律思想“德主刑辅”的直接渊源。在法律形式上。西周时期“礼”“刑”并用,这种法律模式对于中国汉以后古代社会的“礼法结合”、道德与法律相为表里也有着重要的影响。在刑事法方面,无论是“刑罚世轻世重”的刑事政策,还是老幼犯罪减免刑罚等刑法原则,影响都及于20世纪初期的中国社会。此外,西周时期形成的婚姻制度、婚姻礼仪,以及富有特色的司法诉讼制度,至今仍然可以在中国社会找到踪影。故而,在中国古代法制的发展和传承之中,西周法制占有重要的地位。
一、西周法制指导思想
周统治者利用夏、商的神权法思想以及新提出的“德”观念顺理成章地解释了“小邦周”兴起和“大邦殷”灭亡的原因。西周时期,在立法、司法领域里起指导作用的,则是在夏商两代“天讨”“天罚”神权法思想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理论。
1.“小邦周”的兴起
周人在取代了商人的统治后,仍然宣扬王权来源于“天命”,神权是王权的后盾。借天命实行统治是当时社会发展的总体水平所决定的。所以与夏、商统治者一样,周统治者也宣扬上天的权威至上,而周人正是秉承了上天的旨意来统治人间的。周公言:“天休于宁王,兴我小邦周;宁王惟卜用,克绥受兹命。今天其相民,矧亦惟卜用。呜呼!天明畏,弼我丕丕基。”意为:天赏识周文王,使我小邦周兴盛。文王通过占卜而知天意,行事敬天,于是得天之命。天公正威严,助我小邦周扩大基业。因此,小邦周取代大邦殷是“天命”所致,而周人对商的讨伐与取代也正是恭行天罚的结果。
2.“大邦殷”的灭亡
对周统治者来说,解释商的灭亡比解释周的兴起要困难得多。因为商人自称为上天之子,而商人对鬼神更是不敢有丝毫的怠慢,上天怎么会抛弃如此孝敬的子孙,而将“天命”别移呢?为了解答这一问题,周人对夏商时的神权法思想进行了修正和补充。这就是“以德配天”说。
“以德配天”的主要内容如下:
首先,周人认为“天”是公正的,其与任何人都没有血缘关系,所以“天命”是可以转移的。“天”是天下人的保护者,为天下人所共有。因此,“天命”不会专属于某一族或某一人,而是会发生变化、转移的,这就是“天命靡常”[19]或“惟命不于常”[20]。
其次,天命的转移是有条件的,这个条件就是“德”。有德之人有“天命”,所谓“皇天无亲,惟德是辅”[21]。商人的祖先有“德”,因而“天”命其作“天之元子”(即天的长子),掌管天下,成了天下的统治者。但商人的子孙由于“不敬其德”,天便会夺其命,其失去了“天之元子”的地位,“皇天上帝”抛弃了失德的商人,“改厥元子兹大国殷之命。”[22]而周文王却因有德,上天“大命文王”,使周人的统帅周文王成为“天之元子”[23],周人因而得了天下。因此,在周人看来,王权来源于上天,也来源于人自身之“德”,只敬天地鬼神还不足以“受天命”,只有敬天地鬼神同时又敬“德”才能“受天命”。
最后,“德”的中心内容是“保民”。因为民心的向背是有德与否的标尺。民心直接反映了天意。所以周公言:“人无于水鉴,当于民鉴。”[24]“敬天保民”由此成为周人为政的理念。周初统治者的“保民”措施体现在体恤民的艰难,“知小民之依”[25]。依意为隐,即难言之隐情,也就是民生的艰难。这种体恤要求统治者一方面克制贪欲,不要妄用民力,使民能安居乐业;另一方面要求统治者能谨慎用刑。
在“以德配天”的基本政治理论指导下,西周统治者还进一步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法律主张,并以此作为国家立法、司法的指导理论。
所谓“明德”,就是主张崇尚德治,提倡德教,也就是说,统治者治理国家首先要用“德教”的办法,通过道德教化,用道德的力量去教育、感化民众,使天下臣服;所谓“慎罚”,就是主张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审慎、宽缓,而不应“乱罚无罪,杀无辜”,一味用严刑峻法来迫使民众服从。“明德慎罚”的具体要求可以归纳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实际上就是强调将教化与刑罚相结合。
