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 法——以法为教的法家思想

历朝历代的统治者都希望自己的政权能永远稳固,于是,“君父伦理”这一传统理念便被提了出来。实际上,一味鼓吹“忠”并不能保证江山永固。诸多的研究者们早就提出了这样的观点:“封建伦理下的‘忠’能够为统治者的政权带来积极效果,但是对于一些通过背叛先主而建立王朝的人来说,倡导‘忠孝’就显得自暴其短了。事实上,法家思想才是封建帝王最为倚仗的保护伞。”事实证明,不论是哪个朝代,都必须依法治天下。然而在中国古代,“刑”和“罚”之间究竟有哪些不同?为什么问斩死囚要等到秋后?古代人到底发明了哪些残酷的刑罚?……当然,国学大师们研究的“法”,并不局限于惩处他人的刑法,还包括政治制度、朝廷法令等一系列问题,而这些都是支撑起政权的核心部分。

1.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刑法出自哪部著作?

据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先生介绍,周朝中期,社会矛盾逐渐加剧,穆王姬满为了缓解矛盾,震慑奴隶,特命吕侯编制法典。吕侯认为单纯依靠酷刑不但难以缓解矛盾,反而有可能激化矛盾,于是上书建议减轻刑罚。周穆王最终认可了吕侯的建议,于是吕侯开始编著法典。因为这部法典是吕侯所编,所以被称为《吕刑》,这就是我国历史上的第一部法律典籍。因为此法典分为轻典、中典和重典,所以《吕刑》也被称为“三典”。不过很可惜,这部《吕刑》现已失传,虽然很多史料中都有零星记载,但至今仍然无法恢复其完整内容。

现存《尚书》一书中有《吕刑》篇,全文共九百五十二字,但它并不是《吕刑》的内容,而是对《吕刑》成书过程和内容的简单介绍。《尚书·吕刑》分为四个部分,分别介绍了为什么要编著《吕刑》、《吕刑》的编著过程、《吕刑》对待犯人的政策和《吕刑》的内容简述。

按照《尚书·吕刑》的介绍,《吕刑》对我国古代法律的发展具有很大的推动作用。《吕刑》中最重要的一条规定为“刑罚视轻视重”,意思是说量刑时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定,比如犯人是蓄意谋杀还是自卫误杀,其判决结果是不同的。在提到《吕刑》的成书目的时候,《尚书》中说“罚惩非死,人极于病”,表示《吕刑》的施刑目的是为使人们惧怕而不敢犯罪,而不是仅仅要杀死罪犯。由此可以看出,当时人们而且已经看到了刑罚对他人的警示作用。《尚书·吕刑》还涉及了量刑时的态度问题,着重强调了要慎重(“惟察惟法,其审克之”),并对《吕刑》的进步意义进行了阐述,如“上刑适轻下服,下刑适重上服”,这是说法官在量刑时要灵活处理,因为刑法条文是死的,但人是活的,犯人的罪行不一定都有明文的处罚规定。这样一来,刑法就赋予了法官一定的自主权,避免了审判过程中出现强审强判的情况。

此外,《尚书·吕刑》还提到《吕刑》对法官的要求。首先要有良好的个人素质;然后是对法律典籍的熟识;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法官在审判过程必须保持公正,尤其要杜绝谄媚和行贿。但与此同时,《吕刑》也存在着一定的弊端,主要表现在它的阶级性质,比如《礼记·曲礼上》中曾有记载:“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说明《吕刑》并非适用于每一个罪犯,实际上它只不过是贵族阶级的统治工具。

2.禹刑为什么被称为五刑之始?

大禹是夏朝的先祖,夏朝统治者为了纪念他,将国家的刑罚称为“禹刑”。在大禹之前(包括大禹时期),国家的统治者都是为人民服务的,著名的“神农尝百草”和“大禹治水”的故事,讲的就是统治者全心全意为人民谋福祉,后世的封建社会也经常用尧、舜、禹、汤四位贤主来形容在世帝王的英明。但是在大禹之后,他的儿子启建立夏朝,统治者便成为高高在上的君王,他们只享受权力,或为权力而斗争,不再重视民生。大禹之后,我国古代社会也从部族时期进入奴隶社会时期,而奴隶和奴隶主之间是必然存在矛盾的,在这种情况下,刑罚便产生了,而这也是我国历史上首次出现的刑罚,所以称为“五刑之始”。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先生指出,夏朝的刑罚虽然取名为禹刑,却和大禹没有直接关系,因为大禹执政时一心为民,任劳任怨,社会矛盾很小,所以不需要用刑罚来遏制民愤。

《左传·昭公六年》有文记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这里所说的乱政,指的就是奴隶和奴隶主之间爆发的矛盾冲突,而禹刑也是随着这种局面的产生而出现的。禹刑并没有明确的文字规定,也并非短时期内形成的,而是历经了夏朝和商朝两代才逐渐被广泛使用的。在当时的社会,主要的罪行有三种,分别为昏、墨、贼、杀,其中昏指的是沽名钓誉,也就是没有高尚的德行,却通过欺骗的手段获得别人尊敬;墨是针对官员而言的,是指贪污腐败,无视法度,现在人们用的“贪墨”一词就源于这里;贼就是乱臣贼子,包括对主人和国家的不忠者,以及毁坏民生的统治者,三国时期刘备说的“汉贼不两立,王业不偏安”中的“贼”,就是这个意思;杀,就是杀人。为了遏制这些行为,犯了以上四种罪行的人,都要受到惩罚。

针对犯罪情节的不同,奴隶社会的刑罚又主要分为五种,称为五刑或肉刑,即黥(“黥”音同“情”)刑、劓(“劓”音同“易”)刑、刖(“刖”音同“月”)刑、宫刑和大辟。其中,黥刑是在犯人的脸上、耳朵后面或者手臂等处刺字,作为终生警示和羞辱;劓刑就是割掉犯人的鼻子,这种刑罚比黥刑加重一个级别;刖刑通常被认为是剜掉膝盖骨,也有学者认为是割掉下肢,或抽掉腓骨;宫刑就是切除(或摘除)生殖器官;大辟就是死刑。这五类刑罚又分别有不同的施行方法,以大辟为例,又分为枭首、腰斩和绞刑等。其中绞刑和后来的吊死不同,是用弓弦向后勒住脖颈,然后转动弓身,直到犯人断气。我国南宋著名民族英雄岳飞父子,就是在风波亭被执行的绞刑。

五刑在夏商两朝逐渐成型,一直沿用到西汉文帝时期才被改变,并改用笞刑、杖刑、徒刑、流刑和死刑,这五种刑罚被称为封建社会的五刑。其中,笞刑就是用鞭子抽打犯人的身体,根据罪行的轻重决定抽打的次数;杖刑是笞刑的升级,对犯人的打击有可能致残,后来到了社会高度发达的明朝中后期,杖刑又有了不同名称。因为行刑者通过练习,在外行看不出来的情况下,对犯人的击打可以造成皮外伤、肉伤和骨伤等不同的伤害。审案的官员会根据情况,如是否收到好处等,从而下达“打”、“用力打”和“着实打”等不同的口令;徒刑,可以简单理解为现代社会的有期徒刑,即在规定时间和规定范围内完成刑罚;流刑,可以简单理解为现在的无期徒刑,通常犯人会被流放到边远地区,终生不得回归,其中还包括一人流放、全家流放和全族流放等等;死刑通常就是砍头,也叫斩首,但如果罪孽深重,也会有一些残酷的死法,如凌迟。

禹刑的具体条目早已散佚,现代人只能通过甲骨文了解部分内容。东汉年间的著名学者郑玄,曾通过研究给出了禹刑的大概数目。按照他的说法,死刑有二百种,刖刑有三百种,宫刑有五百种,劓刑和墨刑都超过千种,可见该刑罚的残忍程度。此外,著名国学大师章太炎先生还做出补充,认为奴隶社会十分尊崇孝道,所以对那些不孝敬父母的儿女也有很重的惩罚,这一说法后来得到了学术界的认可。关于禹刑,有一点是学术界都公认的,即它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国家使用的刑法,被尊称为“五刑之始”。

3.“刑”、“罚”分别是什么意思?

