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研究的对象和范围

本研究所指公益性文化基金是指由政府直接设立的或者主要由政府提供资金的专项基金,它无偿地资助文化艺术机构、组织、个人或者项目,以实现各国政府对本国文化事业、文化产业的扶持、保护,提升或者保持本国文化的影响力,宣传本国的主流文化和价值观,以在全球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基金通常由基金会或理事会、委员会等组织管理和运作。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基金会等各种非营利组织迅速发展,其规模和实力不断增强,广泛地从事科技、文化、艺术、环保、卫生以及人道主义等方面的公益性活动,文化艺术领域的基金组织也非常多。在这些基金组织中,绝大多数属于私人或者公司捐助设立的,按照捐赠者的意愿和基金会章程独立运作。本研究的对象主要是具有政府背景的基金会,或者虽然不是基金会,但是也承担了类似基金会的职能,具有相似的组织结构和运作模式的公共机构,如艺术理事会等,根据研究的需要,我们也研究了一些国家和出版文化相关的政府部门或其下属机构,以厘清各国对出版文化活动资助的方式和特点。具体来说,主要调查的对象有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国家人文基金会、国家艺术基金会,德国科学基金会、阿登纳基金会、洪堡基金会、联邦文化基金会,英国遗产彩票基金会、科技艺术基金会,日本国际交流基金会等,还包括英国、法国、日本、新加坡等国的文化、出版、媒体、艺术等管理部门或者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