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蒂勒与商特皮

一、康内利斯·蒂勒

康内利斯·蒂勒(Cornelis P. Tiele, 1830—1902)是荷兰宗教现象学的奠基人,1872年他获得荷兰莱顿大学荣誉哲学博士,翌年成为宗教史教授。1877年,蒂勒担任莱顿大学神学院宗教史和宗教哲学教授。蒂勒主要采用中立的立场、比较的方法来研究琐罗亚斯德教、埃及宗教等古代宗教。其著作包括:《宗教史概论》(1877)、《埃及宗教史》(1882)、《宗教学的要素》(1897—1899)等,其中《宗教学的要素》是1896年蒂勒在英国作吉福德讲座(论及宗教学的形态学和本体论)基础上整理成书的。夏普认为蒂勒是“缪勒在欧洲大陆的对等人物”,是可以与缪勒竞争“宗教学之父”名号的宗教学家。[澳]夏普:《比较宗教学史》,吕大吉、何光沪、徐大建译,44、159页,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

蒂勒作为荷兰宗教现象学研究传统的开创者之一,一直反对以我们对于宗教的先入之见为出发点,认为宗教在本质上为何物,这一点只能作为我们整体研究的结果而被确定下来。蒂勒的研究结果表明,宗教是各种可始终冠以宗教之名的现象(显然有别于伦理、审美、政治等领域的现象)的总和。是人类体现在言辞、行为、习俗和制度之中的、表明人类信仰超人并使之与超人建立关系的那些思想观念。同时蒂勒还认为,宗教要出落得地道而富有生机,当有三个不可分割的基本要素:情绪,概念,情操。Jacques Waardenburg. Classical Approaches to the Study of Religion: Aims, Methods and Theories of Research. New York: Walter de Gruyter, 1999. 97-103.从蒂勒反对以先入之见或偏见为出发点这一点来看,蒂勒确实为荷兰宗教学开创了一个优秀的传统。但是蒂勒对宗教本质的看法本身却没有实质性的突破。他与缪勒和施莱尔马赫一样,把宗教现象区别于伦理、审美、政治等领域的现象,这是三人思想中首先值得肯定的地方;可是蒂勒所谓的“超人信仰”并不比缪勒所谓“对无限者的感知”高明,他所提出的“情绪”“概念”和“情操”这三个基本要素,也未能把宗教之所以为宗教的特质标示出来。

二、商特皮·德·拉·索赛

商特皮·德·拉·索赛(P. D. Chantepie de la Saussaye, 1848—1920),是荷兰宗教现象学的重要奠基人。1871年获得神学博士学位,1878年任阿姆斯特丹大学神学院宗教史教授,1899年任莱顿大学神学院神学百科教授,1912年任莱顿“宗教史国际大会”主席。商特皮在宗教研究方法独具匠心,曾经著有《宗教学手册》(1891)、《条顿人的宗教》(1902)等书。

作为荷兰宗教现象学的另一位先驱人物,同时作为历史上最先使用“宗教现象学”这一术语的人,商特皮把宗教现象学看作是介于宗教史和宗教哲学之间的一门学科,认为它的任务是要梳理相关的民族学材料和史学材料(如礼拜的时间、地点,宗教文献等),它的方法是“(在)整理宗教现象的主要类别(时),不用独断的还原方法对它们加以解释,而是让材料本身显示出最重要的方面和观点”。[美]施皮格伯格:《现象学运动》,王炳文、张金言译,45~46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商特皮要求忠实于经验研究的事实材料本身的立场,与蒂勒要求排除先入之见的主张一样,为荷兰宗教现象学的传统的形成提供了方法论基础。不过,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商特皮的立场在相当程度上仍然属于实证的、经验的素朴观点。一旦问题转到他所谓的宗教哲学领域,经验研究的“具体”事实就会在更清晰、更“连贯”的原型或类型系统面前变得苍白了。Sanford Krolick. “Through a Glass Darkly: What is the Phenomenology of Religion?”. International Journal for Philosophy of Religion, 17: 194.尽管他是最早使用“宗教现象学”一词的人,但他“没有为这个术语的使用提供哲学上的证明”,而只是泛泛指出,“宗教学的任务是研究宗教的本质和在经验上可见的各种宗教现象”。[澳]夏普:《比较宗教学史》,吕大吉、何光沪、徐大建译,289页,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尤其令人遗憾的是,商特皮一味沉湎于对最重要的事实材料的梳理(“我们想要做的是对宗教意识进行某种分析,不过仅探讨各类最重要的宗教现象的意义。……因此,我们应该着手分析礼拜仪式的侧重点和关键的教义,而不要作面面俱到而又不切实际的分析。”Jacques Waardenburg. Classical Approaches to the Study of Religion: Aims, Methods and Theories of Research. New York: Walter de Gruyter, 1999. 110.),从而把“对宗教现象独特性的界定工作”强行排除在宗教现象学的范围之外了。所以,在商特皮这里,如何避免把宗教当作是事实材料的堆积,仍是一个有待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