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韩非子
- (战国)韩非 姜俊俊校点
- 3197字
- 2020-08-29 20:08:18
二柄第七
明主之所導制其臣者,二柄而已矣。[1]二柄者,刑、德也。何谓刑、德?曰:杀戮之谓刑,庆赏之谓德。为人臣者畏诛罚而利庆赏,故人主自用其刑、德,则群臣畏其威而归其利矣。故世之奸臣则不然,所恶则能得之其主而罪之,[2]所爱则能得之其主而赏之。[3]今人主非使赏罚之威利出于己也,听其臣而行其赏罚,则一国之人皆畏其臣而易其君,[4]归其臣而去其君矣。[5]此人主失刑、德之患也。夫虎之所以能服狗者,爪牙也,使虎释其爪牙而使狗用之,则虎反服于狗矣。[6]人主者,以刑、德制臣者也,今君人者释其刑、德而使臣用之,则君反制于臣矣。[7]故田常上请爵禄而行之群臣,[8]下大斗斛而施于百姓,[9]此简公失德而田常用之也,故简公见弑。子罕谓宋君[10]曰:“夫庆赏赐予者,民之所喜也,君自行之;杀戮刑罚者,民之所恶也,臣请当之。”于是宋君失刑而子罕用之,故宋君见劫。田常徒用德[11]而简公弑,子罕徒用刑[12]而宋君劫。故今世为人臣者兼刑、德而用之,则是世主之危甚于简公、宋君也。故劫杀擁蔽之主,[13]非失刑、德而使臣用之而不危亡者,则未尝有也。[14]
[1]旧注:導,引也,言道所以引喻其臣而制断之也。〇俞樾曰:注训“導”为“引”,此未达古语也。“導”当为“道”,“道”者,由也。“明主所道制其臣者”,犹言“明主所由制其臣者”。古语每以“道”为“由”:本书《孤愤》篇“法术之士奚道得进”,犹言奚由得进也;《吕氏春秋·贵因》篇“孔子道弥子瑕见釐夫人”,犹言由弥子瑕见釐夫人也;《晏子春秋·谏上》篇曰“楚巫微導裔款以见景公”,亦言由裔款以见景公,而其字作“導”。可证此文“所導”之即“所由”矣。《八奸》篇云“凡人臣之所道成奸者有八术”,义与此同。先慎曰:张榜本“導”作“道”,云:“由也。”俞说与之合。《艺文类聚》十一引“主”作“王”,无“之所導”三字,“臣”下有“下”字。
[2]旧注:奸臣所恶,则巧诈媚惑其主,得其威而罪也。〇卢文弨曰:注“罪之”误“罪也”。
[3]旧注:奸臣所爱,亦以巧诈媚惑其主,得之恩而赏之。〇卢文弨曰:注“其恩”误“之恩”。
[4]旧注:臣用罚,则民畏臣而轻君。
[5]旧注:臣用赏,则民归臣而去其君。〇卢文弨曰:注“去其君”,各本俱无“其”字。
[6]先慎曰:乾道本无“于”字。案以下文例之,当有“于”字,据《意林》、《御览》六百三十八、八百九十一、《事类赋》二十引补。
[7]旧注:反为臣所制也。
[8]旧注:请君爵禄而与群臣,所以树私德于众官。〇先慎曰:《外储说右上》篇作“行诸大臣”。
[9]旧注:于下而用大斗斛以施百姓,所以树私恩于众庶也。
[10]卢文弨曰:此别一人,非春秋之乐喜。
[11]旧注:谓不兼刑也。
[12]旧注:谓不兼德也。
[13]顾广圻曰:“擁”当作“”。
[14]俞樾曰:失刑、德而使臣用之,不当有“非”字,“非”字衍文。
人主将欲禁奸,则审合刑名者,言与事也。[1]为人臣者陈而言,[2]君以其言授之事,专以其事责其功。[3]功当其事,事当其言,则赏;功不当其事,事不当其言,则罚。故群臣其言大而功小者则罚,非罚小功也,罚功不当名也;群臣其言小而功大者亦罚,非不说于大功也,以为不当名也,害甚于有大功,故罚。[4]昔者韩昭侯醉而寝,[5]典冠者见君之寒也,故加衣于君之上。觉寝而说,[6]问左右曰:“谁加衣者?”左右对曰:“典冠。”君因兼罪典衣杀典冠。[7]其罪典衣,以为失其事也;其罪典冠,以为越其职也。非不恶寒也,以为侵官之害甚于寒。故明主之畜臣,臣不得越官而有功,不得陈言而不当。越官则死,不当则罪。守业其官,所言者贞也,[8]则群臣不得朋党相为矣。
[1]旧注:言,名也;事,则也。言事则相考则合不可知也。〇先慎曰:乾道本“与”作“异”,《拾补》作“与”。卢文弨云:“言”下衍“不”字,《藏》本无“异”字,讹。顾广圻云:今本“言”下有“不”字,误。“异”当作“与”。先慎案:张榜云:“‘刑’当作‘形’。”案“刑”、“形”二字本书通用,“与”字依卢、顾校改。