刑罚是指执法者按照国家的律法规定,在确认了犯人的罪行后,对其实行强制惩处的过程。在我国古代律法中,虽然“刑罚”常常作为一个词出现,但刑和罚的意义实际上是有所不同的。北京大学法学院考证发现,在我国古代律法中,刑指的是对犯人实行身体上的惩罚,比如黥刑、刖刑等肉刑;罚指的则是罚没犯人的资产,或者在实现肉刑的基础上罚没犯人的资产。而究竟要对犯人施行刑还是罚,或者二者兼有,需要根据犯人所犯罪行而定。但是到了后来,刑与罚的概念开始模糊,并逐渐成为一个词语,凡是对犯人进行惩处的措施和法律,都被统称为刑罚。

我国古代对犯人施刑的手段非常之多,从早期的残害身体器官,到后期的限制人身自由等等,都属于刑的范畴;而对犯人施罚的手段则比较单一,我国封建社会有“妇人不着械”和“肉刑不加妇人”的传统,这是一种对妇人的法外开恩,但同时要求妇人的丈夫代替受刑,对于妇人来说这就是受“罚”了。当然,这种惩处也要视妇人的罪行而定,比如妇人犯淫乱罪,其夫是绝对没有责任代替妇人受过的。封建社会时期的罚主要集中在财务上,其中抄家是最严重的处罚,无论犯人家中有什么东西,一旦贴上朝廷的封条,都会成为罚没的对象。

相对于罚而言,刑的方法就显得五花八门了,其手段也更加残忍。如奴隶社会的黥刑、劓刑、刖刑、宫刑和大辟;还有封建社会的笞刑、杖刑、徒刑、流刑和死刑。这其中的每一类刑法,又都分为若干个残忍的具体条目,几乎每一个条目都会使犯人痛不欲生。制法者和执法者之所以实施这么残酷的刑罚,除了要惩处犯人,更重要的是警示众人。在古代经常有斩首示众的做法,军营中也有割首传遍三军的惯例,其目的都是为了威慑那些怀有异心的人,让他们安分守己。

所以,虽然从某种角度来讲刑罚是对人权的践踏,但对于稳定社会秩序还是有一定的积极作用的。就总体趋势而言,刑罚也在从荒蛮、粗暴向文明和谨慎发展。比如在我国明朝时期,全国各地的死刑犯定案后,都必须经过地方政府、刑部和皇帝本人的审核,全部通过后才能正式执行死刑。

4.我国古代对抢劫犯有怎样的惩罚?

据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肖蔚云先生介绍,我国最早关于惩罚抢劫罪行的规定出现在秦朝。据秦朝史料记载,有五个人抢劫了一户地主人家,在官兵赶来之前逃进深山,最后被抓捕归案。对他们的惩罚是:在脸上刺字,斩去左脚脚趾,并发配到边军中做苦力。后来这一案例被写进《秦简·法律答问》,成为同类案件的判罚依据。不过在当时,抢劫罪和盗窃罪是合而为一的,因为都是在侵犯别人的财产,所以统称为“群盗罪”。

汉朝以后,盗窃罪和抢劫罪被分离,抢劫罪被正式命名为“强盗罪”。由于当时社会私有制进一步发展,国家法律更加重视保护私人财产,对于那些侵犯别人利益、威胁社会稳定的犯罪行为,政府也加强了打击力度。汉朝法律规定,强盗犯一旦定罪,就要被处以死刑,如果罪行严重,还会被施以磔(“磔”音同“折”)刑,即五马分尸。

唐朝时律法更为完备,形成著名的《唐律》,在这部法典中,罪犯行为被区别对待。其中,抢劫犯所得的赃物数量,抢劫过程中是否伤害到受害人的身体,都作为量刑的依据。唐朝之前的法律都是因人而施,比如奴隶和奴婢不是独立的法人,而是其主人的私人财产,如果被人抢夺可以依法要回,并惩罚抢夺者,所以奴隶和奴婢是没有安全保障的。唐朝时这种因人施刑的规定被逐渐打破,凡违法者,都要受到相应惩罚,所以有“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说法。

唐朝是我国历史上的繁盛时期,法律作为社会基本制度的保障,也逐渐完善。就强盗罪来说,如果罪犯实施了抢劫行为,但没有抢到财物也没有伤人的话,处以劳役刑罚;抢到财物而没有伤人的罪犯,没收全部个人财产并充军;如果在抢劫过程中有伤人意图,那么不管罪犯有没有抢到财物,都要没收其个人财产,并视伤人的严重程度判处劳役、流放或者绞刑;如果在抢劫过程中有伤人事实,那么除了没收罪犯的个人财产,还要处以死刑,而且这里的死刑不保留全尸,通常是斩首、腰斩甚至五马分尸。

不过可惜的是,因为安禄山叛乱,从中唐开始国家吏治出现混乱,司法得不到应有的尊重。为了起到震慑的作用,中唐之后的法律规定,被定了强盗罪的罪犯,都要从重从严处理,不少人就直接处以死刑。

宋朝基本沿用了唐朝的律法,并进行了一些完善,比如除了处罚罪犯,还要处罚知情不报或窝藏罪犯的人,相应的法典有《窝藏重法》、《重法》和《盗贼重法》等。宋朝的法律规定,窝藏罪只比所窝藏罪犯犯下的罪行低一个等级,如果所窝藏罪犯的犯罪情节严重,窝藏犯也有可能被判处流放、充军甚至死刑。对于强盗犯的惩罚更为严厉,其中最主要的一个特征就是罪及家人,强盗犯一旦被定罪,不但罪犯本人要被处死,其父母、妻儿甚至亲戚朋友都要被发配充军、为娼为奴,甚至处以极刑。

元朝的统治者是当时比较野蛮的蒙古人,他们将全国人民分为四个等级,下一等级的人如“南人”(主要为汉人)对于较上等级的人如“蒙古人”就没有什么权利可言。对于强盗罪,元朝给予的打击力度也比较大。

明朝有自己的律法,称为《大明律》。关于这部律法,史学界的评价是“轻《唐律》之所轻,重《唐律》之所重”。意思就是说,《唐律》中比较轻的处罚,《大明律》更轻,《唐律》中比较重的刑罚,《大明律》会判得更重。比如,对抢劫未遂且并无伤人、杀人行为的罪犯,《唐律》给予的判处是劳役,《大明律》则只是打两板子予以警示。而《唐律》中处罚比较重的犯罪行为,如对抢劫财物时又有杀人情节的罪犯,《唐律》给予的判罚是处死,《大明律》则规定要处以剥皮、磔刑甚至凌迟之刑。此外,《大明律》中还有一项规定,即对在白天实施抢劫的强盗犯,较之在晚上实施抢劫的强盗犯,处罚更为严厉,如果有伤人甚至杀人情节的,则直接处死。

清朝对强盗罪的惩处又有了新的进步,主要表现为量刑时考虑到犯罪行为对受害人造成的威胁和对当地治安造成的影响。尤其是在1910年颁布的《大清新律法》中,关于抢劫犯的规定出现了“有期徒刑”的字样,十分接近今天的司法规定。

5.谁是我国古代受刑最为残酷的人?

在很多人看来,死是最为恐怖的事情,但实际上,比死更难忍受的还有生不如死和求死不能。据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先生介绍,秦朝时的名相李斯,是我国历史上受刑最为惨重的人。极具戏剧色彩的是,他所承受的刑罚正是他自己所创的。

李斯是法家学派的代表人物,主张使用严酷的刑法统治百姓,为秦王朝的统一立下了汗马功劳。秦王朝建立以后,李斯为了帮助秦始皇统治天下,制定了一系列严酷的刑罚,其中最著名的一条叫作“具五刑”。这里的“五刑”是一个虚指,实际上是要使受刑者经受过每一项刑罚后才能死去。秦始皇死后,李斯和赵高联手谋害了皇太子扶苏和大将蒙恬,拥立胡亥为帝。但是后来,赵高和李斯相互猜忌,并最终以李斯落败而告终。

秦二世的昏聩是李斯惨死的根源,当初李斯为了保住自己的相位,拥立胡亥为帝,却不想此人昏庸无比,生活奢侈无度,为修建宫殿而劳民伤财。李斯虽然私心很重,毕竟还顾念着国家百姓。于是他屡次上书,要求秦二世体恤民情,停止对天下百姓的残害。秦二世一开始还感念李斯拥立有功,久而久之就有些烦了,再加上赵高从旁煽风点火,秦二世对李斯逐渐厌恶起来。

赵高抓住时机,利用一次李斯冒犯秦二世的机会将其下狱。本来此事不大,李斯也在狱中接连写信给秦二世,承认错误并请求原谅,但这些信件都被赵高截了下来,秦二世根本就看不到。同时赵高又捏造证物,陷害李斯谋反,还一边怂恿秦二世醉生梦死、花天酒地,一边重刑逼供李斯认罪。李斯自知大势已去,只求一死,于是签字认罪。秦二世被赵高欺骗,真以为李斯要“谋反”,怒火中烧,下令将李斯“具五刑”。

公元前208年7月,李斯被执行“具五刑”。刽子手为防李斯咬舌自尽,先割去了他的舌头,然后在他身上分别施以大枷、强索、笞、杖、凿、锥、斧、钺、刀等刑。李斯的头骨被凿穿,腮部被绳索穿透固定,鼻子被割掉,双手双脚被砍去,然后是剥皮、割肉、剔骨。为了不让李斯在行刑过程中死去,刽子手还一边行刑一边对李斯进行救治,并在他昏厥后暂停用刑,等把李斯弄醒后再行刑。最后,李斯被腰斩,并在他仍有知觉时枭首,挂在旗杆上示众。

据史料记载,李斯“身具白骨而四眼之具犹动,四肢分落而呻吟之声未绝”,其情其景,怎一个惨字可以形容!可怜一代名相,建立了不世功勋,最后竟落得如此下场。而秦朝皇帝如此,官吏如此,酷法如此,又焉能不亡?

