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小结

追求体系化是人类的本性,它不以科学为前提与假设,也无需科学的任何承诺。实际上,在不知科学为何物的时代,人类就踏上了探索体系化探寻的漫漫征程。一部人类文明发展史,就是一部人类认识不断体系化的探索史。虽然,概念法学孜孜以求的完备、自足的法律体系,在利益法学与价值法学的批判以及社会现实的冲击下,已被证明不过是一种超越理性的喃喃梦呓。但是,体系的封闭并非体系化之所倡,反为体系化之所弃。理性的光芒终不会因非理性的空想所遮蔽,体系化既是认识之所始,亦为认识之所求。

在主观权利的概念还没有形成的罗马法时代,财产与物同质同义,对物的有体与无体之分并不会引起体系上的抵牾。《法国民法典》对盖尤斯无体物理论的继承,使得权利本体与权利客体相混淆。《德国民法典》在将无体物与有体物进行理论剥离的基础上,实现了无形财产由权利本体向权利客体的初步转向,同时严谨的物权理论得以建构。

英美法系的财产概念,无所谓权利本体与客体。作为权利客体,财产是原始性事实;作为权利本体,财产是制度性事实。财产所有权既可以存在于有形财产,也可以存在于无形财产。并且,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还可以交叉地被划分为不动产和动产。19世纪以来,英美国家财产的非物质化现象发展到了无以复加的程度,无限广延的无形财产概念,不但无视权利的本体与客体区分,而且模糊了财产的公权与私权界限。在这样的背景下,无形财产权毋宁是对政府的一种财产宣誓。霍菲尔德的权利分析理论,作为权利定点分析的“核磁共振仪”[337],为财产权类型化提供了无限细分的理论工具。

权利本身无所谓有形与无形的问题,无形财产的提法只有在客体的层面上,才具有实际意义。易言之,无形财产权的客体形态,表现为信息本体与信息活动两种形式,前者是与物质同处一个层面的概念,而后者则是人们利用物质与信息资源所进行的一种利他性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