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

一、司法精神病学的概念
在各种精神病学和法医学教材以及不同层次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中,均可见到“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司法精神病学”、“法律精神病学”、“法庭精神病学”和“法医精神病学”这些词语,但这些词语之间的含义以及差异有何不同,不要说普通百姓搞不清楚,就是法律或鉴定专业人员也不一定完全理解,因此有必要对其逐一解释,但要真正掌握“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概念,必须先了解“司法精神病学”的概念及其研究内容。
“司法精神病学”是国外所通用的“法庭精神病学”(Forensic Psychiatry)或“法律精神病学”(Legal Psychiatry)两个术语的中文译称,是精神病学和法学的一个交叉学科。国内精神病学界认为“司法精神病学”是一个三级学科,作为一个相对年轻的新专业,国内外学者对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本技能、思维方法以及研究对象和内容等方面的认识,都存在不同的理解与分歧。20世纪40、50年代,狭义的理解认为“司法精神病学”只限于探讨各种精神障碍的刑事责任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定问题,以及强制性医疗问题。近来的发展趋势是作广义的理解,它所涉及的内容是很广泛的,如:不但包括上述内容,还包括被鉴定人的住院、治疗权利、暴力行为影响因素、危险性评估、监狱精神病等。
国内法医学界则认为“法医精神病学”是其学科的一个亚专业。将“法医精神病学”定义为“研究人的精神障碍、精神健康与法律相关问题的医学分支学科。也有狭义和广义两种概念。狭义的“法医精神病学”主要是依法对疑似精神障碍的违法者或诉讼当事人的精神状态和法律能力的鉴定,为委托方提供法医精神病学鉴定意见书的专业学科,是为法庭审判工作服务的精神病学,也称“法庭精神病学”。而广义的“法医精神病学”研究内容涉及与法律相关的精神障碍和各种精神健康问题,泛称“法律精神病学”。其研究内容除前述狭义的法医精神病学外,还包括:①治疗监护精神障碍违法者;②精神障碍与违法行为的关系;③与精神状态有关的各种法律能力、劳动能力、伤害性质和程度,伤残等级以及医疗事故法医学评定的标准和方法;④精神障碍者权益的法律保障;⑤矫正精神病学;⑥精神障碍者危险行为的预测和预防;⑦酗酒、吸毒、自杀等引起的法律问题和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精神健康问题;⑧精神病学临床实践中的伦理学和法律问题;⑨精神卫生法。
不管在“司法精神病学”还是在“法医精神病学”中,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理论和实践都是处于中心地位,司法精神病学家最主要的核心任务是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工作。
二、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概念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概念,在1989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和原卫生部联合发文《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中做出了界定,其中第二条明确规定,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根据案件事实和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做出鉴定结论,为委托鉴定机关提供有关法定能力的科学证据。在“霍宪丹”主编的《司法鉴定学》中将“精神疾病司法鉴定”解释为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精神医学技术、专门知识和执业经验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司法精神病鉴定”在辞海(1999年缩印本)上的解释为:根据案件事实和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进行的司法鉴定,须由具有司法精神病学知识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或主检法医师担任鉴定人。任务是确定被鉴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如患有精神疾病,则判定其疾病的性质与程度,以确定被鉴定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或责任能力。鉴定后制作的司法精神病鉴定书,是诉讼证据之一。目的是为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正确处理案件和保护精神病患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依据。“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在沈渔邨主编的《精神病学》中解释为:指具有合法资格的鉴定人,运用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按照法定程序,针对鉴定委托人提出的案件中涉及的司法精神病学相关事项,进行检验和判断,提出专门意见和结论的一项工作。
“法医精神病鉴定”,是指有资格的法医精神病学专业人员应用精神医学知识、技术和经验依法对被鉴定人某时的精神状态和对其行使某种法律权利或承担某种法律责任或法律义务的能力作出的评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时,应首先确定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是否正常,如果是异常,则应确定存在哪些精神症状,能否构成某种精神障碍的诊断。然后评定其行为时的精神状态对其所实施行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有无损害及损害的程度,然后对其法律能力作出评定。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这几个词语的含义其实基本上相同的,只是从不同的方向和角度阐释而已。

(贾福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