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年黑龙江省社区工作者公开招聘考试《综合基础知识》考点精讲及典型题(含历年真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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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98字
- 2021-06-04 18:02:47
第三节 社区居民自治的基本形式
一、居民会议制度
社区居民自治应当坚持居民自愿的原则,也就是坚持社会主义民主的原则。居民会议制度是居民自治的重要形式。
1居民会议的特征、地位和作用
(1)居民会议的特征
①权威性
居民会议在居住地区的居民组织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最高权力,是城市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权力机关和议事机关。社区居民委员会及下设的任何机构的权力,都不能超过居民会议的权力。同时,这些机构的一切工作和活动都要对居民会议负责,受它的监督。
②广泛性
居民会议由全体18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因而具有广泛性的群众基础,直接代表和反映全体居民的意志和利益。
③直接性
对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大问题,居民可以直接表达意愿,直接进行讨论,展开辩论,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对于自己赞同的事情,可以投赞成票;对于自己不赞成的事情,可以投反对票。
(2)居民会议的地位
居民会议的地位是与其性质相适应的。居民会议是居民自治组织的最高决策机构,它在整个自治组织机构中处于最高地位。居民自治组织机构、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其工作委员会和居民小组必须接受居民会议的监督,同时居民会议有权撤换和补选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居民会议的执行者,向居民会议负责。
《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了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的内容。定期向居民会议报告工作,是居民委员会必须坚持的一项工作制度。居民委员会是居民会议决定的执行机构,真正权力属于居民会议。
(3)居民会议的作用
居民会议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最高权力机关,它对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培养居民的民主生活习惯,增强居民当家作主意识,防止居民委员会成员独断专行,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①有利于实现居民自治。
②有利于防止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独断专行。
③有利于培养居民的民主意识和民主生活习惯。
④有利于充分发挥集体智慧的作用。
2居民会议的主要职责
(1)听取和审议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报告。
(2)讨论决策本社区公益事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3)选举撤换和罢免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
(4)讨论制定和修订社区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
(5)讨论决定涉及全体社区成员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6)改变或撤销社区居民委员会不适当的规定。
3居民会议的形式
(1)居民会议的三种形式
①全体会议。即由全体18周岁以上的居民参加的会议。这种会议的好处是能够全面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所做出的决定具有较大的权威性。但这种会议形式人数较多,不便于经常召集和举行。
②由每户派代表参加的会议。这种会议也能把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反映出来,但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③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参加的会议。这种会议由于人数较少,便于召开,比较符合我国城市的实际情况,但缺乏广泛性。
由于以上三种会议形式各有长短处,所以一般应根据居民的要求和居民会议所要讨论问题的性质,决定采取何种形式。
(2)参加居民会议的人员规定
从理论上讲,每个居民都有参与本居住地区各项事务管理的权利,但居民会议是实现居民自治的最高形式,所讨论的问题都是涉及本居住地区居民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因此,参加居民会议的居民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和社会经验,能够全面客观地权衡利弊,对自己的言行负责。《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规定:“居民会议由18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这样规定主要考虑到:
①《宪法》规定,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②《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此外,《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八条规定:“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编入居民小组,居民委员会应当对他们进行监督和教育。”《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指被剥夺公民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宪法》规定的其他权利,如劳动权、休息权、受教育权、财产权、继承权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和一般公民一样依法享有。”所以一般应允许他们参加居民会议,参加讨论决定涉及居民自治的有关事项,这有利于对他们进行教育改造。但在选举居民委员会成员时,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时,这些人也不享有表决权。