6.古代行刑为什么要在秋后并且是在午时三刻?

这里先要了解午时三刻的概念。我国古代的计时方法是,将一天分为十二个计时单位,从晚上十一点到一点开始,两个小时为一个计时单位,称为一个时辰,也就是一天共有十二个时辰。这十二个时辰按照十二生肖的顺序分别予以命名,分别为子时、丑时、寅时、卯时、辰时、巳时、午时、未时、申时、酉时、戌时、亥时。计时工具除了圭表和日冕,还有漏壶,这是一种十分精确的计时工具,它不受天气和季节影响,所以在我国古代被广泛使用。漏壶就是在一个容器外壁上记好刻度,将容器下方的小孔打开,以容器内水的高度对应刻度来计时。这种计时方法通常将一天分为一百个时刻,今天我们还会提起的“一刻钟”,来源就是这种计时方法,当时的一刻钟大约等于今天的十五分钟。

古人之所以将行刑时间定在午时三刻,根据的是天气和气候。按照规定,行刑时间必须是秋天之后,也就是我们在各种影视作品中常见的“秋后问斩”。根据我国古代计时方法确定的午时三刻,正好是一天中的正午时分,判断这个时间点的最简单方法,就是在这个时候阳光下的物体阴影最短。

古人认为,午时三刻是一天中阳气最盛的时刻,此时行刑能使犯人被杀后无法到人间作祟,所以无论是围观的百姓、监斩官还是刽子手,都不用担心被恶鬼报复。另一种说法是,人们在午时三刻意识最昏沉,也就是说神经反应最迟钝,此时行刑,可以尽量减缓犯人死亡时的痛苦。后一种说法通常不被采信,因为如果行刑者想要让犯人死去时不那么痛苦,显然有更多更有效的方法。

之所以要在秋天之后问斩,首先是为了给犯人一个悔过的时间。我国古代人民认为,一个人即使罪大恶极,只要真心悔过,死后一样可以投胎转世。如果判刑之后立即执行,就没有悔过的机会,犯人死后也就不能转世为人了。所以,很多犯人在受刑前常常会大喊“十八年后又是一条好汉”,意思就是死后立即投胎,十八年后长大成人,继续做好汉。

另一个原因考虑到“大赦天下”。古时的统治者也不愿意杀孽太重,因此皇家有喜事时,皇帝有可能宣布大赦天下,即所有罪犯都可以减刑一等,或者干脆赦免。所以在当时,只要不是立即执行的死刑,罪犯通常有活命的机会。因为死刑申请批下来需要一段很长的时间,而且行刑时间还在秋后,皇帝家喜事又多,赶上皇帝大赦天下,就能保住性命了。

根据北京大学法学院考证,秋后问斩的另一个原因是考虑到尸首的保存。如果是在炎热的夏季行刑,犯人被处决后尸体很快就会腐烂,围观者少而示众警戒作用减弱,而且这样一来也容易发生传染性疾病。并且,我国是一个传统的农业国,在春、夏、秋三个季节里,人民都在田里劳作,只有到了秋后,也就是到了冬天,才会空闲下来。这个时候处决犯人,观看行刑的人就会增多,警示效果也就更为深远。考虑到这一点,也需要在秋后行刑。

7.历史上真有丹书铁券和免死金牌吗?

丹书铁券和免死金牌指的是同一样东西,也被称为丹书铁契或金书铁券等。最早的时候,牌文是用红色笔墨写在铁制的牌子上,因此得名丹书铁券。唐朝时改为在铁制的牌子上凿刻字迹,然后嵌入黄金,所以也被称为金书铁券。免死金牌则是民间的叫法。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先生指出,丹书铁券的功用极大,它由皇帝颁发给亲信大臣,通常情况下都是颁给一些开国元勋,或是一些开创盛世的能臣,意思就是说如果此人或他的子孙犯了罪,可以免死甚至免罪,但一般也会有次数限制。因为丹书铁券可以传给子孙,所以拿出来使用的时候,往往离颁发之时已经隔了几十年,所以为了防止假冒,丹书铁券通常会由两部分组成,而且通常是制作完成之后再一分为二,朝廷和被赐的人各留一半。

丹书铁券最早出现于西汉,汉高祖刘邦为了奖赏他的大臣,特赐丹书铁券。但在当时,丹书铁券只是一种荣誉凭证,作用大概相当于今天的勋章,并没有免死的功用。到了南北朝时期,丹书铁券开始具有免死功用,比如一国皇帝在招抚对方势力归附自己时,为了表示诚意,就会赐予丹书铁券作为保障。

我国现存最早的丹书铁券来自五代时期,收藏于国家历史博物馆——当时的唐昭宗为了奖赏钱镠讨伐董昌之功,特赐铁劵丹书。这面丹书铁券的总体形状与古代瓦片相似,长约五十二厘米,宽二点五厘米,高三十厘米,上面刻有楷书金字三百五十个,记录了钱镠讨伐董昌的时间、经过和赐予他铁劵的皇帝名号等。当然,最重要的部分还是关于“免死”的文字,其文中有记载,“卿恕九死,子孙三死”。就是说如果犯了罪,只要手执铁劵,钱镠本人可以免死九次,他的儿孙可以免死三次。

宋朝和金朝基本沿用了唐朝的丹书铁券制度,明朝开始将丹书铁券分等级赐予。据史料记载,朱元璋共赐予丹书铁券公爵六面,侯爵二十八面,后来又追赐给公爵两面。朱元璋四子朱棣篡位后,也给他的有功之臣赐予了丹书铁券,但数目不详。

丹书铁券的内容可以分为四个方面,首先是赐予的日期和被赐者的姓名、官职以及属地;其次是被赐者的功绩;然后是皇帝许下的诺言,其中最主要的当然就是免死或免罪的部分;最后就是皇帝的誓言,这是给丹书铁券赋予法律效力,证明丹书铁券的内容是合理合法的,记录在案后便受国家律法的保护。

丹书铁券的形状分为两种,一种是圆筒状,刻字镶金后一分为二,朝廷(一般是皇家的内务府)和被赐者一人一半,能合在一起的便是真品。还有一种是瓦片状,这种丹书铁券不分开保存,而是正面赐给受赏者,朝廷只留下文字记载。

8.王安石变法为什么会失败?

北宋初期,统治者为了拉拢特权阶级,允许土地买卖,就造成了严重的土地兼并现象。有权势者的土地越来越多,无数普通农民却无立锥之地。当时社会实行的“人丁税法”也极不合理,税法规定地主和农民以及佃户,都按照人丁缴纳相同的赋税。根据北京大学法学院考证,截至王安石变法时,北宋已经有三分之一的农民沦为佃户。再加上当时的生产力落后,接连发生自然灾害,百姓无以为生,只好参加暴动,大宋王朝的统治根基摇摇欲坠。同时,外部环境也促使北宋朝廷必须做出动作。当时的西夏和辽国在北宋边境虎视眈眈,常年和北宋军队发生激战,如果北宋国力不能支撑军需,国家就会灭亡在即。在这种内忧外患的情况下,北宋朝廷内部的先进势力(包括统治者宋神宗在内)开始集中发力,强烈地要求改变国家现状。

1068年,宋神宗召见王安石,向他询问治理国家的方法,王安石随即说出了变法的主张,即改变社会风俗,建立新的法律和社会规范;而要做到这些,最主要的就是让朝廷中的君子越来越多,小人越来越少。宋神宗认可了王安石的看法。1069年年初,王安石正式开始推行新法。

变法的首个措施是改革政府机构。北宋统治者为了防止出现权臣,分割了宰相权,不但同时任命多人,还设置了枢密使(军事部门)、参知政事(政务部门)、三司使(财政部门)。这样一来虽然加强了皇权,却也造成了各官员之间相互推诿的恶习,办事效率极低。王安石首先从财政部门下手,设置“制置三司条例司”一官,加强对国家财政的管理。之所以最先改革财政部门,是因为一方面,行政和军事部门的势力太大,从财政部门着手改革,阻力较小;另一方面,这样可以解决变法所需的资金问题。王安石的这一手,不可谓不精明。

