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我国农业标准化发展现状

目前,我国农业技术标准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标准化工作已经为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和保障食品安全做出了较大贡献,但发展过程中,由于多种障碍因素,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目前,我国农业种植业标准的构成,还存在较多的缺失。

一、农业种植业标准的构成

农业种植业标准化遵从种植业的特性,以标准要求的规则,对农业种植业全程进行审视和规范,把握农业种植业活动过程,确定各环节上的质量关系,明确其因果联系,分门别类而又相互嵌套,各自有侧重又不重叠地反映农业种植业标准化工作的实质,逐步制定和完善各个环节的标准构成。目前,我国的农业种植业标准多围绕农产品的科研、生产、检验技术方法、农艺技术规程、生产环境、安全卫生要求等方面制定与实施,本书讨论的种植业标准包括基础/通用类(术语、分类)、方法类(检验/检测)、环境安全类(产地环境、投入品)、种质资源类(种子、种苗)、生产管理(种植、植保、加工)类、产品类(等级规格、品质/安全、原产地保护)、物流类(包装、标识、贮运)、质量追溯类等八个方面。种植业标准分类见图2-1。

图2-1 种植业标准分类

二、我国种植业标准的现状分析

我国农业标准已建立起基本的体系结构,农业种植标准化为我国农业种植业指明了发展的方向,随着农业产业化的不断深入发展,农业种植业标准化工作需要不断地适应农业种植业产业化的发展。目前,我国农业种植业标准体系的基本现状分析如下。

(1)市场流通产品有标率低。依据NY/T 2137—2012《农产品市场信息分类与计算机编码》、NY/T 1940—2010《热带水果分类和编码》、NY/T 1961—2010《粮食作物名词术语》、NY/T 1991—2011《油料作物与产品名词术语》标准,中列出的农产品种类、名称,共采集659个产品,使用产品名称查询农业行业标准中对应的标准,每一个具体产品在上述八个方面中只要有一个标准存在,就计该产品为“有标准”。按此方法统计,在659个产品中,只有173个产品“有标准”(至少存在1个标准),占26.25%,而486个产品无任何一项标准。在173个有标准的产品中,有质量追溯标准4项;物流类标准(包装、标识、贮运)24项;加工标准45项;种子、种苗标准25项;术语标准7项;分类标准2项;产地环境标准11项;等级规格标准43项;产品标准123项,其他主要为植保、生产技术规程和检测方法标准。

(2)体系结构失衡配套程度低。农业技术标准体系理应是整体设计的产物,然而现行的农业技术标准体系还没有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农业技术标准的制修订多采用的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办法,未从农业产业出发来考虑农业技术标准体系的构建。标准配套程度低。不同类型的标准缺失现象不同程度存在,标准缺口较大。许多产品仅仅只有一个产品标准,而且在产品标准中缺乏草本花卉标准、中草药标准、特有成分检测方法标准等,如缺促生长剂,因精确有效的检测方法标准缺乏,导致难以评价和监管。目前市场销售的蓝莓,也处于无标准可依的状态。许多领域的标准缺失,制约了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提高,制约了农产品国际贸易发展,制约了我国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

(3)现行标准交叉重复矛盾。我国现行标准分为四级,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除企业标准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都是政府标准,从法理上应当具有同等的约束力和互不重叠性。但现实中,由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审批发布机关不同,加之缺乏信息沟通与统一规范,导致的结果是各自为战,互不对接,有许多农产品标准及其生产技术规范,普遍存在三大标准的内容相近,甚至出现一些关键参数上差异较大、相互矛盾的现象。标准交叉重复矛盾,不利于统一市场体系的建立。标准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据,是重要的市场规则,必须增强统一性和权威性。有些标准技术指标不一致甚至冲突,既造成企业执行标准困难,也造成政府部门制定标准的资源浪费和执法尺度不一。特别是涉及健康安全环保的强制性标准,制定主体多。28个部门和31个省(区、市)制定发布强制性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数量庞大,强制性国家、行业、地方三级标准万余项,缺乏强有力的组织协调,交叉重复矛盾难以避免。

(4)国际上通行的团体标准在我国暂还没有法律地位,市场自主制定、快速反映需求的标准不能有效供给。

(5)专用农产品标准缺乏,产品标准针对性不强。例如,NY/T 2137—2012标准中,稻类中早籼稻谷、籼糯稻谷、粳糯稻谷等21种产品,无任何标准,无标率达到80.77%。粳稻谷、黑米、籼米、粳米、稻等5种产品有一项标准,有标准的只占19.23%;而在小麦类中硬质白小麦、弱筋小麦、高筋小麦粉等19种产品无标准,无标率达到82.61%。小麦、冬小麦、春小麦、小麦粉等4种产品有标准,有标准的只占17.39%。

(6)部分标准老化滞后。我国标准体系中存在一定数量的老化滞后标准,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但实际中,我国农业种植业标准更新周期长的现象还较为普遍。部分标准更新速度缓慢,“标龄”高出德、美、英、日等发达国家一倍以上。近年来,我国标准修订更新的效率显著提高,但通过标准体系与产品的对应分析可以发现,我国部分农业种植业标准远超5年,未更新修订的标准还存在较多。如:NY 526—2002水稻苗床调理剂、NY/T 390—2000水稻育秧塑料钵体软盘、NY/T 240—1994西北地区夏玉米生产技术规程、NY/T 205—1992华北地区冬小麦公顷产亩产栽培技术规程、NY/T 117—1989饲料用小麦、NY/T 115—1989饲料用高粱等等,“标龄”超过10年、20年,甚至接近30年的标准还大量存在。由于标准得不到及时更新,使得标准的技术内容既不能及时反映市场需求的变化,也难以体现科技发展和技术进步,部分技术要求缺乏先导性。

由统计分析可以得知,目前我国农业种植业标准体系中的标准,较我国实际生产、流通的产品数量差别较大。有产品标准的农产品只有173个,占26.25%,即目前市场上的多数产品,在生产和流通领域“无标可依”。同时,已有的“中国标准”在国际上认可度不高。

(7)标准化协调推进机制不完善。标准化协调推进机制不完善,制约了标准化管理效能提升。标准反映各方共同利益,各类标准之间需要衔接配套。很多标准技术面广、产业链长,特别是一些标准涉及部门多、相关方立场不一致,协调难度大,由于缺乏权威、高效的标准化协调推进机制,越重要的标准越“难产”。有的标准实施效果不明显,相关配套政策措施不到位,尚未形成多部门协同推动标准实施的工作格局。

(8)实施效果差。经过多年的努力,特别是近几年的快速发展,我国农业标准已具有相当的数量规模和覆盖面,但有些技术标准在某种程度上只是起到了技术储备和科技成果格式化的功能,缺乏实施手段和途径,与农业的生产性项目建设、农业技术推广和农业行政执法脱节。由于体制和制标程序上的原因,我们很多的农业标准都是按照行业归口和生产环节而制定的。一个产品的生产过程,要完全按照标准化管理,至少需要有5~8个标准方可实施全程标准化管理。标准过多,标准间的衔接配套性差,标准重复交叉严重,同时很多标准过于学术化和技术化,内容过繁,导致实施者不知所云,不知所措。目前,我国农业标准实施推广试点示范多,但覆盖面有限。

造成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是现行标准体系和标准化管理体制是20世纪80年代确立的,政府与市场的角色错位,市场主体活力未能充分发挥,既阻碍了标准化工作的有效开展,又影响了标准化作用的发挥,必须切实转变政府标准化管理职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