在“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理论体系中,“实施德教”是前提,是第一位的。关于“德教”的具体内容,西周统治者将其归纳成内涵广博的“礼治”,即要求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都按照“礼”的秩序去生活。而“礼”的核心,在于“亲亲”和“尊尊”。所谓“亲亲”,是要求在亲族范围内,人人都应亲爱自己的亲属,按照自己的身份行事,做到“父慈子孝,兄爱弟敬,夫和妻柔,姑慈妇听”[26]。“亲亲父为首”,即在家庭、家族关系中、应该承认并维护父家长的地位和权威,以父家长为家庭和家族的中心。所谓“尊尊”,是要求在社会范围内,人人都要恪守自己的名分,君臣、上下、贵贱有明确的等级秩序。“尊尊君为首”,即整个天下的中心在于得到天命的君主。“亲亲”的核心是孝,“尊尊”的核心是忠。“亲亲”原则所维护的是以父权为中心的家庭、家族伦理关系;“尊尊”所维护的是以君权为中心的社会秩序。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代表了西周初期统治阶层的基本政治观点,并作为治国的基本方针在西周政治、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发挥着指导作用。这种主张的提出,不仅解释了为什么商汤可以伐桀、姬周可以代商的理论问题,而且为西周社会的发展确定了基本的方向。在“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指导下,西周各代统治者把道德教化与刑罚镇压相结合,创造了一种特殊的“礼治”社会,形成了中国早期的“礼”“刑”合治。
西周时期“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是在夏、商两代“天讨”“天罚”的神权法思想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这种法律思想的形成,从一个侧面说明当时的统治阶层在政治上已经趋于成熟。“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的影响也是极为深远的。它不仅在西周各种具体法律制度以及宏观法制特色的形成、发展过程中发挥了直接的指导作用,而且深深扎根于中国传统政治理论之中,被后世各朝统治阶层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的理想原则和正统标本。在西汉中期,“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被儒家学派发展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法律思想和法制方针,成为中国古代最具影响力的一种法律观念。
二、西周的宗法制度
宗法制是“礼治”的基础,其核心内容有二:一是以血缘为纽带确定尊卑贵贱的等级。以天子为核心,血缘与王室愈近者在国家与社会中的地位就愈高、身份也就愈尊贵。二是以嫡长子为核心。即天子、诸侯、大夫、士等,身分皆传与嫡长子。在宗族中,嫡子尊,庶子卑;在嫡子中又以嫡长子的地位最尊。
宗法制度渊源于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经过夏、商两代的发展,到西周时,达到了成熟的程度。西周初年,周武王发动反商战争,建立西周政权以后,为保证姬周家天下的稳固,开始“封邦建国”,推行政治上的分封制度。以这种“裂土封王”的分封制度为基础,逐渐形成了一种完备的宗法社会制度,即从理论上说,天下的一切土地和臣民,都属于周天子所有。但是,周天子实行的并不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彻底的中央集权制度,而是把天下的土地、人民,除留一部分作王畿以外,全部分封给自己的儿孙、兄弟、亲族、功臣等诸侯王,建立若干个诸侯国。在各自的封国中,诸侯王享有行政、司法、军事等广泛的权力。同时,各诸侯王又把自己的领地封国中的土地、人民,再分封给自己的儿孙、兄弟、功臣、亲族,即“大夫”。“大夫”再把自己的领地“采邑”分封给更低一层的领主“士”。“士”的领地称为“禄田”。这样层层分封,就形成了周天子、各级诸侯王、大夫、士等相互间的支配和依赖关系,形成了层层相依的等级结构。由于这种分封主要是以血缘关系为依据,因而也就形成了以周天子为中心的家天下的宗法制度。
为维系这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组织形式,西周统治者在政治实践中逐渐形成了三个方面的原则与制度。
其一,从周天子到诸侯王、大夫、士,都实行嫡长子继承制。也就是说,从天子、诸侯王到大夫、士,每一代、每一级君主、领主的领地、身份以及相应权力、利益等,都只能由宗主的嫡妻所生长子即嫡长子来继承。在各自的管辖范围内,嫡长子为“大宗”,其他兄弟、领主相对于嫡长子则为“小宗”。
