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设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
- 刘黎虹 赵丽丽 伏玉主编
- 1670字
- 2020-08-28 10:17:41
3.1 合同法概述
(1)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广义的合同还应包括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以及劳动合同等,这些合同由其他法律进行调整,不属于我国《合同法》中调整的合同。
建筑市场中的各方主体,包括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咨询单位、监理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等都要依靠合同确立相互之间的关系。
(2)合同的法律特征
合同的法律特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①合同是多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的主体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合同的成立是各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
②合同是明确当事人之间特定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以实现当事人的特定需求或愿望。
③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不得凭借行政权力、经济实力等优势地位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④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合同依法成立生效之后,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3)《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①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对等,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合同才能成立。
②自愿原则。自愿原则贯彻合同活动的全过程,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下,合同当事人可自愿决定是否订立合同、与谁订立合同、自愿约定合同内容、补充和变更合同内容、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③公平原则。在订立合同时,应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合理分配风险、确定违约责任。
④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合同终止后的全过程中,应谨守诚实信用的原则,相互协作,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诚实地陈述真实情况,不得有任何隐瞒、欺诈;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应当全面地履行合同的约定或法定的义务,恪守合同;当事人及司法机关在处理合同纠纷时,应当力求正确地解释合同,不得故意曲解合同条款。如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当事人是通过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⑤合法的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合同的分类
《合同法》分则将合同分为15类: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
建设工程项目涉及的合同主要有:买卖合同,如建设工程物资采购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委托合同,如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按照不同标准,合同还可以作如下分类。
①主合同与从合同
a.主合同:指不依赖其他合同而独立存在的合同。如买卖合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等。
b.从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合同。如担保合同、抵押合同。
②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a.要式合同: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如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b.不要式合同: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
③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和相互负有义务的合同,如买卖、租赁、承揽、运输等合同。单务合同是指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合同当事人双方并不互相享有权利和负担义务,如赠与合同。
④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是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协议即能成立的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实践合同则要求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还必须交付标的物或者其他给付义务的合同,如保管合同。
⑤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合同当事人双方任何一方均须给予另一方相应权益方能取得自己利益的合同。而无偿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无须给予相应权益即可从另一方取得利益。
【例题1】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A)。
A.有名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B.有名合同,双务合同,不要式合同
C.无名合同,单务合同,要式合同
D.有名合同,单务合同,要式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