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供给侧改革背景下中国多层次农业保险产品结构研究
- 徐斌
- 6979字
- 2021-03-12 09:30:49
0.3 文献综述
国内外学者对农业保险领域许多方面都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究,但“农作物保险的多层次”这一理念仅在近期才被一些学者提及,围绕其进行的研究甚少。究其原因,可以归纳为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我国农业保险起步较晚,前期发展并不顺利,2007年后才进入快速推进时期。推广过程中以“广覆盖、低保障、保成本”为目标,着重提高农业保险的参保率和中央财政保费补贴险种的覆盖率,农户对农业保险产品的多层次保障需求就被人为忽略了。二是一些农业保险制度较为发达的国家(如美国),其农业保险产品的保障水平具有可选择性,且与一系列农业政策相配合,能够适应农业生产者多样性的风险管理需求,实践中已经实现了“多层次”的风险保障,学界关注相对较少。虽然直接针对该问题进行研究的文献较少,但众多相关文献为本书的研究提供了重要基础和参考。本部分将分国外和国内两个部分对农业保险的研究进行系统的回顾和评述。
0.3.1 国外文献综述
较为接近现在运营模式的农业保险实践最早出现于欧洲,但直至20世纪初,许多国家虽然都进行了商业化经营模式的农业保险试验,但除了少数针对雹灾、火灾等发生概率小、风险单位小的农业保险品种,基本上都在短时间内因经营失败而退出市场,期间对农业保险的研究较少。直至20世纪30年代美国开始进行政府干预下的农业保险试验以来,相关研究才逐渐出现,到80~90年代,基本形成了农业保险理论和实证研究的相关范式,研究的重点主要包括农业保险市场失灵及政府介入、农业保险的需求及其影响因素和农业保险的运营效果研究等。
(1)农业保险的市场失灵及政府介入
对农业保险市场失灵的研究是在早期私营农业保险机构因经营失败而退出市场,政府主导下的农业保险试验也常年出现亏损的背景下,国外学者开始尝试利用经济学理论解释农业保险的市场失灵现象。从总体上看,导致农业保险市场失灵的主要原因有信息不对称、农业风险的系统性特征等。由于信息不对称理论在经济学中的研究进行得较早,特别是在Akerlof(1970)、Rothschild和Stiglitz(1976)创建了对信息不对称引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一般分析框架之后,对农业保险市场失灵现象大多从该视角进行解释。农业保险中的信息不对称来自有潜在投保需求的农业生产者和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双方对农业生产信息的掌握程度不同,其中农业生产者是处于信息优势的一方,会对保险人的利益造成损失。Ahsan et al.(1982)认为由于不对称信息的存在,竞争性的农业保险市场可能不会存在。
按照相对于投保环节的先后顺序划分,引起信息不对称的首要问题是逆向选择。由于不同农业生产者所处地域和风险管理水平的异质性,农业生产者之间的客观风险高低是不同的,如果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不能对此进行精确识别,并与差异化的保险费率相适应,就可能产生逆向选择问题。Goodwin(1993)利用美国县域数据所做的实证分析发现,农业生产者所处县的农业风险越高,其对农业保险的需求弹性也越小,购买农业保险的意愿较强,也愿意为农业保险支付更高的保费,被视为存在逆向选择的重要证据。Luo、Skees和Merchant(1994)从另一个角度描述了农业保险中逆向选择现象,即潜在投保农户通过对气象信息的掌握和判断进行决策,当影响产量的气象条件不确定或不利时,才选择购买农业保险。Quiggin(1994)对逆向选择问题的研究结果表明,当某农业生产者的耕地产量存在明显的产量差异时,他将会更倾向于为产量风险较高的地块投保农业保险。Somwaru et al.(1998)通过研究不同风险特征的玉米和大豆种植者的农业保险选择行为时发现,与产量保险(MPCI)相比,高风险的种植者更倾向于选择保障水平更高的收入保险(CRC)。Shaik、Coble和Knight(2005)在对农作物收入保险需求的影响因素研究中发现,对农业风险有较高主观预期的农业生产者更有可能选择购买农业保险,也从另一个角度证明了逆向选择的存在。除了证明逆向选择问题的存在,更重要的一个问题是得出逆向选择的不利影响及其应对措施。Gardner和Kramer(1986)通过对美国参保农户和未参保农户统计特征的对比发现,逆向选择是造成美国MPCI保险产品经营持续亏损的重要原因。Just et al.(1999)的研究认为逆向选择会使投保农户相对于未投保农户获得每0.4公顷1.42~3.34美元的额外收益,同时导致美国农业保险经营产生福利损失。Shaik和Atwood(2002)估算了美国1997—2000年间开展的棉花保险因逆向选择问题而增加的成本,其数值大约在3200万~3.59亿美元之间。防范或抑制逆向选择的途径主要有:实施更为精确科学的费率区划(Skees和Reed,1986),推行区域产量和天气指数保险(Miranda,1991; Mahul,1999),以及延长保险期间(Just et al.,1999)。