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经济法律关系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由法律规范所确认的经济法主体之间的具有权利和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或者说,法律关系是指社会关系被法律规范调整之后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由于各种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因而形成了内容和性质各不相同的法律关系,如行政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等。由此可见,任何法律关系都是由一个法律部门对特定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从而使这种特定的社会关系法律化。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经济法律关系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基本特征:一是经济法律关系是一种反映国家干预国民经济活动的意志关系;二是经济法律关系在主体资格上具有复杂性,在范围上具有广泛性,在组织上具有隶属性;三是经济职权和经济权利不能抛弃,经济职责和经济义务一般不能转让,之所以如此,是因为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具有相对性;四是经济调控行为是经济法律关系最重要、最普遍的客体。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

法律关系是由三个要素构成的: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的客体。经济法律关系也是由这三个要素构成的,任何一个要素发生改变,都可能引起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1.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即经济法律关系的独立参加者,是依法享有一定的经济权利、承担一定的经济义务的当事人。经济法主体资格是特定的,它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取得:一是法定取得,即依法律的规定,凡是能够对经济生活实行干预并且接受干预的社会组织、公民,都可以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二是授权取得,即依据有授权资格的机关的授权而取得的可以对社会经济生活实施某种干预的资格。

2.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

在我国,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依据其在经济法律关系中所处的基本地位的不同,可以分为经济规制主体与经济活动主体两大类。

(1)经济规制主体。这是最重要的经济法主体,主要是指依据宪法和行政法设立的国家机关,也包括根据经济法成立的,或经授权承担一定管理职能的特殊企业或公司等组织,如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等。

(2)经济活动主体。这是基本的经济法主体,主要是指依据民法、经济法、行政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设立确认的,从事经济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具体来说,经济活动主体包括以下五类:一是各类企业。这里指有独立财产、以营利为目的,具备一定的组织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实体,包括各类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企业是经济法律关系最重要的主体。二是事业单位。这里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组织。三是社会团体。这里指以某种公益事业为目的的群众团体、文化团体、学术研究团体、协会等社会组织。四是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他们是公民参与营利性经济活动的特殊主体形式,他们在参与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时,也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五是公民个人。在一般情况下,公民作为自然人只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但在一定范围内,如税收关系、投资关系中,公民也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资料卡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取得“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它是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设定民事权利义务的资格,即自然人依法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它分为三类:一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的公民、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应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三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均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是一致的。法人自成立时起,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至法人终止时止,民事权利能力消灭。法人在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时,同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1.经济法律关系内容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所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这是经济法律关系的核心,直接体现了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利益和要求,因而没有权利义务的经济法律关系是不存在的。

2.经济法律关系内容的种类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两类。

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在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中依法所享有的自己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它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含义:一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法定范围内为自己利益的需要,根据自己的意志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如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进行各种经营活动、取得纳税后合法的收入等。二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有权依法要求负有经济义务的义务主体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如税务机关可以要求有纳税义务的人依法纳税。三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请求国家有关机关以国家强制力予以保护。

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所负担的必须做出某种行为或者不得做出某种行为的负担或约束。它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含义:一是义务主体必须做出或者不做出一定的行为。前者为积极义务,如纳税;后者为消极义务,如不得做假账。二是义务主体必需的作为或不作为是在法定的范围内。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当事人不受限制和约束。三是义务主体不依法履行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1.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客体是确立权利义务关系性质和具体内容的依据,也是确定权利行使与否和义务是否履行的客观标准。权利和义务只有通过客体才能得到体现和落实。如果没有客体,权利义务就失去了依附的目标和载体,无所指向,也就不可能发生权利义务。

2.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人们对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究竟包括哪些这一问题,有不同的认识,但一般认为包括以下三类:

一是物。物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像民事法律关系客体那样广泛,它往往受到一定限制,即与国家经济干预相联系的物才能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如税收、土地征用、环境保护和承包经营管理等法律关系所指向的物。

二是智力成果。这是指人的脑力劳动的成果,是一种思想或者技术方案,虽然不是物,但通常有物质载体,如书籍、图册、录音、录像等,即记录、承载智力成果的物质形式。它的价值不在于它的物质载体价值,而在于它的思想或技术能够创造物质财富、带来经济效益。

三是行为。行为有各种各样的表现形式。经济法律关系的行为,主要表现为经济调控行为。它主要是指国家和经济组织在经济调控和市场规制过程中,为达到一定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有目的、有意识的活动。

此外,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权利也可能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权利本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但是,当某种权利成为某一法律关系主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时,该权利就成为该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如用专利权进行质押担保时,用作担保的专利权就成为质押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

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是指由于一定的客观情况出现而在主体之间形成一定的经济权限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已经发生的经济法律关系要素的变化。经济法律关系的终止是指经济法主体之间的经济权限归于消灭。经济法律关系无论是发生、变更,还是终止,都是由经济法律关系事实所引起的。这表明经济法律关系本身正是法律事实的结果。

经济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情况。应该明确两点:第一,“客观情况”是一个内涵十分广泛的概念,可以说,凡是事实上的任何存在,无论是自然现象还是社会现象都可以说是一种客观存在。但是,不是所有的事实存在关系都能引起法律后果,只有那些能够引起法律后果的事实,才能称为“法律事实”。第二,法律事实的具体表现形式是不同的,这就决定了不同性质的法律事实可以产生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民事法律事实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经济法律事实则产生经济法律关系。根据经济法律事实与经济法主体的意志是否有关,可以将其分为经济行为和经济事件两类。

1.经济行为

经济行为是指经济法主体为了达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活动。经济行为按其性质可以划分为经济合法行为和经济违法行为。这两种行为都可以引起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终止。

(1)经济合法行为。这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这种行为又可以分为以下三类:一是经济管理行为,即国家干预经济的行为,具体而言是国家在调控经济和规制市场时发生的行为,如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征税行为等;二是经济法律行为,即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要件的行为,如以国家指定的行政机关为发包方,企业或职工为承包方的承包经营行为;三是经济审判行为,即各级人民法院在处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所实施的调解、审判和判决的行为。

(2)经济违法行为。这是指经济主体违反经济法律和法规的行为,如国家机关的不当罚款行为、违法征税行为等。

2.经济事件

这是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但能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终止的客观情况。事件可以是自然现象,也可以是社会现象。前者如严重的自然灾害,可以引起计划法律关系、税收法律关系发生变化;后者如军事行动或政府禁令,可以引起外贸管制关系发生变化。

本章思考

1.名词解释:经济法、经济法律关系。

2.试述经济法与经济的基本关系。

3.试述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

4.简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5.简述经济法律关系三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