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老年人照顾中的伦理与法律

老年长期照护者在从事长期的照护过程中,不仅要具备精湛的护理技术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还要具备护理伦理和法律的相关知识,这对维护照护人员及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减少纠纷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老年长期照顾中的伦理问题

伦理学是关于道德的学问。护理伦理学是研究护理职业道德的科学,老年照顾中的伦理学是护理伦理学的一部分,所表达的应该是人道精神和人类爱的意志,应当遵从以下基本伦理原则。
(一)自主、尊重原则
自主原则在老年长期照护关系中,主要表现为尊重老年人的自主权和知情同意权。
1.自主权
自主权是患者权利中最为基本的权利和价值,患者的自主权已经成为国际生命伦理学研究的重要原则。在我国,“尊重患者的自主权,一切以患者为中心”,已经成为医务人员的共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在老年长期照护过程中,同样涉及手术、检查及治疗等医疗护理行为,在实施这些医疗护理行为前,要履行告知义务,征得老年人的同意。
需要长期照顾的老年患者,如阿尔茨海默病、失语、昏迷的老年人,因疾病或其他原因致其无法行使自主权,或使其行使自主权降低,对于此类老年人,照顾者也应当适时、适当地向其解释,避免机械的执行医疗照护行为。
2.知情同意权
知情同意是指老年人有权知晓自己的病情,并对医务人员的防治措施有决定取舍的自主权。
(1)知情同意的内容:
在老年长期照护工作中,下列护理活动应该充分告知、征得老年人或老年人家属的同意:①对老年人进行侵入性的操作或治疗;②需要老年人暴露隐私部位;③将老年人作为护理科研研究对象;④请老年人作为教学活动的示教对象;⑤需要对老年人实施行为约束时。
(2)行使知情同意权的方式:
被照护者通常可以采用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行使知情同意权。①口头告知形式。一般常见于常规检查、一般药物治疗、常规护理操作,给药等。②书面告知形式。如输血知情同意书,自费医疗项目知情同意书,约束知情同意书等,患者签字视为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实现。
(二)不伤害原则
不伤害原则指不对老年人的身体、心理或精神施加伤害.不将老年人置于可能受伤害的危险情况中。不伤害的概念早在《希波克拉底誓言》与《南丁格尔誓言》中就一再被强调,并且被认为是医护人员工作的重要指引,尤其在《南丁格尔誓言》中——“勿为有损之事,勿取服或故用有害之药”——更加强调护理人员不做有害之事,不用任何有毒药品。不伤害原则对老年长期照护者的具体要求是:强化以老年人为中心的动机和意识,坚决杜绝有意和责任伤害;恪尽职守,尽力防范可知的以及意外伤害的出现。
需要接受长期照护的老年人,或因疾病无法进行正常表达者,照护者在护理过程中要认真践行“慎独”精神,不做伤害老年人或可能伤害老年人之事。
(三)有利原则
有利原则(beneficence),即医疗行善,要求从事老年长期照护的护理人员只能实施对老年人有益的医疗行为。救死扶伤、防病治病、维护健康、提高生命质量等是医学的神圣使命,是医务人员的职业义务,是医疗卫生事业的基本宗旨。医学科学和医学职业的这种性质,决定着“有利于患者”是其应有的品格和对其基本的要求,也促进其发展。在老年长期照护中,有利原则不仅体现为有利于老年人本人,还包括有利于老年人家属及社会公益。
(四)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要求老年长期照护人员对每个老年人在接受照护服务时都能够得到公平的对待,平等享有诊疗资源及卫生资源等。生命面前人人平等,任何公民都应当享有同等的生命健康权,生命是等值的,没有高低贵贱之分,这既是人类基本人权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文明和进步的标志。作为老年长期照护人员,应该抛开世俗的眼光和偏见,坚定自己的职业信仰,对不同国籍、种族、年龄、性别、社会地位、经济状况的老年人应一视同仁,合理使用分配卫生资源。

