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多层次视角下国企高管权力对内部控制缺陷的影响机制研究
- 郭军
- 4140字
- 2020-06-24 23:21:56
1.2 核心概念界定
1.2.1 内部控制
内部控制含义的界定有多种不同的解释,原因在于内部控制的控制范围随着时间推移在不断地演进扩展,导致各国关于内部控制的界定不一致(李三喜、徐荣才,2008)。1949年,美国CPA协会最早提出内部控制,将内部控制视作是企业采取的一系列达到既定目标的方法和措施,这些目标是保护企业资产、财务数据准确、提高总体经营效率。并且建立了内部控制的模式,内部控制被分为会计控制和管理控制。1992年,COSO发布的《内部控制——整体框架》,在内部控制界定方面有了新发展,从过程分析的角度进行界定,内部控制被看作是一种管理控制过程,这种过程开展的主体是企业管理者、董事会及其他员工,主要目的是为企业运营效率、财务报告真实和法规遵循程度提供保证,并且指出了主要包括5个方面,即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和监督。2004年,COSO从更广的层面扩展了内部控制的范围,在《企业风险管理——整合框架》中指出内部控制具有八要素,在原有五要素的基础上,具体地增加了目标制定、事项识别和风险反映这三个要素,进一步地将内部控制的范畴扩展到了企业风险管理领域。2008年5月,我国五部委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也基于企业全面风险管理的过程视角界定了内部控制的含义。2013年,COSO发布了最新的内部控制框架,提出了关于内部控制具体操作层面的17条原则。
从以上内部控制含义被不断扩充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内部控制的含义逐渐由以控制程序和控制政策的角度进行静态的界定,发展到以动态演化的视角,即内部控制逐渐被看作是一个企业实施的有既定目标的控制过程。可以看出,对于内部控制的认识是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由最初从对内部控制目标认定开始,逐步发展为具备风险管理功能的,明确指出内部控制的参与主体、详细规定内部控制实施目的,并涉及整个企业运营过程的界定。
1.2.2 内部控制缺陷
关于内部控制缺陷概念的界定方面,国外研究中,内部控制缺陷(Deficiency)主要是针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方面。其中,2002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首次提出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SEC认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主要从以下4个方面对财务报告质量提供合理保证:一是关于资产的使用方面;二是公司业务活动开展实施方面;三是业务活动的记录方面;四是财务报表的编制方面。2003年6月,SEC依据《萨班斯法案》404条款,在关于财务报告及定期报告披露的规定中,内部控制缺陷被看作是企业内部控制设计或运行方面的不足,这种不足会对企业财务报告报送等活动产生影响,按照程度划分为控制缺陷(Control deficiency)、重要缺陷(Significant deficiency)及实质性漏洞(Material weakness)。其中,实质性漏洞的严重性最大,它是企业一个或诸多个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的综合集成,这种缺陷的存在会导致企业的年度或中期财务报告发生重大错报(Material misstatement)。重要缺陷是指那些相较于实质性漏洞,严重性程度较轻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或其他缺陷的集合,这些缺陷也会引起财务报告监督人员的足够关注。2004年,美国COSO委员会将内部控制缺陷界定为在内部控制运行中,企业已经察觉的、潜在的未发生的或实际已经存在的缺点,或者是一些不足,但通过采取一定措施可以减少他们的存在,以促成内控目标实现。
我国相关规章制度关于内部控制缺陷的界定经历了一个逐渐完善的过程。2000年,证监会从对于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相关内控制度的建立开始,要求CPA对内部控制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并提出要进一步改进的建议,最后协助企业出具内控评价报告,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与企业年报一起需要报送,如果存在内部控制缺陷,董事会和监事会需要说明情况,并对外披露,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内部控制缺陷受到了广泛的关注。随后,2007年,《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明确提出,内部控制缺陷是指那些在企业内部控制设计或执行过程中的严重不足,该不足的存在对于企业管理者或员工来说,难以在企业正常运行过程中,迅速及时地发现并纠正一些错误或舞弊引起的,有关企业财务报告方面的重大错报。但缺乏关于内部控制缺陷严重程度的判断标准。2008年,《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指出内部控制缺陷可以分为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两种。假如在企业控制设计方面,不能使企业管理人员或员工在日常履行职责时有效及时地防止差错,则说明存在着设计缺陷,这些设计缺陷主要是在内部控制制度设计或内部控制程序设计方面的不规范。运行缺陷主要是指在内部控制设计有效的前提下,在控制程序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那些使得控制设计原则被违背而产生的内部控制缺陷。2010年,内部控制配套指引根据严重程度不同,划分为缺陷、应关注缺陷及重大缺陷3种类型。并列举了表明企业内部控制可能存在重大缺陷的4种迹象,这些迹象在一定程度上为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提供了依据。作为国际权威投资信用评估机构的穆迪投资者服务公司指出,可以从公司整体治理层面和财务报告层面划分内部控制缺陷,由此依据性质不同,将内控缺陷分为两类:一是治理层面的内部控制缺陷,二是财务报告层面的内部控制缺陷。前者主要是指诸如控制环境和整个业务运营等方面的缺陷,后者主要是指那些使得会计报表或附注出现错误的缺陷。