接下来就是“市易法”,这实际上是调控市场的一种措施。具体为由国家出资成立“市易司”(相当于今天的商务部),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在货物滞销时购入,缺货时再投入市场,避免不法商人囤积居奇,鱼肉百姓。此外,国家还鼓励商人进行贩运,大量地把货物从盛产地区带到稀缺地区,以互通有无,平抑物价。为了打破大商人的垄断地位,国家还提供贷款给中小商人,并收取一定的利息。这样一方面可以使国民经济得到复苏,另一方面也能大幅提升国家的财政收入。

然后是“保甲法”,它的目的是恢复社会生产和秩序。新法规定,农民以家庭为单位,五家为一“保”,五保为一“大保”,五大保为一“都保”,以此来明确责任和权利。在参保的农户中,如果一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年男子,就要派一人去服役。服役人员称为“保丁”,农忙时耕种,农闲时接受军事训练,打仗时应召入伍。地方社会以自治为主。各家各户推选出保长,保长推选出大保长,大保长推举出都保长,但这些负责人通常都是当地最富的人。

还有“募役法”,它是对传统劳役制度的改进,简单来说就是农民若不想担负属于本人的劳役,只需缴纳一定的财物就可以免除。政府机关可以用这些缴来的财物招募自愿担负劳役的人,这样就使劳动力得到了更加合理的分配。

土地改革也是新法的重中之重。按照规定,当地的负责人需要每年丈量土地,将之平均分配给百姓,税赋则改为按照拥有土地的面积缴纳,此法称为“方田均税法”。很明显,这一措施虽然惠泽百姓,提高了国家财政收入,却损害了地主阶级的利益。

“青苗法”实质上就是政府实施的农村信贷政策。在当时的社会,由于生产力低下,又要缴纳诸多捐税,农民的粮食经常不够食用。很多时候,他们就连次年的粮食种子也吃掉,到了来年的播种季节,就只有向地主借种子,接受地主的盘剥。为了避免地主对农民的这种盘剥,政府设置官方的粮种租借部门,定下合理的价格和利息。但由于缺乏有效监督,这一措施的实施者变成了新的地主阶级,这也是王安石变法被顽固派攻击的主要论据之一。

再有就是对军队的改革。其中包括“裁兵法”,兵员五十岁以后复员,在服役兵员中进行考核,不合格者降级;“将兵法”,即重新划分军队编制,让有经验的军士军官操练士兵;“保马法”,边疆草原等适合养马的地区,农民以马匹缴纳赋税。政府提供种马给贫困人家,但马匹若有死伤,农民要做出相应赔偿。但这种集中圈养的方式也有弊端——1072年的一场瘟疫,就使大批良种战马病死,使国家蒙受了巨大损失。此次瘟疫过后,战马又恢复散养和牧养的方式;“军器监法”,国家设立专门的部门管理军队装备,以提高军需品的质量和安全。

军队的改革在壮大了宋朝的军事力量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侵犯了军中既得利益者的利益。也就是说,王安石的变法虽然有利于富国强兵,因为触动了顽固派的利益,必然会受到他们的抵制。变法开始实施后,顽固派的抵制也变成了疯狂的反扑。王安石虽然顶住了各方面压力,竭力推进改革,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入,顽固派的反扑也越来越疯狂。1073年,天下大旱,此时又正是王安石变法青黄不接之时,一时间朝廷内外怨声载道,王安石成为众矢之的。1074年,宋神宗开始动摇,为缓解压力,他将王安石调离工作一线,变法改由韩绛和吕惠卿等人继续推行,却使场面乱上加乱。1075年,王安石被召回,但是此时的他已经无力回天。1076年,王安石的儿子忽然病逝,使他遭到沉重打击,万念俱灰中向宋神宗请辞,从此隐居金陵,潜心著书,不再过问世事。

王安石隐退后,司马光执掌朝政,主张变法的“元丰党人”和反对变法的“元祐党人”从此开始了相互攻击、责难。1093年,宋神宗驾崩,新主政的太后奉行祖宗制度,元祐党人趁势兴起,王安石变法宣告失败。

9.古人也有维权意识吗?

北京大学法学系教授韩水法先生表示,由于我国古代市场经济发展迟缓,基本属于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人民的维权意识比较薄弱。正所谓“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我国古人多以孔孟思想的“仁义”为终生追求,而排斥那些唯利是图的商人,并将其斥为“小人”。由于商人逐利的特性,所以商品交易中经常出现缺斤短两、以次充好的现象,使得人们对于商人的评价更为负面。与此同时,商人的活动也潜在地威胁着专制统治的制度,所以我国历代统治者基本都施行重农轻商策略。

唐朝时国家规定,不论是官用度量衡器具还是私人用的度量衡器具,都必须按期到相关部门进行检验矫正。检验合格后,官府统一发放印信。消费者也有权利和义务进行监督,政府对不合规格的度量衡器具予以严厉打击。此外,监督官员还会随时巡检,如果发现商户有欺诈行为,就可以当场逮捕,查实后还要当众惩罚。官府还鼓励消费者和商户签署交易合同,如果在规定时间内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有权要求退还钱款。如果商户不签署交易合同,或者在出现质量问题后不予退还钱款,消费者可以报告官府,查实后也要对商户进行惩罚。由于当时的统治者施行重农抑商的政策,这些规定大都得到了执行。但是很明显,这种政策是单方面倾向于消费者的,没有考虑到商户的利益,不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

商品活动中的维权意识在宋朝有所进步,尤其是制瓷业和茶叶行业发展起来以后,政府加强了与海外市场的联系,商品经济的意识得到提升。比如,当时的法律规定,市场上的非官方度量衡器具一律没收,全部使用政府统一制造的度量衡器具,并对这些器具定期检查,发放合格印信后方可使用。

宋朝是一个比较特殊的王朝,在重农抑商思想严重的我国古代社会,发展出了真正意义上的资本主义萌芽。据相关史料记载,北宋时国家财政收入激增,最高时达到一点六亿两白银。在我国历史上,财政收入能达到这个水平的只有两个,一个是南宋,其商品经济也高度发达;还有一个就是明朝的鼎盛时期。但这两个时期的最高年财政收入都在一点二亿两白银之下,和北宋最高年财政收入相比还要差四千万辆。而我国人民引以为傲的唐朝盛世,最高的年财政收入还不足一亿。

当然,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我国人民的维权意识也越来越强。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宋朝时已经出现假货和假官方印信,而且造假和以次充好现象日趋严重。宋朝统治者为了杜绝违法商业行为,维护消费者权益,还特地成立了相应的部门,称为“和剂局”和“惠民局”,这就是我国历史上最早的市场管理部门。这两个部门一家管造假,一家管质量。在当时,如果商家的产品没有这两个部门的印信,消费者是不敢购买的。当然,这两个部门也有监察和处罚的权力,官府还制定了相应的法律,称为《伪造条例》,可见当时的商品经济和相关法律体系已经相当发达。

10.什么是“五听”断案法?

“五听”断案法是我国古代司法实践的宝贵遗产,它体现出我国古代的审判官已经开始注意到犯人的心理变化,并以此作为断案的一种依据。

据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先生介绍,最早提到“五听”断案法的文献是周朝的《周礼·秋官·小司寇》,其具体内容为: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东汉末年的经学家郑玄曾经为此作注,认为:“观其出言,不直则烦;察其颜色,不直则赧;观其气息,不直则喘;观其聆听,不直则惑;观其眸视,不直则眊(‘眊’音同‘冒’)然。”意思是说,在审讯的过程中,犯人讲真话会理直气壮,讲假话则会不停地绕圈子、找借口;犯人讲真话,面容会很严厉,讲假话则会面有愧色;犯人讲真话,气息会很均匀,讲假话则会呼吸不畅;犯人讲真话,听到审判官的话反应会很快,讲假话的犯人则会很慢;犯人讲真话,眼神会坦然坚定,讲假话眼神则会飘忽不定,不敢直视审判官。

由此可见,早在周朝时期,我国古代审判官对犯人的审讯就已经细致入微了。虽然这种“五听”法存在一些问题,但基本合乎常理。在当时的社会,犯人不会像今天这么狡猾,审判官也多为一些明辨是非、持守纲纪的正人君子,所以运用“五听”法基本不会出现纰漏。

即使是在以后,“五听”法同样是一种辅助性审判工具。比如在唐朝,《唐六典》就有关于“五听”法的明文规定,内容为“凡察狱之官,先备五听”,就是说所有的审判官都要掌握“五听”法。后来到了宋朝,审判过程更为细化,甚至出现了专门负责察言观色的官员,这类官员会在审判结束后将所得结果上呈审判官,作为最后断案的部分依据,而这类官员所依据的理论和方法,就是“五听”法。

11.“监”和“狱”有什么不同?