发生在投保环节之后的,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问题主要是道德风险,主要表现为农业生产者在投保之后农业生产的不积极,减少防灾减灾的努力以及保险欺诈等。对于农业保险领域道德风险存在的问题,在理论和实证方面都有较多研究。Just和Calvin(1990)采用均值方差效应模型检验道德风险的存在。Smith和Goodwin(1996)在对堪萨斯州农业保险的参与行为的研究中发现,在控制了土地质量等一系列变量的情况下,参与农业保险的农民比那些没有参与农业保险的农民每0.4公顷投入的化肥价值少4.23美元,证明了道德风险的存在。Atwood et al.(2006)的研究发现当农户投保多块耕地时,其有动机在总产量一定的情况下将各地块产量按可获得的最高限度保险赔付的方式进行申报。道德风险的不利影响主要表现为,它可能是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MPCI保险业务长期亏损的主要原因(Weaver和Kim,2002)。Goodwin、Vandeveer和Deal(2004)指出美国农业保险实施过程中的道德风险问题造成了政府财政补贴的耗散。Roberts、O'Donoghue和Key(2009)利用固定效应模型和非参数估计方法衡量了美国主要农作物保险产品因道德风险问题而增加的理赔成本,结果发现在1992—2001年间额外的成本约占同期保险赔付总支出的0.9%。面对这种问题,国外学者提出了相应的应对方法,除了与解决逆向选择相似的开展产量保险和天气指数保险外(Ramaswami和Roe,2001; Turvey,2001; Harris et al.,2011),较具有可行性的措施还有在合同中设计无赔款优待条款(Rejesus et al.,2006)。
农业风险的系统性使其不满足保险经营的基础——“大数定理”,也是农业保险市场失灵的一个重要原因。Miranda和Glauber(1997)利用统计模拟的方法估算了美国农业保险业务量最大的10家保险公司农业保险保单组合的系统性风险,发现其风险规模约是一般保险业务的10倍。Goodwin(2001)研究了玉米县域产量的空间相关程度,发现其具有明显的相关性,即系统性风险特征,使私营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方法根本不可行。Wenner和Arias(2003)的研究表明,农业保险产品的赔付风险约比普通人身意外和车险产品的风险高20倍,使经营农业保险的公司始终面临高风险、低收益的经营环境。农业保险领域的系统性风险只能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降低,或提前进行巨灾风险的筹资安排。Miranda和Glauber(1997)的研究指出,区域产量再保险和产量期权可以将部分系统性风险予以转移,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因系统性风险造成农业保险市场失灵的可能性。Miranda和Vedenov(2001)也认为在农业保险中巨灾风险再保险机制不可或缺。
像农业保险这样存在市场失灵的领域很多,但市场失灵仅是政府进行干预的必要非充分条件。然而,事实却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开展农业保险的国家都采取了财政补贴的形式对农业保险进行支持,这可以从农户和保险公司两方面进行说明。Moschini和Hennessy(2001)的研究指出农业保险相对于农户可以利用的其他农业风险分散和转移方式来说,可能是需要支付较高成本的一种,如果没有政府部门提供保费补贴,农户对农业保险是缺乏需求的。另外,保费补贴有助于保险公司克服逆向选择问题。如果没有保费补贴,低风险的被保险人可能会退出保险市场(Goodwin,2001; Just, Calvin和Quiggin,1999)。与其他保险产品相比,农业保险的承保和理赔成本要更高一些,尤其是在发展中国家,关键数据很难相信并且更难及时获得。农村地区的公路和通信设施简陋,这提高了保险人监督被保险人的难度和迅速理赔的成本(Mark,2005)。虽然从农户和保险公司两方面看,政府为农业保险提供补贴都是有利的,但也有不少学者对政府补贴提出质疑。Lopez(2004)认为政府更应该对那些公共物品进行补贴,而不是私人物品,农业保险与农村养老、教育比较起来可能更像私人物品。另外,历史上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往往都被大型农场主获得,这种现象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很普遍(Skees et al.,2002,2005; Goodwin, 2001; Hazell,1992)。一些研究表明,农民参与农业保险的最主要动机是获取保费补贴,而不是风险规避(Just, Calvin和Quiggin, 1999)。但从目前各个国家不断加大对农业保险的投入和支持力度的趋势来看,补贴带来的社会收益似乎仍要高于其社会成本。
