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意义 难点与思路

一、价值与意义

宪法社会学作为一个专门的学术领域,到底有什么价值呢?到底有什么意义呢?为什么要在当代中国的语境下,推进关于宪法社会学的研究呢?对此,我们可以从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两个不同的方面来回答。

从理论意义来看,宪法社会学可以在多个方面拓展我们的宪法理论。

第一,从理论视野来看,宪法社会学可以丰富我们这个时代的宪法观。立足于宪法社会学的学术立场,宪法当然包括纸面上的宪法条文,但是,宪法并不仅仅是写在纸面上的宪法条文。相反,宪法更多地体现为政治生活中的真实规则。政治生活中的真实规则是什么,宪法的内容就是什么——这种意义上的宪法,是有生命力的、活生生的、流淌着的宪法。这种关于宪法的新的理解,有助于促使宪法学的研究者更多地把研究的重心从宪法文本转移到政治规则本身,因为,宪法实为政治活动的规则化表达。宪法文本总是有限的、凝固的,但政治生活中的真实规则是无穷的、流淌的。政治生活中真实规则的丰富性体现了宪法研究对象的丰富性;政治生活中真实规则的变化,就是宪法本身的变化。这种关于宪法的社会学观念,有助于促成宪法学的研究者把更多的目光聚集于活生生的宪法,而不仅仅是那些以文字表达的法条。这样的宪法观,将会为我们这个时代的宪法学研究拓展出更加广阔的学术理论空间。

第二,从理论工具来看,宪法社会学把社会学方法用于宪法研究,可以丰富宪法学的方法论。所谓社会学方法,并不是什么高深莫测的理论秘诀,而是社会科学研究领域中的一种常用手法,是社会科学研究中的“常规武器”。但是,倘若能够自觉地运用这种看似寻常的研究方法,则可以为我们的理论研究提供无限的可能性。在宪法学的理论传统中,那些经典性的著作,几乎都是自觉地运用社会学方法“结”出来的理论硕果。即使是聚焦于法律文本的所谓分析法学,也不可能完全拒绝社会学的方法。倘若将社会学的方法完全驱逐出去,那么,专门针对宪法文本的宪法学研究就相当于语言学研究了。不过,既然说社会学方法是一种常见的研究工具,那么为什么又要特别强调这种理论研究的工具呢?原因在于,在当代中国的法学研究领域,特别是在宪法学研究领域,法条主义的偏好过于强烈,一些研究者总是习惯于把自己的视野禁锢在宪法条文上,难以挣脱宪法条文的束缚而把目光投向更加广泛的空间。这种凝滞于宪法条文的思维定式,受制于传统中国的律学传统,同时也是规范实证主义法学的伴生物。在这样的学术背景下,强调社会学方法的运用,对于宪法学研究来说,就不是一件可有可无之事了。

第三,从理论脉络来看,宪法社会学是法律社会学这个家族中的一个分支,亦可以被视为法律社会学这个母体的一个爱子,可以丰富法律社会学的理论丛林。正如上一节关于日本宪法社会学的梳理所表明的,宪法社会学是法律社会学强力示范、强劲牵引的理论产物。有意识的、自觉的宪法社会学,譬如日本的宪法社会学,更是打上了这样的理论品性。当然,在宪法社会学的视界中,并非所有的宪法社会学著作家,特别是那些经典作家,都会在他们的脑海上空悬挂一盏法律社会学的引路灯。原因在于,那些开创性的经典作家,在他们撰写他们的传世作品之际,连法律社会学这个概念都还没有诞生,宪法社会学这个概念当然更是无从说起。但是,到了21世纪的当下,随着学术分工的越来越细密,特别是随着法律社会学的理论自觉越来越清晰,宪法社会学作为法律社会学的子系统的趋势就越来越明显。这就意味着,在当代及以后,法律社会学对宪法社会学的塑造作用会日益增长,宪法社会学对法律社会学的支撑作用也会随之增长。

第四,从理论生态来看,宪法社会学有助于促成不同进路的宪法学说,从而形成多元化、多样性的宪法理论。多元、多样的宪法理论形态是宪法学不断深入、不断演进的必要条件。如果只有一种理论、一种进路、一种模式,宪法理论就很难得到健康的发展。反之,相互竞争、相互辩难、相互砥砺的理论生态环境才可能为宪法理论提供绵延而持久的发展动力。在当代中国的宪法学理论界,按照学者的归纳,已经形成了一些比较明显的学术进路,甚至已经出现了学派化的萌芽,譬如政治宪法学、宪法社会学、规范宪法学,等等。在这样的理论分化已经露出端倪的整体背景下,进一步推进宪法社会学的研究,有助于促成中国宪法学的多元格局。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宪法社会学才有可能成为一根进一步激活中国宪法思想、中国宪法学说的马刺,成为推动中国宪法理论自主生长的一个契机。

