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争议与工伤纠纷实务指南
- 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
- 2468字
- 2020-07-09 15:57:10
第四节
对“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条款的理解
一、争议焦点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适用这一条款解除劳动合同,关键要理解“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具体含义,即哪些属于“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范畴。
二、基本案情
案例一
林某系某公司操作工,双方签订了2012年5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的劳动合同。2014年3月12日林某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拘留审查。林某所在公司在得知林某被拘留后,于2014年3月31日以林某被追究刑事责任为由,解除了与林某之间的劳动合同。2014年4月8日,林某被公安机关以证据不足予以释放。林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恢复与公司的劳动关系。仲裁未支持林某的请求。林某不服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公司与林某恢复劳动合同关系。
案例二
刘某系某公司技术员,2013年11月,刘某因口角与人发生冲突,将他人打成轻伤。事后法院判决刘某犯故意伤害罪,但由于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刘某所在公司以刘某被法院判处故意伤害罪为由解除了与刘某的劳动合同,并决定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刘某对公司的决定不服,认为自己明明已经被“免予刑事处罚”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违法。刘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恢复与公司的劳动关系,仲裁机构未支持刘某的请求。刘某不服,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请。
案例三
朱某在某物业公司任保安。2014年11月,朱某因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中的金钱给付义务而被申请强制执行,在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他因故意隐瞒财产而被法院处以15日的司法拘留。司法拘留结束后,朱某所在公司作出解除与其劳动关系的决定,并且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理由是他被司法拘留并且旷工达15日。朱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仲裁机构未支持朱某的请求。朱某不服,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决公司向朱某支付赔偿金。
案例四
吴某在某公司担任生产组长职务,公司与其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5年2月,吴某因涉嫌诈骗罪被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后被批准逮捕。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吴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公司在吴某被判刑后与吴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吴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恢复与公司的劳动关系。仲裁机构未支持吴某的请求。吴某不服,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吴某的诉请。
三、裁判观点
案例一,法院认为,林某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拘留审查,但最终因证据不足被释放,所以不构成“被追究刑事责任”,公司不能由此解除劳动合同,故判决公司与林某恢复劳动合同关系。
案例二,法院认为,根据《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条的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解除劳动合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根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的。”因此,公司以刘某犯故意伤害罪作出解除与其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决定是合法的,判决驳回刘某要求恢复劳动合同关系的诉请。
案例三,法院认为对朱某的拘留是一种司法拘留,它不是刑事责任的一种。《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才能解除劳动合同,故用人单位并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此外,朱某被拘留期间由于非个人主观原因而不能履行正常的请假手续,事出有因,用人单位不能以其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决公司向朱某支付赔偿金。
案例四,法院认为吴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尽管属于缓刑,无须到监狱服刑,但仍属于被追究刑事责任,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于法有据。由此判决驳回吴某要求恢复劳动合同关系的诉请。
四、律师评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何谓“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25条和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条的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是指:
1. 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
2. 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包括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也包括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3. 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37条免予刑事处分的。《刑法》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劳动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37条免予刑事处分的,用人单位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用人单位能否据此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复函》中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对应2012年3月14日修正后《刑事诉讼法》第173条)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不属于《劳动法》第25条第4项规定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由此可见,“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包括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也包括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37条免予刑事处分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与“免予刑事处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只要构成犯罪就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下,如果存在情节轻微、犯罪嫌疑人自首且犯罪较轻等情节的可以免除处罚。因此,免予刑事处罚不等于不追究刑事责任。在免于刑事处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法律、法规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范畴作出了明确规定,法院可以据此作出相关判决。
值得注意的是,被强制戒毒、治安拘留、行政拘留等情形,虽然不属于“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范畴,但从履行劳动义务的条件看,劳动者在被强制戒毒、治安拘留、行政拘留期间,因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丧失了履行劳动义务的条件。法律上未将这些情形列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但用人单位在实践操作中,可以将这些情形列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范畴加以规范。