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官选任制度改革研究
- 李鑫
- 10字
- 2021-04-19 17:29:18
1 主题界定与研究方法
1.1 研究缘起
毫不夸张地说,当下法学理论界和法律实务界最热门的讨论主题一定是司法改革。虽然在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中,司法领域的改革仅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但相较于法律体系的完善、法治理念的传播、法治文化的建设等方面,司法是最贴近百姓日常工作和生活的,也是与公众利益最密切相关的,当然也是最容易被“评头论足”的。同时,“社会各方面也希望通过司法改革为中国法治的快速推进寻求一种突破,法学理论界乃至相关实务机构,则把司法改革当成推进并实现中国法治现代化的重要路径”。但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在相关问题的理论讨论中,还是在实务经验的交流中,公众关注的主题似乎都被某些口号式的问题所“绑架”,“司法独立”“司法廉洁”“司法公正”等原则和价值层面的问题占据了讨论的主要空间,且这些关乎价值和理念的宏大叙事也多集中于司法制度的某些“点”上,而不是司法运作的系统和整体效果。不可否认的是,司法改革首先是一个宏大的理论问题,宏观层面看,它不仅仅关乎整个法律体系的改革和完善,甚至可以放入我国政治制度中加以考量,关乎整个社会公平、公正等价值的实现和平等、严谨的程序等理念的塑造。关于司法改革,学界也有许多为人称道的理论研究成果。笔者对于法官选任问题的思考缘于希望找到一个研究视角或理论框架能够涵盖司法实际运作中的主要问题,能够直面司法体系中存在的一些基础性的问题。基于这样的考虑,所选取的研究对象应该是既存在于司法体系各个部分,又贯穿于司法实践各个环节的,同时,也能够解释司法与立法、执法等其他国家机构关系,司法与社会关系的问题。笔者认为法官选任的相关问题就是司法领域内的一个基础性问题,笔者希望通过法官选任这一研究视角去考察和看待我国的司法改革和法治建设;通过对法官选任制度变迁的考察,弄清我国司法现代化、职业化的发展历程;通过对法官选任制度中现存的主要问题的总结,弄清制约我国司法发展的主要症结有哪些;通过对不同级别、不同性质法院法官选任标准与程序的总结,对我国各级别法院、各领域专业法院进行准确的功能定位。而在宏观层面,笔者则希望通过对法官选任标准的研究,关注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发展情况;通过从律师、法学学者中选任法官的可能性和合理性的探究,考察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内部流动情况;通过对法官选任中法官遴选委员会、律师协会、司法行政部门、社会公众等各类主体的功能和地位的探讨,研究我国司法与外部权力机关、司法与社会的关系。
选取法官选任制度的改革作为研究主题的另外一个原因是新一轮司法改革对于法官选任和管理相关问题的关注和强调。无论是在国家的整体改革、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中,还是在法治国家建设当中,抑或是在法院的改革当中,法官的选任和管理都被视为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法官选任这一研究主题体现在诸多改革的纲领性文件之中。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相关内容中有三项与法官选任和管理有关的重要内容:其一是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省级统一管理;其二是健全法官统一招录、有序交流、逐级遴选机制;其三是完善法官分类管理制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第六部分对法治队伍建设的具体方向和路径作出了明确部署,其中与法官选任和培训有关的内容可以归结为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扩展法官队伍的来源,畅通不同部门和岗位的法律人才之间的交流渠道,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学者中招录法官的制度,畅通符合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进入法院的渠道,健全法院和法学院校、法学研究机构人员双向交流机制,实施高校和法治工作部门人员互聘计划;第二,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完善职业保障体系,建立法官专业职务序列及工资制度;第三,建立法官逐级遴选制度,初任法官由高级人民法院统一招录,一律在基层法院任职,上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一般从下一级人民法院的优秀法官中遴选。在2014年出台、2015年修订的《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中又将新一轮司法改革中法院人员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具体细分为推动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建立法官员额制度、改革法官选任制度、完善法官业绩评价体系、完善法官在职培训机制、完善法官工资制度六项具体改革内容。从以上这些官方权威文件中,足见在新一轮司法改革中,法官选任制度变化幅度之大、影响范围之广,也充分说明了法官选任制度的改革对我国加强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有着重要的促进意义。
本书将从律师、法学专家中选择法官作为研究的一个切入点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法官来源的单一性是阻碍我国司法现代化、职业化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司法体系内部缺乏法律经验丰富、办案技巧娴熟、社会历练较多、社会声望较高的优秀法官,探索从律师、法学专家中选任法官可以有效解决上述问题,对于激发我国司法人才队伍活力、实现司法人员体系内的良性竞争、完善司法人员进入和退出机制、健全司法人员责任制等有着较大的意义。另一方面,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部各类职业和岗位之间的交流和转化并未形成良性循环,职业和岗位之间的转换机制尚不健全,其中的深层原因是对于各类法律职业的特征、共性认识不足,较为普遍的认识是律师是一个以市场评价为导向的法律职业,法官是一个以政治评价和社会评价为导向的法律职业,法学专家的性质与二者又有较大不同,属性差异如此大、评价标准如此不兼容的几种法律职业很难实现相互的流动。但笔者一直认同“律师参与社会政治生活的程度反映和标志着现代国家民主政治的实际水准”的观点,而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发展已经进入新的历史阶段, “体制外”的律师走向“体制内”的时机已经成熟;同时,笔者也观察到了美国等法治先行国家从律师、学者中选任法官的成功经验。基于这些原因,笔者认为无论是从政治层面,还是从司法实际运作的层面,从律师、学者中选任法官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律师职业所固有的政治和其他社会功能并未得到制度上的全面认同,律师个体作为一种潜在的政治资源,也尚未受到应有的重视,更未能合理地加以利用”的情况必须得到积极的改善,法律人才资源必须得到更加合理的配置,必须正视“体制外”法律人正当的、合理的政治追求。
在新的一轮司法改革中,法官选任制度的改革是一项系统性的、全局性的改革,以从律师、学者中选任法官为切入点展开研究,能够引发对于法官的职业特性、法官选任标准、法官选任主体、法官选拔与任命机制的衔接、法官职业情况评价机制、法官的职业保障、法官选任制度改革对于律师等其他法律人的影响等问题的思考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