在看到宪法社会学的理论意义的同时,还应当看到宪法社会学的实践意义。

一方面,宪法社会学作为求真之学,立足于对政治规则的真实反映、精准概括。这是它触动政治现实的前提条件。在各个国家的宪法学理论中,为什么那些具有强烈社会学倾向的宪法学著作能够对现实政治产生更大的影响?原因就在于,这些宪法社会学著作体现了对政治现实、政治实践的真实而有效的回应。《联邦党人文集》《论美国的民主》,诸如此类的文献,正是因为真实、因为彻底,所有才有力量,才能够牵引政治现实。我们不能想象,那些远离政治现实的“注经式”的宪法学著作,能够引起全面而广泛的共鸣。在中国学术史上,清代的朴学就是因为这种强烈的“注经偏好”“文本迷信”,而失去了影响政治现实的功能的。但是,当代中国的宪法学不是朴学,因为宪法学具有强烈的经世济用的品性,必然要对真实的政治现实、政治秩序、政治规则、政治关系作出有效的回应和回答,这是优化、改良政治现实的前提条件。履行这样的政治功能,正是宪法社会学的实践意义之所在。

另一方面,宪法社会学还有助于增强中华民族的政治自信。如果把宪法社会学比作一面透明的镜片,那么,它既能反映出中国的政治现实,也能反映出西方各国的政治现实。就中西各国的政治实践及其交往规则来看,其实是各有其特征。但在一些人的意识或潜意识里,单线进化的思维方式却根深蒂固。在他们看来,西方的政治似乎远远高于或优于中国的政治,以至于西方政治的今天或过去就是中国政治的未来。在一些学者的宪法学著述中,这样的政治神话常常就体现为对西方主流国家宪法文本的崇拜。然而,透过宪法社会学的“现实主义镜片”,西方宪法文本背后的庸常样态暴露得纤毫毕现。譬如,借助于比尔德的《美国宪法的经济观》,笼罩在美国宪法身上的神秘面纱被揭开了,人们可以发现,美国宪法并不像人们臆想的那样“高、大、上”。至于中国政治生活的真实规则,也自有其可以理解的逻辑。这就提醒我们,中西之间的宪法确实有差异,但要作出价值上的优劣评判,也许还为时过早。这样的认识,有助于纠正一些人对西方政治的盲目迷信,有助于增强中华民族在政治上的自信心。

二、难点与魅力

宪法社会学的价值与意义毋庸置疑,但是,要把宪法社会学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学术领域来研究,会面临着诸多困难。

首先,很难为宪法社会学确立一个清晰的理论边界。宪法社会学作为宪法学与社会学的交叉学科,是运用社会学方法来研究宪法现象而形成的学术理论。因而,在相当程度上,宪法社会学既体现为一种研究方法,同时也体现为运用这种方法而形成的宪法学理论。不过,无论是社会学方法的运用,还是经由社会学方法而形成的学术理论,都具有无限的可能性。在政治实践、政治生活中寻找真实的规则,既包括成文规则,也包括不成文规则,这几乎是一个没有穷尽的领域。虽然“无止境”的学术空间本身就充满了魅力,虽然学术理论的空间本身就意味着无穷无尽的可能性,但是,运用社会学的方法研究哪些问题才可以成就严格意义上的宪法社会学理论,却是颇具挑战性的,也是不容回避的一个难点。打个比方来说,宪法社会学提供了一种交通工具(社会学方法),但交通工具要驶向的目的地却是一个边界模糊的区域(政治生活中的真实规则)。在这样的情况下,作为一个研究者,你如何驾驶这种交通工具,你到底驶向何处,才能采摘到宪法社会学的理论硕果?

其次,是所谓“法律隐退”或“宪法隐退”的问题。从字面上看,“宪法社会学”是“宪法”对“社会学”的修饰,似乎重心在“社会学”;但究其实,宪法社会学的根子还是宪法学,其主要还是法学领域内的一个分支。如果一定要把宪法社会学归属于某个“学科家族”或“学科谱系”的话,那么,宪法社会学总体上属于法学家族,而不是社会学家族。但是,宪法社会学毕竟是社会学塑造宪法学的产物。在社会学的强力牵引之下,宪法社会学不可避免地呈现出社会学的特征。譬如,宪法社会学特别关注政治实践过程中的规则,甚至那些未曾得到明确表达的规则,甚至那些隐而不显的规则。由此形成的学术理论,就会在自觉或不自觉之间,忽略了写在纸面上的宪法规则。从法条主义的立场来看,这样的宪法社会学可谓是“没有宪法的宪法理论”,因为宪法条文本身都隐退了。然而,如果正式宪法条文都隐退了,那你的研究到底是“法学”研究还是“社会学”研究?宪法社会学能够豁免这样的诘问与责难吗?这确实是一个难题。你聚焦于政治实践过程中的真实规则,就可能相对忽略文本上的宪法规则,从而使宪法社会学的理论研究与权威的宪法文本之间发生某种程度的偏离。

