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章 结果发布

第一节 标准描述

5.9 结果发布
5.9.1 总则

实验室应制定发布检验结果的文件化程序,包括结果发布者及接收者的详细规定。该程序应确保满足以下条件:

a)当接收到的原始样品质量不适于检验或可能影响检验结果时,应在报告中说明;

b)当检验结果处于规定的“警示”或“危急”区间内时:

—立即通知医师(或其他授权医务人员),包括送至受委托实验室检验的样品的结果(见4.5);

—保存采取措施的记录,包括日期、时间、负责的实验室员工、通知的人员,及在通知时遇到的任何困难;

c)结果清晰、转录无误,并报告给授权接收和使用信息的人;

d)如结果以临时报告形式发送,则最终报告总是发送给检验申请者;

e)应有过程确保经电话或电子方式发布的检验结果只送达至授权的接收者。口头提供的结果应跟随一份书面报告。应有所有口头提供结果的记录。

注1:对某些检验结果(如某些基因检验或感染性疾病检验),可能需要特殊的咨询。实验室宜努力做到,在未经充分咨询之前,不直接将有严重含义的结果告知患者。

注2:屏蔽了患者所有识别的实验室检验结果可用于如流行病学、人口统计学或其他统计学分析。

5.9.2 结果的自动选择和报告

如果实验室应用结果的自动选择和报告系统,应制定文件化程序以确保:

a)规定自动选择和报告的标准。该标准应经批准、易于获取并可被员工理解;

注:当实施自动选择和报告时,需考虑的事项包括:与患者历史数据比较有变化时需复核的结果,以及需要实验室人员进行干预的结果,如不合理结果、不可能的结果或危急值。

b)在使用前应确认该标准可以正确应用,并对可能影响功能的系统变化进行验证;

c)有过程提示存在可能改变检验结果的样品干扰(如溶血、黄疸、脂血);

d)有过程将分析警示信息从仪器导入自动选择和报告的标准中(适当时);

e)在发报告前复核时,应可识别选择出的可自动报告的结果,并包括选择的日期和时间;

f)有过程可快速暂停自动选择和报告功能。

5.9.3 修改报告

当原始报告被修改后,应有关于修改的书面说明以便:

a)将修改后的报告清晰地标记为修订版,并包括参照原报告的日期和患者识别;

b)使用者知晓报告的修改;

c)修改记录可显示修改时间和日期,以及修改人的姓名;

d)修改后,记录中仍保留原始报告的条目。

已用于临床决策且被修改过的结果应保留在后续的累积报告中,并清晰标记为已修改。

如报告系统不能显示修改、变更或更正,应保存修改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