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国家卫生城市创建的渊源与发展

一、国家卫生城市创建的渊源
爱国卫生运动作为我国卫生工作的伟大创举,伴随着祖国繁荣发展的步伐,已经走过了60多年的光辉历程。半个多世纪以来,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卫生工作模式,为改善城乡环境卫生,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新的历史时期,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继承发扬爱国卫生工作光荣传统,正确把握爱国卫生工作面临的形势和机遇,充分认识爱国卫生工作的地位和作用,不断创新爱国卫生工作的机制和模式,对于全面推进小康社会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新中国成立之初,祖国大地满目疮痍,百废待兴,特别是当时医疗条件落后,人们卫生习惯较差,城乡环境恶劣,天花、鼠疫、血吸虫病等地方病、传染病泛滥,还时刻面临着帝国主义发动的细菌战威胁。为尽快改变旧中国遗留下来的极端落后卫生面貌,1952年,毛主席发出“动员起来、讲究卫生、减少疾病、提高健康水平、粉碎敌人的细菌战争”的号召,在全国范围内发动群众,开展以除四害讲卫生为中心的爱国卫生运动,拉开了爱国卫生运动的序幕。由于该运动是在爱国主义思想的指导下进行的,因而中央人民政府于1952年12月21日决定将爱国卫生运动作为我国人民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省市在中央的统一号召下成立了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统一领导、统筹协调公共环境卫生、防病媒生物防治(除四害)、健康教育等工作,爱国卫生工作步入发展轨道。
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对于激发广大群众自力更生改善生产生活环境的热情、改变城乡卫生面貌、预防和控制疾病、提高人民健康素质起着重要作用。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社会形势的快速发展,爱国卫生运动的任务、目标、形式等都有了新的变化和要求。1989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国发〔1989〕22号),全国爱卫会召开了第八次委员扩大会议决定按照自愿的原则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活动,先后下发了《关于开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活动的通知》和《关于开展全国城市卫生检查评比活动的通知》,要求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活动和城市卫生检查评比活动。为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全国爱卫办对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及其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进行了6次修订,2014版的《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已经颁布实施。
二、国家卫生城市创建的发展
20多年的卫生城市创建历程,按照工作重点,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城市卫生检查评比阶段。在20世纪90年代,全国爱卫会先后于1990、1992、1995、1998年组织了4次全国城市卫生检查评比,并表彰命名了3批全国卫生城市、十佳卫生城市(全国卫生城市是指检查中成绩比较好的城市,十佳卫生城市是指位列全国卫生城市前十名的城市)和一批全国城市卫生检查先进城市。通过全国城市卫生检查评比活动,鼓励先进,鞭策落后,有效地促进了城市建设与发展。但由于各个城市经济实力、居民构成、地域环境参差不齐,加上排名后使各城市产生巨大压力,从而引发了形式主义,弄虚作假,产生很多矛盾,群众很有意见,社会舆论不佳。因此,1998年第四次全国城市卫生检查后,国务院决定不再组织全国统一行动的大检查。
第二阶段是组员申报阶段。为了使卫生创建工作更加科学、规范,国家的卫生创建活动由原来的卫生检查评比形式调整为自愿申报创建的形式,并加强了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形成了“自愿申报-调研指导-考核命名-监督管理”的卫生创建工作模式,卫生创建的范围也从卫生城市扩展到卫生区(直辖市的区)、卫生乡镇(县城)。
经过几年的创建活动,关于卫生创建弄虚作假的社会舆论不断高涨,2009年4月,新华社受权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在3月17日做出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再次强调要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推动卫生城市和文明村镇的建设,不断改善城乡居民生活、工作等方面的卫生环境。
第三阶段是巩固提高阶段。2009年7月22日,首届国家卫生城市市长论坛提出,要在卫生城市创建基础上,稳步、积极开展建设健康城市(区、镇)工作的探索。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在上海市、杭州市、大连市、苏州市和张家港市、克拉玛依市、北京市东城区和西城区以及上海市闵行区七宝镇、金山区张堰镇进行建设健康城市、区镇试点工作。
卫生城市创建活动是改革开放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一种新形势,也是一种创新的社会管理方式和重要的工作载体,通过卫生创建有利地推动城镇卫生整体水平上了新台阶。
为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全国爱卫办对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及其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进行了6次修订,2014版的《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已经颁布实施。本次标准共包括爱国卫生组织管理、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重点场所卫生、食品和生活饮用水安全、公共卫生与医疗服务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8大项40个方面。
2014年5月15日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对2010年《国家卫生城市标准》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14版》,新标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