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下热点法律问题59问
- 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
- 546字
- 2020-08-27 15:08:24
3.延期复工工资如何发放?
【兰台观点】
(1)延期复工期间,如当地出台了相关规定,则应当依照当地规定支付工资。目前,上海市、苏州市、常州市、广东省、山东省等地已出台工资支付方式:上海市,视同休息日,但需要支付工资,如果安排在家办公则需要支付加班费;广东省,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北京市,柔性安排,根据工作情况支付工资;常州市等多地,按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苏州市,根据是否能提供正常劳动,视情况支付工资;湖北省,属于春节假期的延长,应当支付工资。
(2)延期复工期间,如当地未出台相关规定,我们理解为:
在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和提前结束休假复工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的200%的劳动报酬。
2月3日至复工前一天,如企业安排员工在非办公场所办公,按照正常工作支付工资;如企业未安排员工在非办公场所办公,可参照各地工资支付规定中企业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支付方式支付,即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照当地规定执行(一般是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或80%)。
需要提醒企业注意的是,应当密切关注企业所在地区的相关通知,在疫情期间保证企业的行为合法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