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审计行为法律规范
一、有关审计独立性方面的专门法律规定
什么是审计的独立性
二、有关政府审计行为方面的法律规范
我国1994年颁布《审计法》,2006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对政府审计机关的设置和审计人员的要求也做出了如下的具体规定:
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
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审计长是审计署的行政首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其审计管辖范围内派出审计特派员。审计特派员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进行审计工作。
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对其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审计机关负责人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审计机关负责人没有违法失职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情况,不得随意撤换。
此外,《审计法》还对政府审计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要求做出了如下规定:
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上述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根据《审计法》对违反财经法规的被审计单位,应按下列规定处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审计机关可以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相关资料的,有权予以制止;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等,审计机关可以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的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出处理;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等,审计机关可以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对政府审计人员法律责任的规定: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小试牛刀
【参考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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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注册会计师审计人员如何避免法律诉讼
注册会计师的职业性质决定了它是一个容易遭受法律诉讼的行业,那些蒙受损失的受害人总想通过起诉注册会计师尽可能使损失得以补偿。因此,法律诉讼一直是困扰着西方国家会计师行业的一大难题,会计师行业每年不得不为此付出大量的精力、支付巨额的赔偿金、购买高昂的保险费。近几年来,随着我国注册会计师地位和作用的不断提高,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在了解注册会计师作用的同时,对注册会计师责任的了解也在增加,因此,诉讼注册会计师的案件便时有发生,特别是涉及注册会计师的中小型诉讼案更有日益上升的趋势。如何避免法律诉讼,已成为我国注册会计师非常关注的问题。
有关注册会计师审计行为的法律规范
注册会计师要避免法律诉讼,就必须在执行审计业务时尽量减少过失行为,防止欺诈行为。而要尽可能不发生过失或防止欺诈,注册会计师就应当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审计是具有独立性的经济监督活动,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生命。在实际工作中,注册会计师必须始终如一地遵循独立原则。
在所有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过失中,最主要的是由缺乏认真而谨慎的职业态度引起的。在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未严格遵守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不执行适当的审计程序、对有关被审计单位的问题未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接受过多的审计业务或为节省时间而缩小审计范围和简化审计程序,都会导致会计报表中的重大错误不被发现。
许多审计中的差错,是由于注册会计师失察或未能对助理人员进行切实的监督而发生的。对于业务复杂且重大的委托单位来说,其审计是由多个注册会计师及许多助理人员共同配合来完成的。如果缺乏严密的执业监督,发生过失是不可避免的。
作为注册会计师,避免法律诉讼的具体措施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注册会计师是否可以承担法律责任,关键在于注册会计师是否有过失或欺诈行为。而判别注册会计师是否具有过失的关键在于注册会计师是否遵循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执业。因此,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严格遵循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执行业务、出具报告,对于避免法律诉讼或在提起的诉讼中保护注册会计师,具有无比的重要性。
会计师事务所不同于一般的公司、企业,质量管理是会计师事务所各项管理工作的核心、关键。如果一个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不严,很有可能因某一个人或一个部门的原因导致整个会计师事务所遭受灭顶之灾。因此,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建立、健全一套严密、科学的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并把这套制度推行到每一个人、每一个部门和每一项业务,迫使注册会计师按照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执业,保证整个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
会计师事务所承办业务应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业务约定书具有法律效力,它是确定注册会计师和委托人的责任的一个重要文件。会计师事务所不论承办何种业务,都要按照业务约定书准则的要求与委托人签订约定书,这样才能在发生法律诉讼时将一切口舌争辩减少到最低限度。
注册会计师如欲避免法律诉讼,必须慎重地选择被审计单位。一是要选择正直的被审计单位。如果被审计单位对其顾客、职工、政府部门或其他方面没有正直的品格,也必然会蒙骗注册会计师,使注册会计师落入他们设定的圈套。二是对陷入财务和法律困境的被审计单位要尤为注意。周转不灵或面临破产的公司的股东或债权人总想为他们的损失寻找替罪羊。因此,对那些已经陷入财务困境的被审计单位要特别注意。
在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之所以未能发现错误,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他们不了解被审计单位所在行业的情况及被审计单位的业务。会计是经济活动的综合反映,不熟悉被审计单位的经济业务和生产经营实务,仅局限于有关的会计资料,就可能发现不了某些错误。
在西方国家投保充分的责任保险是会计师事务所一项极为重要的保护措施,尽管保险不能免除可能受到的法律诉讼,但能防止或减少诉讼失败时会计师事务所发生的财务损失。我国《注册会计师法》也规定了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规定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会计师事务所应尽可能聘请熟悉相关法规及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如遇重大法律问题,注册会计师应同本所的律师或外聘律师详细讨论所有潜在的危险情况并仔细考虑律师的建议。一旦发生法律诉讼,也应请有经验的律师参与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