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营改增”后税收体系建设研究
- 付志宇 杨成 敖涛
- 3字
- 2021-04-09 14:38:46
1 绪论
1.1 研究背景及目的和意义
1.1.1 研究背景
分税制是满足公共财政要求和顺应市场经济原则的财政体制,大部分市场经济国家采用该种财政体制来实行对宏观经济的调控。市场经济下的竞争促使财力一定程度上分散,而政府要实施宏观调控则必须集中财力。分税制的设计有效解决了上述问题,重新设计了税收权力在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配置。1994年,分税制改革在我国正式启动,初步形成我国现行的税收框架,对中央宏观调控、地方社会经济发展以及各级政府职能的履行起到了积极作用。然而目前分税制在我国的运行中出现了一些缺陷:第一,中央高度集中税权,严重制约了地方政府通过税收来调节经济的职能;第二,在税种的划分上交叉现象严重,安排属于地方税的税种大多税源范围小、效益少、流动性大而且征收成本高;第三,地方的支出责任不断扩大。这种事权不断下移而财权向上集中的状况导致地方政府收不抵支,滋生了如卖地、大规模发行地方债和乱收费等社会问题。因此,改革我国现行税收体系并完善我国财政管理体制已箭在弦上。
2011年1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发了财税〔2011〕110号文件和财税〔2011〕111号文件,提出2012年1月1日在上海启动交通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改革营业税为增值税(简称“营改增”)的试点工作。其后“营改增”试点范围又扩大到北京、广东、浙江等8个省市,到2013年8月1日,此次改革推开至全国范围。在行业的扩展上,2013年年底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次年1月1日和6月1日,分别将邮政服务、铁路运输业和电信业纳入增值税扩围改革中。2016年5月1日,“营改增”全面推开,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营业税彻底从地方税种中消失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于避免重复征税、降低企业税负、促进产业化专业化分工发展起到了良好作用,并打破了之前地方税格局,使地方税收体系的构建迈上一个新的台阶。但营业税的退出,让本来财力就不足的地方政府更是雪上加霜,加上地方政府本来就承担了大量事权,使得地方财政收支管理压力倍增,进而影响到地方公共服务的提供效率。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进一步推动财税体制改革,使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财力与事权相匹配,通过地方税体系的完善来形成有利于社会公平、结构优化的财政体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需在强化中央支出责任的基础上,理清事权分配,稳定现有政府间财力格局,通过财税改革来明晰税种属性,科学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由此可见,“营改增”后税收体系的改革和建设是我国财税改革工作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
1.1.2 研究目的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我国为了减轻企业纳税负担,加速服务业尤其是高端服务业的发展,保障企业技术更新的重要政策手段。2016年是我国“营改增”的“收官年”,之后营业税彻底退出我国的税收舞台,增值税成为我国的第一大税种。“营改增”对地方税收有较大的影响,主体税种收入下降,对于整体的地方财政收入也有较强的削弱效果。各级地方政府在“营改增”后面临重大挑战,主体税种需要重新调整和选取。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科学的财税体制不仅是一个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还是一个国家实现市场统一、优化资源配置的必然要求。通过借鉴历史和现当代的经验与教训,结合“营改增”的具体背景,深入研究地方税收和经济发展的现状,积极培育地方主体税种,逐步增强地方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进一步促进我国财税体制改革,是本书的主要研究目的。
1.1.3 研究意义
1.1.3.1 理论意义
本书在对国内外学者关于地方税研究成果进行全面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对财税体制改革的基础理论进行阐述并总结我国财税制度的发展历程,以四川省为样本,对比分析四川省的财力实情并测算出“营改增”后四川省财力变化情况,据此对我国地方税收体系构建提出相应建议。“营改增”后我国有大量相关研究著作问世,且大多认为需尽快改革现行政府间财政关系,但从该领域的大部分研究成果来看,多数学者只是基于全国角度从宏观层面上对整个财税体制改革进行“宽而广”的研究,缺乏探讨某一省份增值税改革对本地区财力影响程度的著作,加之“营改增”实施时间过短,还有一些行业运行效果并没完全显现出来,所以对其探讨还不充分,一些测算数据也不精确,同时给出重构地方税种的对策不够详实,没有形成稳定成熟的研究体系。本书以四川省为样本,通过对“营改增”试点前、试点初期和全面改革后四川省财政收入情况变化的分析,探讨此次改革对于四川省财政收入的影响程度,并在此基础上借鉴中国历史上的重大财税改革,吸收现当代国际财政体制构建的相关经验,对我国税收制度与税收体制两个方面的建设提出解决思路,为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推行提供理论参考。
1.1.3.2 现实意义
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在税权划分、税收征管、地方税制方面初步确立了我国的财税体制,建立了以营业税为主体税种的地方税体系。首先,分税制后我国地方政府负担了过多支出责任而没有相匹配的收入,造成了严重的地方财政困难。在“营改增”后,原来全部划归地方的营业税被共享税种增值税取代,加重了地方财政包袱,因此本书对于重新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完善税收制度与体制的研究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这样改革后,不仅能够缓解地方的财政压力,更有利于建立合理的中央与地方事权和财力的匹配模式,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其次,现行中央高度集权的分税制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地方税收的调节功能,不利于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地通过税收来促进地方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因此,本书提出的对于税收体系的完善建议或许能促进地方政府更好地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对促进地方经济良性发展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这既是寻求地方财源稳定以弥补“营改增”后税收真空的要求,同时也是地方政府履行政府职能,满足本地经济发展需要的题中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