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研究报告[1]

彭建梅 刘佑平 刘凯茜[2]

摘要:通过实地调研及文献研究,本文回顾了中国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发展历程,总结了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在政策、购买主体、资金情况、购买流程等方面做出的探索实践以及取得的基本成效。在肯定试点成效的同时,本文还指出实践过程中在制度层面和操作层面都存在一定的瓶颈,阻碍了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展开。基于此,本文建议政府在法规制度、财政预算、流程公开、监督评估以及项目的持续长效等方面做出改善,还建议承接服务的社会组织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拓宽筹资渠道、提高社会公信力,更好地完成社会服务项目,造福于民。

随着第三部门在全球的兴起,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已成为各国政府加强和创新公共管理模式的重要内容之一;而在中国,随着本届政府将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分开和政社分开,作为新一轮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政府购买社会组织的服务正在不断推广普及中。

所谓“政府购买公共服务”(Purchase of Service Contracting, POSC),是指“政府将其承担的某些公共服务生产职能,通过直接拨款或公开招标等方式,由私人部门在一段时期内按照契约的要求提供特定的公共服务,而政府支付相应的资金的模式”[3]。这里的“公共服务”主要指社会性公共服务,包括科学、文化、教育、卫生等无形产品以及基础设施、道路交通等有形产品。承接公共服务的“私人部门”一般包括企业和社会组织。[4]在中国,社会组织指由各级民政部门作为登记管理机关、纳入登记管理范围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这三类社会组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目的是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降低服务成本,使群众得到更加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本文在梳理中国中央及地方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政策的基础上,对北京、上海、浙江、江苏、广东、湖南等试点地区的政府部门、社会组织进行了实地调研。本文通过研究改革先行地区的典型案例,分析我国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基本成效及面临问题,并据此向政府提出具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希望能够帮助中国政府审视在政府购买社会服务领域的成就和挑战;同时希望社会组织能更好地了解政策趋势,加强能力建设,对其参与公共服务市场竞争、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有所帮助。

[1] 本研究项目由亚洲基金会资助,中民慈善捐助信息中心负责项目实施。项目总负责:彭建梅、刘佑平;项目执行:刘凯茜;项目参与人员:张晓青、靳世花、李琳、马天昊、唐立君、康为、唐顺艳、孙晓舒等。

[2] 彭建梅,中国慈善联合会执行秘书长;刘佑平,中国慈善联合会副秘书长;刘凯茜,中民慈善捐助信息中心研究员。

[3] 蒋金富:《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中西方模式比较研究》,《湖北社会科学》2012年第4期,第17页。

[4] 国务院办公厅2013年9月26日发布的《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中,将上述“社会组织”与“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共同列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本文的研究对象是其中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这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