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魏永征《新闻传播法教程》(第4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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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字
- 2020-12-01 16:26:14
第二章 维护国家安全
2.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禁止煽动危害国家的言论
1煽动及煽动行为的犯罪
煽动是一种言论,可以通过口述(讲演)、文字乃至广播、影视、戏剧、书画等方式来表现,但它又不同于一般的言论,其特点为:一是表述方式的非理性,就是使用情绪化的、蛊惑性的语言;二是内容的非事实性,如虚张声势,夸大其事,攻其一点,不及其余,以及造谣诽谤;三是直接面向公众,即公然散布;四是具有导致反常行动的目的,就是希望激起他人反常狂热,采取某种不利于社会和他人的行动。
关于煽动行为的犯罪,我国现行《刑法》有五项罪名。
(1)煽动分裂国家罪
《刑法》第一百零三条在第一款规定了“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罪行及其刑事制裁后,以第二款规定:“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这种犯罪行为的主要表现就是公然散布“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言论。本罪属于行为犯。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按《刑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本罪属行为犯。
本罪的客观方面要件为实施了下列任意一种或多种行为:
①以造谣的方式煽动他人进行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活动。
②以诽谤的方式煽动他人进行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活动。
③以其他方式,比如散发标语、口号等,煽动他人进行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活动。
(3)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煽动民族仇恨,既可以是煽动汉族仇恨少数民族,也可以是煽动少数民族仇恨汉族,还可能是煽动一个少数民族仇恨另一个少数民族。煽动民族歧视,主要是煽动汉族歧视少数民族。
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①本罪的侵犯客体是我国各民族之间的团结友好关系。
②本罪的客观行为是以语言、文字等方式挑拨离间我国不同民族之间的关系。本罪也是行为犯,但是把“情节严重”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
(4)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由《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条加以规定:“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①本罪的侵犯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
②在客观方面,本罪的行为必须是以语言、文字等方式煽动群众采取暴力来抗拒国家法律的实施。本罪也是行为犯。
(5)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
《刑法》第三百七十三条规定:“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①本罪侵犯客体是国家的国防利益。
②客观方面的行为是煽动军人逃离部队,且情节严重,煽动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通过某种媒体传播的。本罪也是行为犯。
2新闻媒介与煽动行为犯罪
以上五种犯罪,从理论上讲,都有可能利用新闻媒介加以实施。
(1)在认定言论性犯罪行为时,要注意区分学术问题同政治问题的界限、政治上的错误同刑事犯罪的界限。在主观上,这五项煽动犯罪都必须由故意构成,过失不能认定构成犯罪。我国有关新闻传播的行政法规也对危害国家言论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2)有关行政法规对发表、传播违禁内容而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规定了行政处罚,为此设定的行政处罚主要是适用于新闻单位传播了法律禁载的危害或有损国家安全的内容但尚不构成犯罪这样的情况:①犯罪构成要件不具备;②按《刑法》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
二、保守国家秘密
1我国保密制度的中国特色
《保密法》鲜明体现了保密制度的中国特色。
(1)全民保密义务。《宪法》规定保守国家秘密是公民的义务。
(2)“党管保密”。保密工作管理体制一直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国家保密局是国务院的直属机构,同时又是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下设的办公室。
(3)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国家秘密全权负责。
2国家秘密的概念和确定
(1)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2)国家秘密的三个要件
①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国家安全和利益,系指涉及国家的领土完整、主权独立、社会制度安危等重大事项。有关事项被公开是否影响国家安全和利益,这是衡量国家秘密的首要标准。
②依照法律规定的一定程序加以确定,而不应由任何个人或组织任意确定。
③在一定时间内只能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确定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的具体办法是由国家保密局来规定的。
(3)有关法律、法规对国家秘密的内容作了具体规定。
(4)泄露国家秘密,是指由于违反了“保密法”的规定造成的两种情况:
①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
②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
凡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不论是故意还是过失,都应承担法律责任。
3新闻单位的保密制度
(1)常见的泄密现象
①国外渗透进来窃取经济技术秘密。
②在外贸洽谈中无意或有意泄露秘密。
③通过通信邮电方式把国家秘密泄露出去。
④在报刊上刊登了不该刊登的秘密。
(2)《新闻出版保密规定》具体的保密制度。
①新闻出版保密审查制度。
新闻出版保密审查实行自审与送审相结合的制度。
a.自审,是新闻出版单位和提供信息的单位,对拟公开出版、报道的信息,根据有关保密规定自己进行审查。
b.送审,是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界限不清的信息,送交有关主管部门或其上级机关、单位审定。
②通过内部途径反映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的制度。
新闻单位及其采编人员需向有关部门反映或通报的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应当通过内部途径进行,并对反映或通报的信息按照规定作出国家秘密的标志。这是新闻单位编印“内部参考”的制度。
③采访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的批准制度。
a.被采访单位、被采访人向新闻单位提供有关信息时,对其中确因工作需要而又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应当事先经过批准,并向采编人员申明。
b.新闻单位对被采访单位、被采访人申明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不得公开报道。对涉及国家秘密但确需报道的信息,新闻单位应当向有关主管单位建议解密或者采取删节、改编、隐去等保密措施,并经有关主管部门审定。
c.新闻单位采访涉及国家秘密的会议或其他活动,应经主办单位批准。主办单位应当验明采访人员的工作身份,指明哪些内容不得报道,并对新闻进行审定。
④新闻发布制度。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建立提供信息的正常渠道,健全新闻发布制度,适时通报宣传口径。
(3)《保密法》涉及新闻单位的规定
①新闻网站保密制度。《保密法》规定发现利用网络发布的信息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②涉密信息系统制度。涉密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设施构成的、按照一定应用目标和规则存储、处理、传输国家秘密的系统或网络。涉密信息系统也分为秘密、机密和绝密三级,实行分级保护。
③从业人员保密责任。2010年《保密法》增列了若干违反保密规定、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其责任主体是一般主体,新闻从业人员比一般人有较多机会接触国家秘密,同时拥有更多的传播渠道,更需切实遵守。
4法律责任
按照《保密法》规定,违反保密规定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方式有:处分(包括行政处分和党纪处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刑法》规定违反保密法的几种主要罪名
(1)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①《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属于渎职罪。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②“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本罪主观方面故意和过失都可以构成;侵犯客体是国家保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具有违反国家保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③将国家秘密通过互联网予以发布,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④有的新闻和其他文章泄密,危害较轻,尚不构成犯罪,主要对责任人予以处分。
(2)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①《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②本罪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罪。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所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包括来自境外的中国人和外国人。侵犯客体是国家安全和利益。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在客观方面,行为人要实施违反我国保密法规,采取窃取、刺探、收买等手段或者将自己保管的国家秘密或情报非法提供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的行为。
③通过互联网将国家秘密或者情报非法发送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3)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①《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②此二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的。侵犯客体是国家的保密制度。在客观方面,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包括“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的行为是指,行为人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当有关机关责令说明其来源和用途时,行为人拒不说明。
③本罪只以非法获取或非法持有为特征,而不论行为人非法获取或非法持有的国家秘密是否泄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