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下用人单位合规用工劳动法律指引
- 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
- 877字
- 2020-08-27 15:08:45
(十一)跨地域用工
43.各地延期复工的规定及用人单位是否必须遵守各地延期复工的政策规定?
【兰台观点】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当地延期复工的政策。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49条第3项及《传染病防治法》第42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可采取一项或多项应急处置措施,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停工、停业、停课的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各地出台的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属于在疫情特殊时期的一种紧急措施,而相关的文件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具有普遍约束力。因此,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当地延期复工的政策规定。如果提前复工的,应当按照当地要求进行报备审批。
44.延期复工期间,各地用人单位如何支付工资?
【兰台观点】
(1)延期复工期间,如果当地出台了相关规定,应当依照当地规定支付工资。目前,北京、上海、江苏苏州等地出台了工资支付方式,有四种模式:上海,视同休息日,但需支付工资,如果安排在家办公需要支付加班费;广东,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北京,柔性安排,根据工作情况支付工资;湖北,属于春节假期的延长,应当支付工资。具体而言: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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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提示大家注意湖北的部分规定。其他地区我们未列明是因为上述地区的模式,尤其是广东的模式是不少地区采取的方式,大同小异。
(2)延期复工期间,如当地未出台相关规定,我们理解为:
在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和提前结束休假复工的劳动者,应根据《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的200%的劳动报酬。
2月3日至复工前一天,如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非办公场所办公的,按照正常工作支付工资;如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非办公场所办公的,可参照各地工资支付规定中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支付方式支付,即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照当地规定执行(一般是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或80%)。
但需要提醒用人单位注意的是,应当密切关注用人单位所在地区的相关通知,在疫情期间保证用人单位工作安排合法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