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学前儿童观

2.1 复习笔记

一、儿童观的界说

(一)儿童观的概念

儿童观是成人如何看待和对待儿童的观点的总和。它涉及儿童的特点与能力、地位与权利、儿童期的意义、儿童生长发展的形式和成因、教育同儿童发展之间的关系等诸多问题。

(二)儿童观的种类

1.儿童是“小大人”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儿童是“缩小”的大人,儿童是小大人,儿童和大人没有什么区别,只是身高和体重的不同而已。用成人的标准去要求儿童,儿童的特点、儿童期的意义则被完全忽视了。

2.儿童是“白板”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儿童刚生下来的时候,其心灵就像一块白板,成人可以将其任意塑造成各种各样的东西;儿童的发展仅仅是周围环境的产物,是消极被动地接受外界刺激的结果,这完全忽视了儿童的主观能动性。

3.儿童是“有罪的”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儿童一生下来,就充满了罪恶,是有罪的“羔羊”,卑贱无知,成人应该对他们严加管束、约制,使儿童能不断地进行赎罪。

4.儿童是“花草树木”

文艺复兴运动对人权的倡导,开启了人们从全新的角度来审视儿童,在儿童观上有了一个大的飞跃。开始把儿童看作是一个有独立存在价值的实体,有自己的权利、思想、情感、需要。提出不应用成人的标准去要求儿童,尊重儿童具有的纯洁美好、独立平等的自然本性。

5.儿童是“私有财产”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儿童是父母婚姻的结晶,产生于母体,归父母所有,是父母的隶属品。父母可以左右儿童的命运,控制儿童的生活,决定儿童的一切,要求儿童唯命是从。

6.儿童是“未来的资源”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儿童是国家最宝贵的财富,是国家潜力最大的资源、未来的兵源和劳动力。对儿童进行教育,就是对未来进行最有价值的投资,这种投资,利国利民。多投资,才能高产出。

7.儿童是“有能力的主体”

儿童是有能力的、积极主动的权利主体,应有主动发展自己潜能的机会。儿童在出生、发育、成长的过程中,成为自主的行动者,表达自己的主张和意见,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

二、儿童权利的扩大与保护

(一)儿童权利的国际认识

1.1924年

1924年,国际联盟通过了《日内瓦儿童权利宣言》,这是第一个主张儿童权利的国际性文件,重在救济、保护儿童,防止奴役、贩运童工,迫使其卖淫等。

2.1949年

为了保障全世界儿童的权益,国际民主妇女联合会在莫斯科召开执委会决定,将每年的6月1日定为国际儿童节。

3.1959年

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儿童权利宣言》。儿童的权利得到扩大和加强,并把儿童主体的作用提高到了重要的地位。

4.1976年

在联合国第31届大会上,决定将1979年定为“国际儿童年”,继承并发展了联合国大会于1959年提出的儿童权利的基本思想。

5.1989年

在第44届联合国大会上一致通过了《儿童权利公约》。

(1)基本原则

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副主席汉姆伯格指出,《儿童权利公约》的基本原则是:

儿童优先考虑的原则。任何事情凡是涉及儿童,都必须以儿童利益为重。

尊重儿童人格的原则。不仅要关注儿童的生存与发展的权利,更要注意儿童的生活与发展的质量。

尊重儿童意见的原则。不论什么事情,只要涉及儿童,都要认真听取他们的看法。

一视同仁的原则。不论儿童来自什么文化背景,出身如何,性别,正常还是异常,都应享有同等的权利,而不应受到任何歧视。

(2)意义

《儿童权利公约》是第一个强调儿童权利的国际公约,首次把国际社会保护儿童权利的思想转变成了各国政府的诺言,对儿童的成长与发展负责,开始进入政府的职责和行为范畴,因而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6.1990年

世界儿童问题首脑会议通过了《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执行九十年代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行动计划》,提出“一切为了孩子”的90年代新的儿童观,确认在儿童问题上的进步应成为国家全面发展的一个主要目标。

(二)儿童权利的中国承诺

党和政府一贯关心和重视儿童的生存、保护和发展,使我国儿童的健康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

1.1949年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49年12月23日规定,将中国的儿童节与国际儿童节统一起来。