其二,小宗服从大宗,诸弟服从长兄。周天子相对于其他一切领主来说是天下的大宗,其他领主则是小宗。同样,在诸侯国中,诸侯王是大宗。在各个相对应的关系中,小宗应该服从大宗,其负有向上纳贡、跟随出兵征伐等政治、经济或礼仪上的义务和责任。大宗则可以向小宗提供政治庇护,并有责任调解小宗之间的纠纷。在理论上,大宗有权力剥夺小宗的身份,降低其爵位,剥夺或缩小其领地。
其三,各级诸侯王、大夫、士,既是一种家族组织,又各自构成一级国家政权,共同向最高宗子——周天子负责。这种宗法统治的特征在于家族统治。周王即周天子,既是国王,天下的最高主宰,又是整个姬周大家族的大家长。
在这种政治、血缘双重关系的统治模式中,国家官吏与各级行政结构的选拔和设立,完全采用“任人唯亲”的原则,依照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及与上一级领主的关系等因素来确定。因此,宗法制度的实质在于保证夺取政权的整个家族对于全社会实行家长制的统治。
从宏观上看,宗法制度构成了西周社会的基本结构。在宗法统治之下,家族组织与国家制度合而为一,家族观念、家庭家族间的伦理道德与国家的法律规范结合在一起,互为表里。由此也形成了西周法律制度的一些明显特征,比如说,保证国王家长式统治的权威,家族伦理与国家法律相融合,礼义教化与刑事镇压相辅相成等。西周时期“礼”所发挥的广泛调解作用,也与当时的宗法体制有密切的关系。
三、西周的法律形式
西周时期的法律形式,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从文献古籍及出土文物资料的有关记载分析,在西周时期,除传统的“命”“诰”“誓”等王命,仍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广泛的调节作用外,以“礼”为表现形式的各种习惯法,也是重要的法律形式。
周公是西周初年的重要政治家,系文王之子、武王之弟。在武王死后,周公悉心辅佐年幼的成王,实现了历史上著名的“成康之治”,为保障姬周政权的稳固和促进社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据《礼记》等文献的记载,周公在摄政期间,曾将夏、商两代的礼制加以折衷损益,加上周族原有的礼制,制定了一套通行全国的系统的礼制。对于周公整理礼制的活动,历史上称为“周公制礼”[27]。经过周公制礼以后,周礼作为内涵广泛的言行规范调整着西周社会各方面的社会关系。因此,在西周时期,“礼”也是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
周穆王时,开始出现“王道衰微”的迹象。为革新政治,扼制国家颓败的势头,周穆王推行了一系列改革的措施。在法律方面,就是命令重要僚臣吕侯“作吕刑”[28]。因吕侯又称“甫侯”,所以所作之刑也称“甫刑”。在记述中国上古时期历史的重要著作《尚书》中,有《吕刑》一篇,记载了历史上穆王命吕侯进行法律改革的大致情况。从《尚书·吕刑》所反映的情况看,此次法律改革的基本精神在于贯彻西周初年提出的“明德慎罚”的法制指导思想,强调在国家司法工作中,从司法官吏的选择到具体执法的各个环节,都必须慎重、崇德。
据《左传》记载,“周有乱政,而作九刑”[29]。在中国早期史籍中,有不少关于西周“九刑”的说法。在《周礼》《逸周书》及《汉书·艺文志》等著作中,就有“刑书九篇”“周法九篇”等记载。据此,有学者提出,“九刑就是周初成王时政治家周公旦所著的刑书九篇”,“这说明周代已有比较完整的刑书,作为统治阶级定罪科刑的依据”[30]。“西周还不见有公布的成文法典,但已有内部掌握的刑书,则是无疑的”[31]。这些关于西周“九刑”的记载,从一个侧面说明,在经过漫长的积累和发展以后,西周时期已经出现了带有开创性的立法创制活动。虽然此时的立法还不是公开的,但这些立法创制的活动,为以后成文法的发展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所谓“遗训”,是指前代、先王留下的规则、习惯。“殷彝”则是指商代的某些法规或习惯。周公在告诫康叔时说:“乃其速由文王作罚,刑兹无赦”[32]。就是说要立即依照文王时定的规矩,严惩那些不可饶恕的人。周公要求,在管理殷商遗民时,可以“罚蔽殷彝,用其义刑义杀”。也就是说,在统治那些被征服的殷商遗民时,可以适用那些适合时宜、对现实统治无害的殷商时代的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