自古以来,政府的一项主要职能就是审判案件,但是案件的审查需要一个过程,而且很可能一个审判机构要同时处理多宗案件,所以就需要有一个对嫌犯进行暂时关押的地方。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先生指出,我国历史上最早只有“狱”概念,而且这一阶段的“狱”也仅限于临时关押的功能,因为一旦判决结果出来之后,犯人就会被行刑,如在脸上刺字(黥刑)、割去鼻子(劓刑)、砍脚(刖刑)等。汉朝以后虽然肉刑被废除,对罪犯的惩罚仍然不包括监禁,所以“狱”的功能仍然只是短期关押。

明朝以后,开始出现监禁类型的判决,即将犯人关入固定地点,等到服刑期满或皇帝大赦才能出来。这种地方被称为“监”。此时,狱的作用仍然是关押嫌犯。但是我国古代人民多数搞不清两者之间的区别,认为狱和监是一回事,所以后来也就统称为“监狱”,视之为关押、囚禁犯人的地方。

“监狱”一词始于明朝,指的是“三班”和“六房”,实际上是政府办事机构的简称。三班是指皂班、快班和状班,其中皂班主要负责社会治安,快班负责缉拿,状班负责审讯,是国家的司法机构;六房指的是六部,分别为吏部、礼部、户部、兵部、工部、刑部。由于明清两代的政府机构都称为“房”,所以六部也称为六房。从这里可以看出,三班和六房都是政府的办事机构,之所以和监狱联系在一起,是因为百姓的错误观念。

在我国古代人民看来,政府就是一座冰冷的衙门,而既然政府在当时被称为监狱,那么进衙门打官司就成了“进监狱”。对于那些需要临时关押的罪犯来说,被关押也就成了“坐班房”。总而言之,狱、监和监狱的概念完全被混淆了,后来将错就错,监狱就成了现在人们所理解的意思。

12.“监狱”是怎样产生的?

据北京大学法学院考证,早在远古时期,我国就产生了“狱”的概念。提出这个概念的人是“上古四圣(尧、舜、禹、皋陶)”之一的皋(“皋”音同“高”)陶,他是黄帝的孙子,在尧舜执政时期担任司法官,本来在大禹之后应该是他即位,但是皋陶在大禹之前就过世了。相传,皋陶长着一张鸟嘴,公正严明,他有一只叫做獬豸(“獬豸”音同“谢至”)的神兽,头上有一只角,即传说中的独角兽。这只独角兽有一种神奇的功能,就是能够判别是非,认清谁是罪犯。所以皋陶判案遇到困难时,就会牵出独角兽来帮忙,独角兽在判别后会用角去顶有罪的人,此人就会受到惩罚。但即使有独角兽的帮助,也不可能一下子审完所有的嫌犯,为了方便管理这些人,皋陶命人筑起一圈土墙,称为圜(“圜”音同“元”)土,这就是狱的前身。所以后人认为皋陶是狱的创始人,在狱中都会供奉他的画像。而犯人为了祈求自由,也会向他虔诚膜拜。

在夏朝,狱被称为夏台或夏宫,是用来关押君王的地方。夏朝最后一个君王夏桀凶残无道,弄得人人自危,民不聊生,商朝的创立者商汤便要起兵讨伐他。夏桀的耳目暗中探听到这个消息,夏桀便将商汤诱捕于国都,并囚禁在夏台。后来商汤的臣子进献了无数财宝和美女,商又和夏订立了盟约,商汤才从夏台中被放出来。夏台作为狱,不仅能关押受审前的嫌犯,还有囚禁的功用。

商朝之时,狱的名称为羑(“羑”音同“由”)里,功用和夏朝大体相似,更加相似的是羑里也关押了一个与商汤类似的人物。商朝的末代皇帝商纣贪色暴虐,但西伯侯姬昌却非常仁德,势力也越来越大。商纣担心姬昌对他的统治构成威胁,于是将他囚禁于羑里。据《史记》记载,这位后来的周文王,就是在囚禁于羑里期间推演出的周易。

周朝的时候狱叫回圜土,功用沿袭了商朝的传统。秦朝时将狱称为囹圄,现在人们将入狱服刑称为“身陷囹圄”,源头就在此处。由于这是我国从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转型的时期,秦始皇又实行郡县制,全国各地的权力统一于中央,因此这一时期的狱不再限于都城,而是全国各地的司法部门都有设置。汉朝之后,狱正式被命名为狱,而且狱的数量也开始增多。据《汉书·张汤传》记载:“中都官狱二十六所”(这里的中都指的是长安)。也就是说,仅长安一城就有狱二十六所。到了南北朝时期,官府开始掘地造狱,称为地牢,但功用并没有改变。

唐朝进一步完善了狱法,监狱的职能得到细化。比如在都城长安,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都设有自己的狱所。其中,大理寺是中央审讯部门,所属狱所关押的多为受审前的官员和徒刑犯;刑部虽然没有直属的狱所,但全国的狱所包括大理寺都在它的管理范围内;御史是负责监察的官员,但由于直接由皇帝本人领导,所以也会私下进行一些审讯,所以后来设置了自己的东西两狱。此外还有专门囚禁皇家贵族的狱所,这些人多半是在宫廷斗争中失败又没有被杀害的,对他们的审讯和囚禁都不会通过国家司法程序,狱所也在特殊地方。至于地方政府的监狱,就更加五花八门了,据《新唐书·刑法志》记载,贞观十三年时,全国共有三百五十八个州,一千五百五十一个县(唐朝政府的行政分为州、县两级),每个地方政府都设有自己的狱所,全部统计下来将近两千处,而且后来还有增加。

宋朝的监狱基本沿袭了唐朝的制度,不同的是除了狱所外,朝廷还开发出了相应的空地,用来让被关押或囚禁的人放风,此时狱的基本构架已经和今天大体相似。这一时期的狱所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比如男人和女人有不同的狱所,病人和健康的人有不同的狱所,贵族和贫民有不同的狱所等等。

明朝时,狱开始同时成为犯人服刑的场所,服刑过程称为“监”,后世遂将“监”和“狱”合在一起使用,称为“监狱”,并沿用至今。

13.中国古代有哪些残酷刑罚?

封建社会的集权专制,决定了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存在着不可调和的矛盾,而统治者总是妄图通过各种恫吓和威胁手段迫使被统治者屈服。在这种情况下,各种残酷的刑罚应运而生。据北京大学法学院考证,我国古代各种刑罚未计入法典的不计其数,尤其是在狱中对犯人使用私刑的手段,五花八门又残忍至极,就是那些记入法典、成为官方正式规定的刑罚,也让人触目惊心,难以置信。

剥皮,这一刑罚的首创者是朱元璋。朱元璋对贪官污吏恨之入骨,所以在即位之后,曾严令禁止官员贪污。但是依然有官员顶风作案,朱元璋盛怒之下,命令将一对父子贪官处死剥皮,并用这两张人皮制成一面大鼓,每天敲击以警示天下官吏。后来,朱元璋的剥皮刑罚被列入国法,凡是官员贪污的财物达到一定数额,就要处以剥皮之刑。之后,剥皮刑罚发展为在犯人活着的时候剥皮,而且是在背后沿脊柱切开,然后向两端分开,完整地取下整张人皮,最后再在人皮内填充草物,挂在旗杆上示众。不仅如此,还有一种做法更加变态,即将犯人全身埋入土中,只留一颗脑袋,在头顶切开一个大十字,然后注入水银。注入的水银会让人体皮肤和肌肉完全分离开,这个时候犯人的痒痛和土地的压力会迫使犯人将身体从头顶挤出来,而留下一张完整的人皮在土中。最后在人皮内填充草物,高挂示众,警戒世人。

腰斩,这种酷刑早在周朝就已经出现了,直到清朝雍正年间才被废止。我国宋朝著名官员、被称为“包青天”的包拯,就在堂前备有虎头铡,专门用来腰斩犯人。和斩首不同,腰斩是用铡刀将犯人的腰部斩断,由于人体的主要器官都在上半身,所以犯人受刑后并不会立即死去,其残忍程度远过于斩首。明朝朱棣篡权后,曾要求大学士方孝孺执笔书写即位诏书,方孝孺不仅不肯屈服,反而大骂朱棣篡权谋逆。朱棣威胁要诛灭其九族,方孝孺大义凛然,说即使诛灭十族也在所不惜。最后,方孝孺除父母、兄弟、亲戚等九族被株连外,就连他的朋友也被牵连在内,即所谓十族。方孝孺本人被腰斩,行刑后,方孝孺仍有神志,他一手支地,一手蘸着自己的鲜血,在地上接连写下十二个半“篡”字,以表明他至死都不屈服于朱棣。

五马分尸,也被称为车裂。行刑时将犯人头部和四肢分别拴在绳索上,由五匹马牵引飞速向不同方向狂奔,瞬间将犯人撕扯成碎片。对于犯人而言,这种刑罚极为恐怖。通常情况下,犯人的身体不会一次被分成五块,因此要反复行刑,直到犯人的头部和四肢全部分开。

