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近代以降,人类逐渐超越了对物质财富的单一迷恋与依赖,表现为在继续创造与利用物质财富的同时,越来越重视对非物质财富的创造与利用。社会现实的持续发展,迫切呼唤法律制度不断对其作出回应。在此背景之下,知识财产、资信财产、服务财产等非物质形态财产的身影,由模糊向清晰渐次演进;肇迹于罗马法的无形财产理念,也逐步实现其从权利本体向权利客体的转换。与此同时,诸多财产形态的概念位阶、类型归属、体系建构,成为理论界不容回避的课题。

无形财产权的客体形态表现为信息本体与信息活动两种形式,前者是与物质同处一个层面的概念,而后者则是人们利用物质与信息资源所进行的一种利他性活动。在信息哲学看来,知识产权是基于创生性信息的一种财产权。科学发现的过程,是一个使信息从自在向自为转化的过程;技术发明是在其已经掌握的关于物质世界的自为信息的导引下,通过创造性的思维过程,所产生的能够实施于物质世界的创生信息。著作权保护的与其说是作品,毋宁说是独创性信息。作品中的独创性,根据其原意可分为“来源独创”“过程独创”与“内容独创”三种类型。一件商标是由标志表象信息、标志约定信息以及商品或服务表象与潜在信息,这三方面的信息结合而成的。真正典型意义上的商标是个“三位一体”的概念。

资信是特定主体基于一定的外在条件与内在品质,在相关公众心目中产生的主观评价信息。经营资格、经营优势、特许专营资格、特许交易资格、商誉等不直接体现为资金的经济因素,在对主体的评价与信誉的构成中的地位日益凸显。随着市场经济的持续发展,资信在市场竞争中的作用不断提升,资信的独立财产价值也日益为人们所认识与重视。

作为一种利他性活动,服务具有两种信息活动形式:(1)作为认识主体对他人的主观世界进行直接信息异化;(2)作为实践主体对他人的客观躯体或他人指定的客观事物进行间接的信息异化,实现其信息目的。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与商品是否具有物质性没有关系;服务是劳动本身而非劳动力,服务也是一种商品。服务商品与劳动力商品存在本质区别,服务商品与其直接提供者的人身相分离,因而可以成为财产权适格客体。

根据客体的价值来源,可以将财产分为客观资源性财产和主观制度性财产两大类。主观制度性财产在本质上属于以权利为客体的财产,其创立是为财产的流动与分配服务。将民法所规范的财产类型归为“基于客观资源”与“基于主观制度”,其意义在于突破物债二元所形成的樊篱,在客观资源的层面上,将“物”的概念延伸到信息与服务;在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的层面上,将物债二分所蕴含的理论隐喻扩展到资源与制度两个层次的财产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