(3)居民会议的举行
居民会议的召集根据法律规定和实践经验,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居民委员会应当召集居民会议:
①决定的问题是属于居民会议的职权,包括制定居民公约、讨论决定涉及居民利益的问题,讨论决定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及其费用的筹集等。
②居民委员会需要向居民会议报告工作,一般每年至少应有一次。
③有1/5以上的18周岁以上的居民、1/5以上的户或者1/3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会议。这种提议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直接向居民委员会提出。
对于参加居民会议的人数,《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也作了规定,即居民会议必须由全体18周岁以上的居民、户的代表或者居民小组选举的代表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否则会议以及它所作出的决定都是无效的。
(4)居民会议的主持
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集体主持。集体主持,就是对会议的议程、会议举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都应当集体讨论决定。比如在会议中,居民提出应增加会议议程,是否增加,应由居民委员会集体讨论提出意见经居民会议通过。
(5)居民会议的表决
居民会议作为居民自治组织的权力机构,在讨论决定问题上与国家机构体系中的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相似,也是采取会议的形式和多数通过的原则,即居民会议的决定,有出席人数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基层群众自治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民主原则。这一原则表现在表决制度上,就是按照多数意见作出决定,即只有获得了出席人数的过半数同意,居民会议才能作出决定,这样的决定才能对全体居民有约束力。居民会议的表决形式大体有三种:
①口头表决。即指以口头表示对交付表决的事项是“同意”还是“反对”,或者“弃权”的一种表决方式;
②举手表决。即指以举手方式表示交付表决方式;
③无记名投票表决。居民会议在选举、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组成人员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比较适当。
二、民主选举制度
民主选举是实施居民自治的前提。《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居民委员会应当由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选民选举产生,这是符合我国当前城市居民群众的民主要求的,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不断发展的结果。《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七条规定:“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5~9人组成。多民族居住地区,居民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这是根据目前我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实际状况确定的。
1.选举的严格程序
居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工作,有着严格的程序:
(1)推选选举委员会;
(2)制定选举办法;
(3)进行选民登记;
(4)讨论酝酿,确定通过候选人;
(5)召开选举大会进行正式选举;
(6)将选举结果上报公告。
2.选举的基本原则
居民委员会选举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
(1)选举的普遍性原则;
(2)差额选举的原则;
(3)无记名投票的原则;
(4)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
(5)秘密写票的原则;
(6)及时公开的原则;
(7)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制度
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是居民自治的核心。按照法律规定和通行的做法,制定和修改居民公约,审议居民委员会工作报告,兴办社区公益事业等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事项,都要召集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驻地单位协商议事会、社区听证会讨论决定,会后要及时公布讨论结果。居民委员会在实施民主管理中,应逐步建立健全和完善各项规范和制度,包括居民代表推选办法、居民代表管理制度、居民委员会工作制度、居民委员会财务审批办法等。
1.民主决策
民主决策主要体现在:
(1)坚持党的领导.社区党组织是社区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社区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社区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应在社区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2)充分发扬民主。民主决策要在广泛征求居民群众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决定;
(3)坚持依法办事。民主决策要在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4)坚持实事求是。民主决策的事项要符合本社区发展的需要,切实体现广大居民群众的意愿。
2.民主管理制度
民主管理制度主要体现在:
(1)社区干部的选拔任免;
(2)社区干部的考核奖罚;
(3)社区事务的管理。
四、民主监督制度
推行居务公开制度,建立公开栏,及时公布居民关注和涉及居民利益的重要事项,是实行民主监督的重要方式。社区居务公开由居委会负责组织实施,上级党政组织、社区党支部负责监督,居民代表、居民群众参与监督。