凌迟,也被称为磔刑,民间称千刀万剐,是我国古代写入法典的最残忍的刑罚。这种刑罚的最初形式,是将人处死后剁成肉泥,称为醢(“醢”音同“海”)刑。周文王姬昌的长子伯邑考和孔子的弟子子路都是受此刑而死。五代时期,这种刑罚才被称为凌迟,并在辽国时被写入法典,一直沿用至清朝覆灭。凌迟这种刑罚的名目极为细致,其中有割一百零八刀让犯人断气的,有割一千零八十刀让犯人断气的,还有割三千六百刀让犯人断气的,残忍至极。行刑之时,还规定需先切眉,再切肩,然后切乳,接着切腿等。明朝末年,抗清名将袁崇焕就被处以此刑,受官方舆论影响,还有无知百姓在行刑前生生咬下袁崇焕身上的肉。很多人为了吃到袁崇焕的肉以解恨,还花钱向刽子手买他切下来的肉,以至于出现了刽子手切下一块肉,便转身向人群叫价的这种令整个民族蒙羞的场景。袁崇焕死后不久,明朝灭亡。

烹刑,也叫汤镬,就是把犯人放入煮沸的水中活活烫死。关于烹刑,我国历史上还有一个“请君入瓮”的著名典故。说的是武则天执政时,有人告发丞相周兴谋反,武则天令来俊臣查证。来俊臣得令后请周兴到家中饮宴,席间提问:审讯犯人时,如果他不肯招供怎么办?周兴不知事情败露,还兴致高昂地说,只要把他放入瓮中煮熟,就不怕他不招。来俊臣听闻此言,就命人支起大瓮,并点火煮水,对周兴说,有人告发你谋反,请你进入瓮里,我要把你煮熟。周兴这才知道事情败露,随即伏地请罪,交代了自己的罪行。

刖刑,我国古代关于刖刑的记载不一,主要有两种说法:一是截去某一只脚或者两只脚都截去;一是剜掉膝盖骨。主流学者一般采信前一种说法,即断脚。这种刑罚在秦朝时也称为斩趾。战国时孙膑受宠涓迫害,受的正是刖刑。孙膑在受刑后,无法行走和骑马,只能依靠拐杖和战车来行走和打仗。

针刑,多施用于后宫中的女人和侯门女眷,比如皇后对付皇妃,或者老宫女对付新来的宫女等等。这是一种暗中使用的刑罚,因为如果被发现谁使用这种刑罚,施刑者可能也要受到惩罚。针刑的主要施用部位在指甲缝或骨缝等部位,这些部位神经敏感,而且不易被他人发现。

宫刑,也被称为腐刑。对于男性来说,宫刑就是切除阳具。这种刑罚最早是为了惩罚犯有淫乱罪行的男性,犯人伏罪后将其阳具放在木板等硬物上,用利器切掉,犯人以后便无法进行性事。后来,为了不使专门服务于皇宫及侯门的男人和主人的妻妾有染,便对他们实施宫刑,这种人就被统称为太监。切割方法为先用细线勒紧性具,包括睾丸,待其因血液不通而坏死,便进行切除手术。切除后用鹅毛梗插入尿道,维持其正常排尿功能,并用香灰止血,整个过程称为净身(净身成功后就有了进宫的资格)。如果净身失败,轻者致残,重者致死,因此净身在古代也是一门高超的技艺。

此外还有黥刑,即在面部刺字;劓刑,就是割掉鼻子;笞刑,也叫杖刑,就是用鞭子或木棍等打屁股;大辟,即砍头;炮烙,就是用火烧死,或者将人放在烧红的金属上将其烧死;弃尸,就是处死后将尸首扔在街市上示众等。

14.杖刑的演变过程是怎样的?

自汉朝废除“旧五刑(黥、劓、刖、宫、辟)”之后,“新五刑(笞、杖、徙、流、死)”被后继的朝代沿袭使用。其中杖刑因为兼具惩罚和羞辱的作用,而且对人体的实际伤害相对较轻,成为各朝代最普遍使用的刑罚。宋朝时,犯了通奸罪的男女都要被处于杖刑,而且是去衣受杖,以达到侮辱罪犯的目的——行刑之时一般都有很多人围观,罪犯当众被脱掉裤子行刑,自然就会有羞耻感。

据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先生介绍,杖刑中最为奇特之处是行刑者的手段。行刑者不甘心只拿俸禄,就通过在行刑时施展手腕而牟取利益。比如,对于那些不重要的犯人,如果行刑者又收取了他们的好处费,他们在行刑时就会将其打得表面上皮开肉绽,实际上内伤很轻,拖下去之后一剂药敷完便无大碍;如果是那些上司交代重打的罪大恶极的犯人,或者没有拿到好处费,行刑者就将其打得内伤难治,犯人是死是残或者当场毙命,全看其身体素质。

不一样的结果源于不一样的手段,而要拥有这种手段,也是要刻苦练习的。在唐朝时,行使杖刑的官员称为皂吏,这些人练习杖刑的方法很简单,但却需要下苦功夫。练习的具体方法为,将一块豆腐平稳放好,在上面蒙一层薄纸,然后用木杖击打薄纸。练习到最后,可以收放自如地达到两种境界,一种是薄纸不破,但下面的豆腐已经稀碎;一种是薄纸稀烂,但下面的豆腐却完好无损。皂吏只要练到这两种境界,就可以出师了。

宋朝时负责杖刑的吏卒的行刑水平有所下降,因为他们的俸禄比较优厚,而且官员的素质也比较高,不值得为了一点灰色收入丢掉饭碗。但这不代表没有人作弊,比如对一些官位比较重要的人使用杖刑时,行刑吏卒不敢真的将其打伤,却又没有“纸破豆腐却完好无损”的手段,所以只能在工具上下功夫。他们想到的方法是把木杖掏空,看上去这些木杖跟一般的没有两样,打起来也虎虎生风,落在犯人屁股上却如同挠痒。当然,如果要对谁下狠手,他们就在空心木杖里灌满铅汁,这样的木杖比一般木杖威力更大。

明朝时行使杖刑的人称为校卒,这些人的功夫可谓登峰造极。据清末法律学家沈家本的《历代刑法考》记载,明朝校卒为了增加行刑效果,对犯人行杖刑时通常都是劈头盖脸,浑身上下全都“照顾”到。这些校卒的练习方法是,用布袋缝制成人型,然后在里面放上稻草,练习目标同样针对表皮和内里。前一种情况是布袋完好无损,但里面的稻草却碎如粉末;后一种情况是布袋绽裂,但里面的稻草却完好无损。只要能做到这两点,校卒就可以出师了。明朝杖刑非常之多,校卒可以说是财源广进。明朝的皇帝大都特别热衷于杖刑,并命令宦官监督行刑过程。有明一代,经常可以看到皇帝命人把官员拉出午门施以杖刑的记录。官员为了自保,但凡上朝或者和皇帝议事,都会在袖袋里装好银票,以备在挨板子时向太监行贿。

15.古代有哪些刑罚专门针对女性?

我国古代有“妇人不着械”和“妇人无肉刑”的说法,但随着时代的发展,统治者或者刑罚部门为了威慑民众,也逐渐开始对女性施以极为残酷的刑罚。据北京大学法学院考证,我国历史上施用于女性的刑罚数不胜数,很多时候其用意不是致人于死地,而是为了让人生不如死。比如最残忍的吕雉,在刘邦死后居然将戚夫人剜去五官,削去四肢,制成“人彘”,其心肠之狠毒,用意之毒辣,已经到达了人类所能想象的极限。还有更多的女性,被写入法典的酷刑所残害。这些酷刑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它们的存在,说明在文明开化的社会之中,也有着残忍、暴虐的流毒,值得警惕。从唐朝以后的五种针对女性的刑罚就可以看出,人权曾经遭到怎样的践踏。

刑舂(“舂”音同“冲”),这是一种劳役形式的惩罚,包括发配到边远地区的地主家中或军营中从事一些妇人的工作,如舂米(即淘米)、洗衣、晾晒等,工作十分繁重。但是在受此刑之前,女犯通常会被施以黥、劓等刑罚,以剥夺她们的女性权利。这种刑罚虽然不会使女犯丧命,但她们接下来的生活无不悲惨至极,可以说生不如死。而且,获这种刑罚的女犯通常是由于诛连等莫名其妙的原因。

拶(“拶”音同“攒”)刑,拶子是一种专门用来夹手或者夹脚的行刑工具,主要部分由硬木条组成,以绳索相连接。行刑时将女犯的手指放入拶子,再由绳索牵引加紧,严重时甚至可以将女犯的手指夹断。所谓十指连心,不要说夹断,即使是普通的用刑,也不是女性的纤纤十指可以承受的。而且我国古代女性主要是靠灵巧的双手工作生活,一旦手指残废,对她们将是极大的打击。这一刑罚始于唐朝,一直到清末才被废止。

