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2 仓库的防火间距

(1)甲类仓库之间及其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6的规定。厂内铁路装卸线与设置装卸站台的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不受表3-6规定的限制。

(2)除另有规定者外,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其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7的规定。

表3-6 甲类仓库之间及其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  单位:m

注:甲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当第3、4项物品储量小于等于2t,第1、2、5、6项物品储量小于等于5t时,不应小于12m,甲类仓库与高层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

(3)当丁、戊类仓库与公共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级、二级时,其防火间距可按下列规定执行。

①当较高一面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表3-7 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其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  单位:m

注:1.单层、多层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m。

2.两座仓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总占地面积小于等于一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规定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除乙类第6项物品外的乙类仓库,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5m,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表3-6中甲类仓库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

②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不设天窗、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保护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4m。

(4)粮食筒仓与其他建筑之间及粮食筒仓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8的规定。

表3-8 粮食筒仓与其他建筑之间及粮食筒仓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   单位:m

注:1.当粮食立筒仓、粮食浅圆仓与工作塔、接收塔、发放站为一个完整工艺单元的组群时,组内各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受本表限制。

2.粮食浅圆仓组内每个独立仓的储量不应大于10000t。

(5)库区围墙与库区内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5m,且围墙两侧的建筑之间还应满足相应的防火间距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