二、老年长期照护相关法律

人口老龄化导致老年人社会服务需求的不断增长,其中高龄老年人数量的增加必然导致失能人口总量的增加,进而刺激对老年长期照护服务的需求。当今面临老龄化的国家,无不努力建立长期照护服务体系和制定相关政策,甚至通过立法来促进长期照护服务体系的建立和良好运转,以保障需要接受长期照护服务的老年人获得照护的权力。
(一)国外长期照护相关立法
尽管各个国家都在为老年人提供长期照护服务,但截至20世纪末,只有部分国家通过了有关长期照护服务立法。这些国家主要包括美国、德国、奥地利、荷兰、以色列、日本等发达国家。立法的内容包括:法案基础的法律框架,法律项目责任机构,受益目标人口和受益资格、受益资格的评定、照护内容、法定项目的具体操作实施、资金筹集、覆盖面的确定、费用的控制等。
1.国外长期照护立法概况
长期照护服务法律都是建立在个人权利基础上的特别法案,这些法案一般都会覆盖所有需要长期照护的人口,并不仅仅包括需要长期照护的老年人,但随着全球人口老龄化的进展,各国长期照护服务的对象无疑是老年人居多。
为了覆盖全体公民,有的国家会通过两个或三个类似的法案。如奥地利就有两个法案:一个是联邦长期照护法案,覆盖所有享受社会保障退休金的人,这部分人约占人口的90%;另一个是省级长期照护法案,覆盖其余10%的人口。奥地利国会在1994年通过了《长期照护津贴法案》,对以上两个立法进行了有效整合。以色列有关长期照护的法案包括《全国卫生保险法》《社区长期照护保险法》以及《护理津贴发》,分别覆盖65岁以上的人口、18~64岁人口和0~17岁人口。德国于1994年通过了一项涉及长期照护的法案——《社会养老保险法案》(the Social Dependency Insurance Act),并依据此项法规建立起覆盖全民的长期照护保险计划。法案要求现有卫生保险计划下的疾病基金帮助建立特别的“护理基金”,并要求所有德国居民承担参加长期照护保险计划的法律义务,除非居民能够提供已参加其他相应的私人长期照护保险的证明。因此在德国,所有需要长期照护的人,无论其年龄大小、经济状况如何,或因何种原因导致失能,都依法有资格获得社会抚养保险。美国老年人长期照护法律体系是由《美国社会保障法》和《美国老年人法案》等法律文件,以及根据这些法律文件拟定的各项工作计划中有关老年人长期照护的法律条款和具体规定构成的。虽然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文件,但几乎每部相关的法律文件中都有具体的职能机构、工作程序、执行计划以及财政预算保障的规定。美国老年人法案及其修正案2001年非官方汇编文件中规定社会与康复服务部部长应负责对老龄工作计划及其相关事宜进行评估。美国政府在1992年的修正案中规定实施长期照护监察员计划。美国的长期照护监察员是在护理院、寄宿照料之家、辅助生活机构以及类似养老机构入住的老人的保护人。他们通过解决每一位老人的实际问题,促进服务质量的提高。日本是目前世界上老年人口比例最高的国家,其65岁及以上的人口约为总人口的20%。2000年4月开始实施的《长期照护公共保险计划》(the public insurance scheme for long-term care)作为一项立法,称为日本长期照护体系改革的一个结果。这项法律规定,获得长期照护是公民的法定的权力,这项权利的基础是个人参与的保险原则。原则上,所有40岁以上的人都有资格受益于长期照护保险计划,但其年龄不同,受益水平会有所不同,65岁以上的失能者有资格自动获得长期照护服务待遇,40~64岁的失能者必须证明他们的失能状况与年龄相关方可有资格受益于保险支付。
2.国外长期照护立法特点
老年长期照护服务立法政策的实施,说明人口老龄化发达国家已经将长期照护服务问题纳入到社会发展的政治议程。在一个公众普遍认为老年人长期照护只是个人和家庭的社会里,老年人长期照护的需求一般会被社会政策忽视。幸运的是,在这些长期照护立法国家,意识到社会应承担帮助老年人个人和家庭的责任,通过保险立法保障老年人获得社会长期照护服务的权力。上述国家对长期照护的立法主要包括以下特点:
(1)为长期照护服务筹集更多的公共资源以满足需要长期照顾者的生活需求。
(2)建立长期照护服务体系,整合居家和机构照护、社会和卫生服务,提供连续的长期照护。
(3)给予社区服务更多的资源,以平衡社区服务和机构服务。
(4)由中央政府直接为长期照护提供资金支持,使服务的获得不再受制于地方资金和政策。
(5)提供更多的可供选择的服务种类和服务提供者,使老年人有更大的能力消费照护服务。
(6)通过现金补贴或提供缓解服务的方式为家庭照护者分担照护负担,从而鼓励他们能够继续照顾失能亲属。
尽管通过立法确定了长期照护的责任,但各个国家在长期照护政策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挑战。例如在满足服务需求和控制成本之间寻求平衡的问题,长期照护服务受益资格客观评定问题,以及如何保证长期照护服务质量等方面还需进一步完善。同时还需要不断探讨研究以保险方式提供长期照护的优势和劣势。
(二)我国老年人照护相关法律
虽然我国现阶段对老年长期照护服务尚未有直接立法,但是为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我国的很多法律法规中都对老年人的权益有着明确的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5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第49条规定:“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这就为我国加强对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提供了宪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老年人养老和享受健康保障的权益也有明确规定:如养老机构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老年人的权益。国家鼓励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责任保险。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将老年医疗卫生服务纳入城乡医疗卫生服务规划,将老年人健康管理和常见病预防等纳入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鼓励为老年人提供保健、护理、临终关怀等服务。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侮辱、诽谤老年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或者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养老机构负有管理和监督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都有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明文规定,使老年人的幸福晚年有了一定的法律保障。
(赵芹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