再次,是社会学方法的运用问题。把社会学的方法运用于宪法学研究,看似清楚明白,其实并不容易。因为,社会学本身就是一个庞大的理论体系,社会学的方法也是多样化的。在多种多样的社会学进路中,选择哪一种具体的社会学方法呢?是孔德的方法,还是斯宾塞的方法?是迪尔凯姆的方法,还是韦伯的方法?是米德的方法还是柏森斯所代表的较新的方向?是否考虑兹纳涅茨基的知识社会学进路?除了这些经典作家的社会学理论与方法,社会学研究中的若干具体方法要运用于政治过程、政治实践,也会面临着较大的“适应性改造”。譬如,对一个普通村民进行深度访谈,他可能会说出他的真实想法;但是,这种深度访谈的方法能否适用于政治实践中的另一些当事人呢,譬如一个政府内阁成员或政府总理?这就是一个问题。可见,社会学方法本身的多样化,再加上社会学方法在政治研究领域的“适应性改造”,进一步加剧了社会学方法的选择、适用难度。由于运用不同的社会学方法会通向不同的宪法社会学,因而,每一种社会学的进路都可能像“盲人摸象”一样,仅仅能够摸到宪法这头“大象”的某一个局部。这就意味着,运用某种特定的社会学方法虽然可以摸到宪法这头“大象”的某一个部位,但却可能忽略其他的甚至更多、更重要的部位。然而,一个宪法社会学的研究者却不可能“全息”地运用所有的社会学进路。这就是运用社会学方法的悖论:你运用某种社会学方法洞察了某些真实的政治运行规则,但却可能不由自主地遮蔽了更多的规则,或者说,你只能无可奈何地让更多的规则隐藏起来。

最后,宪法社会学还可能考验研究者的“政治资源”。在法律社会学的其他研究领域,这个难题也许相对容易解决。譬如,要调查一个普通村庄的习惯法,研究者只要有人引荐,甚至只要善于与人沟通,总是有机会进入村庄的,毕竟进入村庄的门槛并不高。但在宪法社会学领域,一个普通的研究者要深入政治实践的核心地带进行“社会学调查”,其难度可想而知。也许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很多宪法社会学的经典著作,都不是出于普通研究者,而是出于政治过程的当事人。譬如,写作《英国宪法》的白芝浩,自己就是英国高层政治的当事者;孟德斯鸠是享有贵族身份的波尔多市的议长;托克维尔也是贵族,是法国政治实践的参与者。这些人的日常工作就给他们提供了“社会学调查”的机会。这就是说,研究者对实际政治过程的介入,研究者掌握的政治资源——社会学调查过程中的权力资源,构成了他们研究宪法社会学的必要条件。当然,最近几十年来,随着通信技术和传播技术的革命,尤其是随着政治公开化、政治透明度的全面提升,政治过程已经较多地展现在社会公众的面前,普通的研究者即使没有白芝浩所拥有的“政治资源”,也能够观察到政治运行的过程,能够从中寻找政治运行的规则。但是,即便如此,总有一些政治过程的侧面、环节,是在“后台”运行的。这就意味着,宪法社会学的研究者能够看到一些政治过程,但总有一些政治过程是在研究者的视野之外的。研究者拥有的“政治资源”越多,政治过程中的真正规则就会越多地呈现在他的面前。但是,要争取更多的用于宪法社会学研究的“政治资源”,对于研究者来说,是一个很难克服的困难。

以上诸端,都是宪法社会学研究所面临的难题。事实上,在研究展开的过程中还会滋生出更多的困难。这就意味着,宪法社会学的研究并不是一条平坦的大道。但是,宪法社会学研究的难点也正是它的魅力所在。

三、思路与结构

基于以上几个方面的难点,本书的基本思路是:有所为,有所不为。本书虽然题名为宪法社会学,但本书并不试图解决所有的宪法社会学问题——任何一本书都不可能解决所有的宪法社会学问题,甚至也不能保证本书论述的问题就是最重要的宪法社会学问题。再说,何为“最重要的宪法社会学问题”,也是见仁见智的。本书作者只能凭着自己对宪法社会学的理解,试图在宪法社会学的几个方面作出自己的、个性化的探索。

