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当网一人确诊66人隔离被指防控不力,员工如何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作者 周甲德

针对2月20日当当网出现一名新冠肺炎确诊病例,造成现有66人被隔离观察,昨天下午,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张艳林在例行疫情防控发布会上表示:已约谈当当网负责人,要求其严格落实防控主体责任,全面查找防控工作流程中的漏洞并立即整改。

对于这一事件,2月20日晚间还有自称当当网员工在微信群里表示:因坐在感染员工附近,当当网又一员工被检测出弱阳性。

这一消息还未待证实,但是对当当网的声讨开始甚嚣尘上。

2月10号,当当网除湖北地区外所有员工全面复工。外地回京员工不要求隔离,10号直接开工上班…

公司只准备了少量口罩,发过一次就没了…

另有员工爆料:

和成为密切接触者员工工位相距三米左右的同事,都没有强制隔离,仍然需要前往公司坐班。而且,那些隔离在家的同事,隔离期均按事假执行,不仅不计算工资,还仍需要在家办公。

当当董事长俞渝2月9号发给全体员工的复工信也被指责防控措施不利,公开信中表示:

不为武汉肺炎惊慌,多数病人病情较轻…

当当人不浪费一场危机…

曾经跟俞渝“大打出手”的当当网创始人李国庆在2月16日发了一条微博,也暗指当当网急于让员工在公司办公,是没有把员工健康放在首位。

对于网友们对当当网的各种攻击,我们不予置评,毕竟不能确定消息的真实性。但是针对很多网友基于此消息对于疫情相关问题的一些疑问或者困惑,比如:

• 员工被隔离期间的工资如何发放?

• 企业因疫情停工停产,员工工资如何支付?

• 单位不提供口罩,员工可以拒绝上班吗?

因为疫情影响收入或者无收入的情况下,可以延期支付银行信用卡或贷款吗?

我们认为还是非常有代表性,于是邀请极客时间《白话法律42讲》专栏作者,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资深律师周甲德进行一一解答。

问题一:员工因疫情被隔离期间的工资应如何发放?

周甲德:“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被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管理。因此对于员工因患病或成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或因政府要求被隔离期间,其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问题二:员工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后,其医疗期如何确定?

周甲德:企业员工因患病,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和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问题三:员工在患病期间,医疗期工资按什么标准发放?

周甲德:员工患病期间,因需要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北京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2200元。

问题四:如员工因疫情未能返京参加工作,企业如何处理?

周甲德:1.优先按排通过网络等在家办公模式来完成工作;2.如果在家无法工作,则可以优先安排员工休年假等应当享受的假期,休假期间工资和正常工资标准相同;3.如果员工因疫情长时间无法参加工作,则可以和员工进行协商,按不低于北京最低工资标准的70%向员工发放基本生活费;4.执行工作任务出差的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京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资支付;5.如因不合理原因,拒绝复工,则可以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办理。

问题五: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员工工资如何支付?

周甲德: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因受疫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问题六:企业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如何处理用工关系?

周甲德:企业可以通过和职工重新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待岗等方式稳定企业经营,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企业面临困难,员工和企业经营者尽量互谅互让,共同努力,克服困难,共度难关。如确实需要裁员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1条、42条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问题七:用人单位以员工因疫情被隔离治疗、留验、观察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的,如何处理?

周甲德: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员工,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如果用人单位强解除,此种情况按《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处理。上述期限内的工资用人单位需要原额支付,并且按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处理。(这种处理的后果是,该出的钱用人单位一分也少不了,并且还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问题八:员工上班期间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属不属于工伤?

周甲德: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及《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并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通知的要求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情形。

但这里明确强调的身份是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与此无关的企业员工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如果想要认定为工伤,目前比较困难。员工需要举证证明,再结合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进行综合认定,一定要是因履行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感染,考虑到该疾病的传播渠道特殊性等原因,很难完成举证责任。另外,对于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不属于工伤。

问题九:延迟复工期间,企业是否可以根据经营管理需要,自行决定提前复工?

周甲德:企业不能自行决定提前复工。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49条第4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传染病防治法》第42条也有相关规定。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延迟复工的文件属于在疫情特殊时期的各地政府所采取的紧急措施,相关文件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具有普遍约束力,具有强制性,用人单位应当遵照执行,不得在延迟复工期内随意组织提前复工。

问题十:2020年国家春节假期,有法定节日、休息日、延长假期,而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劳动者,其合法权益应获得保障?

周甲德:2019年11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作出《关于202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决定春节期间2020年1月24日至30日放假调休;2020年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作出《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决定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2月3日起正常上班。

其中,法定节日为三天,分别是:2020年1月25日(农历正月初一)、26日(初二)、27日(初三),这3天法定节日加班,用人单位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加班费,用人单位不能通过补休来免除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的法定义务。除上述3天法定节日外,其余春节假期(包括延长的假期)应计入休息日,部分劳动者在休息日期间因从事疫情防控工作不能休假,用人单位应安排补休,如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加班费。

问题十一:对于因疫情影响,造成收入锐减或无收入等情况,造成无法及时偿还银行信用卡或贷款的,应当如何处理?

周甲德:银保监会《关于出台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该通知要求,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外汇局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该通知对房贷逾期方面进行了规定: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

根据上述通知,各银行也已经出台了相关措施,对于确实因疫情造成临时性困难无力如期还款,应及时和银行取得联系,向银行说明情况,提出相关申请。

问题十二:单位不提供口罩,员工可以拒绝上班吗?

周甲德:2020年2月11日,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秘书长丛亮表示,目前除了湖北以外的地区正在逐步复工复产,企业要配备消毒液、体温枪等物资,为职工配发口罩等防护用品,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未休假的工资报酬应该按照有关的政策保障落实。但是,上述讲话内容并不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但对一般企业而言,口罩并不是单位必须要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

所以员工不能以单位不提供口罩为由,拒绝上班。但在疫情发生的特殊时期,企业应尽其所能保障员工生命安全,这也是企业的责任。

如果因未带口罩而感染疾病,对企业而言可能会导致企业彻底封闭,员工全部被隔离。企业如果没有按照规定的开工防护要求行事,还会受到处罚,因此于情于理于法,企业都应尽其所能为员工准备相关防护措施,尽力为员工准备口罩,员工自身也需要自我防护,尽其所能自己准备口罩,为自己的家庭考虑,为自己的健康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