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论

在法国,劳动法被定义为:“调整私人雇主与其雇员之间因劳动而发生的个人关系和集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

虽然法国劳动法的形成已有两个多世纪,但它比民法、刑法等学科要晚得多。其间,工人运动的发展,法学家的理论开拓,劳资对话与司法实践,都促进劳动关系逐渐从传统民法中独立出来。与此同时,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国家政权也加强了对劳动争议和劳动关系的干预,将公法规范不断引入劳动法领域,与私法规范共同构成了被法国学者界定为“混合法”或“第三法域”的劳动法。[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