1.社区居务公开的内容
(1)社区居委会主要职责、居委会成员分工及工作目标。
(2)居委会为民服务项目。
(3)居委会日常工作制度、作息时间。
(4)居委会年度为民办实事的项目。
(5)居民关注的热点、难点、重点事项。
(6)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7)居民对社区建设、居委会工作建议以及反馈情况。
(8)居民代表会议对社区工作者的评议情况。
2.居务公开的程序
(1)社区居委会提出公开内容和方案并报社区党组织审定。
(2)社区党支部、社区党风廉政监督员对公开事项的内容进行审查。
(3)对公开内容进行张榜公布,接受居民群众的监督。
(4)公开内容存档备查。
3.居务公开的时间和方式
(1)居务公开的时间要及时,并应根据内容的性质、群众关心的程度,区别不同情况,确定公开时间。有关政策、法规等固定性的工作要长期公开,涉及社区居委会工作者的评议情况、居民社会保障情况等常规性工作要定期公开,遇有重大事项和临时性工作可视情况随时公开。
(2)居务公开采取公开栏或召开居民代表成员会议两种形式进行,但主要形式是公开栏。
4.居务公开监督
(1)社区居务公开的监督由社区党支部、社区党风廉政监督员和社区居民代表负责。街道纪工委对该街道所辖社区居务公开负责督促和监督。
(2)社区居民和社区党风廉政监督员对居务公开的内容提出异议的,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向社区党组织或街道纪工委提出。街道纪工委、社区党组织应进行核实调查,确有内容遗漏或者不真实的,应督促社区居委会给予及时纠正和解释,重新调整居务公开内容。
(3)社区居民直接向社区居委会提出异议或要求公开相关事项的,社区居委会也应给予解释和答复。社区居民要求查阅相关文件、资料的,由街道纪工委、社区党风廉政监督员查阅后告知居民。
五、居民公约和居民自治章程
1居民公约
居民公约,是指城市居民根据宪法、法律、规定和政策,就某一问题或某些方面,经居民会议讨论制定的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监督实施的行为规范,是居民实行自治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居民公约的制定需经居民会议民主讨论。制定居民公约必须要以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为依据,居民公约的内容不得与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
2居民自治章程
制定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应遵循以下三个原则:
(1)不违法原则;
(2)符合本社区实际的原则;
(3)公开民主协商原则。
六、居民委员会工作制度
1学习、培训制度
社区居委会全体成员每月务必加强政治理论学习1~2次,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时事政治和社区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树立理论联系实际的良好学风。除此之外,每季度召开一次学习经验交流会,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岗位培训,通过加强学习和培训,提高广大社区居委会成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
2会议制度
社区居委会办公会议每周一次,总结安排一周的具体工作;每年至少召开1次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社区居委会每月召开一次居民小组长、片组长会议,听取居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同时进行政治业务学习,并布置工作;社区居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反对自由主义,促进班子建设,达到思想统一、认识统一、行动统一,增强其战斗力和凝聚力。
3工作报告制度
社区居民委员会每年至少要向社区成员代表大会报告一次工作情况,接受社区居民代表的审议。社区居民委员会原则上要每季度向社区议事协商会报告一次履行职责情况,主动听取并征求议事监督委员会意见。遇特殊情况,社区居民委员会可以临时召开社区成员代表会议,对社区重要事项进行讨论并决定。
4服务承诺制度
社区居民委员会为社区居民提供各类服务项目,应明确服务目标,自觉接受社区居民和有关部门的检查及监督。对居民反映的问题和要求,要耐心接待并实行承诺,明确办理时限和解决程度,建立意见箱,自觉接受社区成员的检查和监督。
5工作评议制度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定期接受社区成员及社区议事监督委员会的评议。社区成员对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满意率低于60%,社区议事监督委员会考评低于60分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班子,应及时查找原因改进工作。经群众评议,对不称职或工作出现严重失误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可召开社区成员代表会议,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罢免或撤换。
6民主生活会制度
民主生活会是居委会成员检查工作,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改进和提高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水平和工作质量的会议。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召集、主持,每半年一次。民主生活会应充分发扬民主,畅所欲言,按照“有利团结,有利工作”原则,充分发表各人对工作的看法和意见。必要时,民主生活会可采取书面交流的形式。民主生活会应认真做好会议记录并归档备查。
7财务管理制度
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合法收入属居民所有,任何组织和单位不得侵占、挪用和平调;坚持量入为出、节约使用的原则,实行专人分管、帐物分开;报销票据必须真实,经主任、经手人共同审核签字后报销;严格控制资金资出;财务人员要严格收支手续,做到收有凭,支有据,认真填写好各类报表,统一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收支及经济活动情况建立健全账簿;接受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及社区民主理财小组的监督、指导和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