(2)农业保险需求及其影响因素
国外学者研究发现农业保险市场存在有效需求偏低的现象。一种解释是美国农业生产者可以利用诸如期货期权市场、价格或收入支持计划、灾害援助等风险管理手段替代农业保险的作用(Harwood et al.,1999)。Serra和Goodwin(2003)的研究发现,资本相对充裕的农业生产者更倾向于自保而不是选择农业保险。另一种解释是农业保险的需求是相对缺乏弹性的,参加农业保险的每公顷土地的边际成本也就相对较高,在对农业保险较高价格和较低期望收益的权衡中,不少农业生产者选择不购买农业保险。持这种观点的不少学者还对农业保险的需求弹性进行了估算,Goodwin和Smith(1995)的定量研究得出美国农业保险的需求弹性在-0.92~-0.2之间。Knight、Coble和Williams(1996)估计了美国堪萨斯州小麦的产量保险的需求弹性约为-0.65。关于农业保险需求的影响因素,Hazell(1986)认为主要有期望收入、收入变异程度和风险规避程度。Calvin和Quiggin(1999)的研究指出,农场主参加农业保险的首要原因是为了获得政府补贴,风险规避只是其中一个很次要的因素。Markki(2002)的研究发现风险程度、保险费率、期望赔付和政府补贴水平是影响农场主投保决策的关键因素。Shaik et al.(2008)认为影响农业生产者购买农业保险的因素主要有初始财富、风险规避系数、平均产量和平均价格及其变动等。
(3)农业保险的运营效果研究
美国是当今世界上农业保险制度最为发达的国家之一,其农业保险开始较早,且具有较好的连贯性和系统性,国外学者对农业保险运营效果的分析也大多以美国的农业保险制度和产品为研究对象。
1938年美国政府正式颁布实施《农业调整法案》,标志着政府主导下实施的农作物保险计划正式运行。该计划启动初期,保险产品也多以NPCI(单一风险保险,例如雹灾保险或者火灾保险)为主,农民的投保意愿较低(Chite,1988)。为了提高农作物保险的参保率,政府于1980年出台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该法案首次提出对农民投保农作物保险给予保费补贴政策,但其实施效果仍不理想,种植业保险的参与率依旧很低。
于是,1994年美国政府又颁布实施《农作物保险改革法》,通过了著名的三大保险和一个保障计划。其中,三大保险也就是在很多针对农业保险领域的研究中都提到的CAT(巨灾风险保险)、MPCI(多重风险保险)和GRP(团体风险保险),其形式仍是农作物产量保险。而传统的产量保险有了一个更贴切的名字——APHP(实际种植历史项目)(Barnett and Coble,1999)。这里还需特别指出的是,如果说CAT和MPCI还属于传统保险的话,那么GRP可能在性质上更接近于看跌期权(Skees, Barnet and Black,1997)。
随着农民保险需求的进一步提高,《1996年农场法》决定试点开展既可保障产量风险又能保障价格风险的收入保险。此后市场上陆续出现了五款收入保险产品:CRC(作物收入保险)、IP(利润保护保险)、RA(收入保证保险)、GRIP(团体风险利润保护保险)和AGR(毛收入调节保险)。与产量保险产品相比,收入保险产品除了保障自然灾害对产量造成的损失以外,还要保障农作物的价格波动风险。而价格(基准价格、收获价格还是计划价格)的选择则成为CRC、IP和RA之间的主要区别(RMA,2000)。
200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农作物风险保障法》,进一步加大农业补贴力度,鼓励购买和研发种植业保险产品。美国种植业保险迎来了发展的黄金期,提供65%以上保障水平产品的投保率达到了57%(Joseph,2004)。收入保险更是在2003年首次在承保面积上超过了产量保险(Agro,2006),通过近十年的发展,收入保险的保费收入占农业保险的保费收入比例已稳定在80%以上,成为被农业生产者广泛接受的农业保险种类。2014年新农业法案的颁布,除了进一步增强农业保险在农业风险管理中的地位外,还将一些农业补贴政策以“浅层损失”保险的形式推出,以应对高频率、低损失的自然或价格风险对农业生产者造成的损失,这可能是美国农业保险发展的新方向(Erik, Ashley, Joseph et al.,2016)。
0.3.2 国内文献综述
我国早期对农业保险的理论研究开始于20世纪20~30年代,以王世颖(1935)、黄公安(1936)为代表,研究的主要内容是借鉴国外农业保险发展经验以及在我国建立农业保险制度的开创性探索。然而,随着其后农业保险的萎缩和停办,国内农业保险的研究也随之转入低谷。直至1982年农业保险复业以后,农业保险的相关研究才逐渐增多,随着相关农业保险政策的推动,在2004年以后农业保险才成为保险领域的研究热点,对农业保险中相关问题的探讨在深度和广度上都有了很大范围的增加,涉及农业保险的属性、供求、模式、补贴机制和巨灾分散机制等问题,其中与本书研究关系较为紧密的内容包括农业保险的经济属性,农业保险的市场供求和新型农业保险产品等。
(1)农业保险的经济属性