就内容和结构来看,本书共分5章。其中,第一章是本书的导论部分。这个部分的重心是对宪法社会学进行扫描式的回顾。如上一节所述,对日本、德国、法国、英国、美国以及当代中国的宪法社会学,都给予了相应的梳理与评论。不同国家的宪法社会学,包含着不同的问题意识、不同的学术旨趣,以及与生俱来的思想特质。研读宪法社会学的学术传统,有助于形成关于宪法社会学的理论自觉。在此基础上,再简述宪法社会学的意义与难点,并交代本书的结构。

第二章论政治过程。既然是宪法社会学的论述,论述的焦点当然不是政治过程本身,而是政治过程中的宪法问题。本章主要关注了四个方面的问题。首先,是政治过程中的政治惯例。如果只看宪法文本,是看不见政治惯例的;只有着眼于政治过程,政治惯例才能显现出来。政治惯例就是政治习惯法,具有不成文宪法的属性。它与政治成文法(成文宪法),构成了宪法规则的两大板块。其次,讨论了宪法与政党的关系。在中国宪法的正文部分,并没有关于政党的规定,是看不见政党的。但是,在当代中国的政治过程中,政党又是不能回避的。宪法学研究倘若回避了政党,绕开了政党,既无法解释当代中国的政治格局,更无法描绘出一个完整的宪法规则体系。因而,论述政党与宪法的相互关系,就构成了宪法社会学的组成部分。接下来,又从实际的政治过程中,归纳了中国宪法蕴含的七种理论模式,以及中国宪法发展进程中的八种关系。这些“模式”“关系”并不见于宪法文本,而是对政治实践、政治过程的归纳。

第三章谈制度角色。中国宪法设定的制度平台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因此,本章主要内容的安排,主要尊重、回应了宪法设定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按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规定,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之下的“一府两院”制。“一府”是指政府,“两院”分别是检察院与法院。按照这个政治框架,本章以四节的篇幅,分别论述了人民代表大会的制度角色、政府的制度角色、法院的制度角色,以及检察院的制度角色。当然,在论述这四种制度角色的过程中,并未按照千篇一律的叙述手法,而是各有侧重,切入点也各有不同。譬如,关于检察院的制度角色主要是从宪法文本上的相关规定切入的;关于法院的制度角色主要是以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分析对象的。但是,归根到底,本章各节都立足于社会学的立场,分析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框架下各个组成部分分别承担的制度角色。

第四章说历史变迁。宪法的历史变迁或演进过程涉及很多层面,可以从多个角度展开论述。按照通行的宪法理论,宪法的核心问题是国家与公民的关系问题。因此,在“历史变迁”这个部分,首先叙述了宪法文本中公民(人)的形象的变迁,以及宪法塑造的国家形象的变迁。这两种宪法要素的变迁,都尊重了宪法文本,但却不是传统的关于宪法的条文主义研究,而是关于宪法的社会学研究,因为,这里的研究虽然引用了宪法文本,但仅仅是把历史上的宪法文本作为引用的学术资料,而不是作为神圣的、需要顶礼膜拜的权威法典。通过这样的分析,我们可以对历史上出现的宪法,获得某种具有社会学意义的理解。此外,历史变迁还涉及宪法文本的不断演进。本章从百年中国宪法的演进以及现行宪法的修改这两个不同的角度,分别针对“宪法变迁100年”与“宪法变迁30年”两个主题,叙述了宪法变迁的中国风格、中国精神、中国逻辑。

第五章讲研究方法问题,主要讲述了两个方面的具体问题。一方面,是经典作家的宪法社会学研究。我以恩格斯对英国宪法的社会学研究作为剖析的对象,展示了宪法社会学作为一种研究方法所具有的穿透力与洞察力,同时也展示了经典作家的宪法社会学研究所具有的示范性。另一方面,我还对宪法学研究的两种不同的方法——解释学与社会学——进行了比较。我希望在传统的宪法解释学之外,宪法社会学有更大的学术空间,能够作出更多的学术贡献。写作本书的一个重要目的,也是为了拓展宪法社会学的学术空间。

全书5章,除了第一章所具有的导论性质之外,主体部分的4章内容都可以分别对应于社会学的不同领域。其中,第二章立足于“政治过程”的研究,侧重于政治社会学,可以被视为关于宪法的政治社会学研究。第三章立足于“制度角色”的研究,侧重于功能主义,可以被视为关于宪法的功能主义研究。第四章立足于“历史变迁”的研究,侧重于历史层面,可以被视为关于宪法的历史社会学研究。第五章立足于“研究方法”,偏重于方法论、知识论,或许可以被视为关于宪法的知识社会学研究。当然,政治社会学、历史社会学、知识社会学以及功能主义都是一些“大词”,甚至是“大词”的叠加;都是典型的“宏大叙事”;都是众说纷纭的理论丛林。用这样的“大词”来为本书的几个部分贴标签,未必十分准确,只是借以标出本书各章的不同指向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