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书的主要思考

行政裁量的理论问题林林总总,在各论中的问题更为复杂。有关行政裁量的研究文献已浩如烟海,所涉领域也是非常广阔。鉴于自身的研究能力和兴趣、基于对中国当下行政裁量理论和实践的判断,本书并不打算体系性地研究行政裁量问题,而拟展开专题探讨,以法释义学为径路,剖析行政裁量的内在构造,从行政过程论的角度构建行政裁量的规范和审查之道。本书所作行政裁量总论性思考主要涉及以下一些方面:

◎行政裁量的本质

行政裁量的本质何在,曾是行政裁量学说史上的一大焦点。从立法与行政的关系而言,是法为行政设定的限制或边界,还是法授予行政的自由权限?从行政与司法的关系而言,是行政不受干预的自由,还是让其合乎目的行使的义务?是设定独立基准的承认,还是决定和选择的自由?行政裁量究竟是一个怎样的过程,能否归结为法律解释的问题,利益衡量、价值判断在其中扮演怎样的角色?裁量是仅为意志问题,还是兼有认识和意志的问题?

◎行政裁量的存在空间

在行政裁量的学说史上,一直存在要件裁量和效果裁量的论争。法律要件中是否存在裁量选择,还是只存在认识判断?法律效果中是否存在裁量?如果承认效果裁量,那么,在得出法律效果的过程中,哪些环节存在裁量?事实的认定是否存在裁量?法律的解释、法律的涵摄过程中是否存在裁量?通常的所谓裁量,只是在实体意义上而言的,程序的裁量在裁量的体系中占据何种地位,又该如何定性?

◎行政裁量的立法技术

行政裁量可以说是一把双刃剑。在行政领域,法律的实现必须借助于行政裁量。法律在授予行政机关以裁量权时,也要有防止行政裁量权滥用的立法技术。将原先的粗放式立法改为精细式立法,详细规定行政权限的发动要件与效果,是非常必要的。但只要是立法,就可能多多少少存在裁量。纯粹实体上的规范是不够的。那么,可否从程序上、过程上进行整体设计呢?除了私人参与的法定化、信息公开制度的充实等之外,说明理由义务的法定化、设定裁量基准的义务化等,如何在裁量的规范化中发挥其功能?

◎行政裁量基准

行政裁量基准是近年来的一大热点。为什么要设定裁量基准?其规范上的要求来源于何处?设定裁量基准是否与授权裁量的目的相悖?能否承认裁量基准具有法的性质?裁量基准为什么在行政过程中会具有拘束力?谁有权设定裁量基准,究竟是有裁量权的一切主体,还是只“下放”到某一层级的行政机关?设定裁量基准是要遵循特定的程序,还是仅遵循个案中的裁量行为一般程序?在设定了裁量基准之后,公务人员机械适用裁量基准,又该如何处理?裁量基准与个案考虑的义务之间存在冲突,这种冲突该如何解决?司法如何审查裁量基准?裁量基准在合法性的判断中起着怎样的作用,违反裁量基准是否就意味着违法?

◎行政裁量的界限与瑕疵

在传统行政法的实定法和理论中,秉持着裁量不予审理的原则。那么,行政裁量有无界限与瑕疵的问题?行政裁量的界限论或瑕疵论的提出,对行政裁量的传统理论会造成怎样的影响?行政裁量存在怎样的界限?哪些才能称为行政裁量的界限?由此,行政裁量的瑕疵有哪些,如何类型化?

承认行政裁量有可能存在瑕疵,也就是也可能违法,那么,裁量问题与法律问题是对立的问题(二元论,是裁量,就没有合法性问题),还是裁量问题包含于法律问题之内(一元论,裁量也要接受合法性的评价)?

◎行政裁量与权利的关系

在最初的理论中,行政裁量与权利是无关的:有行政裁量,就不承认私人的权利;有权利,就不能交由行政去裁量。后来逐渐承认了“无瑕疵裁量请求权”,即便存在行政裁量,私人的请求权也可以成立。问题是这种权利对行政裁量的效力到底有多大,既能为私人提供适当的保障,又能避免给行政裁量权造成不适当的限制?

◎行政裁量与司法审查

行政裁量集授权与限制于一身。对于司法而言,行政裁量与一般的行政行为差别在哪里?传统理论一般认为,行政裁量对司法具有限制的功能,司法在审查行政裁量时应当尊重裁量的价值,甚至不予审查。但在现代法治主义之下,司法仍要表现出如此的谦抑吗?即便表示出尊重,其根据源于何处?过去的行政裁量问题只产生合理性问题、裁量问题不是法律问题或法适用的问题等基本命题,还能否成立?

虽然司法已可以审查行政裁量,但这里仍然存在司法审查的限度问题,仍然要处理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面对行政裁量问题,司法能采取何种强度的审查?可否类型化?有哪些审查标准可用?为什么要采取不同的强度和标准去审查?

◎行政裁量的收缩

行政裁量权是法定界限内的判断和选择自由,其自由在一定条件下会受到压缩。在私人遭受第三人甚至自然界的侵害时,为什么能将行政的职责、任务等规定,转换为行政的介入义务?在哪些情况下会发生行政裁量权的收缩,甚至只有一种选择才是合法的决定?有无可能在理论上作一体性的把握?怎样把握裁量收缩的要件方为妥当?在行政裁量问题的行政诉讼中,法院作出何种类型的判决、对行政裁量提出怎样的要求,方能合乎法院的宪法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