该问题在对农业保险研究的早期受到学者的普遍关注,因为它直接关系到农业保险的经营模式选择问题。李军(1996)从公益性和排他性的特点出发,提出和论证了被保险界广泛认同的农业保险是“准公共产品”的重要观点。与之类似的观点是刘京生(2000)从农业的基础性和弱质性出发,认为农业保险同时具有商品和非商品两重属性。庹国柱和王国军(2002)等人也认为农业保险产品从根本上来说既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私人物品,也不是典型的公共物品,是介于两者之间的一种物品,但更多地趋向于公共物品。冯文丽、林宝清(2003)从农民对农业保险需求和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的供给两个方面,进一步分析了农业保险的正外部性,认为农民购买农业保险与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能保证农业生产顺利进行,使全社会成员享受农业稳定、农产品价格低廉的好处。其后,赵莹(2004)、张跃华等(2005)、费友海(2006)、黄英君(2009)、王根芳、陶建平(2012)等学者也从各自研究的角度出发,得出了农业保险是准公共产品的论断。
(2)农业保险的市场供求失衡或市场失灵
对这一问题研究的起因主要是农业保险在商业化运营的模式下,市场逐渐萎缩,学者们试图从供给与需求两个方面探究其原因。研究发现农业保险的“供给”和“消费”的正外部性带来了“需求不足,供给有限”的问题(冯文丽,2003);农民通过种植多样化等途径分散了农业保险需求(庹国柱,2002)。国内很多学者对此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主要有以下几个矛盾导致了农业保险的供需失衡问题:一是农业保险的高风险性、高费率与农民整体收入水平偏低的矛盾;二是以获取盈利为目的的商业保险公司与经营农业保险的收益较低的矛盾;三是农业保险的产品供给结构和农户真实需求之间错配的矛盾;四是农业保险的正常经营与存在较高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矛盾;五是农业保险的快速发展与农业保险专业人才缺乏的矛盾。但也有研究认为农业保险的供求失衡造成农业保险市场失灵的理论并不严谨,对农业保险进行补贴的重要性在于其相对于其他支农工具的特性(张跃华、庹国柱、符厚胜,2016)。
(3)新型农业保险产品研究
近年来,国内很多学者对我国农业保险方案的优化问题进行了研究。一类是针对现有农险产品结构存在问题的定性分析。庹国柱(2011)对我国农业保险实践四年来的成绩和问题进行了系统梳理,指出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欠缺顶层设计;保费补贴需根据各省情况进行调整;组织架构和供给主体的管理有待规范;保险定价、产品开发等微观管理机制亟须探索等。杨晓娟(2012)对近十年来我国农业保险的实践和研究进行了综述,认为我国农业保险存在的问题是农业保险产品质量不高,体现在费率厘定不科学,保险公司农业风险监测技术、保险定价、产品开发和定损理赔技术落后,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方式存在诸多隐患等。另一类针对农业保险的产品创新问题,曹前进(2005)在国内较早指出了指数保险是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一个方向。段然(2008)比较系统的提出了天气指数保险的保单设计结构和定价方法。国内也有学者研究和设计了其他天气指数保险产品,如柑橘冻害气象指数保险(娄伟平等,2009)、安徽水稻种植气象指数保险(刘布春、梅旭荣,2010)、陕西果区苹果花期冻害指数保险(刘映宁,2010)。庹国柱(2014)通过对近些年国内外农业保险领域产品创新方向的梳理,得出农业保险未来的创新方向主要是收入保险和指数类保险。余方平(2015)指出农产品期货价格保险弥补了指数价格保险缺少风险对冲机制的缺陷,可快速推进指数价格保险的规模化发展;保险公司承保期货价格保险具有以下优势:农业保险的广泛推广,使农民更有可能接受期货价格保险;与期货公司相比,保险公司具有承保、理赔等多方面的管理优势。闫平、吴箫剑(2015)认为农产品期货价格保险助推我国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可以改变国家对农产品的补贴方式。叶明华、庹国柱(2016)的研究认为阻碍农业保险从产量保险向价格保险或收入保险进行险种创新的,并不是农产品价格风险的不利变动,而是保险公司缺乏分散和管理价格风险的工具,应尝试和探索农业保险和农产品期货市场间的互动方式。随着“保险+期货”试点的开展,许多学者对该模式进行了介绍,并在产品设计和风险分散安排等方面对其进行了优化(李华、张琳,2016;张峭,2016;安毅、方蕊;2016)。黄正军(2016)认为中国农业保险产品的创新与发展,需要系统性规划,并结合保障需求及销售环节,加大实验或试点和风险区划等工作。庹国柱、朱俊生(2016)研究了收入保险对我国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的作用,并指出收入保险可能是用来承保市场风险的理想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