2.1982年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3.1990年

为了进一步维护儿童的合法权益,提高儿童的素质,1990年8月29日我国政府正式签署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

4.1991年

(1)1月18日,国务院第七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2)3月,李鹏总理代表中国政府签署了世界儿童问题首脑会议通过的国际文件《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执行九十年代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行动计划》。

(3)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5.1992年

(1)2月29日,国务院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

(2)3月8 日国务院颁布了《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在全社会倡导“爱护儿童,教育儿童,为儿童做表率,为儿童办实事”的公民意识,明确规定了90年代我国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的主要目标。

6.1993年

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7.1994年

国务院令发布了《残疾人教育条例》。

8.1995年

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基本原则。

9.1996年

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了《幼儿园工作规程》,还颁布了《全国教育事业“九五”计划和2010年发展规划》,确定了我国学前教育的发展目标。

10.1997年

原国家教育委员会于1997年又制定了《全国幼儿教育事业“九五”发展目标实施意见》,就“九五”期间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具体目标、措施保障等提出基本要求。

(三)儿童权利的保障与实施

1.儿童权利保障的绩效

(1)儿童的生存权

联合国世界卫生组织很重视儿童的平安出生,自1950年以来,每年于4月7日庆祝“世界卫生日”,通过一个主题,来突出所关注的重点领域。

(2)儿童的发展权

国际社会非常重视儿童发展中的各种用品的开发。

(3)儿童的教育权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1998年7月8日的报告指出,发展中国家女性受教育的水平偏低,只有不到1/4的女孩子能够上学,非洲和南亚女童受教育的比率则更低。

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一系列保障儿童受教育权利的法律政策出台以后,学前儿童的受教育面日益扩大,在园儿童的递增速度越来越快。

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进入21世纪以后,我国学前教育事业持续稳步发展,幼儿园数量、在园幼儿人数不断提高,园长和教师人数持续增加,师幼比不断下降。

2.儿童权利保障的困境

(1)儿童的出生权

儿童的出生权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主要包括:

科技产品的影响

随着科技的发展,电脑、手机等现代科技产品的广泛应用,既给人们带来了便利,同时也产生了一些负面效应。要对胎儿进行防电磁保护,使他们能免受这些不良因素的伤害,顺利地来到人间。

社会观念的影响

我国有些家庭为了生男孩,就千方百计做B超,测性别,堕女胎。儿童在母体中孕育以后,就有降生于世的权利。所以,保护儿童的出生权就显得十分重要。

出生证明的影响

1998年7月8日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发表的一份报告说,全球近1/3的新生儿出生时,没有办理出生证明,儿童可能因此而不能合法地接种疫苗,享受医疗保健,接受教育。所以,儿童的出生权对其以后的发展至关重要。

(2)儿童的生存权

儿童要生存下去,就必须得到合理的饮食、充足的营养和睡眠。但在此过程中,也会遇到某些意外事故。

在社会转型期间,儿童的人身安全保障也受到了一些不利因素的影响。弃婴、溺婴、溺女婴、拐卖儿童等危及儿童生存的违法、犯罪行为尚未禁绝。

(3)儿童的健康权

健康的身体是儿童生存、发展的前提条件。但是在一些发展中国家保护儿童健康权益的任务仍十分艰巨。

三、正确儿童观的树立

为了树立正确的儿童观,学前教育工作者应认识到以下几点:

(一)儿童有各种合法权利

每个儿童拥有的出生权、姓名权、国籍权、生存权、发展权、学习权、游戏权、娱乐权、休息权、教育权等,应该得到人们的承认、尊重和保护。

(二)儿童的成长受制于多种因素

影响儿童发展的因素是多种多样的,归纳起来主要有生物因素和社会因素两类。

1.生物因素是儿童成长的生理基础

生物因素主要指的是遗传素质,它是儿童从父母身上获得的各种基因,为儿童后天发展成为一个正常的人提供生理基础和物质条件。儿童在遗传素质上是存在着差异的,这种差异使儿童在发展上也出现差异。遗传不仅与儿童的心理发展水平有关,而且还对儿童的身体健康有影响。