杖刑,是指去衣受杖,也就是要剥光了打。在我国古代,女性是不能轻易抛头露面的,何况是被当众脱去衣裤。这一刑罚除了要将女犯的臀部打得血肉模糊外,还有一种羞辱的目的。受此刑罚的女性,多数是因为通奸淫乱。但是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在后来的行刑过程中,只要不是罪大恶极,女犯一般会得到从宽处理,比如行刑时留有内裤,行刑者手下留情等等。此刑罚同样始于唐朝,但是宋明清三朝硬性规定要去衣受刑时,行刑者就不敢轻易手下留情了。

赐死,这种刑罚始见于商代,一般是对身份比较特殊的人使用,比如皇家的妻妾等,原则上要保证她们有尊严地死去。赐死的方式有很多,比如赐毒酒、赐绫缎、赐长剑等,女犯得赐后谢恩退出,自行了断生命。

宫刑,这一多见于男性犯人的刑罚,实际上最开始却被用于女犯。早在我国秦汉时期,女子如果犯有通奸淫乱等罪,就会施以宫刑,即将女犯捆绑在木桩上,行刑者用木棒等硬物猛击其腹部,致使其性器脱落,失去生育和性事能力。

16.“浸猪笼”用于惩罚什么罪行?

猪笼最开始称为竹笼,后来才逐渐被叫成猪笼。这是一种装运家猪的工具,用竹条制成,整体为长筒型,网状,一端有开口。捉猪时用食物引诱,待猪进入笼后便关闭开口,提起运走。浸猪笼作为一种刑罚古时就有,出现的具体时间已无法考究。严格来讲,其实这是一种私刑。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先生表示,我国古代的婚姻制度非常严格,合理合法的婚姻必须要经过“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对于男女婚前和婚后的性行为,古代法律风俗更是有严苛的规定,如果有人违反,就有可能被浸猪笼。

浸猪笼这种刑罚通常施用于女性。如果一名女子在婚前和男子有性行为,或者婚后与丈夫之外的男人有染,就可以把她抓去浸猪笼。也就是说,“浸猪笼”用于惩罚有通奸罪的女性。其具体操作过程为,将人捆绑后装进猪笼,封好开口,用绳索吊起浸入水中。如果犯人罪行较轻,可以露出头部让她呼吸,只浸泡一段时间进行警示。但如果犯人的罪行严重,行刑时就要将她整个浸入水中,直到窒息而亡。通奸的男子同样逃不过制裁。在我国古代社会,村中有名望的老人握有很大实权,只要证据确凿,且通过了这些老人的首肯,人们就可以将通奸的男子用乱棒打死。有些地方也有将男子浸猪笼的做法,但不多见。

之所以用浸猪笼的方法惩戒犯人,其中一层含义是为了羞辱,寓意犯人猪狗不如,死后也不得转世为人。由此也可以看出,我国古代人民的思想意识受到儒家和佛家影响很深,一方面村中有威望的老人多数为孔孟传人,礼法观念强烈;另一方面人们也相信轮回和堕入畜生道的佛家思想,所以才用浸猪笼的方式对犯人施用诅咒性惩处。此外,也有学者认为,浸猪笼这种刑罚的出现是由于取材方便——我国古代先民早有养猪的习惯,猪笼也是家中常备的物品,因此浸猪笼的刑罚很容易执行。

17.一条鞭法对社会进程的推进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先生指出,我国自古就是农业国家,经济围绕农业展开,因此土地就成了稀缺资源。既然是稀缺资源,有权有势的人就会强取豪夺,以致土地兼并成为历朝历代都难以避免的现象,明朝也不例外。明朝万历年间,全国土地基本上都掌握在地主阶级手中,加上官僚腐化和战争,人民赋税很重,国家的根基已经被动摇。为了摆脱这种弊病,以张居正和桂萼为首的统治阶级开始实施税务改革,也就是推行一条鞭法。

一条鞭法最初叫作“一条编法”,也有的史料记载为“一条边法”,但后世多称为一条鞭法。

此法的主要内容分为三点:一是重新丈量天下土地。这是因为在社会的发展过程中,一些地主的土地是开荒得来的,或一些百姓开荒的土地又被地主兼并。这些土地的拥有者自然不会主动向国家报告自己真实拥有的土地数量,一些人甚至会刻意隐瞒。据史料记载,此次清查出的土地比官方记载共多出将近三亿亩,国家财政收入因此大幅提升;二是将赋、役分开执行,这里的赋指税赋,役就是劳役和兵役。比如一户人家原来需缴纳一百斤粮食、两个人的劳役、一个人的兵役,但是在一条鞭法施行之后,这户人家便可以不再承担兵役和劳役,只需多承担相应的田赋即可。而如果这家人没有田,却有很多人,他也可以多服劳役或兵役,而少缴或不缴税赋;三是所有赋役都可以折为现钱,以现钱形式完成赋役。

在唐朝以前,我国的税收基本都是征收实物。唐朝以货币形式统一全国的征收标准,但仍然需要按物价折回当地的实物进行收缴。宋朝王安石变法后有税赋折现的政策,但这只是昙花一现,并没有得到广泛推行。元朝的税收制度中,虽然对丝料、包银、俸钞等贵重物品的税收使用现银,但粮食产区的税收还是以实物为主。

明朝,张居正的一条鞭法实行之后,全国的赋税才统一规定为征收现银。自此之后,除了江浙一代的主要粮食产区仍以粮食缴税,供国家统一调配,其余主要地区基本都是现银缴税。税款由地方政府代为征收,然后统一运到京城入库封存。这样做在减轻运输成本的同时,也大幅降低了贪污的可能。

明朝政府及时推出的一条鞭法主要有两点作用,一是赋役的货币化,也就是将条目繁多的赋役(包括税赋和劳役、兵役等)进行简化,统一用货币支付。从此之后,农民便可以安心在田地里进行生产,只要缴纳相应的货币,就不用再承担其他任务。这样一来,既可以减轻百姓负担,又可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国家财政增加之后,就能够培养更多的职业军人(职业军人才是最能打仗的)。这两点都反映了明朝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农民在封建社会中人身依附关系的松弛。更值得注意的是,明朝政府的这一措施,还有效促进了当时社会工商业的发展。我国历史上除宋朝外,也只有这一时期出现了短暂的资本主义萌芽。

还有一点就是“摊丁入亩”,这一政策使百姓受益良多。所谓摊丁入亩,就是国家按照纳税者拥有土地的面积来规定缴纳税务,土地多的多缴,土地少的少缴。在一条鞭法实施之前,国家的税收是按照人丁(指十六到六十岁的男性)来计算的,即一户人家人丁多,就要承担更多的税负,而不论他们拥有多少土地。

为了不使改革出现副作用,即那些没有赋税压力的青壮劳力不去劳动,明朝政府还制定了相应的鼓励生产措施,即有人无地的纳税者也需要承担少量赋税;有人有地的纳税者承担相应赋税;而人少地多的纳税者,也就是地主阶级,需要承担大量的赋税。但是这样一来,也使一些地方的不法官员有机可趁。据史料记载,由于地区的监管力度不足,一条鞭法并没有得到有效实施,个别地方甚至出现了百姓赋税加重的现象。可是总体来说,一条鞭法还是对明朝的兴盛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当时甚至出现了国家一年的收入可以负担八年的支出的状况。

18.《天朝田亩制度》有哪些积极的法学思想?

