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中国共产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公报指出,“十二五”规划期间的一个重要政策目标就是,“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努力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这与学术界流行的各种版本的“居民收入倍增计划”有相似的含义。从实质上来说,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与“居民收入倍增计划”基本上是一回事。据“居民收入倍增计划”的提出者、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研究所所长苏海南的测算,如果2010—2015年(即“十二五”规划期间)能够实现居民收入的倍增,则按照“十二五”期间GDP年均增长8%的预测,则“到2015年,我国GDP将达53.2万亿人民币。假设那时居民收入占GDP的总量由现在57%上升5个百分点到62%,人均居民收入将可望翻一番,达23206元”。换言之,只要“十二五”期间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上升幅度达5个百分点,就能够实现“居民收入倍增计划”。

不过,无论是“居民收入倍增计划”还是“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上升”,都引起了很大的争论,持反对意见的人大多认为,居民收入提高过快将会提高劳动成本,使我国丧失低成本的优势,从而不利于经济增长。本报告的目的就是试图通过实证分析来证明,提高上述的两个比重,乃至实现“居民收入倍增计划”,对我国经济增长的总效应是正面的。

首先需要指出,上述苏海南对居民收入倍增后居民收入占GDP比重的预测,可能有些高估。原因是我国实际经济增长速度经常高于规划经济增长速度。例如,“十五”规划的经济增长速度预期为年均7%左右,到2005年按2000年价格计算,“十五”期间我国GDP年均增长实际上是9.5%。再如,“十一五”时期预期目标是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7.5%,而“十一五”前4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GDP)年均实际增长达11.4%。所以,目前学术界预期的“十二五”期间8%的增长速度,应该比实际情况有所低估。根据“十五”和“十一五”的经验,我们保守估计“十二五”期间的年均增长速度为9.5%,则“十二五”期间若实现居民收入倍增,则意味着居民收入占GDP的比重会由现在的57%上升到2015年的60%左右。

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和提高劳动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虽然含义不同,但二者有密切的关系。根据资金流量表提供的数据,劳动收入占居民收入的比重一直在70%以上,近年来更达到80%左右。另据白重恩、钱震杰(2009)的测算,1996—2005年初次分配中居民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下降,有60%左右可以归因于劳动收入占GDP的比重下降。这说明,劳动收入占GDP比重的变化趋势,可以作为居民收入占GDP比重变化趋势的代理变量。因此,本报告重点研究劳动收入比重提高对经济增长的影响。

从图1可以看出,1990年以来中国的劳动收入比重(劳动报酬占GDP的比例)一直在不断下降。2007年,中国劳动收入比重为42%左右,而几乎所有发达国家的劳动收入比重都在50%以上。如果要在“十二五”期间实现居民收入倍增,居民收入占GDP的比重需要提高到60%,若劳动收入占居民收入的比重保持在2007年的83%不变,则要求到2015年劳动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提高到50%左右,这将接近于发达国家目前的水平。

图1 中国的劳动收入比重

提高劳动收入比重虽然已经成为“十二五”规划的政策目标之一,但引起的争议也很多。提高劳动收入意味着提高劳动者工资水平,这将引起企业劳动力成本上升,使中国企业丧失低成本优势,这显然会影响企业的竞争力和经济增长。然而另一方面,劳动收入比重的提高将增加消费者的购买力,起到扩大内需的作用,这显然有利于经济增长。问题是两种方向相反的效应哪个更加显著,这实际上是一个需要进行计量分析的实证问题。不过我国国内对此问题的争论,在很大程度上还停留在媒体和互联网上,相对规范的学术性研究还比较少。而发达国家的学者对此问题已经有了比较深入的研究。Bowles和Boyer(1995)利用1961—1987年美国、英国、德国、法国和日本的数据,研究了劳动收入比重与总产出之间的关系,他们发现英国和美国劳动收入比重提高对总产出有正效应,而法国、德国和日本的劳动收入比重提高对总产出有负效应。他们把前者称为工资驱动型(wage-led),把后者称为利润驱动型(profitled)。在Bowles和Boyer研究的基础上,Naastepad和Storm(2007)利用1960—2000年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意大利、西班牙、荷兰和日本的数据进行研究,发现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西班牙和荷兰属于工资驱动型,而美国和日本属于利润驱动型。Stockhammer、Onaran和Ederer(2007)对1962—2005年欧元区进行了研究,发现在此期间欧元区属于工资驱动型。可见,不同的国家劳动收入比重提高对经济增长的作用是不同的,要考察一个国家劳动收入比重提高的宏观效果,需要进行实证分析。本报告借鉴Stockhammer(2008)关于劳动收入比重影响经济增长的研究方法,将劳动收入比重纳入经济增长模型,并利用1992—2007年的中国资金流量表数据估计劳动收入比重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上测算居民收入倍增对经济增长的影响。需要指出的是,我们这里只测算了居民收入倍增这一政策目标对经济增长的影响,而没有考虑经济增长是否有助于居民收入倍增目标的实现,即居民收入倍增目标是一个外生的政策变量。本报告认为将居民收入倍增目标设为外生变量是合理的。因为“十二五”期间的居民收入倍增,不仅仅来源于居民分享“十二五”期间的经济增长成果,而且还来源于对“十二五”规划之前居民收入过低的“补涨”或“补偿”,否则在短短5年之内难以实现居民收入倍增与此相对比,日本的国民收入倍增计划用了十年的时间(1961—1970年)。,也难以对扩大内需起到相对较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