总之,目前关于内部控制缺陷尚未达成共识(杨有红、李宇立,2011)。因内部控制缺陷的存在对于各种控制目标的实现构成严重阻碍,上市公司对内部控制进行评价的主要目的在于,可以对内部控制实行监控,以便找出内部控制在设计中或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或不足,并采取措施予以实时修复,为促使各种控制目标得以实现提供合理保证(张兆国等,2011)。美国COSO认为内部控制缺陷是指那些内部控制中潜在或已被察觉的、减小控制目标实现可能性的缺陷,我国则在内控评价指引中界定了不同严重程度的内部控制缺陷,这些界定主要是从对于控制目标的偏离角度进行的划分。鉴于此,本研究参照内部控制目标,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来认定内部控制缺陷,具体在实证章节部分详述。
1.2.3 高管权力
在对高管权力界定前,首先要明确哪些人员是企业高管。企业管理层主要是从委托代理关系的角度出发,指接受所有者的委托,其职责主要是对于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管理,并相应地可以获得部分剩余控制权的经营管理者。国外通常将高管界定为高级管理人员,主要包括首席执行官、总裁及首席财务官等人员(Krishnan H. A. 1998)。国内关于高管人员认定方面,一类是认为董事长和总经理是企业高管(吴文锋等,2008);一类是依据《公司法》,认为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是企业高管(王华、黄之骏,2006;罗富碧等2008);一类是将上市公司高管报酬的前三名作为高管的研究对象(刘凤委等,2007)。而根据委托代理理论,股东与以CEO为代表的管理者之间的利益冲突是上市公司代理问题的主要表现。如果把上市公司的高层管理者都认定为高管,就可能会引致委托代理关系的模糊,故本研究中的高管不包括企业董事会成员与监事会成员,仅包括以CEO为首的高层管理者。
目前,学术界对高管权力概念的认识不统一。Yukl(2002)认为管理者权力主要是在企业日常经营管理中获得的,来自于企业组织的内部,相应地,管理者在企业管理方面的影响力,主要依赖于权力的表现。有关高管权力的界定方面,国外研究者更多是将其界定为CEO权力,French等(1959)的研究将高管权力的来源分为法定权、奖赏权、强制权、专业权和参考权5种。Finkelstein(1992)则认为高管权力是高管拥有的超出其控制权范围的,能够使企业战略朝自己个人意愿方向发展的能力,并进一步将高管权力划分为专家权力、声望权力、结构权力与所有权权力4个维度。而Bebchuk等(2002)则认为高管权力主要是指企业高管在公平的薪酬谈判过程中所拥有的讨价还价的能力。
综合以上分析,本研究认为高管权力是高管执行自身意愿的综合能力,而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是对高管权力行为的重要制约机制,在约束高管的个人偏好和攫取私利行为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若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或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漏洞,在公司内部治理不完善和外部约束机制薄弱的情况下,随着高管权力的膨胀,高管极易凌驾于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之上,内部控制就难以发挥对高管机会主义行为的制约作用。相应地,高管权力的增大会对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规范的贯彻实施过程产生影响。
1.2.4 非效率投资
有关上市公司投资行为的研究是公司理财研究中关注的主要问题。公司理财研究中所指的投资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实物资产投资,另一类是金融资产投资,实物资产投资包括广义投资与狭义投资两种,狭义的实物资产投资主要是指企业为扩大再生产规模而进行的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其他长期资产及开发支出等非流动资产投资,广义的实物资产投资还包括存货等流动资产的投资;而金融资产投资主要是指企业进行的股权、债权投资等以最终取得分配收益而进行的投资。本研究所指的企业非效率投资问题主要是指与企业进行的狭义层面的实体资产投资相关的非效率问题,具体包括固定资产、开发支出、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及其他非流动资产投资,不包括企业进行的金融资产投资。
假设资本市场是完全有效的,公司的相关投资政策仅取决于采用托宾Q来计量的投资机会(Tobin's,1969)。但实际情况是由于现实的资本市场中存在各种信息不对称与委托代理冲突,实际资本市场存在种种摩擦,导致公司普遍存在非效率投资现象。从财务管理的角度进行分析,依据股东财富最大化的企业经营目标,企业实际是以投资项目的净现值(NPV)与零的关系是大于或等于零作为选择投资项目的基本依据,即若企业不存在资本约束,应选择投资于所有的净现值大于或等于零的投资项目,而放弃那些净现值小于零的投资项目,这种投资称为企业有效率的投资,投资效率最高。
但现实中,公司存在诸多非效率投资,主要表现为过度投资与投资不足。假定公司不存在融资约束,若企业进行投资决策时选择了净现值小于零的投资项目,则称之为“过度投资”(Jensen 1976);若企业进行投资决策时放弃了净现值大于零的投资项目,则称之为“投资不足”(Myers 1977)。在权益资本成本和债务资本成本的融资约束下,源于信息不对称的逆向选择行为,企业管理层容易做出投资不足的投资决策;而源于信息不对称的道德风险问题,出于营造企业帝国等目的,企业管理成容易做出过度投资的投资决策。借鉴Richardson(2006)的研究方法,本研究将过度投资界定为企业实际投资于净现值小于零的投资项目,企业的实际投资规模大于预期的投资规模;投资不足界定为企业放弃了那些净现值大于零的项目,企业的实际投资规模小于预期投资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