2.社会因素是儿童成长的关键条件

社会因素主要指的是环境,包括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教育是一种独特的社会环境,它们为儿童的成长开辟了广阔的空间,决定了儿童发展的速度和水平。儿童生活的环境不同,其发展水平也不同:

(1)生活在不同家庭环境里的儿童,发展的水平不同。

(2)生活在不同托幼机构里的儿童,发展的程度不同。

(三)儿童发展的潜力要及时挖掘

儿童的发展有极大的潜力。儿童发展的潜力只有通过适当的环境和教育,才能挖掘出来。有研究表明,早期教育有利于儿童的成长和发展,对早出人才、多出人才、出好人才也有积极的效益。

(四)儿童是连续不断发展的

儿童在不同的年龄阶段具有不同的身心发展特征,他们会对同一个环境做出截然不同的行为反应,随着年龄的增长,其身心发展水平也日益提高。儿童的发展呈现阶段性,前一阶段是后一阶段的基础,后一阶段是前一阶段的继续,彼此相联,不能分割。

(五)儿童的发展具有差异性

1.性别差异

同一年龄的儿童,在发展上呈现出性别的差异。

(1)国外的许多研究说明,男女儿童在很小的时候就开始表现出差异。

(2)教育实践证明,男女儿童在发展上有差异。

(3)学前儿童自身也意识到了男女性别之间的差异。

2.个别差异

同一年龄的儿童,在发展上还有个别差异,表现在:

(1)对物体的感知方面的差异。

(2)儿童的判断推理方面的差异。有的幼儿已能进行简单的判断推理,但有的幼儿则不能。

(3)儿童的兴趣爱好方面的差异。不同的儿童对教育科目的喜好是不同的,参与活动的频率也不同。

(4)儿童在情感、意志、个性等方面的发展上存在着差异。

3.文化差异

同一年龄、不同国家的儿童,各自所受到的文化熏陶不同,在发展上也有差异。

(六)儿童通过活动得到发展

活动对学前儿童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价值。儿童的活动可以分为两大类:

1.操作活动

儿童通过与物体的相互作用而获得发展。儿童在做中学,在做中成长。通过动手操作,儿童逐渐理解事物之间的关系,掌握基本概念。

2.交往活动

儿童通过与教师、同伴的相互作用而得到发展,表现在:

(1)儿童在与教师交往的过程中,能够学会如何正确地表达自己的思想、情感,掌握与别人交往的技能,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萌发创造性,增强责任感,提高积极的自我意象。

(2)儿童在与同伴交往的过程中,不论是集体活动,还是小组活动,或是个人活动,都能促进儿童认知能力的发展,社会情感的升华,心理活动水平的提高。

(七)儿童作为一个整体来发展

儿童生理、心理、精神、道德、社会性的发展是儿童发展的各个不同的侧面,它们构成一个整体,互相联系,彼此制约。所以,要满足儿童各种发展的需要,不孤立片面地强调某一方面而忽视另一方面,以保证儿童整体性的发展。

四、《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简介

2011年7月30日,国务院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

(一)《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基础和价值

1.制定基础

受社会经济、文化等因素的影响,儿童发展及权利保护仍然面临着诸多问题与挑战。进一步解决儿童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促进儿童的全面发展和权利保护,仍然是今后一个时期儿童工作的重大任务。制定和实施新一轮儿童发展纲要,将为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提高中华民族整体素质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

2.价值取向

(1)儿童时期是人生发展的关键时期。为儿童提供必要的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机会和条件,最大限度地满足儿童的发展需要,发挥儿童潜能,将为儿童一生的发展奠定重要基础。

(2)儿童是人类的未来,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资源。儿童发展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与文明进步的重要组成部分,促进儿童发展,对于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导向和原则

1.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儿童优先原则,保障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权利,缩小儿童发展的城乡区域差距,提升儿童福利水平,提高儿童整体素质,促进儿童健康、全面发展。

2.基本原则

(1)依法保护原则

依法保护原则是指在儿童身心发展的全过程,依法保障儿童合法权利,促进儿童全面健康成长。

(2)儿童优先原则

儿童优先原则是指在制定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配置公共资源等方面优先考虑儿童的利益和需求。