《天朝田亩制度》针对的同样是土地问题,这说明作为农业国家的古代中国,土地问题是一切问题的核心。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湛中乐先生指出,太平天国提出《天朝田亩制度》,是有其相应的历史背景的。唐朝初期的“均田制度”促成了贞观之治;明朝初期国家抑制地主阶级兼并土地,使国家富强、民族强盛。其他朝代所有盛世的出现,也都是因为人民和土地之间关系和谐,即太平天国提出的“耕者有其田”。而各朝代乱世末世的出现和发展,也都是因为土地兼并现象严重,百姓失去土地,忍无可忍,因而揭竿起义,给国家造成动乱,甚至摧毁旧的国家机器,建立起新的朝代。清朝末期,土地兼并现象极为严重——百姓饿死路边,地主家的粮食却在仓库里发霉。在这个时候,太平天国推出以“均田地”为主要思想的《天朝田亩制度》,自然受到百姓的追捧,洪秀全也因此建立起了他的太平天国。

《天朝田亩制度》的主导思想就是平均分配,其规定有:天下所有的田地按照肥沃程度分为九等,然后按照每家每户的人口进行分配,无论男女老幼,人口多的家庭多分,人口少的家庭少分。在分配过程中,在土地质量问题上也体现平均原则,比如一户人家应该分得十亩田地,就会分别得到五亩良田和五亩贫田。所谓“不患寡而患不均”,受尽了饥寒和不平等待遇的农民,在太平天国“无处不均分,无人不饱暖”的口号的号召下,无不心向往之。因此农民纷纷参加太平军,为了将来能分到土地而奋勇作战,使太平天国占据了中国的半壁江山。

在当时,平均主义非常具有革命性。几千年来,我国人民在专制统治下艰难地活着,只能把希望寄托于统治者的英明神武。专制统治者认为“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百姓不过是他们蓄养的家奴罢了。而更严重的是,我国古代人民已经习惯了这样的统治。所以,“平均地权”这一口号的提出,不仅是对专制制度和封建传统的打击,也是一种思想的解放。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天朝田亩制度》根本无法实施,实际上也没有得到有效执行,以致支持洪秀全的农民纷纷离去,太平天国的统治也由此失去民意基础。

同时,绝对平均的思想也是不切实际的。众所周知,公正必须建立在力量均等(至少是各种力量相互制衡)的基础上,而在我国古代,皇帝和人民纯粹是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关系,他们之间找不到制衡或均衡的可能。只要封建的生产关系没有根本改变,平均主义就只能是一种空想。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平均主义只是弱势群体的一种愿望,绝对的平均在任何时代都是无法实现的,因为它有悖人类社会的规律——参差不齐才是社会的常态。当然这里不是说人类社会无法达到平等,而是说这种平等只能是人格上的,而无法在物质上实现绝对的平均。

19.最早学习西方体制的《资政新篇》

我国历史上的农民起义都带有不同程度的宗教色彩,比如东汉末年的黄巾军起义,元末朱元璋的明教起义,清朝的白莲教起义,等等。太平天国作为我国近代史上最大规模的农民起义,虽然也有宗教背景,但其思想却来自西方。据北京大学法学院考证,洪秀全的“拜上帝会”来源于基督教,洪秀全拜耶和华为天父,耶稣为天兄,他自己则为“天弟”。在这种思想背景下,洪秀全派他的族弟洪仁玕去香港进行系统学习。1859年,洪仁玕学成归来,并一举成为太平天国的第二号人物。同年,洪仁玕撰写的《资政新篇》得到洪秀全认可,太平天国开始实行变法。

《资政新篇》的主要内容分为四个方面:首先是国家政治方面,主张以法治国,统一全国政令,以便于国家制度的推行。废除此前的举荐和任命制度,改为在各地设立投票站,各地方官吏由民众选举产生;在全国各地设置新闻官,新闻官隶属中央,负责监察全国官员,并听取最底层民众的舆论,方便中央随时整治地方的违法行为。

其次是经济方面,主张重点发展工商业,并学习西方的管理和技术。由国家出资,奖励新技术和新发明,崇尚创新,鼓励学习西方文化。

再次,向西方学习。比如在社会保障制度方面,开办保险等;在文化教育方面,开办西式学校,教授医科、算学、化学、冶炼等新兴工业知识。严厉打击人口贩卖、吸食和买卖鸦片行为。

最后是外交方面,主张与其他国家进行自由贸易、文化学习以及一切基于平等原则的相互交流。实际上,这一点是太平天国对西方列强做出的让步,因为当时中国的工商业十分落后,自由贸易会使列强掠走大量资源。当然,太平天国对外国也有限制条件,那就是不许外国干涉中国内政。

在提到具体的变法措施时,洪仁玕提到交通在现代经济中的重要性。他认为应该学习西方发展火车和轮船事业(“兴舟马之利”),洪仁玕称火车为“火轮车”,日行七八千里,利用火力和风力运行的轮船,更是轻巧坚固、刀枪不入。在当时的中国人看来,这些就像神话传说一样,因为当时的人只知道神行太保戴宗才日行千里,武艺高强的人才有可能刀枪不入,因此有许多人根本不相信洪仁玕说的火车、轮船。

洪仁玕在他的变法方案里还提到“因时制宜”,这一思想也是他的变法总方针。更加难得的是,洪仁玕已经对世界有了比较清醒和准确的认识。《资政新篇》里面提到,当时世界上最强大的国家是英、美、法,这些国家工业发达,国防坚固,法制严明。他在具体分析时指出,英国为当时世界上最强大的国家,其强大的原因就是能依法治国;美国(洪仁玕称之为“米利坚”)的统治者由人民选举产生,在职时有薪资,五年一任,任满后由国家供养;法国(他称之为“弗朗机”)是工业最为发达的国家,其他国家的工业文明都发源于此,而且其工业文明也一直保持领先。洪仁玕还提到了沙俄,说沙俄一直遭到英法等国的欺辱,所以派遣子弟伪装成普通人去偷师学艺,几年时间便使国威大振,不再受人欺辱。此外,洪仁玕也提到一些固步自封的国家,比如当时的土耳其,不知变通,国势不振,常年受到沙俄的侵扰。提到固步自封时,洪仁玕认为中国才是各国之最,认为中国应该学习沙俄的做法,以土耳其为戒,因时制宜地向西方国家学习,以达到富国强兵的目的。

《资政新篇》最了不起的地方在于提出了“法制”的概念,洪仁玕没有将目光停留在西方列强的坚船利炮上,而意识到他们强盛的根本在于法制(“尤善法也”)。比起落后腐朽的清朝统治的思想,甚至比起后来的洋务派,洪仁玕的思想不知要先进多少倍。不过很可惜,《资政新篇》的内容并没有得到有效推行,洪仁玕执政时期,太平天国由于内耗和清廷的绞杀,已经无力回天,而且洪仁玕的变法也缺乏一定的民众基础。以《资政新篇》为的指导思想的天平天国变法,作为我国历史上第一次学习西方的尝试,最终以失败告终。

20.结束君主集权统治的“三民主义”

1894年,救国心切的孙中山在美国檀香山成立兴中会,誓言“驱除鞑虏,恢复中国,创立合众政府”。这也是继太平天国之后,我国革命者的又一次伟大实践。与太平天国的《资政新篇》不同的是,在孙中山拟定的兴中会纲领中,第一次提出了民主及共和的概念,并且明确反对帝制,倡导建立联合政府。1895年,广州起义失败以后,孙中山流亡海外,为了建立系统的革命理论,他悉心研读了西方政治和经济著作,并在西方各国进行实地考察。随后,他提出了民族主义、民权主义和民生主义的“三民主义”,而兴中会的纲领,也发展成为“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创立民国,平均地权”。

民族主义是三民主义最重要的论点,这个口号的提出在于唤醒中国人的民族意识。想我泱泱亿万国民,不仅要屈于满人的压迫统治,还要遭受西方诸国列强的侵略。其主要原因,就在于清朝统治者的愚民政策和高压统治。基于这种认识,孙中山提出“民族主义”,号召全民族团结起来进行抗争,寓意凡我族人,都是我兄弟姐妹;凡我河山,都是我肌肤血肉,绝不允许受到外族一丝一毫的侵犯。

民权主义是三民主义最核心的论点。在我国古代社会,人民是没有任何权利的。董仲舒改造后的儒家思想,主张君权神授,基本就是说君主享有一切权力,人民只能承担义务,即使受到再大侵犯,也只能忍气吞声,甚至以德报怨。同时佛家思想也会消除人民的反抗心理,即反抗就是种下孽因,死后要进入下一道轮回,只有忍受苦难才能功德圆满,升入上一道轮回。针对这种情况,孙中山提出了“民权主义”,揭示了君主专制的实质就是压榨和鱼肉人民,一味的隐忍只会让自己的权利被统治者更加肆无忌惮地践踏。他还指出,只有推翻帝制,建立民主共和,人民的权利才能得到保障,才能永远不受侵犯。

民生主义是孙中山发展国民经济的纲领。他主张通过走资本主义道路富民强国,废止一切封建经济形态,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使人民免受疾苦,充分享有自己应有的权利。与此同时,孙中山也没有脱离中国国情,知道土地问题是中国人民的根本,所以在提出三民主义之后,又在兴中会纲领中加上了“平均地权”这一条。此外,发展实业也是孙中山的重要思想,他提出的《实业计划》就系统阐述了我国应如何建设实业,其中包括电力、水利、交通等多个方面。

三民主义继承了农民运动和维新运动的积极部分,又从西方社会学到了民主主义的理论思想,再加上资本主义的经济主张,成为当时社会最先进的民主革命纲领,也成为千千万万仁人志士的指导思想。在当时半封建和半殖民地的中国,人民受到多方面的压力,生活苦不堪言。三民主义作为新时代的新思想,完全契合了人民和广大救国先驱的需求。它一方面提出反对专制统治,主张推翻满清专制统治;另一方面反对帝国主义的侵略,要求得到平等权利,得到了社会各界新兴势力的普遍支持,为最终推翻专制统治、驱逐列强奠定了重要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