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企改革:难点突破与路径选择
- 张晖明 钟宁桦 黄少卿 潘英丽主编
- 2579字
- 2021-03-31 09:56:05
三、政企分开的关键在于去行政化、走市场化、促规范化
如何解决政企分开,关键就在于去行政化、走市场化、促规范化。政府要放权,要回归到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将资源配置的决定权和企业的经营权归还给市场与企业,要正视以管资本为主的监管体制改革,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核心的公司制改革,要推动以混合所有制为核心的产权改革。
我认为,推进改革的方向是坚持“去行政化”,推动改革的动能是坚持“走市场化”,保障改革的关键是坚持“促规范化”。政企分开,破解行政与市场体制机制冲突的关键是要实现三者的有机统一。具体措施有以下三点。
其一,围绕“放权”,坚持“去行政化”,回归政府和企业核心定位。
落实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要减少政府干预企业经营决策的行为,“婆婆”要把好方向,让国有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的市场经济主体。要理顺出资人、决策人和经营管理人的关系,建立并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加快完善国有企业分类考核和监管方式,提高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要让政府“有形的手归位”,市场“无形的手到位”。必须正确认识到,所谓的“两权分离”,并非“弃子”,不要所有权了,而是“放手”具体经营的权力;所谓的“管资本”也并非不管企业,而是不能再管企业的具体经营行为。
坚持“放管服”改革。“放”是政府重新定位自身角色,实现政府、企业各自归位的举措。“管”是从管企业到管资本的变化,是政府管理供给侧改革的要求。“服”是政府服务企业,帮助企业营造公平便利的市场环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充分调动市场主体积极性的改革措施。正如李克强总理所说:“要不断通过深化‘放管服’改革,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为企业解开‘枷锁’,释放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其二,落实“让权”,坚持“走市场化”,发挥政府和企业各自职能。
健全市场化经营体制机制。落实“让权”,核心在于市场化经营,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体制机制。从2017年5月发布的《意见》和《方案》来看,其核心精神是要实现国资监管从管资产向管资本的职能转变,实际上是体现国资改革引领国企改革,从顶层设计到政策落地。鉴于此,国资监管需改变原来管人、管事、管资产的“三管”角色,回归出资人身份,加快向管资本为主转变;企业应依据现有法律和公司章程,不断优化公司股权结构,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公司治理。比如,可探索设立国有投资运营公司,建立国资监管和企业之间的中间层,接好国资委下放监管权,用好市场经营权,明晰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国资投资平台更加侧重于推动产业集聚和转型,优化国资布局;国资运营平台则更加侧重于提升国资运营效率,促进国有资本合理流动。这既为国资监管部门“管资本”提供了操作平台,又为企业自主经营提供了制度保障。
落实职业经理人选聘制度。放手让“媳妇”敢于作为、大胆作为,让董事有“话语权”,尽量避免“行政选拔”现象和“行政指令性”行为。时任上海市委书记韩正2013年在上海市深化国资改革促进企业发展工作会议上就表示,要完善有利于企业家成长的任职机制,让懂市场、懂经营的人来干企业,让干得好的人以企业为家,不能总是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中央《深化意见》中也指出,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实行内部培养和外部引进相结合,畅通现有经营管理者与职业经理人身份转换通道,董事会按市场化方式选聘和管理职业经理人,合理增加市场化选聘比例,加快建立退出机制。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可探索从国资系统内部准市场化起步,通过公司股东会、董事会选聘,实现从“行政任命”到“市场选聘”职业经理人的转变;可探索从契约化管理起步,通过市场化选聘职业经理人,实施经营层任期考核,逐步实现董事会选聘职业经理人的完全市场化,从而使“畅通现有经营管理者与职业经理人身份转换通道”的要求具有可操作性。此种探索,建议可以从副总经理层面起步,这比较稳妥;如果追求效率更高,也可以直接从总经理开始。
其三,规范“行权”,坚持“促规范化”,保障政府和企业依法行权。
健全和完善立法体系。政企不分的深层次问题之一在于当前的法律法规与政府管企业的行为产生冲突,根源上是行政与市场的体制机制冲突,实则是现有法律法规体系与市场规则的冲突。原先国有企业受《企业法》的调节,适用于传统政府管企业的体制机制,而随着市场经济环境的变化,现有的制度体系已不适应于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企业的发展迫切需要更先进的法律法规作指导,国企特别是上市国企更多需要在《公司法》基础上实现公司治理。因此,进一步夯实以《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为基础的制度体系,及时调整与目前国企改革操作中相违背的政策法规,完善相关配套政策体系,健全以公司章程为核心的企业制度体系,规范各权力主体责权定位和行权方式,实现深化改革与依法治企的有机统一。
规范和落实董事会职权。《意见》提出,2017年年底前,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基本完成。截至去年底,国资委监管的央企各级子企业公司制改制面达92%,省级国资委监管企业改制面超过90%。国企实现向公司制改革转变,核心是要建立和完善公司治理模式,董事会是公司治理的核心,一个公司搞得好不好,最关键在于董事会。应树立“董事会中心主义”的理念,建立董事会市场化管理运行机制,强化市场化激励和约束作用,保证董事会不被大股东或内部人控制,最大限度维护股东利益;合理引入独立董事或外部董事,完善董事提名和表决机制、薪酬激励及考核机制,促进独立董事审慎尽责、积极有效地参与企业决策,发挥独董的专业职能和制衡功能,如实际成熟,建议可以探索设立首席独立董事制度,同时加强对独董履职的考核,考核结果强有力地与津贴、续聘挂钩。良好的公司治理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董事会是公司治理的核心、也是公司价值的源泉,伟大的董事会创造伟大的公司;高度重视、大力并持之以恒优化公司治理,这将不断释放公司治理红利。
优化和完善企业股权结构。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的关键核心。要稳步推进国企股权结构的优化,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者,实现强强联合、优势互补,不仅改变国有企业一股独大的局面,从股权结构上保证公司治理的市场化、规范化,形成能激励、有制约的公司治理状态,也更能为公司经营增强竞争力。通过员工持股、中长期激励等方式,与员工做“事业合伙人”,形成利益共同体和命运共同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