[2]顾广圻曰:《藏》本同,今本“陈”下有“事”字,误。案“而”当作“其”,见本书《主道》篇。
[3]顾广圻曰:当衍“专”字。先慎曰:顾说非,谓因其所言之事以求其效,不外使也。
[4]旧注:不当名之害甚于大功。功大震主,亦所以为罚。〇先慎曰:“不当名也害”当作“不当名之害”,下“以为侵官之害甚于寒”句法正同,注所见本尚不误。此言因功失法则国无所守,故不当名之害甚于有大功。注谓“功大震主”,非也。
[5]先慎曰:《意林》“醉”下有“甚”字。
[6]旧注:寝寤而觉。
[7]先慎曰:乾道本“杀”作“与”。《意林》“与”作“杀”,是也,今据改。下文“越官则死,不当则罪”,是其证。
[8]旧注:守业以当官,守官以当言,如此者,贞也。
人主有二患:任贤,则臣将乘于贤以劫其君;[1]妄举,则事沮不胜。[2]故人主好贤,则群臣饰行以要君欲,则是群臣之情不效;[3]群臣之情不效,则人主无以异其臣矣。[4]故越王好勇,而民多轻死;楚灵王好细腰,而国中多饿人;齐桓公妒而好内,[5]故竖刁自宫以治内;[6]桓公好味,[7]易牙蒸其子首而进之;[8]燕子哙好贤,故子之明不受国。[9]故君见恶则群臣匿端,[10]君见好则群臣诬能;[11]人主欲见,则群臣之情态得其资矣。[12]故子之托于贤以夺其君者也,竖刁、易牙因君之欲以侵其君者也。其卒子哙以乱死,[13]桓公虫流出户而不葬。[14]此其故何也?人君以情借臣之患也。[15]人臣之情,非必能爱其君也,为重利之故也。今人主不掩其情,不匿其端,而使人臣有缘以侵其主,[16]则群臣为子之、田常不难矣。故曰:去好去恶,群臣见素。[17]群臣见素,则大君不蔽矣。
[1]旧注:贤者必多才术,故能乘贤以劫君也。
[2]旧注:妄举,谓不择贤则其事必沮而不胜。沮,毁败也。
[3]旧注:饰行则伪外,故其内情不效。效,显也。
[4]旧注:莫不饰行,故真伪不分也。
[5]先慎曰:乾道本“妒”下有“外”字。顾广圻云“《藏》本无‘外’字,是也,本书《十过》篇、《难一》篇并无”,今据删。
[6]先慎曰:“刁”当作“刀”。《左传》寺人貂,《管子》、《大戴礼》、《公羊》、《墨子》作“刀”,“刀”有貂音,故通用。
[7]顾广圻曰:当衍“桓公”二字,此与上相承。
[8]顾广圻曰:《藏》本、今本“子首”作“首子”。案作“首子”为是,《汉书·元后传》有“首子”可证。《十过》篇及《难一》篇同。先慎曰:本书作“子首”,无作“首子”者,《十过》篇及《难一》篇两见,可证。彼惟赵用贤本作“首子”,明“首子”为后人所改,古本自作“子首”也。
[9]旧注:子之,燕之臣也。以哙好贤,故陈禅让之事,令哙不受国以让己,因以篡之。〇先慎曰:即《外储说右下》篇潘寿谓燕王事,注非。
[10]旧注:匿其端,避所恶也。〇先慎曰:乾道本“君”下有“子”字。顾广圻云:《藏》本、今本无。先慎案:此不当有,今据删。
[11]旧注:诬其能,欲见用。
[12]旧注:群臣之情态,皆欲求利,君见其好恶,则知利其所存,故得以为资。〇俞樾曰:“欲见”当作“见欲”,与上文“见好”、“见恶”一例。“见好”、“见恶”即自见其所欲矣。下文云“竖刁、易牙因君之欲以侵其君者也”,正承此而言。《主道》篇云“君无见其所欲”,可证此文“见欲”之义。先慎曰:注“利其所存”,“其”当作“之”。
[13]旧注:子哙,燕王名也。
[14]先慎曰:乾道本“户”作“尸”。卢文弨云:《藏》本“尸”作“户”。先慎案:作“户”是,今据改。《十过》篇正作“户”。
[15]旧注:谓见好恶之情,则臣得以为利,此以情借臣求利者也,患所以生。
[16]旧注:缘其好恶之情得以侵主。
[17]旧注:君无好恶,则臣无因为伪,其诚素自见。〇先慎曰:乾道本“恶”上无“去”字。顾广圻云:《藏》本、今本有。先慎案:当有“去”字,《主道》篇云“去好去恶,臣乃见素”可证,今据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