(3)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是指从儿童身心发展特点和利益出发处理与儿童相关的具体事务,保障儿童利益最大化。

(4)儿童平等发展原则

儿童平等发展原则是指创造公平社会环境,确保儿童不因户籍、地域、性别、民族、信仰、受教育状况、身体状况和家庭财产状况受到任何歧视,所有儿童享有平等的权利与机会。

(5)儿童参与原则

儿童参与原则是指鼓励并支持儿童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创造有利于儿童参与的社会环境,畅通儿童意见表达渠道,重视、吸收儿童意见。

(三)《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目标和措施

1.总目标

(1)完善覆盖城乡儿童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提高儿童身心健康水平;

(2)促进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保障儿童享有更高质量的教育;

(3)扩大儿童福利范围,建立和完善适度普惠的儿童福利体系;

(4)提高儿童工作社会化服务水平,创建儿童友好型社会环境;

(5)完善保护儿童的法规体系和保护机制,依法保护儿童合法权益。

2.发展领域、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

(1)儿童与健康

主要目标

a.严重多发致残的出生缺陷发生率逐步下降,减少出生缺陷所致残疾。

b.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控制在10‰和13‰以下。降低流动人口中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c.减少儿童伤害所致死亡和残疾。18岁以下儿童伤害死亡率以2010年为基数下降1/6。

d.控制儿童常见疾病和艾滋病、梅毒、结核病、乙肝等重大传染性疾病。

e.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接种率以乡(镇)为单位达到95%以上。

f.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以县为单位降低到1‰以下。

g.低出生体重发生率控制在4%以下。

h.0~6个月婴儿纯母乳喂养率达到50%以上。

i.5岁以下儿童贫血患病率控制在12%以下。

j.5岁以下儿童生长迟缓率控制在7%以下,低体重率降低到5%以下。

k.降低儿童心理行为问题发生率和儿童精神疾病患病率。

l.提高适龄儿童性与生殖健康知识普及率。

m.减少环境污染对儿童的伤害。

n.发展0~3岁儿童的早期教育,加强儿童潜能开发。

策略措施

a.加大妇幼卫生经费投入。

b.加强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c.加强儿童保健服务和管理。

d.完善出生缺陷防治体系。

e.加强儿童疾病防治。

f.预防和控制儿童伤害。

g.改善儿童营养状况。

h.提高儿童身体素质。

i.加强对儿童的健康指导和干预。

j.构建儿童心理健康公共服务网络。

k.加强儿童生殖健康服务。

l.保障儿童食品、用品安全。

m.加大环境保护和治理力度。

(2)儿童与教育

主要目标

a.促进0~3岁儿童早期综合发展。

b.基本普及学前教育。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70%,学前一年毛入园率达到95%;增加城市公办幼儿园数量,农村每个乡镇建立并办好公办中心幼儿园和村幼儿园。

c.保障所有儿童享有公平教育,均衡配置教育资源,缩小城乡差距、区域差距、校际差距。

d.学校标准化建设水平提高,薄弱学校数量减少。

e.教育质量和效益不断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能力全面提升。

策略措施

a.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

b.依法保障儿童受教育的权利。

c.促进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

d.加快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儿童教育事业。

e.积极开展0~3岁儿童科学育儿指导。

f.加快发展3~6岁儿童学前教育。

g.确保受人口流动影响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h.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i.加强和改进学校思想道德教育。

j.提高儿童科学素养水平。

k.加快推进教育教学改革。

1.提高教师队伍素质和能力。

m.全面推进教育现代化和信息化。

n.建设民主、文明、和谐、平等、安全的友好型学校。

o.完善学校收费管理与监督机制。

(3)儿童与福利

主要目标

a.扩大儿童福利范围,推动儿童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的转变。

b.保障儿童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提高儿童基本医疗保障覆盖率和保障水平,为贫困和大病儿童提供医疗救助。

c.基本满足流动和留守儿童基本公共服务需求。

d.满足孤儿生活、教育、医疗和公平就业等基本需求,提高孤儿家庭寄养率和收养率。

e.提高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率。

f.减少流浪儿童数量和反复性流浪。

g.增加孤儿养护、流浪儿童保护和残疾儿童康复的专业服务机构数量。

h.保障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和服刑人员未满18周岁子女的生活、教育、医疗、公平就业等权利。

