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破产法

第一节 概述

一、破产与破产法的概念

破产一词可在多层含义上理解,但通常都是在经济意义或者法律意义上加以使用。法律意义上的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法院对债务人的所有财产公平清偿给所有债权人的特殊偿债程序。

破产法是破产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破产法起源于罗马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我国于1986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该法仅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破产。1991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设专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调整具有法人资格的非国有企业的破产。2006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2007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它标志着我国第一部具有现代意义的市场经济的破产法的诞生,这也就是狭义上的企业破产法。广义上的企业破产法还包括其他处理破产案件的程序规范和实体规范,如《合伙企业法》《公司法》等单行法中关于破产的实体性规范。

二、《企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破产法》仅直接适用于企业法人,在我国可以包括国有企业与法人型私营企业、三资企业、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甚至包括金融机构,但金融机构实施破产法的,国务院可以依据该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企业破产法》不能直接适用于非法人组织。依照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