策略措施

a.提高面向儿童的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和水平。

b.保障儿童基本医疗。

c.提高儿童医疗救助水平。

d.扩大儿童福利范围。

e.建立健全孤儿保障制度。

f.完善孤儿养育和服务模式。

g.建立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和服务体系。

h.加强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

i.建立和完善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服务机制。

(4)儿童与社会环境

主要目标

a.营造尊重、爱护儿童的社会氛围,消除对儿童的歧视和伤害。

b.适应城乡发展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基本建成。

c.儿童家长素质提升,家庭教育水平提高。

d.为儿童提供丰富、健康向上的文化产品。

e.保护儿童免受同络、手机、游戏、广告、图书和影视中不良信息的影响。

f.培养儿童阅读习惯,增加阅读时间和阅读量。

g.增加县、乡两级儿童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娱乐等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坚持公益性,提高利用率和服务质量。

h.90%以上的城乡社区建设一所为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游戏、娱乐、教育、卫生、社会心理支持和转介等服务的儿童之家。

i.保障儿童参与家庭生活、学校和社会事务的权利。

j.保障儿童享有闲暇和娱乐的权利。

策略措施

a.广泛开展以儿童优先和儿童权利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儿童权利尤其是儿童参与权的认识。

b.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

c.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和宣传实践活动。

d.为儿童成长提供良好的家庭环境。

e.创造有益于儿童身心健康的文化环境。

f.规范与儿童相关的广告和商业性活动。

g.为儿童健康上网创造条件。

h.净化校园周边环境。

i.加大儿童活动设施建设。

j.强化城乡社区儿童服务功能。

k.为儿童阅读图书创造条件。

l.保障儿童的参与和表达权利。

m.增强儿童环保意识。

n.加强儿童社会工作队伍建设。

o.开展促进儿童发展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5)儿童与法律保护

主要目标

a.保护儿童的法律法规和法律保护机制更加完善。

b.贯彻落实保护儿童的法律法规,儿童优先和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进一步落实。

c.依法保障儿童获得出生登记和身份登记。

d.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趋势得到遏制,出生人性别比趋向合理。

e.完善儿童监护制度,保障儿童获得有效监护。

f.预防和打击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禁止对儿童实施一切形式的暴力。

g.依法保护儿童合法财产权益。

h.禁止使用童工(未满16周岁儿童)和对儿童的经济剥削。

i.保障儿童依法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j.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降低未成年罪犯占刑事罪犯的比重。

k.司法体系进一步满足儿童身心发展的特殊需要。

策略措施

a.继续完善保护儿童的法律体系。

b.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c.加强执法监督。

d.落实儿童出生登记制度。

e.消除对女童的歧视。

f.建立完善儿童监护监督制度。

g.保护儿童人身权利。

h.加强儿童财产权益保护。

i.完善儿童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机制。

j.推动建立和完善适合未成年人的专门司法机构。

k.完善涉嫌违法犯罪的儿童处理制度。

l.完善具有严重不良行为儿童的矫治制度。

(四)《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实施和评估

1.组织实施

(1)加强对《纲要》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

(2)制定地方儿童发展规划和部门实施方案。

(3)加强《纲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

(4)保障儿童发展的经费投入。

(5)建立健全实施《纲要》的工作机制。

(6)坚持和创新实施《纲要》的有效做法。

(7)加大实施《纲要》宣传力度。

(8)加强实施《纲要》能力建设。

(9)鼓励儿童参与《纲要》实施。

2.监测评估

(1)对《纲要》实施情况进行年度监测、中期评估和终期评估。

(2)各级妇儿工委设立监测评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监测评估工作,审批监测评估方案,审核监测评估报告等。

(3)各级政府要将监测评估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4)建立儿童发展综合统计制度,规范和完善与儿童生存、发展有关的统计指标和分性别统计指标,将其纳入国家和部门常规统计和统计调查。

(5)各级妇儿工委成员单位、相关机构及有关部门要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年度监测数据,向同级妇儿工委提交中期和终期评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